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是
㈠ 行政责任包括哪两个方面,针对的对象是哪些
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问题、错误造成事故或者不应有的不利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就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内容:(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
(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公共行政决策,决定公共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
(5)负责对本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6)做好协调工作。
㈡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
㈢ 什么是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yìwù
1、“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
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3、不要报酬的:义务咨询|义务劳动。
概念:义务意味着主体必须响应他人的要求,针对客做出某一特定的行为更多>>
。
㈣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从违法的严重程度分,一般违法行为受行政责任;严重违法行为受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只收行政法约束,刑事责任受刑事法律约束。
㈤ 常识,什么是公务员行政责任特点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抄法袭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一、它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
二、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
三、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
㈥ 下列各项中 属于行政责任的是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是( )。
A.停止侵害
B.罚款
C.返还财产
D.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C、D均属于民事责任。
㈦ 根据行政责任的性质,可以将行政责任划分为五大类,分别是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对行政行为的分类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特点,可以从多种角度对不同行政行为的内容、行为产生的结果以及它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进行分析。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而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是为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服务的,是为了实现外部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从三方面去把握:第一,从主体角度去把握;第二,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角度去握;第三,从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效果的性质角度去把握。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 即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 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即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均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是针对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行为,因此相对方提起的必是违法撤销之诉,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违法,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对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等,最终的判决则是指向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为,是否履行职责的判决。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许可证。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授权、委托行为的规则,以及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首先,这种分类使我们认识到,行政行为并非只能由行政实施。
其次,这三种行为职权来源不同,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也不同。
最后,由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又有多个,因此要明确行为责任的归属。
㈧ 什么是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
㈨ 什么是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