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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交通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6 19:15:37

① 新交通法规有没有限制货车的宽度和拉货的高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以下条款: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专物不得超过属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小货车属于其他载货机动车, 自地面起不超过2.5m。

② 交通法规 厢式货车

这样的车上高速复的话制 要有驾驶证和行驶证 。

这样的车基本市区都能去 单行路不能逆行的。
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都得办好 。 要求的话没有太多交钱就可以办理了。
我们这里道路运输证是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也就是 两次车辆上线检车 和两次道路运输证盖章。
我们这里是这样的 湖南岳阳市的。 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③ 新交通法对货车超载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内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容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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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新交通法货车吨位标准

路政6轴车55吨 交警按行车本
他们不一致
就是想多捞钱
交罚款就一致了

⑤ 关于货运车辆的法律法规

货车主要涉及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货运车辆最常面临的风险——超载问题上,根据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货车交通法规扩展阅读

货车超载的危害主要有:

1、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2、车辆超限超载,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3、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的畅通。


因此,驾驶车辆运载货物或乘客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⑥ 交通法规

第十二条

汽车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并
禁止其行驶:
一、未领用牌照行驶者。
二、拼装车辆,未经核准领用之牌照者。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牌照者。
四、使用注销之牌昭行驶者。
五、牌照借供他人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行驶者。
六、牌照吊扣期间行驶者。
前项第二款车辆并没人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缴;第五款借供他人使用
之牌照吊销。

第十三条

汽车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并责令申请换领牌照或改正:
一、损毁汽车牌照,或将牌照涂抹,使不能辨认其牌号者。
二、涂改客、货车身标明之载客人数、载重量、总重量或总联结重量,与原核
定数量不符者。
三、引擘号码或车身号码,与原登记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第十四条

汽车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
改正、补换牌照或禁止其行驶:
一、已领有号牌而未悬挂或不依指定位置悬挂者。
二、牌照遗失或破损,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换发或重新申请者。
三、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或预备引擎使用证,未随车携带者。
四、号牌污秽,不洗刷清楚,或为他物遮蔽,非行车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泞
所致者。

第十五条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领用人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上罚锾:
一、维通知不依规定定期限换领号牌,又未申请廷期,仍使用者。
二、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期满未缴还者。
三、领用试车或临时牌照,载运客货、收费营者。
四、领用试车牌照,不在指定路线或区域内试车者。
五、行车执照、年度标识牌及拖车使用证,有效期间届满,不依规定换领而行
驶者。
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应扣缴注销;第四款应责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
应扣缴并责令换领。

第十六条

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罚锾:
一、各项异动,不依申报登记者。
二、灯光、雨刷、喇叭、照后镜、排气管、消音器或其他设备不全,或擅自增
、减、变更原有规定之设备,损坏不了修复者。
三、未依规定於车身标明指定标识者。
四、营业小客车,未依规定装置、使用自动计费器、车顶灯或执营登记插座者

五、在前、后两边玻璃门上,黏贴不透明反光纸者。
六、装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产生噪音器物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应责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纸并应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并应没入。

第十七条

汽车不依限期,参加定期检验者,处汽车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逾期一个月以上者,并吊扣其牌照,至检验合敕后发还。
经检验不合格之汽车,於一个月内仍未修复并申请覆验;或覆验仍不合格者吊
扣其牌照。

第十八条

汽车车身、引擘、底盘等重要设备变更或调换,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坏修
复后,不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施行临时检验而行驶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其检验

第十九条

汽车煞车,未调整完妥灵活有效,或方向盘未保持稳定准确,仍准驾驶人使用
者,处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元百以罚锾,并责令调整或修复。

第二十条

汽车引擘、底盘、电系、车门损坏,行驶时显有危险而不即行停驶修复者,处
汽车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扣留其牌照,责令修复检验合
格后发还之。检验不合格,经确认不堪使用,责令报废。

第二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驾驶
,扣留其车辆牌照:
一、未领有驾驶报照车者。
二、持机器脚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者。
三、持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大客车或大货车者。
四、持大货车驾驶驶执照,驾驶大客车、联结车或持大客车驾驶执照,驾驶联
结车者。
五、使用伪造或蒙领之驾驶照驾车者。
六、使用注销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七、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车者。
八、持学习驾驶证,而无领有驾驶执照之驾驶人在旁指导,在驾驶学习场外学
习驾车者。
九、持学习驾驶证,在驾驶学习场外未经许可之学习驾驶道路或规定时间驾车
者。
十、未领有驾驶执照,以教导他人学习驾车为业者。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百元以下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并禁止
其驾驶:
一、持普通驾驶执照,驾驶营业汽车营业者。
二、持普通驾驶执照,以驾驶为职业者。
三、持有军用驾驶执照,驾驶非军用车者。
四、持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重型机器脚踏车者。
五、持轻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驾驶重型机器脚踏车者。
六、持逾期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前项第六款之驾驶执照并应扣缴之。

第二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
一、将驾驶驶执照借供他人驾车者。
二、允许无驾驶执照之人,驾驶其车辆者。

第二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无正常理由,不依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者,处六百元罚锾
;经再通知仍不参加者,吊扣其驾驶执照,至参加讲习后发还之。

第二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罚锾,并责令补办登
记、补照、换照或禁止驾驶。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不报请变更证记者。
二、驾驶执照遗失或损毁,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或依限制申请换发者。
三、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执照者。

第二十六条

职业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参加驶驶执照审验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罚锾;逾期一年以上者,迳行注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七条

汽车行驶於应缴费之公路、桥梁、轮渡或於公路收费停车场停车,不依规定缴
费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四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锾,并追缴欠费。
汽车驾驶人逃避缴,致收费人员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收费人员
死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二十八条

汽车所有人,雇用或听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驾车者,处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锾,并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汽车装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装载货物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照过所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者。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者之长度、宽度、高度者。
三、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情形,未请领或随车携带临时通
行证,或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未悬挂危险标识者。
四、装载危险性物品,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未悬挂危险标识,或不遵
守有关安全之规定者。
五、联结车辆之装载、行驶、不依规定者。
六、汽车牵引拖架,不依规定者。
七、大货车装载货柜超出车身以外,或未依规定装置联锁设备者。
八、未经核,附挂拖车行驶者。

第三十条

汽车装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罚锾,并责今改正:
一、所载货渗漏、飞散,或气味恶臭,能防止其发泄而不防止者。
二、载运人数超过核定数额者。但公共汽车於尖峰时刻载重未超过核定总重量
者,不在此限。
三、货车运送途中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或乘坐不规定者。
四、小客车前座或货车驾驶室,乘人超过规定人数者。
五、车厢以外载人者。
六、载运人客、货物不稳妥,行驶时显有危险者。
七、特种车载运非其专门用途所以必须附载之人员或物品行驶者。

第三十一条

机器脚踏车,附载人员、物品未依规定者,处驾驶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锾。
交通部应宣导机器脚踏车驾驶人及附载座人戴安全帽;其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二条

非属汽车范而行驶於道路上之动力机械,未请领时通行证随车携带,而其驾驶
未具有小型车以之驾驶执照者,处所有人或驾驶人二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罚锾,
并禁止其行驶。

第三十三条

汽车行驶於高速公路或设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规定者,处汽车驾驶人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锾。因而致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致人死
亡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必要时,并得暂时扣留其车辆。

第三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车续驾驶车超车八小时,经查属实者,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罚锾,并禁止其驾驶;如应归责於汽车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三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上罚锾
,并禁止其驾驶。因而肇事致重伤或死亡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酒醉。
二、患病。
汽车所有人,明知汽车驾驶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驾驶者,吊扣
其汽车牌照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未向公路主管机关委托之警察机关,办理执业登记,领取
登证,即行执业;或所有人雇用未办理执业登记之汽车驾驶人驾车者,各处二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罚锾。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期限,办法执业登记事项之异动申报,或参加年
度查验者,处四百元罚锾;逾期六个月以上仍不办理者,注销其执业登记。
第一项执业登记证,未依规定独置车内指定之插座者,处六十元罚锾。

第三十七条

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妨害风化、恐吓取财或掳人勒赎之罪,经
判决罪刑确定,而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办理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一、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经赦免后未
满二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未执行,行刑权时效消灭后未满二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释中者。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前项所各罪之一,经判决罪刑确定者,吊销
其营业小客车执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在执业期中,犯窃盗、诈欺、脏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
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确定而未宣告缓刑或易科罚金者,吊销其营业小客车执
业登记证及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不依规定办理执业登记,经依前条规定处罚仍不办理者吊
销其驾驶执照。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或他人,於铁路、公路车站或其他处所,违规揽客营运,妨害交通
秩序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锾。
营业小客车驾驶人,任意拒载乘客或故意绕道行驶者,处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下
罚锾。

第三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不在未划分标线道路之中央古侧部分驾车者,处二百元以下四百
元以下罚锾。但单行道或依规定超车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汽车驾驶人,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或低於规定之最低时速,或装
用测速雷达感应者,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锾;其感应器没入之。
前项行为,如应归责於汽车所有人者,并吊扣其汽车牌照一个月

第四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按鸣喇叭不依规定,或鸣喇叭超过规定音量者,处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不依规定使用灯光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四十三条

机器脚踏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仅以后轮著地,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
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第四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行近铁路平交道,不将时速减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减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
先行通过者。
三、行经弯道、坡路、狭路狭桥、隧道、无号志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减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厂、学校、医院、车站、会堂、娱乐、展览、竞技等公共场所出、
入口,不减速慢行者。
五、行经泥泞或积道路,不减速慢行,致污湿他人身体、衣物者。
六、因雨、雾视 线不清或道路上临时发生障碍,不减速慢行者。
七、在未划有分向标线之道路者,或铁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会时,不减
速慢行者。
八、驾驶汽车发生轻微肇事,不将车辆移置路边,妨碍交通者。

第四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争道行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二、在单车道驾车与他车并行者。
三、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者。
四、在多车道驾车、不依规定之车道行驶者。
五、插入正在连贯行驶汽车之中间者。
六、驾车行驶人行道者。
七、行至无号志之圆环路口,不让已进入圆环之车辆先行者。
八、行经多车道圆环,不让内侧车道之车辆先行者。
九、支线道车不让干线道车先行,或两线均为干线道或支线道时,左方车不让
右方车先行者。
十、起驶前,不让行进中之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者。
十一、闲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或在后跟
随急驶,或驶过在救火时於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带者。
十二、任意驶出边线,或任意跨越两条车道行驶者。
十三、机器脚踏车,不在规定车道行驶者。

第四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交会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未保持适当之间隔者。
二、在峻狭坡路,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或上坡车在坡下未让已驶至中途下
坡车驶过,而争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车、靠山壁车辆,未让道路外缘车优先过通过者。

第四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超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车行经弯道、陡坡、狭桥、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区交通
频繁处所超车者。
二、在学校、医院或其他设有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处所、地段或对面有来车交
会或前行车连贯二辆以上超车者。
三、在前行之右侧超车,或超车时未保持适当之间隔,或未行至安全距离即行
驭入原行路线者。
四、未经前行车表示虫让或靠边慢行,即行超车者。
五、前行车闻后车按鸣喇叭或见后行车显示超车灯光,如车前路况无障碍,无
正当理由,不表示允让或靠边慢行。

第四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转弯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转弯或弯换车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灯或不注意来、往行人或转弯前未减
未慢行者。
二、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者。
三、行经交岔路口未达中心区,占用车道抢先左转弯者。
四、在多车道右转弯,不先驶入外侧车道,或多车首左转弯,不先驶内侧车道
者。
五、四车道以上道路,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在慢车道上左转弯者。
六、转弯不让直行车先行,或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
开始转弯,直行车不让转弯车先行者。
七、设有左、右转弯专用车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车占用最内侧或最外侧或专用
车道者。

第四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回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罚锾:
一、在弯道、坡路、狭咯、桥梁、隧道回车者。
二、在设有禁止回车标志或划有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或禁止变换车道之路
段回车者。
三、在禁止左转路段回车者
四、行经圆环路口,不绕行圆环回车者。
五、回车前,未依规定暂停,显示左转灯光,或不注意来、往车辆、行人、仍
擅自回转者。

第五十条

汽车驾驶人侧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罚锾:
一、依规定在弯道、狭路、陡坡、桥梁、隧道、圆环、单行道、快车道等危险
地带或交通频繁处所倒车者。
二、倒车前显未倒车灯光,或倒车时不注意其他车辆或行人者。
三、大型车汽车无人在后指引时,不先测明车后有足够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
让者。

第五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行经坡道,上坡时蛇行前,人或下坡时将引擎熄火、空档滑
行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行经渡口不依规定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罚锾。

第五十四条

汽车驾驶人,驾车在铁路平交通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
下罚锾。因而肇事者,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不遵字看守人员之指示,或遮断器开始放下,或警铃已响、闪光号志已显
示,仍强行闯越越者。
二、在无看守人员管理或无遮断器、警铃及闪光号志设备之铁道平交道,设有
警告标志或跳动路面,不依规定暂停,迳行通过者。
三、在铁路平交道超车、回车、倒车、临时停车或停车者。

第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
车里。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
车者。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者。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临时停车者。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者。

第五十六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者。
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者。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医院、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
场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者。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者。
五、在显有妨碍他车通行之处所停车者。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者。
七、於路边划有停车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者。
八、自用汽车招呼停车者。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者。
十、在路边设有计费停车表,或其他计费停车之处所停车,不依规定缴费者。
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於必要,并得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
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由该执行勤务警察为之,并得收取移置费。
第一项第十款及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第五十七条

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车辆者,处四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罚锾。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必要时,并得令业者将车移置适当
场所;如业者不予移置,得由该执行勤务之警察为之,并收取移置费。

第五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依规定保持前、后车距离者。
二、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红灯不依车道连贯暂停而迳行插入车道间,致
交通拥塞,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三、行至有号志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转弯之车道交通拥塞而迳行驶入交岔路
口,致号志转换后仍未能通过,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者。

第五十九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在中途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不设法移置於无碍交通处,
或於移置前,未依规定在车辆前、后适当地点树立车辆故障标志或事后不除去
者,处两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第六十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一百
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稽
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四、计程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者。

第六十一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起伤
害或死亡者。
三、撞伤正执行交通勤务中之警察者。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在判决确定前,得视情形暂扣其驾驶执照,禁止其驾驶。

第六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后,应即时处理,不得驶离;违者吊扣其驾驶执照
三个月至六个月。
汽车驾驶人,如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即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
察机关报告,不得逃逸;违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前项汽车驾驶人肇事时,如汽
车所有人同车,不命驾驶人停车处理者,吊扣所驶车辆牌照六个月至一年。

第六十三条

汽车驾驶人,违反左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外,并予记点:
一、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或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记违规点
数一点。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
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四条者,各记违规点数二点。依前各条款
,已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处分者,不予记点。
汽车驾驶人在六个月内,违规记点共达六点以上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
一年内经吊扣驾驶执照二次,再违反前项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
照。

第六十四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处所听
候裁决者,公路主管机关或察机关,得迳行裁决之

第六十五条

汽车所有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经主管机关裁决后余十五日,未向管
辖地方法院声明异议,而又不依裁决缴纳罚锾或不缴送汽车牌照、驾驶执照者
,依左列规定处理之:
一、经处分吊销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由公路主管机关迳行注销。
二、经处分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按期吊扣期间加倍处分;仍不依限期
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三、罚锾不缴纳者,按其罚锾数额,易处吊扣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
个月;不依期限缴送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者,吊销其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

前项第三款之汽车所有人、驾驶人如无汽车牌照或驾驶执照可资易处吊扣时,
得就原处分之罚锾加倍处罚;逾十五日后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汽车牌照,经掉销或注销者,非经公路主管机关机检验合格,不得再行请领。
但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注销者,非满六个月不得再行请领。

第六十七条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人,曾依本条例其他各条规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一年以内不得考领驾
驶执照。

第六十八条

汽车驾驶人,因违反本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规定,受吊扣或吊销驾驶执
照处分时,吊扣或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照。

⑦ 货车交通法规多高为超高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版集装箱的车辆权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⑧ 新交通法规对大货车载重标准

按轴数计重。2个轮一轴的7吨。4个轮一轴的10吨。举例前4后4的就是全车带货24吨不算超载

⑨ 大货车新交通法规

副驾驶不会罚款

⑩ 交通法中,货车超载是怎么定义的

超载(Overlo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内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容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装载能力。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未达3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记3分;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30%以上不足100%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记6分;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限载标准100%以上的,扣留机动车,卸载,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记6分。

(10)货车交通法规扩展阅读:

超载车辆的危害:

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极大,因载重过大会严重破坏道路,增加道路维护费用,缩短道路使用寿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极易导致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等等,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超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超载车辆为了取得较大的牵引动力,常用低档大油门行驶,发动机油料燃烧不充分,致使排放的废气超标,噪声过大,大气环境被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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