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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1-01-14 04:05:13

『壹』 中国主河流水电站个人还可以申请吗

(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
1.申请方式:网站、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或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根据《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
(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办理
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三)取水许可办理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条件;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③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份;
2、取水许可审批
①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以及第三者的承诺书及相关文件;
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④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关手续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按规定权限到发改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五)水电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后,水电建设业主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体现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含水土保持内容),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在报批之前,《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般须由建设业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编制、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经建设业主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六)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在完成初设审批后,建设项目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水电建设业主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6、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做好相关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并签定协调协议书。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项目开工报批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经批准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七)水电站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在完成开工报批后,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因此在水电建设工程在实施阶段主要应监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水电站建设工程分部、阶段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分部、阶段验收资料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是否通过,因此需要有效的签证材料,这些签证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可以进行验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2)水电站建设工程阶段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重要隐蔽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②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③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鉴定书通过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①水电站建设工程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截流前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②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
水电站工程蓄水前,必须进行蓄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大坝包括永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或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在蓄水前应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派员参加。
水电站建设工程在未通过蓄水验收之前,决不允许擅自蓄水。
③水电站建设工程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拉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
2、水电站建设工程其他有关项目验收:
(1)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水电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
在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对于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水电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水电站建设项目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能正常投入生产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程每期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初验的主要工作:①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汇报。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如不齐备,应限期完成;②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应有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评定报告);③对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④初审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⑤提出初验工作报告,竣工验收范围和日期的建议;⑥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经初验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业主(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由审批项目初设文件的部门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①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报告及初验小组工作报告;②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认定意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审定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落实处理措施和尾工清单,并预留预算金额;④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⑤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小组)全体委员(成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不同意见,并存档备查);⑥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⑦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有主持验收单位签章方能有效;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章生效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追速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生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贰』 求一份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要表格 不是条件 在线等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资格证书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制备要求
一、申请表的填写
1、表中表一至四由申请单位填写,表五由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或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填写。
2、“法人代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3、“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企业单位填写控股股东单位,无控股股东单位的填写“民营”。
4、“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企业单位填写注册资本,事业单位填写开办资金。
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填写所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级与编号。
二、申报材料内容
1、申请单位关于申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证书的文件,文件中应对照“申请条件”逐条说明达到情况。
2、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期内的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乙级资格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简历上应有本人签字。
6、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注册水保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工资关系、社保与医保证明原件。
7、承担过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所有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表中所填的项目,应有方案报告书封面、责任页和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如果有产权,应附产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属于上级部门分配的,应由上级房产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应明确工作场所的面积。凡在所提供的材料中涉及到地址变更的,应有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
9、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应有仪器设备的清单,并加盖单位的财务公章和行政公章。
10、固定资产应有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并列出固定资产清单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和行政公章。尚未评估的应出具固定资产清单,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和行政公章。
11、单位的章程和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应有公司章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关于材料装订的要求
1、所有材料的纸张一律采用A4幅面。
2、材料在装订时,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要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4、材料装订一式二份。
四、申报材料的装订顺序
为了方便查阅,申报材料应按照以下的顺序装订:
1、单位申请文件;
2、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乙级资格证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6、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证书的顺序要求与评审表中的人员顺序相对应;
7、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人员的劳动工资关系、社保与医保证明;
8、有关固定资产的证明;
9、承担过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业绩证明;
10、仪器设备证明;
11、工作场所证明;
12、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叁』 现在还能申请建小型水电站吗

(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
.申请方式:网站、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或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的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根据《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规划的,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
(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办理
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
(三)取水许可办理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提交的材料:
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申请条件;
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③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5份;
2、取水许可审批
①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以及第三者的承诺书及相关文件;
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④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关手续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按规定权限到发改委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五)水电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后,水电建设业主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体现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含水土保持内容),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在报批之前,《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般须由建设业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编制、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经建设业主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六)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工审批
在完成初设审批后,建设项目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水电建设业主要抓紧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6、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做好相关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并签定协调协议书。
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项目开工报批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经批准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七)水电站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在完成开工报批后,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因此在水电建设工程在实施阶段主要应监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水电站建设工程分部、阶段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的单位。业主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工作。
分部、阶段验收资料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是否通过,因此需要有效的签证材料,这些签证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可以进行验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②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④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⑤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2)水电站建设工程阶段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重要隐蔽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①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②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③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⑤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鉴定书通过后,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①水电站建设工程截流前验收
工程裁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截流前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②水电站建设工程蓄水验收:
水电站工程蓄水前,必须进行蓄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大坝包括永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或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在蓄水前应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派员参加。
水电站建设工程在未通过蓄水验收之前,决不允许擅自蓄水。
③水电站建设工程机组启动验收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拉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
2、水电站建设工程其他有关项目验收:
(1)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水电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
在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对于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水电站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水电站建设项目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水电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能正常投入生产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程每期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初验的主要工作:①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汇报。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如不齐备,应限期完成;②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初评工程质量等级(应有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的评定报告);③对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确定尾工清单、完工期限和预算金额;④初审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⑤提出初验工作报告,竣工验收范围和日期的建议;⑥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经初验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业主(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由审批项目初设文件的部门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①听取并审查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报告及初验小组工作报告;②审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根据水利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认定意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③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审定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落实处理措施和尾工清单,并预留预算金额;④审查竣工决算报告,评价工程效益;⑤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小组)全体委员(成员)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允许少数委员保留不同意见,并存档备查);⑥主持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交接签字仪式;⑦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有主持验收单位签章方能有效;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签章生效后,即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依据;交接双方应追速办理有关移交手续,生产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肆』 生产建设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书怎么写

首先项目业主要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再由建设单位业主写一份请示文报给负责审批的单位,将水土保持报告书和请示文一同上报。

『伍』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申请表怎么写谁有标准格式

项目名称:



人信息 姓 名/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电话
公民身份号内码
联 系 人 电话/手机
公民身份号码
住 址容/地 址 邮编
方案编制 编制单位名称
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报材料 编号 材 料 名 称 备 注
1
2
3
承诺
本人(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陆』 水保方案编制资质证书具体的申请材料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 个人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主体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 管理原则 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第七条 征求意见 资格证书的颁发、延续、处罚等应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八条 甲级资格证书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20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3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6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3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2人以上,为概(预)算专业的须有1人以上。
(四)持有乙级资格证书2年以上,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不少于5个。
(五)有与承担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九条 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或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持有上岗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达12人以上,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2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2人以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土保持相关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中,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须有2人以上,为水利、资源环境和其它土木工程专业的须各有1人以上。
(四)有与承担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绘制图设备等。
第十条 丙级资格证书条件 申请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专职从事水利、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及科研等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达6人以上,
其中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1人以上,持有上岗证书的4人以上,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的各1人以上,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近2年内独立完成并已通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鉴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勘察、设计、咨询以及科研等成果不少于5个。
(四)具有与承担小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勘测、分析等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定期受理 资质管理单位定期受理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间内提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章程和质量认证体系证明材料);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技术职称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职称证书、注册工程师证书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近2年内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主要实验、测试、勘测、分析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十)资质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真实性责任 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审核 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初步审核(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1个月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的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可直接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审查(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审查结果并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自收到甲级资格证书的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收到乙、丙级资格证书申请的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审查或复核。对通过审查或复核的,在中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站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同意颁发资格证书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延续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证书延续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同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延续条件 在达到申请同级证书条件的前提下,证书管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及申请证书延续单位持证期间的业绩情况,作出延续、降级和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年报制度 持证单位应每年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报告表》(简称“年度业绩报告表”),其中甲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乙、丙级持证单位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级水土保持学会(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直接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乙、丙级持证单位年度业绩汇总表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甲级、省级水土保持学会负责对乙、丙级持证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内容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
(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组成、培训及继续教育情况;
(六)设备仪器配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警告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警告处理:
(一)明显拷贝、抄袭其他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成果的;
(二)现场勘测不落实或不扎实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一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设计严重脱节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一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七)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整改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资格证书:
(一)质量管理和内部管理混乱的;
(二)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两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技术审查后拖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完善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五)两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六)两年内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降级条件 日常检查中,发现甲级、乙级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取得本级证书条件的;
(二)转包、变相转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三)方案编制质量较差,三次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
(四)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资质管理要求的;
(五)近2年内承接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不足4个的;
(六)拒绝报送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第二十四条 吊销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吊销资格证书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
(一)在领取资格证书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资格证书的;
(三)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错误或不当,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经济损失的;
(四)丙级持证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五)近2年内持证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六)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再申请限制 被吊销或不予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被降级或降级延续资格证书的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原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证书变更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编制机构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2个月内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证明材料。资质管理单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2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证书失效 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依法终止、分立、改制和股权变更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证书交回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资格证书交回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一)已申请到上一级别资格证书的;
(二)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三)资格证书被降级的;
(四)资格证书失效的;
(五)资格证书到期的;
(六)应当交回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 条遗失处理 持证单位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资质印制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由资质管理单位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证书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本办法施行后在原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取得乙、丙级资格证书的,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将统一换发新版证书正本和副本。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 持证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当或错误,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或重大损失的,除吊销资格证书外,依法追究持证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执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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