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制度
Ⅰ 行政管理制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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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求解法的备案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如何确定他的备案机关,有什么规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第九十八条以及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5、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6、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2)行政备案制度扩展阅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的电子文本;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制定主体符合规定但报备格式不符合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
4、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
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Ⅲ 行政管理制度如何编写呢
人事制度细分: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总则;2、奖金发放规定;3、人员聘用制度;4、新进人员任用规定;5、人事变动规定;6、员工晋升规定;7、员工考勤制度;8、员工奖惩规定;9、员工培训制度;10、员工考核制度。
行政制度细分:1、员工工作制度;2、会议管理规定;3、公文管理规定;4、档案管理制度;5、印章管理制度;6、财务管理制度;7、食堂管理制度;8、宿舍管理制度;9、办公用品管理制度;10:财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
像一些各部门的具体制度要求各部门自行制定,你负责汇编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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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关于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
企业行政管理办法 1. 本制度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营销公司的特点制定,适合营销公司全体员工。 2. 本制度包括办公用品管理、公文打印管理、考勤管理、信息管理、电话管理五个方面。 一、 办公用品管理 1. 公司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造册登记,统一编号、建帐。 2. 公司的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移动通讯工具及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等,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领用人签字,并填写办公用品去向登记表并办理出入库手续。移动通讯工具应在工资中扣除抵押金,具体扣除办法由财务部门制定。 3. 领用人要爱护公司财物,对于电脑设备,应严格按规程操作,注意保护机器,延长寿命。如发现办公用品有丢失、损坏,应视具体情况由领用人负责赔偿责任。 4. 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该部门所需办公用品(包括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管审批后,根据缓急情况安排购置、分发。 5. 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二、 公文打印 1. 公司公文打印工作由专职文员负责。 2. 公文打印需由文员填写打印单,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3. 文员应自觉节约耗材,降低办公成本,办公及复印用纸力争两面使用。 4. 文员不得接受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资料打印。 5. 文员应具有保密意识,重要文件、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文档,并设置密码,打印完后,废弃的文件资料应及时销毁,防止泄密。 三、 考勤管理 1. 各部门和各基站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的填报工作。记考勤时由当月一日起至当月底止。考勤员应认真如实的填报考勤表,经负责人核实签字后于次月三日前报公司,上报时需附齐各类缺勤假的原始凭证。 2. 员工上下班实行打卡或签到制度,迟到、早退以打卡为准。在营销公司集中办公的职能部门,统一到指定地点签到或打卡。各基站的业务人员到各基站办公地点签到或打卡。 3. 各销售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作息时间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4. (一)迟到、早退、旷工的具体规定如下: (1) 迟到:员工迟到5分钟以内的,罚款20元; (2) 迟到5分钟以上的,10分钟以下的,罚款50
Ⅳ 什么叫备案是行政法中的
<<立法法>>第89条:第八十九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3条: 法规、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五)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如“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要报:1、省(自治区)、市人大常委会 2、国务院、省(自治区)政府
Ⅵ 如何建立重要办案措施监督检查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2007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安排,市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6月13日下发了黄府法〔2007〕18号文件,决定对《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安排,市法制办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了由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区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市直有关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检查组,分两批进行了检查:7月17日至20日对三区四县政府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每个区县政府属的两个部门;7月31日至8月3日对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含交警支队)、市司法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旅委、市卫生局、黄山管委会等12个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黄府法〔2007〕18号文件下发后,三区四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招商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药监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等30个单位认真作了自查并按时报送了自查情况书面汇报。但仍有十多个市直部门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并按时报送自查书面报告。
在检查中我们了解到,《办法》颁布实施后,大多数单位都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歙县政府、休宁县政府、屯溪区政府、黄山区政府均以政府办的名义下发了认真学习贯彻《办法》的通知,徽州区府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屯溪区政府、休宁县政府还组织了对《办法》的培训学习。黄山区政府组织了对全区乡镇和区直各部门上半年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的全面检查。歙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动真格,发现郑村镇人民政府制发的《郑村镇郑村街市容管理暂行办法》超越职权,擅自设置街道摊点审批后,立即责令其自行纠正。黟县人民政府规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但向市政府报备,还向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备。黄山区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及备案时,必须随文报送单位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市旅委制定了《黄山市旅游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黄山市工商局制定了《黄山市工商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屯溪区政府、歙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等单位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其分管领导亲自参加检查活动,并根据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对本地本部门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检查中发现漏报的规范性文件有33件,其中区县政府22件,具体情况是:徽州区政府3件,歙县政府1件,黟县政府8件,休宁县政府2件,屯溪区政府1件,祁门县政府4件,黄山区政府3件。另抽查的区县政府部门未报区县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和备案的6件,其中徽州区1件,歙县1件,祁门县3件,黄山区1件;市直部门漏报规范性文件11件,其中市林业局1件,市教育局2件,市文化局1件,市公安局2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件,市旅游委员会2件,市卫生局1件,黄山管委会1件。检查中未发现市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等4个单位有漏报情形。
二、存在的问题
1.工作运行不到位。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重制定轻备案”意识普遍存在,对备案工作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二是组织保障不到位。工作机构、人员不确定,职责、责任不明确,致使部门备案工作临时性、应付性迹象明显。三是工作质量不到位。备案工作体系虽已建立但运行质量不高,整体工作尚未走上规范化轨道,缺报、漏报、迟报或故意隐匿不报,不认真落实审查整改意见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2.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规范性文件的缺报、漏报,很大程度是承办人员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把握不清造成的。承办人员选报时,常常只从文件的标题、格式、发送对象等形式要件上来划分,而不注重从“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实质要件来划分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造成漏报。
3.文件质量不高。从本次检查中初步审查漏报的规范性文件情况来看,一是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自设许可项目已不多见,但部门常常通过规范性文件违规增设许可条件。二是随意变更行政职能。一些部门违反行政权力法定原则,随意增加或放弃自己的行政职能,擅自扩大自己的管理权限或故意规避自己的法定义务。三是任意增加相对人义务,限制相对人的权利。四是临时机构或协调机构等不具备法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违规出台规范性文件。
三、今后工作的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下大力气抓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今后市法制办将随时抽查各县区和市直单位发文目录,对“有件不备”的单位,采取措施督促报备。
2、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纠错力度。认真审查收备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受理和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审查发现、上级批示、群众举报、舆论批评的“问题”文件,及时启动异议审查和纠错程序。
3、建立并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报告、数据统计、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收备、备案审查档案,规范档案管理。
4、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内部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报备工作中的时限和责任,以防止和减少迟报和漏报的现象。
5、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培训工作,今年内三区四县都要举办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专项培训班,以增强报备意识,提高报备效率和报备审查水平。
6、对未按照黄府法〔2007〕18号开展自查工作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自查书面报告的市直部门,应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开展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
7、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区县政府所属部门漏报的6个规范性文件,有关区、县政府应要求其限期补报并依法进行审查。
Ⅶ 行政法上的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有什么区别
行政许可制度与备案制度都是在政府机关所办理的,但在其作用性质版等方面有所不同,它们的区别权为:
1、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而备案仅仅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了相关信息的提交,并没有通过许可。
2、作用不同。行政许可是得到了行政部门的允许;而备案仅仅是将信息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3、申请要求方面。行政许可的要求很严格,需要通过资质的审查和审批才能完成;而备案相对来说宽松很多,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4、开展项目方面。收到行政许可之后,可以进行在许可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而备案所能开展的项目相对行政许可来说,要少很多。
Ⅷ 国家行政机关有没有进行法规备案审查的职能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里面最高的就是国务院了,其他的行政版机关都属于国务院管理的下权级,下级怎么可能有权力审查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它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Ⅸ 什么是备案审查制度
备案审查制度主要是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县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