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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1-14 12:14:13

❶ 如何行使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

首先,从权力运行上看,对法律法规负责常被演化为对上级负责、对“一把手”负责。行政管理权掌握权力、利益和其他行政资源的分配权,行政执法权则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与,两者集于一身,如果公正执法,那自然没问题,万一不呢?万一两权矛盾呢?面对“权责利”的选择,行政管理权所代表的更丰厚更亲近的 “利”马上会跳出来,那行政管理权就很容易压过行政执法权,甚至把行政执法权下法定形式上的执法分权制约机制作用归零,统一于行政管理权的意志,变成听命于行政管理权似乎也就是行使行政执法权。本来是行政管理权为行政执法权服务,现在反而倒过来,代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必须听命于可能仅是代表个人意志的“权”。因为这“权”代表着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
其次,从监督制约机制上看,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下自我纠错能力特差。一旦出错,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常因为“一手遮天”而根本无法及时事中监督,而事后监督则往往发生在“纸包不住火”之后,那已是“迟来的爱”;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则因为“我不负责,何必制约人?”、“顺着领导最好,逆着领导吃亏”,结果周围的知情人不制约、制约不了、甚至“利益均沾”,最终设定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可能成为无用的摆设。结果出现公权私用、权大于法、以权代法、执法人员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法律法规负责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次,从对执法队伍的影响看,导致税务执法人员追求行政管理权力的欲望埋没追求专业素养及对税法忠诚的动力,因为权力更“实用”。可以说,权力治理结构不够科学导致单位权利资源分配缺公平少公正是队伍专业不够专、思想不够红、人际生态不太正常、工作效率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
因此,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不宜搞“一把手”,而应适当分离、搞法定分权制约制。特别是在县区级税务局这一级,管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的不应执掌税收执法权,反之亦然。在上级局也实行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适当分离的条件下,县区级局的人事、经费后勤保障、纪检监察甚至可由上级局“归口领导” ,而县区级局主要突出行政执法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做出执法决定时应多搞票决制的民主集中制,少搞领导制的民主集中制。税务案件的审理委员会(审理组)应实行专家选任制、票决制,通行二审制,并接受监督。这样,才能为税法留出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具体建议还包括:审理委员会或审理组应适当增加专业人员的份量,应有一半以上的人员由选举产生,但总人数不应过多,控制在5至10人内;税务执法决定应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过程要民主;对有争议的,要注重正反方观点,尊重专业意见;对争议点实行个人书面审理和集体会议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无法统一意见的争议点应归纳不同处理意见,定案时采用票决制;整个审理决定过程要有详细的书面记录。纪检监察人员主要监督程序是否启动、规则是否被遵守、过程是否记录完整、违规是否得到改正。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管理权对行政执法权的干预,以避免出现一人统抓统管、搞“一言堂”的情况。

❷ 怎样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税收执法风险会给各方利益带来损害,税务人员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执法意识,防范执法风险。具体到稽查审理人员,应注意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制作方面,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是对纳税人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法律文书,决不能有半点含糊,要求审理人员在法条的引用、文字的措辞、违法事实的定性及表述上要严谨准确,确保处理处罚决定书没有瑕疵。
二是在证据能否证明违法事实方面,防范执法风险就要办铁案,办铁案就要讲证据,要求审理人员在证据的审查上要下工夫,确保提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
三是在履行执法程序方面,要求审理人员严格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详细告知拟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认真提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在提高全科人员整体素质方面,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财会知识,又要掌握相关法律等知识,要求审理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升综合素质,练就“火眼金睛”。
五是在工作责任心方面,要求审理人员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放松任何一个环节,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❸ 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特别是作为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部门,如何履行税收执法监督职能,发挥税收服务作用,还需要针对税收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适应新形势的税收服务措施。笔者就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纳税人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的缺陷 (一)重执行权利轻履行义务。税收工作实际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造成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不尊重纳税人、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税务部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感觉,对税务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二)重外部稽查轻对内监督。稽查部门的职能应具有双重性。除了对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要履行对税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但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心里清楚又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进行报告,不给监察和法规部门反馈信息,使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制约,影响了税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规范程序轻执法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经营手段多样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税收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税部门自分设以来,办案程序日益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检查手段上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仍停留在查原始凭证、翻会计报表、就帐查帐的旧方法、旧形式。对纳税人的电算化核算、帐外经营、跨区域偷税、电子商务却没有很好的检查手段,使税务的惩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重处罚结果轻违法分析。少数领导干部和少数税务干部对于税务检查存在着用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工作做的好坏的看法,从而使税务部门只注重查处结果与数字的大小,而没有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更没有帮助纳税人去解决问题,形成有的纳税人出现与上次同样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税务检查偏离了执法的方向,也就谈不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重服务形式轻服务效果。税务机关还要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服务,税务部门借助社会媒体、举行送税法、讲税法活动,在宣传税法、处罚法、赔偿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式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个体户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仍旧一知半解。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征订了一些税务杂志,而送到纳税人手里的却不多,对重要内容也没有进行提示辅导。 二、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建议 纳税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点,更是适应税务改革,创新国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要解决税收服务存在的难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国税工作的新跨越。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详细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税务部门目前执行的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应着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尊重权。征纳双方要相互换位思考,不能因为某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较差、经营水平低而去鄙视纳税人,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就对他们摆高姿态,给纳税人一种盛气凌人的感觉,使其心理受到伤害。应建立一种征纳平等、友好的工作关系,甚至朋友关系,让纳税人在被检查的过程中来的高兴,走的开心,即使被处罚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纳税人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为举报偷税、举报税务干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让举报人勇于举报、敢于举报,让纳税人敢于对税务机关说实话,通过保密措施来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三是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应高度重视,正确的应充分接受采纳,有问题的应进行指正和解释,不能因纳税人找出了税务人员存在问题而"变脸"或进行报复。 (二)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实行内部和外部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税务内部执法和日常税收管理也要加强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应当实事求是的填制《检查反馈单》,说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室进行反馈,杜绝内外串通、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乱纪现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职能,突出避税和反避税同步。面对税收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国税部门必须要发挥稽查的惩处职能,不断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协查纳入"金税工程"协查范围,形成全国联动,打破区域范围,防止纳税人跨区域偷、逃、骗税;二是要加强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提高稽查人员对电算化知识的掌握,防止纳税人利用高科技从事涉税犯罪活动;三是要加强与金融系统、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和产品动态,防止纳税人帐外经营。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更要严厉打击,不能让违法者存有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教育职能,强调违法处理和纳税遵从兼顾。教育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环境好了,国家才会有足够的财力去建设,人们才会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税收环境的好坏是由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高低决定的,而纳税意识可以通过大力宣传税法来提高。一是加强稽查违章处理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为什么要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改正?让纳税人经过一次检查后,更深入详细的了解税法,增强其维护自身利益意识;二是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一律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又未查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充分履行宣传职能,力求形式和效果双赢。税法宣传不能局限于宣传月搞活动,要有长期宣传规划,重点是宣传税法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地宣传活动,既讲形式又求实效。如为纳税人征订的税收杂志要用分送制度规范,没有送到纳税人手中和没作提示性辅导的由当事人赔偿纳税人经济损失,让纳税人确实既学法又满意。(房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承全)

❹ 如何正确处理好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法理联系,认清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不可分割性

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法理联系,对于税务人员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税收执法是征税人在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授权下,代表国家并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对纳税人行使征收、管理、检查等税收管理权力的行为。税收服务,是按法律要求,征税人向纳税人提供有利于纳税人履行其向国家应尽的纳税义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服务义务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我们从法理上分析不难看出,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1、具有相同法律基础。二者出自于同一法律原则,即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在赋予个人、组织、集体享有某些权利或权力的同时,必定会赋予相应的义务。有权利就必有义务,从法律基础上讲,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具有相同执行主体。税收执法和税收服务的执行主体都是征税人。而且这个主体的身份是代表国家。也就是说,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了执法权力,就必须代表国家承担向纳税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双方是单一执行主体须同时履行的两种法理行为。从执行主体上讲,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3、具有相同行为对象。税收执法的对象是纳税人,税收服务的对象也是纳税人,这就决定了二者是单一主体针对同一客体须同时履行的两种法理行为。从行为对象上讲,同样具有不可分割性。

4、具有相同行为目的。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都是为了让纳税人更好地履行向国家交纳税收的义务。税收执法是通过依法征收、管理、检查等行为促使纳税人履行向国家纳税义务;税收服务则是通过提供方便、维护纳税人利益等行为使纳税人更顺利地履行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因此,从法理联系上讲,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是同一法律原则下同一行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虽然是两种法理行为,但它们有着相同执行主体、行为对象和目的,使它们在税收实践中相拥而存,有此即有彼,一方存在必定有另一方存在,一方缺失,另一方也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它们是平等的、并重的、不可分割的,且相辅相成,并无轻重主次之分,更不可废弃任何一方。理解这一点,正是提升税收服务地位,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关系的基础。

二、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确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

确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是征税人履行法律义务的现实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坚持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最根本的就是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的是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受此影响,在征税人观念中注重严格执法,轻视优化服务比较普遍,税收服务理念在一些税收人头脑中基本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忽视了纳税方在征纳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因此,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对于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理念的确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应当看到纳税方在税收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应该认识到,在征纳法律关系中,征税人的主体身份固然不可否认,但纳税人作为其中非常重要的另一极的地位也不可忽视。征税人的一切征税活动都是以纳税人为对象的,离开了纳税人,征税人的征税活动将成为“无的之矢”,国家税收就会成为“无源之水”,不仅征税人的存在成为不可能,而且国家的存在也将因其财政基础缺失而成为不可能。

第二,要重视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税法在赋予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的崇高义务的同时,赋予了相应的神圣权利。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这些权利,既是保证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也是维持良好的征纳关系和税收秩序的需要。把这种需要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说明其不仅重要,而且必要,这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体现。因此,我们在看到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他们的法定权利。

第三,要认清征纳双方法律关系平等对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影响。税收执法水平不仅取决于征税人的德、才、勤、能,还取决于外部力量的影响。其中税收实践中最大最重要的外部力量就是纳税人。与纳税人地位上的平等,能最大限度地让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发挥有效地监督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征税人正确行使法定权利,提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

树立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地位不对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征纳关系天平就会趋于平衡,征税人在税收关系中的主控意识也会随之淡化,在相同税收法律环境下,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平等并重理念就会自然而然形成,重执法、轻服务的认识偏差也会随之纠正。这样,征税人行使权力的同时履行义务才会变成一种自觉行为。

三、高度重视税收服务,实现由“监督管理型税务”向“管理服务型税务”的根本转变

正确处理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的关系,真正坚持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并重,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强化税收服务作用,提升税收服务地位。国家税务总局早已明确指出: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由“监督管理型税务”向“管理服务型税务”转化,在税收工作上也要实现由重执法轻服务向执法与服务并重转变。这一治税思想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已经明确体现,这将成为今后税收工作的方向。

——转换思想,在观念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转变。工作的转变取决于观念的转变。作为征税人,要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思想,真正树立起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税收管理理念,摆正心态,切实把纳税人摆在平等地位来对待,加快以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要妥善处理服务与执法的关系,坚持优化服务与规范执法有机结合,在优化服务中规范执法,在规范执法中优化服务,实现征纳良性互动、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要规范税收行为,遵循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原则,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防范税收执法随意性。

——加强管理,在机制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改进。“管理服务型税务”就是要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基本准则,以方便纳税人为出发点,以公开、公平、高效为立足点建立税收执法与服务体系。而建立规范统一的工作规程应是实现执法和服务有机统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重点是,要健全服务机构和制度,科学设置税收服务机构和岗位,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系列服务,迅速处理和反馈纳税人提出的服务需求。要全面规范税收服务职责和行为,实施效果评估,完善监督制约。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执法和服务水平,在软、硬件建设上要体现方便纳税人的思路,减少环节、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兑现承诺。要规范征纳行为,大力推行科学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要展开差异化税收服务,细分纳税人类型,实现服务个性化、多样化和全方位化,通过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供给、服务需求调节,使服务在普遍化基础上兼顾个性化,平衡纳税人服务需求困难。

——整合资源,在手段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提升。以信息化作支撑实现“管理服务型税务”是必然趋势。当前信息化建设有一定基础,但信息化资源需要进一步整合,提升其功能和效率,使征管业务和服务管理更加趋于规范化。一要整合内部资源。努力实现软件管理通用化和兼容化,尽量达到全系统软件统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本级应用集成平台,并做好部门、上下之间数据和功能衔接,减少资源浪费,最终实现本级征管信息在上一级直至全国税务系统内传递共享。二要建立安全高效电子政务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现有税收业务和政务进行信息化设计,对每个岗位及工作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和电子考核,促进工作方式转型。三要搞好与社会信息网络体系连接。充分利用大众网,最大限度发挥好新系统的强大功能,全面实现办税服务由征收窗口向信息处理中心转化。在社会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完善各项技术,实现与工商、金融、审计、海关等政府和社会功能部门信息共享,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税源监控和服务网络。

——加强培养,在人力支持上向“管理服务型税务”倾斜。税收执法与服务质量,最终取决于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税收队伍,才能确保“管理服务型税务”机制顺利运作。要加强干部职工理想信念教育,使其树立正确人生观,摆正自己在纳税人面前的位置,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要加强业务培训,造就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人才,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水平。通过继续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建立完善的素质教育、业务培训等各方面智力支持体系,全面提高税收队伍综合素质。要将“服务型”理念纳入税收文化建设,并用以规范引导、约束税务人员心态和行为。导入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模式下的岗责体系,将税收服务职责和要求嵌入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形成各岗位全面服务合力。要完善管理服务考核和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和量化对税收服务管理考核,制定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理顺征纳沟通渠道,建立公开的、征纳双方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估机制,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从队伍建设上保证税收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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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何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科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加强税收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决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更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税收法制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推行《学习积分制度》,把学习成效与业务能级认定、评先评优、干部调配、福利待遇结合起来,激励税务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脱产培训、业务测试等形式,开展法制业务学习。三是要定期组织法规知识考试,并进行严格奖惩,促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可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税水平,增强对执法风险的防范意识,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再科学的制度、缺乏检查监督,就会失去它的效力。税务机关要根据执法检查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一是要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等事项列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二是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情况。三是要专门召开税收执法检查通报会,对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责任。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意识。
三、坚持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案质量抓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防范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加快依法治税进程的有效途径。税务机关要根据重大案件审理要求,严格按照大要案审理程序,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定期开展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每一个审理案件都要做到件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到位。在大要案审理中要坚持做到“四审”:一审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三审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四审程序是否合法。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可以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进一步减少执法随意性,确保案件定案质量。
四、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活动。税务机关要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将执法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是要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对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确定的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全面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税收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执法评议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监控平台。强化考核评议和执法管理系统运行,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❻ 税收执法知识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社会主义是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还是由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我国税收在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显著特点。

❼ 如何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探索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河南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是统筹全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事关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在赴相关试点省市进行实地考察,认真总结济源直管的经验得失,对我省直管县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省内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研究提出我省下步深化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飞速发展,目前的行政区划在很多方面已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一些相对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江苏等省份,破除行政区划束缚的呼声尤为强烈。关于省直管县的讨论和探索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且在当前形成了新一轮高潮。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牵连众多的体制改革,众多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他们结合我国实际和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就其可行性,实施步骤等进行了反复试验和论证,并不断调整思路,以求更加全面深入的进行分析研究。现阶段,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层级,除台湾、香港、澳门、海南和直辖市外,基本上是省(区)一市一县(市、区)一乡(镇)四级。“市管县”体制已成为全国各省(区)最基本的行政体制。这一行政层次模式曾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是从计划经济出发设计的政府治理制度,本身就内含着与市场运行规律的冲突。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这种冲突处于隐性状态,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县域经济高速发展,使得这种冲突逐渐显性化,市县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然而作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地级市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瓶颈。市管县体制的合理性逐渐丧失,反而成为束缚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改革“市管县”体制、建立扁平化的省直管县公共行政体制己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和战略选择。从1992年浙江省开“扩权强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之先河,对13个县首次下放审批权以来,“扩权强县”、“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不断地为很多的省份试点和推广,尤其在2002年后,河北、山西、海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等18个省份,和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实行财政“省直管县”。1988年海南脱离广东省,建省、办经济特区,出于土地面积和人口较少的因素,直接建立省直管县体制,完全实行“市县分治”,市只管理城市本身,县则由省直接管理。“省直管县”改革带来了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大规模地深刻地变革。河南省作为全国的人口第一大省,也是全国的县域经济发展大省,县域土地面积占全省的90%左右,人口占全省的80%左右,经济总量占全省的70%左右,县域经济是全省经济发展的基石。河南省委、省政府对县域和县域经济发展始终高度重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破解“三农”难题,推动中原崛起,重点在县,难点也在县。因此,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研究和解决省直管县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在于:通过对河南省直管县的探讨,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提供可行的理论依据,更加丰富我国省直管县改革理论,更加丰富我国行政管理学理论、行政区划理论以及地方行政层级设置理论。

❽ 税收执法活动有哪些 注册税务师

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重要的执法活动之一,它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适用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的表现形式
税收执法是通过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职权来实现的。国家通过制定、颁布一系列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形成众多的、有机联系的税收法律规范。税务登记、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但都是一种执法行为,都在行使着税收执法权。因此,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税收执法的过程。

❾ 税收执法过程控制

为了渐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近日,我对国家行政机关率先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及实行模式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简况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始于上世纪末,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依法治税”的“五项目标”、“四个机制”,并选择了部分基层单位进行试点工作。2000年初,总局领导针对如何有效治理本系统的各类违法、腐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依法治税的精义在于全面实现税收法治化,重点在于用法律规范约束税收执法行为,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效率的优化。”他们认为:“要借助‘金税工程’的建设,在内部建立一种控制与规范执法行为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一种以法治、效率为核心的制度或机制(一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依法治税目标和要求”。2001年,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一个与现代管理理念相融合,有现代化信息技术支撑的责任约束机制,成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选择。会后,总局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系统的提出了构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框架体系及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在学习总结比较分析一些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应构建怎样的制度或者操作机制?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等问题组织精干力量,用近一年的时间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自动考核信息系统开发,并进行了推行试点。经过反复验证、修改、完善,形成了一个以责任约束为核心,制度与信息系统相结合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即:税收执法责任制。2002年6月,这一机制在河南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江苏、浙江等省、区、市国税系统根据总局依法治税工作指导方针,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原理,开发了国税系统效能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这些系统的开发解决了执法岗位“做什么、怎么做,工作流程怎么走,超时越权违规预警,做错了怎么办”等问题。2002年,总局决定将加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按照“统一设计、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渐次推进”的思路,制定了今后5年推进执法责任制“三步走”的总体规划。总局部署后,各地方国税、地税系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广泛的实践活动。2005年3月,总局部署了江苏等11个地方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2005年6月,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会议按照“抓两头带中间,抓典型促一般,抓检查促落实”的要求,明确了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与任务。2005年9月总局制发了《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河南、辽宁等13个地方国税系统,山东、安徽、甘肃、云南、江苏等地税系统开发升级自动考核软件,2006年4月河南、安徽、贵州、北京等14个省(市)国税局上线运行自动考核系统。

(二)主要成效

五年来,国家税务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初步实现了“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全国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法治意识,扭转了行政执法重权轻责的现象,由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创新和落实,强化了责任落实,解决了追究缺位等问题。五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累计追究27.4万人次的执法责任。

2、为建立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找到了崭新的管理理念和载体。税务机关运用先进的过程管理理念,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的、简单的、低效能的方式,走向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控的过程管理。从内部运行上,解放了执行人员大量的手工操作,节约了行政成本,规范了各环节之间大量的自由裁量行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从社会管理上,由于电子手段的公开化、详尽化、时限化的特征,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对人,增大了服务含量,提升了管理效能。近三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有70%以上的单位在所在地人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中位居前三名,树立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3、规范了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运行机制。税务机关依托电子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把执法的依据、职能,编制为执法流程,把税收实体法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通过完善各环节的互相制约、互相制衡的机制,使每一项执法职责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履行。这种“齿轮传动式”的机制,形成了过程监督,使执法权力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下,从而制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自由裁量意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影响,促进了依法行政。

4、实现了行政管理领域的制度创新。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不搞形式主义,他们密切结合部门管理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敢花气力,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岗职、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管理机制和执法过程的监控机制,为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以权谋私等老大难问题找到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历史阶段,实践了旧的行政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5、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税务部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五年来,全国税收收入从2001年的15165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30867亿元。五年间税收年均增长19.5%,年均增收3640亿元,特别是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增收在5000亿元以上,增收额超过了税改初年1994年全年的收入总额。与此前的五年相比,年均增长率为3.3百分点,年均增收额增加2302亿元。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是根本。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税收收入增长的有力保证。

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模式简析

全国国税和地税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探索了实行模式,通过分析归类,他们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即:责任独立型模式、质量管理型模式、执法效绩考核型模式。

(一)责任独立型模式

责任独立型模式是税务机关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和“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在科学划分税收执法权、合理分解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定工作规程,确定责任追究标准,对执法责任进行追究,从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提高税收执法效能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基础,征管体系和IS09000体系与之融合,结合“一窗式”服务和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通过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形式来实现的。

责任独立型模式的特点:

1、岗位职责明确化。责任独立型模式是建立在划分职权、明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的,根据每个岗位不同分工,对执法权力、内容、程序方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岗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

2、工作规程标准化。责任独立型模式严格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收执法权限和税收执法事项进行标准化分解,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实现了岗责设置统一,责权利界定明晰。

3、评议考核规范化。责任独立型模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正地评价和认定执法主体是否按岗位职责和程序完成其法定的各项工作,对税收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核,为是否追究行为主体的执法责任提供了依据。

4、责任追究制度化。责任独立型模式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执法标准和执法权限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主体的执法责任进行追究。

(二)质量管理型模式

质量管理型模式,是指以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将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与之融合,通过质量的内审、外审,落实执法责任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将IS09000质量管理标准导入税收管理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中人力资源配置原理,对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及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进行重组、调整和细化,把执法过程分解为若干环节,形成新的治税与管理流程,并运用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真实记录税收执法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每一个“权力点”的真实数据,即:执法责任考核的有效证据。建立起税务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型模式的特点:

1、严密性。质量管理型模式将IS090O0质量管理标准引入税收执法管理过程,并融入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和信息技术,综合考虑与税收执法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税收执法过程的控制要求和税收执法质量的验证要求,使税收执法工作和影响税收执法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处于受控状态,建立起预防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税收执法业务的责任机制。

2、真实性。质量管理型模式运用质量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记录的执法数据客观、公正、全面、系统。避免了人为的不确定、不真实等因素,为确保税收执法行为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客观证据。

3、持续性。质量管理型模式利用质量管理系统的管理评审、质量审核、纠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对税收执法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三)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

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管理体系中,以绩效管理体系为主体,将执法责任制归依到税务机关整体发展目标体系中,通过内部持续、动态的沟通,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并确定对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的衡量方法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根据上级对执法任务的要求和执法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要求,确立执法绩效目标。根据执法绩效目标先按业务流程横向分解指标,再按组织结构自上而下审视确认,明确落实执法绩效目标的要点、事项、程序以及标准和要求等,从而形成税收执法绩效指标体系(税收执法绩效计划)。绩效指标体系形成后,再建立健全监控税收执法绩效的各类制度。在一个绩效周期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绩效周期内,执法体系及个人执法结果性指标(业绩),行为性指标(能力和态度)进行考核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在最终的执法绩效评价结果生效之前,与考评主体就评价结果进行评价,查找执法绩效不佳的原因,并根据过错形式对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的特点:

1、目的性明确。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要求各执法主体,将执法目标和执法要求转化为执法绩效考核目标,使执法人员有明确的执法导向。

2、模式简单、成本较低。实行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不需要将税收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质量管理机制在执法过程中融合,它与税务质量管理机制“体系上独立、操作上上分开、结果上融合”。

3、方式灵活,突出执法结果。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突出结果控制。执法主体在一个绩效循环期结束后,考评主体和执法主体共同全面审视、评判效绩管理的方法、手段和执法效益,不断强化执法责任,保障执法任务落实。

三、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及简析

(一)共性简析。

全国税务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三种主要实行模式,都以信息化为基础手段;它们共同体现了依法行政主要是解决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法律控制问题,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它们都体现了建立起,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法定职权为基础,以分解权力为重点,以执法过程控制为中心,以执法程度为轨迹,以执法监督为保障,以落实执法责任为归宿,以责任追究为制约的行政执法体系要求;它们都体现了实现执法主体法定化,执法目标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责任追究制度化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要求。

(二)个性简析。

1、责任独立型模式,紧紧抓住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问题。一是,以分解法定职责为起点,以事定岗,依法定责,权责相当,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二是,明确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要求,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实施“人机”结合的考核方式,解决了“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四是,依法界定执法责任性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解决了“做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执法条件和环境下,要严格实行责任独立型模式,还有一定的困难,主要是:责任追究面较大。如河南省国税系统,2002年6月份,违法过错行为就达79349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达9963人次,被追究的面达全系统总执法人数的66.3%;2004年6月份,在持续改进的基础上,违法过错行为还达1464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还有182人次,被追究的面达全系统总执法人数的1.16%,挫伤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有的县、市局领导存在不愿追、不敢追的心理和问题等。

2、质量管理型模式,借鉴ISO9000的框架结构,搭建了以税收执法责任制度为基础,以程序和规范为支撑,采取科学取舍管理手段,整合考核项目、程序,对税收的执法过程实行有效控制,对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事后考核追究的执法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型模式存在以下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问题,一是整个系统设置过于细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责任独立型模式上述遇到的问题;二是系统繁锁,有悖于效率原则;三是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税收执法责任制本身依存于信息化征管信息系统,又另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税收执法过程控制,还要对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追究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的评审。

3、执法效绩考核型模式,是在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执法绩效目标并确定对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的评估办法的基础上,以绩效管理体系为主体,将税收执法责任制归依到绩效管理体系中的“体系上独立、操作上分开、结果上融合”的税收执法责任体系。它突出结果控制,强调执法质量目标考核,实行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升。但这一模式由于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目前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它强调执法效绩的价值出于动机与过程,对执法过程的控制有所忽视,主观因素较大;二是它强调结果上融合,而忽视了民主观念的贯彻;三是它强调以执法人员为评价中心,缺失对决策和决策者,执行和执行者,决策者和执行者这三个单元结合起来进行整体评价的机制等。

四、几点启示

启示一:探索和实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它作为一种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应有它内在的组成结构和外在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在的组成结构,体现的是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此它务求构建充分体现履行行政职责的至上性和强调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与遵守行政权力所承担的义务的对称性和一致性的制度和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应是一个以执法权力为切入点,釉责任约束为核心,通过建立执法权运行、监督、防范、制约、激励、惩处等制度和机制,来落实法定职责,承担执法责任。全国税务机关探索并实践的上述三种模式,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要求。

启示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模式的构成要素,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客观要求。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要求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通过岗位设置、权责归集、规范整合、考核追究、机制创设而构建的。由此,构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一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包含了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多环节、多层面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如:岗位执法权运行制度,监控、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二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系列制度及环节有机结合的机制整体。各项制度内容及环节之间是相互制约、依存和连接的。正是这种制约、依存和连接构成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体。如上述三种主要模式所反映出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点,其中,如:以税收执法权为切入点设置的税收岗位执法权运行制度,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它既是税收执法的规范状态,也是监控、考核的对象的制度设置的依据。再如,监控、考核制度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心,它既是考核的归宿,又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保障等。三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构建,旨在从自身出发,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明晰权力,明确责任量化考核、激励及责任追究等途径,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四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与效率。行政执法责任制从约权入手,到责任追究,使执法与责任相结合,实现了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内部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权力的依法行使,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和社会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岗位设置、环节制约、监控考核、责任追究等减少了工作懈怠,尤其是运用信息化系统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启示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模式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把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向的根本。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选择一定的模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目的都是使执法主体明确自己手中有多少执法权,有什么性质的执法权,怎么合理配置执法权,执法权怎么规范有效行使,评议考核如何科学高效,责任追究如何准确公正,如何充分利用种种社会资源实现行政权运行监控效益的最大化等。为此,行政执法实行模式构建应坚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执法事实为基础,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为目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律规范为前提原则就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设置及每一个细节都要体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落实;坚持以执法事实为基础原则,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机制应从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出发,建立法律执行流程应与本部门业务流程相结合;要求法律执法规范与部门业务规范相统一;要求监控考核以本部门业务事实为基础;要求责任追究应与责任人的执法错误性质、程度相对应,要求有不断纠正执法错误的机制,促使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坚持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为目的,要求行政执法权依法行使;有限权力和权力充分行使,行政执法权行使要标准化、程序化、证据化;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执法人员和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启示四: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仅就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结构而言,现还处于初创阶段。虽然对执法主体、执法环节、执法时限、执法过程及程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规范,但对执法行为的实体方面,如:对某一执法行为是否严格依法进行,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和实施那些较为有效监控考核措施等,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要解决这个问题,首要途径就是要在监督考核追究制度及指标设计等方面加强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实现执法监控与执法质量监控的统一,既要考核执法水平,又要考核具体的执法质量,并使责任形式、责任体系与执法质量相对应,实现行政执法质与量并重。

启示五:依托并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使行政执法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统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寻求的路径和长效机制。上述三种主要模式为何得以成功,就在于信息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托信息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依托信息化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措施的完善,从操作和技术层面上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构建一个具体制度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体系,使公正与效率等价值目标的追求渗透到执法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职权,体现在行政执法监控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之中,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只有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机制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才有生命力,才能实现它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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