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发布时间: 2021-01-15 18:42:54

1. 环境监察办法的第三章 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第十九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依法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负责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申请,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审核。
第二十二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整改措施,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依法处理;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受理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受理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和协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其他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七条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同一区域、流域内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并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监察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稽查。
第二十九条对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污染源监察、建设项目检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内容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完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落实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一)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制(修)订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鼓励各地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三)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三、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八)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九)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省域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县(市、区、旗),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旗)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十)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十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制定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五、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十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3. 无锡地铁二号线的争议事件


2011年5月4日晚上9点半,网友“无锡90后”在当地论坛上发了《无锡地铁2号线因环境违法被勒令停工》一帖。称:无锡市城市快速轨道2号线建设工程因环境违法,被环境保护部勒令停止建设。2号线工程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如果逾期未改正,环境保护部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08年7月,环境保护部对2号线工程进行了环评批复。2010年4月,该工程发生了部分变更。2010年8月,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虽然委托有关部门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但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即于2010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部分变更内容。环境保护部认为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环评法第24条的规定。依据环评法第3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责令2号线工程停止建设。“在重新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环境保护部表示该部将同时委托其下属的华东环境保护督察中心对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境保护部要求,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该部。“如果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环境保护部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地铁2号线东林广场站的施工工地仍在施工,称没有接到停工通知是不会停工,工地被围挡成一圈,所有机器和施工人员都在工地内忙碌。
位于市区的地铁2号线五爱广场站和梁溪大桥站,五爱广场站土建工程在紧张进行,一台挖土机正在将地下挖出的土方运送到卡车上。同样,梁溪大桥站内,大型机械设备林立,十多名工人同时在工地上忙碌。这里的施工者也同样否认听到停工的说法。 2011年5月5日下午5点23分,无锡市轨道公司就“地铁2号线被勒令停工一事”介绍,无锡地铁2号线环评报告早在2008年7月就已经获得国家环保部批复,设计方案也严格落实了环评的批复意见。已经在实施的地铁2号线基本与2008年批复的环评报告相一致,变更部分主要是在京沪高铁核心区东安路的地铁铺设方式,原方案采用了高架铺设,而更改后的施工方案是将高架调整为地下铺设。“地铁2号线的市区段基本都是地下铺设,而2号线路在进入锡山区后,几个站点采取高架铺设,以高架的形式穿越城市,锡山区政府当时提出了一些建议”,无锡市轨道办副主任张军表示在报国家发改委批复前,锡山区找到了他们,希望调整规划,将涉及到该区的三个站点调整到地下。张军表示,当时锡山区政府也是考虑到了地铁高架的铺设对周边道路会产生分割,如果高架铺设,高铁核心区的主干道东安路在高架下,交通将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会带来更多的拆迁量。改为从地下走,设置地下站点,成本反而增加了,这一方案的变更,轨道公司在建造成本上增加了一个亿。但是,地铁线路从地下走,不仅对地面交通的影响降低到了最小,同时还降低了噪音。张军表示,方案改动还使得2号线上多了一个九里河站站点,站点得到了加密。同时,也避免对地面道路产生分割,从视觉上也更为美观,地铁运行的噪音也大大降低。既有利于该区域的发展,也减小了对沿线地区的环境影响。张军表示,从地下走的方案,使得东安路恰好位于地铁2号线上方,对主干道东安路影响降低到了最小。2号线方案的这一调整最终也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批复,原本位于东安路上方架设的地铁高架最终顺利改成了地下铺设。无锡市轨道办副主任张军介绍,京沪高铁无锡东站是南北走向,而地铁按照方案设计是下穿高铁的下方,按照东西走向,两条线路呈十字垂直交叉。“由于京沪高铁将于2011年6月提前开通,当时考虑必须抢在其动工前,将地铁的轨道预埋进去,并且留好站点。一旦京沪高铁站建成后,再想在其下方穿越,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张军表示,当时轨道公司也是处在两难的境地,一边是抢在京沪高铁前将地铁站点预设在地下,一边要等待环保部的批复。旅客从京沪高铁站出站,只要搭乘电梯,就可到达负一层的地铁站台,真正实现了零换乘。 这一方案的更改,其实是京沪高铁建设的一个亮点。无锡市轨道公司表示,针对锡东新城变更段的环评报告已编制完毕,于2011年年初通过了环保部所委托的专家组的评估,修编完成的环评报告现已上报,正待批复。在没有批复前,依法不应动工开建。

4. 如何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严格按照《环境执法后督察办法》抓好落实,依法行政,不渎职失职

5.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的概念、主体和期限是什么为什么它的期限是那么多天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专具体行政属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6.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主要职责:

1、拟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2、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组织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4、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5、指导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     

①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②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复查: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6)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扩展阅读

根据上述职责,设5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承担局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印章、档案、财务预算、固定资产管理、政务信息与公开、工作计划与总结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环境监察与稽查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国环境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2、排污收费管理处(简称排收管理处)

拟订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国重点污染源数据系统。

3、监察稽查处(简称稽查处)

监督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督办重大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和环境执法稽查;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后督察工作。

4、区域监察处(简称区域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和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督办重大生态破坏案件;协调解决跨省区域流域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指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监察执法相关业务工作。

5、行政执法处罚处(简称处罚处)

组织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处理和处罚,并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7. 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

日前,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意见》指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不当行使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造成了不良影响,应当坚决纠正。

对此,《意见》就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处罚原则、裁量尺度和惩戒手段等方面做出规定,《意见》要求对于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及屡罚屡犯等四种情况须从重处理。
《意见》首先明确概念,指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对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适用的法规条款,《意见》提出多个规则,包括:
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同行政级别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新规与旧规不一致,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如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如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六、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
在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等行为,《意见》要求各执法部门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严格程序。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在纠正。处罚不是目的,要特别注重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明确提出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合理期限。对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产整顿、停业关闭的,要切实加强后督察,确保各项整改措施执行到位。
四、综合考虑。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五、量罚一致。 应当针对常见行为,确定一批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六、罚教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就如何合理把握裁量尺度,《意见》认为,
一、从重处罚
1、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的,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3、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从重处罚。
4、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二、从轻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
三、单位个人“双罚”制。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除对该单位依法处罚外,还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其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应当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按日计罚。环境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可规定,严格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按日累加计算罚款额度。
五、从一重处罚。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触犯的多个相关法条,应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一个法条,定性并量罚。
六、多个行为分别处罚。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意见》最后要求,各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惩戒手段,包括: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经济政策约束相结合。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证券业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为信贷机构实施限贷、停贷措施和证监机构不予核准上市和再融资提供信息支持。
二、环境行政处罚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环境行政处罚的权限、种类、依据,并公开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环境公德缺失、环保守法记录不良、环境守法表现恶劣并受到处罚的企业名称和相关《处罚决定书》,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还可报告有关机关,通报有关团体及行业协会,撤销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有关荣誉称号。
三、环境行政处罚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对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查处后,应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应当移送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四、环境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相结合。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阻碍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危险物质等行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案件移送相结合。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六、环境行政处罚与支持民事诉讼相结合。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当事人要求提供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情况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8. 环境督察的定义是什么

环保督查中心职责: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专况;承办重大环境属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承办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排污收费稽查工作;承办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提出有关区域限批、流域限批、行业限批的建议;承担国控污染源日常督查工作;承担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督查环境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承担或参与跨省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承担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