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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诉权

发布时间: 2021-01-14 14:13:41

1.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提到起诉的时效是2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应当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根据《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高法行政诉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 行政合同的诉权问题

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法理分析
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体与合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双向性的特点。从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理应拥有诉权。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主体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而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出发,出于平衡权力的目的,设定了单向性结构,即只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框架中,除了出于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约履行中的问题,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于相对一方。这就要求突破现行诉讼框架,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诉权。
赋予行政机关诉权的现实需要
第一,是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纳行政诉讼后,如果不赋予行政机关诉权,那么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成为一句空谈。
第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保护,行政机关自身便会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途径进行操作,可能就会出现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这就要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对有关的双方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现在的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结果也不应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
调解原则在行政合同诉讼适用的法理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解。”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所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当事人意志自由设定,当事人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处分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能任意放弃权利或相互免除义务,否则会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实施调解。但行政诉讼法本身也规定了例外。在行政赔偿之诉中,针对赔偿数额,可以进行调解。
在行政合同之诉中,也可以进行调解。基于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现为,行政合同本身的内容是系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双方合意达成的,双方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至少有部分权利义务是由双方约定产生的,这就为调解打下了基础。
调解在行政合同中适用的现实需要行政合同的出现,就是为了弱化矛盾、调和矛盾、化解矛盾的需要。而调解本身的功效也正是如此。二者之间并不矛盾,且相互需要。但调解应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上进行,并且仅限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约定的部分。

3. 行政诉讼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又规定不知道诉权的从知道起最长不

前依据是说已经知道超过5年提起诉讼不再受理,后一句是说满5年内不知回道,满5年后从知道答或应当知道之日起重新计算,满2年后不再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是从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算。那么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为的内容的,只能从其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4. 行政法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什么时候发布

2017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旨在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意见》同时明确要依法规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问题,防止当事人行使诉权偏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

6.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特有的诉讼权利

单从题目而言 被告来还能撤诉?自 原告才享有撤诉权 其二你的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是享有撤诉权的 法院只审查自愿性 看你是否被胁迫 行诉法被告在诉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那一节就讲到了 你不仅可撤诉 还可以单告原行为,新行为 两个一起告 撤诉一要自愿 二不得规避法律 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你说的情况就是使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得不到司法审查 要继续审下去 总之撤诉审两性 时间宣判前 审请合条件

7. 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求按点答

您好,诉讼抄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就是能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 时开始,于被撤销、解散、合并、宣告破产等情况下消灭。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 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础,只有具有诉讼 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到法院起诉或者应诉,否则就不行。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 务的资格。简言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或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消灭。法人的诉讼行为 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和实施。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主要 负责人行使。

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8.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发表点个人意见,这种情况就是要求起诉离婚嘛,不是什么行政诉讼啊

9.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单的说: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是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一般是给付、确认、变更等。还有行政诉讼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同时,在一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诉权是不可以放弃的。这与民事诉讼诉权自由行事是完全不同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审查和限制撤诉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损害,又要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者被告违法行为的损害。

《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这意味着要求法院对撤诉进行审查的规定生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时达到57.3%!从一些行政法官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个别地区的撤诉率竟然一度高达81.7%! 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比较,行政案件的撤诉率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稳步上升,居高不下(1998年后有所回落,但仍高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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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问题相当复杂,要详细的说明肯定要几万字的研究生论文,我先阐述相反的一个例子: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除了该条规定的原告明示申请撤诉的两种情形外,还有根据原告的行为推定其撤诉的,即《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对此,人民法院照样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在上述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与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原告撤诉的法定情形(例如,在被告作出实体性的答辩前,原告有权撤诉),相反,强调了撤诉一律需经法院裁定准许才能实现。 如果法院不准许撤诉,不管原告是否愿意,也不管被告是否同意撤诉,诉讼都将进行下去。那么,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诉讼法》对撤诉的限制出于什么目的?从一些参与过《行政诉讼法》起草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口中,我们可以了解撤诉审查的标准和目的。

由最高法院行政庭法官编写的《行政诉讼诉讼贯彻意见析解》在阐述一条司法解释的理由时,否定了原告可以处分自己诉权的观点。除了撤诉申请的形式(书面)和时限(在庭审结束前)外,作者指出了准予撤诉的两条实质标准:

……第二,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正自愿,对于别人强加违心同意的,人民法院不能裁定准予撤诉……第四,申请撤诉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的,人民法院都不应该裁定准许撤诉。

一位学者具体地描绘了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原告利益的诸种情形,认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要防止被告规避法律,也要防止原告规避法律:

……第二种情形的撤诉(指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被告规避法律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可能以牺牲国家社会利益换得原告的撤诉,也可能通过压制、威胁、欺骗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无关痛痒的改动,来迫使或者诱使原告撤诉。第三种情形的撤诉(指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的),原告规避法律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可能感觉到自己理亏,败诉结局已定,就故意不出庭,以逃避败诉责任。撤诉如属于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准许。

可见,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除了程序审查,还要进行实体审查,包括原告申请撤诉是否自愿,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后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和限制撤诉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损害,又要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者被告违法行为的损害。由此,法院除了裁判纠纷,还肩负着纠察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职责。只要当事人违法,一旦上了法院,都休想逃脱,不管它损害的是原告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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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诉权虽然属于原告,但是,原告在推动诉讼后,就承担了一定的推动义务,如果原告放弃这种推动义务,法院就通过限制和强制两个方向对原告的撤诉行为进行制衡。

限制:就是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民事性质的诉讼费预交问题作为例外)

强制:就是《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还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诉权是不可以放弃的。这与民事诉讼诉权自由行事是完全不同的。

10. 谁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

你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版但后来知道了具体权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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