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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5 17:05:54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 有哪几条法律法规给残疾人少年儿童以特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1)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Ⅱ 残疾人应该有哪些法律保护

残疾当事人作为特殊群体,我国法律对其有特别保护,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在刑事诉讼中,凡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依照《刑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智力、生理有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四、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收入的残疾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请求对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进行诉讼时,由其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六、残疾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七、凡收养残疾儿童的,国家放宽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八、因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的,受害人有权向致害人要求赔偿残疾用具费。

九、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十、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部分无效。

Ⅲ 法律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条件解读

监护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的。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植物人”来说,就存在监护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这些权力的主张却必须通过他们的监护人去行使。比如“植物人”主张继承遗产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监护人具有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的责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于处分,因此监护人的确定往往还会产生纷争。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进行了规定,但对其他原因造成了公民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比如“植物人”,他们的监护人的选任或确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所规定的监护问题进行适用。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这里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等都是一个担任或确定监护人的顺序问题。如果大家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该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决。

Ⅳ 我国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Ⅳ 国家有关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有关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免”。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

(5)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国家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Ⅵ 残疾人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内的合法权益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Ⅶ 国家对残疾人的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1、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2、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五、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方面的工作

互联网可以帮助很大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一来减去了肢体走动的不便,二来也可以了解世界。

六、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

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2019年1月,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7)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

1、立法上要平等

在制定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时,避免对残疾人行使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消除歧视,确保其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

2、就业机会平等

大多数残疾人具有劳动能力,加以帮助可按现行的工作标准从事工作,保证其平等的参与就业,可增强其自主能力,而经济独立是获得其他平等机会的基础。

3、平等的享有环境

对一个人日常生活影响的最主要因素是环境,残疾人应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物质环境。

4、教育和培训机会平等

残疾人有权与其他公民一样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建立专门的教育机构,保证他们平等的接受教和培训。

5、平等的履行义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应承担同等的义务,国家社会为其创造条件,使其能够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

Ⅷ 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1、《宪》(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条规定:华民共公民、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情况家社获物质帮助权利家发展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
家社保障残废军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家属
家社帮助安排盲、聋、哑其残疾公民劳、教育
2、《全民代表各级民代表选举》(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确认列入选民名单
第36条规定:选民文盲或者残疾能写选票委托信任代写
3、《民通则》(19864月12通)第13条规定:能自辨认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
能完全辨认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进行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
第14条规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监护定代理
第17条规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员担任监护:
() 配偶;
(二) 父母;
(三) ;
(四) 其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其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同意
担任监护争议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近亲属指定指定服提起诉讼由民院裁决
没第款规定监护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第19条规定:精神病利害关系向民院申请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
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据健康恢复状况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
第104条规定:残疾合权利受律保护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伤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必要费等费用
4、《民事诉讼》(19914月9通)第57条规定:诉讼行能力由监护作定代理代诉讼定代理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诉讼
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利害关系向该公民住所基层民院提
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实根据
第171条规定:民院受理申请必要应请求认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进行鉴定申请已提供鉴定结论应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第172条规定:民院审理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应由该公民近亲属代理申请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应询问本意见
民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事实根据判决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认定申请没事实根据应判决予驳
第173条规定:民院根据认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监护申请证实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经消除应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235条规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终结执行:
() 申请撤销申请;
(六) 作执行公民困难力偿借款收入源丧失劳能力;
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订)第18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结经定程序鉴定确认负刑事责任应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医疗;必要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9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犯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身体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处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严重残疾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规定依照规定
第261条规定:于、幼、患病或者其没独立能力负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445条规定:战救护治疗职位条件救治拒救治危重伤病军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伤病军重残、死亡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五十期徒刑
6、《刑事诉讼》(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条规定:告盲、聋、哑或者未没委托辩护民院应指定承担律援助义务律师其提供辩护
第48条规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别非、能确表达能作证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赔偿或者负担由其监护依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10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治疗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
第11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由于理缺陷原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
8、《律师》(19965月15通)第41条规定: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家赔偿请求依发给抚恤金等面需要获律师帮助力支付律师费用按照家规定获律援助
9、《劳》(19947月5通)第14条规定:残疾、少数民族员、退现役军业律、规特别规定其规定
第29条规定: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据本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 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
第70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事业建立社保险制度设立社保险基金使劳者、患病、工伤、失业、育等情况获帮助补偿
第73条规定:劳者列情形依享受社保险待遇:
() 退休;
(二) 患病、负伤;
(三) 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
10、《教育》(19953月18通)第10条规定:家扶持发展残疾教育事业
第38条规定:家、社、校及其教育机构应根据残疾身特性需要实施教育并其提供帮助便利
11、《义务教育》(19864月12通)第9条规定:各级民政府盲、聋哑弱智童、少举办特殊教育校(班)
12、《高等教育》(19988月29通)第9条规定:高等校必须招收符合家规定录取标准残疾入其残疾拒绝招收
13、《职业教育》 (19965月15通)第7条规定:家采取措施帮助妇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员接受各种形式职业教育扶持残疾职业教育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职业教育除由残疾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教育机构应按照家关规定接纳残疾
第32条规定:职业校、职业培训机构接受等、高等职业校教育职业培训适收取费经济困难残疾应酌情减免收费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14、《体育》(19958月29通)第16条规定:全社应关、支持、残疾参加体育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残疾参加体育提供便
第18条规定:校应创造条件病残组织适合其特点体育
第46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放便群众展体育、、残疾实行优惠办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15、《婚姻》(19809月10通20014月28修)第7条规定:列情形禁止结婚:
、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
二、患医认应结婚疾病
第18条规定:列情形夫妻财产:
() 婚前财产;
(二) 身体受伤害获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夫或妻财产;
(四) 专用用品;
(五) 其应归财产
第21条规定:父母抚养教育义务;父母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未或能独立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权利
履行赡养义务劳能力或困难父母要求付给赡养费权利
禁止溺婴其残害婴行
第29条规定:负担能力兄、姐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力抚养未弟、妹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负担能力弟、妹于缺乏劳能力缺乏源兄、姐扶养义务
16、《妇权益保障》(19924月3通)第27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妇获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17、《未保护》(19919月4通)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监护应依履行未监护职责抚养义务虐待、遗弃未;歧视性未或 者残疾未;禁止溺婴、弃婴
18、《收养》(199112月29通)第8条规定:收养能收养名
收养孤或者残疾童受收养满三十五周岁及收养名限制
第12条规定:未父母均具备完全民事行能力该未监护其送养父母该未严重危害能除外
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经养父母抚养养缺乏劳能力缺乏源养父母应付给费养虐待、遗弃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支费教育费
19、《继承》(19854月10通)第6条规定:行能力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定代理代行使
限制行能力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定代理代行使或者征定代理同意行使
第13条规定:特殊困难缺乏劳能力继承配遗产应予照顾
第14条规定:继承外依靠继承扶养缺乏劳能力没源或者继承外继承扶养较给适遗产
第18条规定:列员能作遗嘱见证:
() 行能力、限制行能力;
(二) 继承、受遗赠;
(三) 与继承、受遗赠利害关系
第19条规定:遗嘱应缺乏劳能力没源继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第22条规定: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所立遗嘱效
20、《母婴保健》(199410月27通)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检查患指定传染病传染期内或者关精神病发病期内医师应提医意见;准备结婚男双应暂缓结婚
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检查诊断患医认宜育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师应向男双说明情况提医意见;经男双同意采取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育结婚《华民共婚姻》规定禁止结婚除外
第1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育龄妇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列内容:
() 母婴保健指导:孕育健康代及严重遗传性疾病碘缺乏病等病发病原、治疗预防提供医意见;
(二) 孕妇、产妇保健:孕妇、产妇提供卫、营养、理等面咨询指导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 胎保健:胎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医指导;
(四) 新保健:新发育、哺乳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15条规定: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能危及孕妇命安全或者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胎发育医疗保健机构应予医指导
第16条规定: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育龄夫妻应提医意见育龄夫妻应根据医师医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异应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18条规定:经产前诊断列情形医师应向夫妻双说明情况并提终止妊娠医意见:
() 胎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胎严重缺陷;
(三) 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能危及孕妇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第19条规定:依照本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经本同意并签署意见本行能力应经其监护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20条规定:"育严重缺陷患妇再妊娠前夫妻双应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检查
第21条规定:医师助产员应严格遵守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预防减少产伤
第22条规定:能住院娩孕妇应由经培训合格接员实行消毒接
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事家庭接员按照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具统制发新医证明;产妇婴死亡及新缺陷情况应向卫行政部门报告
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产妇提供科育、合理营养母乳喂养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婴进行体格检查预防接种逐步展新疾病筛查、婴发病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28条规定:各级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婴健康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第32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规定展婚前医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及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符合务院卫行政部门规定条件技术标准并经县级民政府卫行政部门许
第36条规定:未取家颁发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终止妊娠致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能力依照刑第百三十四条、第百三十五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消防》(19984月29通)第38条规定: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员按照家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22、《产品质量》(19932月22通)第32条规定:产品存缺陷造受害身伤害侵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受害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前抚养必要费等费用

Ⅸ 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1990年,国家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现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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