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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2 02:15:20

㈠ 食品标准与法规,企业标准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及时进行复审

企业标准三年到期、或没到三年而因国家法规变化、和企业本身对标准进行修订的的情况下,都需要复审。

㈡ 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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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上述新品种在投入生产前还需提供样品,并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份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二十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一)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二)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三)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
(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五)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八条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㈣ 中国与美国食品标准与法规有何区别

美国体系;中国、韩国、日本在内的亚洲体系。不同体系之间的法规存在一定... 中国刚刚完成其新食品接触法规体系的构建,新发布的4806.1~11系列

㈤ 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现状

我国食品标准的现状和前景
【摘要】目前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该文从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中国食品法律标准的现状,并介绍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并对中国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问题及的脱节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法规、食品标准、发展前景、问题解决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一定程序要求发布的各类标准,不是一般的技术性文件,而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准则之一。食品质量直接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食用劣质食品甚至可能导致食用者致病或死亡。因此,食品类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显得更加重要。这项工作虽一直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仍有些值得提起注意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这类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我国食品标准现状和问题及建议作一阐述,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

1、食品标准现状
1.1 确立了标准的权威性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的法律地位,并先后颁布了计量、产品质监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更进一步确立了标准的严肃性、权威性。《标准化法》中规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就属于该类强制性标准,而《产品质量监督法》和《食品卫生法》又更具体地说明了严格执行食品标准的必要性、必须性。1997年夏,武汉市对市场饮用水进行抽查检验,结果表明某厂生产的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立即查封销毁了该批产品,避免了对消费者可能带来的健康损害。
1.2 制(修)定食品标准取得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结构逐步改善,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营养和安全卫生愈加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扶优治劣,确保生产、经营和消费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了食品方面的部分法律、法规的同时,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制定发布实施了大量的食品标准。经过多年的努力工作,几乎所有的国家或行业、地方的主导产品、名特优产品,均已制定了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据统计,截至1995年全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类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达1963项,企业标准由于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尚未能进行准确统计。更令人可喜的是,许多行业或企业,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争创名优品牌,积极制定了许多严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或企业标准。例如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制定的酒类、茶叶、奶及奶制品类、饮料类、水果蔬菜及制品类等产品的行业标准45项,其技术要求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为树立绿色食品的优质、营养、安全无污染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通过这些工作培养了人才、锻炼了队伍,为食品类产品的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做好了技术准备。
1.3 用标准规范生产与营销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建立之初,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督机制尚需不断完善,在食品工业的生产、营销的过程中一些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严格执行食品标准,才能适应食品工业的发展,确保商业企业的购销权益,加速食品的开发研究,加强监督检验职能,有效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提高食品质量。食品标准既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又是有关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评审和监督的唯一准则,是国家、行业或地方进行产品统检、监督抽查或仲裁检验的重要判定依据。例如,我单位承担了1991年度农业部第三届白酒评优工作,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参评的426个产品进行理化检验和感官评比,推荐了180个部优产品。由于结果客观公正,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了扶优治劣,促进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1997年初,受山东某地法院的委托,我们对一玉米淀粉购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检验,及时提供了客观公正检验结果,各方在结果面前再无法辩解,使久拖难断问题迅速解决,减少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同时使有关方面更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标准的重要性,提高了质检机构的声誉。

2、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和标准内容的发展前景
2.1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中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到20世纪70年代末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世纪80年代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1981年颁布的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 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年和1987年颁布了GB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ZBX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年国家卫生部又颁布了19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 世纪90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农药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 年中国农业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2001年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年、2003年和2005年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更加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目前中国的标准已形成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四大方面全方位覆盖的标准体系。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 GB/T7100《数值修约规则》。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方法标准是指以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检验、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其内容包括检测或试验的类别、检验规则、抽样、取样测定、操作、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所用仪器、设备、检测和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分析、结果计算等。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是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这类标准一般都要强制贯彻执行。在标准的分级上,198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把中国标准从上到下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形成了由上到下,上级高于下级,下级补充上级的良好局面。按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即产品的标准号,也即每种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2.2中国食品标准内容的发展趋势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中国的食品标准也由原来重视感官和理化指标转向重视安全性指标。1988年以前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限制的主要是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有些产品甚至没有相关的卫生标准,即使有卫生标准,其限制的范围也主要是微生物指标和一些理化指标,例如 GB-10138-88《咸鲳鱼卫生标准》,只规定了酸价和过氧化值,对其它的指标不作限制。1996年、2003年和2005年中国卫生部对食品卫生标准做了三次大范围的修订和增补,标准要求的限制指标大大增加,有害物质限量也逐渐降低。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2005年颁布,同时废止了GB10138-10142-88,6个卫生标准,增加了组胺,铅,无机砷,镉,多氯联苯,N-二甲基亚硝胺等多项安全性指标。GB5749-200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07年7月 1日实施并替代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标准的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 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微生物指标、消毒剂指标、毒理指标、一般性化学指标均有增加,其中毒理指标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原来的5项增加至53项,其中包括增加了很多农药残留指标。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生活饮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蓄积量在逐渐增加,为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必须加强有毒有害物的限制。总之,食品标准的发展与食品工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大环境发生了变化标准必须随之改变,否则标准将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虽然中国食品类标准在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严格化,实用化,但是标准和食品安全问题间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3、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
从多方面加强了食品安全性指标的控制,但是随着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存在着标准与食品安全问题脱节的现象,有些不允许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物质,被人为添加进去,直到造成了显著危害,才引起人们的重视,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相反标准的制定往往偏重于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而无法对不明添加物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为检测监管工作留下了隐患。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提供了依据,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标准的制定。建议在进一步完善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项目的同时,对保鲜剂、催食品中的兽药、鱼药、化肥、除草剂、熟剂等化学有害品的使用范围和残留量制定出更加完备的标准日常的检测工作主要是依照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所以在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均合格的情况下,该食品仍可能为不合格产品,因为其可能添加了非食品用添加剂。这是中国食品监管工作者和食品类标准面临的共同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除了要加强标准的更新速度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巡查频次外还要做到以下三点:
(1)加强宣传,提高中国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倡合法经营,鄙视和严厉打击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2)加强立法,加重处罚手段,使制假、售假者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当其违法所付出的代价远超其违法所得,生产不法产品无利可图时,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食品的出现。
(3)加强安全、卫生方面通用型标准的制定,对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质和不适当的加工方法的规范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为食品添加剂可依。比如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该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一是在该强制性标准中未列入的添加剂即为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二是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有其特定适用的食品,不是对所有食品都试用,例如防腐剂苯甲酸不允许在肉制品中使用;三是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得超过该产品的最大使用量。该标准有效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执法有法。

4、结 论
总之,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中国的食品类标准逐步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覆盖全面,行之有效的标准监管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着标准不能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进一步更新和完善相关标准外,首先: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其次要通过立法加重处罚手段,提高违法的成本,第三是要加强食品安全、卫生方面通用型标准的制定,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确保中国的食品安全。进一步健全中国的食品标准网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版)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9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 丁昌东.《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标准化,2004
[4] 赵晓锋.《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美中经济评论2003
[5]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 李书国,陈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与对策《食品与营养》2002
[7] 房建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定实施手册.北京.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2003
[8] 宿忠民.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轻工标准与质量.2002年第2期

㈥ 论述食品标准与法规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中的作用

食品抄标准法规是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袭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产品标准的作用是:
-----组织生产的依据;
-----出厂检验的依据;
-----贸易(交货)的依据;
-----技术交流的依据;
-----仲裁的依据;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食品法典已经证明是联合国专门机构最为成功的计划之一,有助于国际上食品质量和安全性重要领域的协调一致。在关于实
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中,承认食品法典标准、准则和其它建议是国际协调一致的基点。食品标准法典还起到解决贸易争
端的基本文件的作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也承认国际标准。由于食品法典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性、消费者保护和与国际食品贸易有
关的问题领域所作的工作非常全面并且以科学为依据,因此极力要求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其改进食品质量控制的努力中对此加以充
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加积极地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以确保其消费者利益和国家经济利益得到充分考虑。

㈦ ISO食品标准与法规中的作用和定位是什么

ISO的食品安全标准是:
ISO22000食品安全认证体系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出版,该标准旨在保证整个食品链不存在薄弱环节从而确保食品供应的安全。ISO22000适用于整个食品供应链中所有的组织,包括饲料加工、初级产品加工、到食品的制造、运输和储存,以及零售商和饮食业。另外,与食品生产紧密关联的其它组织也可以采用该标准,如食品设备的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食品清洁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其它食品配料的生产等。这个标准更可以弥补ISO9001:2000对食品制作的不足及可同时共用。供参考。

㈧ 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的内容

㈨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图书目录

第一节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第三节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法律、法规与标准的关系
二、食品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三、标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思考题 第一节标准化与标准
一、标准化
二、标准
第二节食品标准
一、我国食品标准化概况
二、我国食品标准与分类
三、国际食品标准化
思考题 第一节食品强制性标准类别
一、强制性标准的分级
二、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三、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级强制性标准的类别
四、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
一、食品标签的定义及功能
二、我国相关的食品标签标准的发展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
四、预包装食品标签及标注的基本要求
五、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及标注要求
六、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七、非强制标示内容
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九、食品营养标签介绍
第三节食品添加剂
一、食品添加剂及其发展趋势
二、国际组织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三、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标准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五、规范性附录的内容
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及其技术作用
第四节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格式及内容
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主要技术指标
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技术指标
思考题 第一节食品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食品标准的基本内容
二、食品标准制修订原则
三、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四、制定食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食品标准制定的程序
第三节食品标准的结构
一、食品标准的要素
二、标准的结构层次
第四节食品标准核心内容(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一、术语和定义
二、符号和缩略语
三、要求
四、抽样
五、试验方法
六、检验规则
七、标志、标签与包装
八、运输与贮存
九、规范性附录
十、图与表
第五节食品标准中其他要素的编写
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二、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三、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
思考题 第一节食品法律
一、食品安全法
二、产品质量法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节食品法规
……
第六章我国的食品卫生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章餐饮、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农产食品及原料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十章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与管理
第十二章国外食品法律法规介绍
第十三章食品风险分析与食物中毒处理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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