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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14 16:07:18

㈠ 乡镇政府具有哪些行政审批权限

根据宪法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源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一级法定的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各项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审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限,可分为法定审批权;初审权和受委托实施审批三类。一、法定审批权1、特殊情形对农户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条)2、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8条)3、防火戒严期进入重点林区作业人员证明核发。(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9条)4、绿化费免交审批。(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17条)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审批。(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二、初审权利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审核。(城乡规划法 第41条)2、转让四荒使用权审核。(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第12条)3、农村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核。(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2条)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㈡ 变更乡镇归属由哪一级国家机关决定、审批、备案

变更乡镇归属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分别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变更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㈢ 设立乡镇的审批权在哪一级

省人民政府

㈣ 地级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吗

一、乡镇街道区划调整,由省政府决定即可。
1、省级行政区变更要全国人大审批版;
2、地、权县两级是国务院审批;
3、乡镇及以下是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级行政区划调整办理程序
1、涉及两个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双方政府、人大必须同意;乡改镇、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更名的,当地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必须同意。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对调整事项进行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级政府名义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调整请示。
2、市(州)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若同意,以市(州)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人民政府。
3、省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转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
4、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按行政管理程序逐级办理落实区划调整事项。

㈤ 全国第一批镇改市有哪些镇国务院审批通过了

国务院可以受理省以下的区划建制,比如城乡划分、县镇改市就是报国务院批的。(但这里专好像也要有相应级别的属权力机关批准……这个记得不清)

对于省级区划,国务院通过调研提出行政区划的改变建议,但最终所谓“通过”也就是“批准”是由最高权力机关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这个记得很清楚)

㈥ 设立乡镇人们政府由哪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㈦ 乡镇企业用地审批有何规定

1、乡镇企业用地,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2、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3、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4、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7)乡镇级审批扩展阅读: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 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㈧ 农村合村并居镇政府需要哪一级部门审核批准

合村需镇政府批准!

㈨ 国家级特色小镇哪里审批

国家特色小镇,你得去政府问在哪审批?

㈩ 乡镇政府有无行政审批权

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一级法定的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各项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审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限,可分为法定审批权;初审权和受委托实施审批三类。
一、法定审批权(以辽宁为例)
1、特殊情形对农户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条)
2、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8条)
3、防火戒严期进入重点林区作业人员证明核发。(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9条)
4、绿化费免交审批。(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17条)
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审批。(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二、初审权利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审核。(城乡规划法 第41条)
2、转让四荒使用权审核。(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第12条)
3、农村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核。(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2条)
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13条)
三、委托实施审批权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河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许可证核发。(森林法 第32条)

据我所知,很多省的绝大部分乡镇都没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些职能部门审批权力下放到乡镇所站,也只是代办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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