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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执法监察创新

发布时间: 2021-01-16 14:55:29

⑴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建设方面 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卫片执法检查的推动下,通过党委政府发文、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考核等措施,积极推进形成地方政府主导的执法监管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江苏、甘肃、福建、河北等省下发了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党政一体化问责。

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各省将卫片执法检查上升为政府行为,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推动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用地包括审批、供应、使用、监管等环节,矿产资源开发包括矿权审批、储量评审、日常监管等环节,这些环节由国土资源系统不同的内设机构来完成,如果能够紧密依靠系统内设机构,各尽其职,共同设防,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系统内部防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关键在于,执法不只是执法监察机构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内设机构都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关口。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动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方面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一方面通过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告知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国土资源部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就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文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紧密配合,初步建立了执法监管协作配合机制。

包括①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等;

②组建联合执法机构。河南省洛阳市及所辖县(市)均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与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合署办公。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辖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成立了治安办公室,配备公安人员驻局开展执法工作。江苏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驻国土资源局公安办公室;

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促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到位。如浙江省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动邀请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办案,既查事又查处责任人;

④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体系、制度和运行方式。上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铁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户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公路、铁路、水利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情况,2011年,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委,开展“部委联创 勇破两难 共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活动,探索建立党建交流、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查处等机制,促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依法依规用地。2011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并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工作。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与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分别联合下发《关于铁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

三、公众参与。

建立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推广开展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担任国土资源协管员(信息员),实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向基层、向社会延伸,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这项工作增强了青年志愿者和大学生村官的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氛围,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二是发挥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作用。

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先后聘任了3届、87人次监察专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咨询研究、建言献策、民主监督。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监察专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报告中的有关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监察专员利用各自专长和社会活动机会,主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策,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反映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⑵ 新形势下怎样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1)建设管理机制,缓解矛盾

为了应对当前国土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的局面,进一步理顺批地、征地、供地、发证、管地、管矿等工作链条,在关键岗位、核心业务、重点环节等方面进行重点规范和创新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建立完善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的相关制度,规范出让、转让等各个环节,加大市场配置资源的力度,加强对土地出让、土地评估、矿产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办事制度与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梳理执法依据,编制依法行政手册,推进精细化管理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保障。

(2)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质量

制度建设是解决矛盾的核心工作。首先,密切关注“两法”的修改进程,根据实际,全面查找存在的制度空白,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重点放在地质灾害的防治、耕地保护、征地补偿安置、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增减挂钩、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综合整治、地籍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有效规范各项管理工作。其次,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清理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根据国家立法进程,适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并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其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制度。对其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解决,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制度。

(3)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责任

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规范案卷评查,规范执法资格,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执法人员积极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加强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执法能力。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⑶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1.执法监察职责:

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执法监察职权:

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

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

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

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⑷ 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摘要:一、深化普法宣传,提高全民国土资源法制观念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和国土资内源部门的不懈努力容,特别是通过大力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普及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使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广大公民的国土资源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正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虽然通过各方面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也绝不能估计过高、盲目乐观。应该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甚至相当一部分地力一政府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上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违规审批、违法用地、非法采矿以及浪费、闲置、破坏国土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

⑸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是个什么样的部门

如果是国土资源执法大队,那应该是属于县(区)一级国土资源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工作就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查处等。

主要职责

(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三)负责查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四)负责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局例行督察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组织协调支队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件草拟、会议组织、文秘处理、档案管理、公文传输;负责支队的财务、信息工作;负责县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

(二)土地矿产卫片办公室

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数据传输;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分析总结及上报;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土地例行督察工作。

(三)案件审理办公室

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法规及其规章的培训教育;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复议;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行政有关制度的起草;负责与执法监察工作有关的法律咨询答复工作。

(四)举报中心(信访办)

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受理;负责国土资源相关信访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市场秩序的分析总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五)土地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巡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查处全市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负责处理全市重大、典型土地信访案件;负责全市土地违法行为的分析报告工作。

(六)矿山监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矿山巡查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查处全市重大、典型矿山违法案件;负责处理全市重大、典型矿山信访案件;负责全市矿山违法行为的分析报告工作。

(5)国土执法监察创新扩展阅读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

《纲要》共有10章。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国土开发、保护、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突出强调要加快转变国土开发利用方式,全面提高国土开发质量和效率,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提出要遵循6项基本原则,把握6个方面的主要目标,加快构建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

第二,确立了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与综合整治“三位一体”总体格局。一是以“四大板块”为基础,即东部率先、中部崛起、西部开发、东北振兴。还有“三大战略”为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以国家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为重点,打造若干国土开发重要轴带和重点集聚区,构建“多中心网络型”的集聚开发格局。二是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针对5大类资源环境保护主题,区分3个不同保护级别,形成覆盖全域“五类三级”的国土保护格局。三是以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和海岛地区为重点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形成“四区一带”的国土综合整治格局。

第三,完善了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设置了“生存线”、“生态线”、“保障线”和耕地保有量、用水总量、国土开发强度、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等11个约束性或预期性指标,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和配套政策的完善。

第四,围绕美丽国土建设的主要目标,部署了集聚开发、分类保护、综合整治、联动发展和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等重点任务。

⑹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影响有哪些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专遵守国土资属源法律、法规、规章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包括国土资源的动态巡查,国土资源(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查处,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

⑺ 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水平

宁陵县位于河南省商丘市西部,是商丘市的一个内陆县,总面积787平方千米,80.46万亩耕地,69.2万亩基本农田,总人口59.8万,人均1.34亩耕地,辖15个乡(镇),366个村民委员会,1052个自然村。2005年省以下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时,按照省、市、县文件精神,我县从原乡(镇)土地管理所人员中每所选拔3人划归县局管理,属事业全供。为了保证工作质量,我们又从局机关下派50多人,每个所保证5人以上。同时,我们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选配了正、副所长。2006年2月按原行政区划,挂牌成立了15个国土资源所。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土地供需矛盾明显,农村规划滞后形成建房向交通要道两侧集聚,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国土资源所执法能力建设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怎样发挥国土资源所的前沿哨所作用,筑牢第一道防线,守住第一道关口,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有效制止,违法当事人受到应有打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强有力的耕地保护措施,使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集约开发,是摆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面前一个不容回避、必须面对,而且保证要做好的一个首要任务,也是时代赋予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让土地协管员融入执法监察队伍

怎样保证完成“任务”,落实“责任”?尽管大家花了不少力气,想了不少办法,可是土地违法案件仍然频频发生,涉土信访居高不下,国土资源所经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局党组不得不坐下来召开专题会议,集思广益,共谋良策,通过分析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土地违法点多面广,国土资源管理人员顾此失彼,等到发现,已形成事实。一个所就那么四五个人管几十个行政村,上百个自然村,好几万人,每天不停地跑也要三四天时间才能巡查一遍,对农民建房,在耕地上挖土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以致延误时机。二是大部分村干部认为,土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想躲就躲,能推则推,个别人甚至站在一旁“看热闹”,严重的甚至组织群众暴力抗法,干扰国土资源所的执法。三是国土资源所的人员不能天天住在农村,时时守着耕地,这给违法人员提供了钻空子的空间。一些不法农民同国土资源所玩猫腻、打游击,你白天巡查,他就在夜间违法,你在村东搞宣传,他到村西去取土。事实表明,要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安全,单凭国土资源所的力量还远远不够,最好能在每个行政村物色一至两名得力干部,协助国土资源所管好用好土地,给他们定职责、压任务、名誉上奖励、待遇上优惠。综合考虑农村情况,农村党支部书记或者能力较强的村委会主任兼任比较合适,因为他们在广大群众中威信高,说话有人听,做事有人帮,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能担当起保护耕地的重任。从待遇上讲,他们都享受着政府发给的工资。认识统一后,我们将其当成一件大事,及时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和宁陵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我们的建议得到了领导们的支持。为了有力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县政府专门以宁政办〔2006〕2号文件发文,要求各乡镇从现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中确定土地协管员,选拔程序是群众推荐、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把关、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任证书的方式,为每个行政村配备一至两名土地协管员,负责宣传土地法规政策,协助国土资源所做好执法巡查和耕地保护等项工作。2006年2月,全县366个行政村498名土地协管员经过集中培训后,持证上岗,正式成为国土资源执法协管员。让土地协管员参与国土资源所的执法巡查和土地信访案件协调工作,起到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案件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制止的作用,提升了国土资源所的执法能力,为国土资源所装上了“千里眼”,安上了“顺风耳”,有效解决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制止难的问题,在国土资源所与执法对象中架起了一座坚不可摧的桥梁。

二、提升监察效能,确保执法到位

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所的重要职责和中心任务,如何提高效能,我们做了如下探讨和尝试:

一是建立由国土资源所与县局执法大队和村级协管员三位一体的执法网络。按照“属地管理、有案必查”的原则,积极探索“全员执法、全面覆盖、全程监管”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县执法大队30多名执法监察人员分为南北两片与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明确责任,真正起到了巡查在一线,制止在萌芽。形成“人人都是执法员,个个属于执法队”的态势,凝聚全员执法的合力。国土协管员都是土生土长,天天跟土地打交道,与农民朝夕相处,能起到你动我知。这种三位一体优势互补的执法监察网络,使土地违法案件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从而大大降低了执法成本。

二是落实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责任制。我们把执法监察当成“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县局领导若因行动迟缓,领导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必须引咎辞职。乡镇国土资源所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避开矛盾、不予及时制止,或制止不了也不上报,实行责任追究。对于不称职的协管员,按照程序随时予以解聘。今年6月,有少数已经关闭的粘土砖瓦窑厂死灰复燃,出现了反弹,而主管此项工作的地矿办主任和刘楼、柳河两个国土资源所所长,因畏首畏尾,不敢大胆作为。县局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降级处分,工作很快出现了新局面。

三是不断探索执法监察的新模式。首先是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监察转变。我们下大力气改变过去重查轻堵的被动局面,加大巡查的密度和力度,坚持做到巡查“无假日、无死角、全天候”,采取喇叭宣传,口头警告,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方式,当面予以制止,对于当事人不听劝阻或阳奉阴违的,实行暗中监管和蹲守等措施,确保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并处理。其次是平面执法监察向平面与立体执法并重转变,查处的重点不仅放在农田取土和违法占地以及土地用途改变和超占面积上,同时兼顾建设用地闲置、建筑系数、容积率是否达标等方面。再次是从单一执法向联合执法转变。为了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单独执法、孤军奋战形成的执法监察缺位、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同公安、纪检、法院、电力、交通、建设等单位,建立联合协同执法机制,使执法难、执行难得到了有效化解。

三、优化乡所配置,营造工作环境

无论一个单位,一个团队还是一个部门,一把手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俗话说: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所以选优配强国土资源所所长是提高执法监察能力的先决条件。选择能力强、作风正、坚持原则的所长,执法监察能力就能提高,耕地保护目标就能实现。因此,我们首先从全局200多名人员中,采取个人演讲,大家评议,党组审定等程序选聘国土资源所所长。由于所长选得准、配得强、素质高,国土资源所各项工作比学赶超,勇争一流,使国土资源所活力大增,执法能力大大增强;其次是实行全员培训,把学习当任务,以学习促工作,以考试促学习,我们除坚持年初岁尾对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封闭培训学习外,还采取定向帮扶,结对帮扶,为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印《执法实务和行为规范手册》,坚持每周二、五学习。同时,每周举办案例分析会,每季度都要进行文化考试,评比最佳执法卷和最差执法卷,国土资源所的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因此有效提升了国土资源所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三是营造乡所执法环境。截至去年,全县15个国土资源所的办公环境全部进行了改造和重建,县局统一为国土资源所配置了桌椅、档案柜,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安装了电脑、电话,配备了监察执法车辆,县局将财政返还的罚没收入中的30%返还乡所,作为执法巡查经费。目前,15个乡镇国土资源所全部达到了五有标准:即有电脑、电话、执法车、照相机、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

三年多来,由于我们重视并积极探索执法监察的新路子,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能力,使我县的土地违法案件大幅减少。据统计,全县2005年发生各类土地违法案件852起,2006年降为356起,2007年降为234起,2008年降为37起,截至2009年9月,仅出现8起,而且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及时处理,没有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赴省进京的土地信访案件连续两年都是零。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是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职责限制,对违法建筑,没有拆除权,所以对不听制止的违法用地户,只能通过程序移交法院强制执行,等到执法的程序走完,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特别是农民建房表现尤为突出。移交法院后,法院的执行力度有限,案件执行率极低。对土地违法案件对象户难以形成震慑,使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因此,建议扩大国土资源执法权限,把国土资源初始违法的拆除权交由县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关执行,既可消除违法苗头和及时制止违法案件的发生,减少违法者的经济损失,又可有效解决违法案件移交法院后的执行难和执行率低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的威力,建议成立国土资源公安派出机构或自上而下建立与公、检、法、司的联动机制,以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对违法案件的及时制止。

三是由于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耕地保护负总责的认识不到位,违法占地面积超过15%的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导致县、乡政府的违法冲动依然存在,给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因此,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严厉的问责制度。

四是管理体制不利于执法。现在是系统管“帽子”,地方管“票子”,无形的给执法带来困难。建议自上而下统一政策和要求,解决经费问题。

(2009年9月22日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卫片执法检查的推动下,通过党委政府发文、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考核等措施,积极推进形成地方政府主导的执法监管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江苏、甘肃、福建、河北等省下发了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党政一体化问责。

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各省将卫片执法检查上升为政府行为,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推动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用地包括审批、供应、使用、监管等环节,矿产资源开发包括矿权审批、储量评审、日常监管等环节,这些环节由国土资源系统不同的内设机构来完成,如果能够紧密依靠系统内设机构,各尽其职,共同设防,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系统内部防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关键在于,执法不只是执法监察机构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内设机构都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关口。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动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方面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一方面通过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告知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国土资源部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就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文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紧密配合,初步建立了执法监管协作配合机制。

①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等;

②组建联合执法机构。河南省洛阳市及所辖县(市)均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与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合署办公。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辖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成立了治安办公室,配备公安人员驻局开展执法工作。江苏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驻国土资源局公安办公室;

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促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到位。如浙江省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动邀请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办案,既查事又查处责任人;

④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体系、制度和运行方式。上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铁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户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公路、铁路、水利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情况,2011年,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委,开展“部委联创 勇破两难 共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活动,探索建立党建交流、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查处等机制,促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依法依规用地。2011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并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工作。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与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分别联合下发《关于铁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

三、公众参与。

建立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推广开展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担任国土资源协管员(信息员),实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向基层、向社会延伸,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这项工作增强了青年志愿者和大学生村官的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氛围,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二是发挥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作用。

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先后聘任了3届、87人次监察专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咨询研究、建言献策、民主监督。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监察专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报告中的有关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监察专员利用各自专长和社会活动机会,主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策,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反映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⑼ 国土执法监察有哪些职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时,特别是实施行政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等,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1)执法监察职责:①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②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③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④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⑤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执法监察职权:①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③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④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⑤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⑥行政处分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应予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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