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执法
司法机关,即依法享有司法权和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由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组成,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具有
1、独立性,即各级司法机关非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互相监督的关系;
2、排他性,即司法权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只有司法机关享有和行使不受其他机关干涉,不能转授。
3、司法公开性,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具有公开性,体现司法公平民主。
另外,司法具有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民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而司法机关是中立的,主要是不偏不倚,体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做出的相关审判具有终局性。
执法机关,即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比如政府及相关机关。
执法具有主动积极性,可转授性,执法机关是具有上下级领导被领导的关系,不是互相独立的,其行使相关职能的时候更偏向代表的是官方及公共利益,做出的相关决定不具有终局性。
㈡ 什么是司法行政执法
指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是指司法局(厅)这个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要体现在管理公证、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
㈢ 我国司法执法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专,只能根据客属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 国家法律 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 法律规 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 国家司法 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 法律规 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㈣ 立法、司法、执法有什么区别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㈤ 什么是“执法”和“司法”
你发,这个其实比较简单的,首先是主体不能,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的主体是司法机关
再就是行为方式不同,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司法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是被动行为。
三,救济方式不同,不服执法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是司法救济,不服司法的,只能采取司法救济
还有一吧,我的能力有限,只想到这些。呵呵
㈥ 立法、执法及司法各是什么意思
第一个指制定法律,
第二个指执行法律,比如依照交通法律,处罚闯红灯的司机,
第三个指依然法律处理案件。
第二个的对象不一定触犯刑律,第三个的对象必定涉嫌触犯刑律。
㈦ 执法和司法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
因此,司法机关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只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等职能。同时,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的一个部门。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此外,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的各级公安机关、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负责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劳动改造机关和对其实行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属于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畴之内。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旨在对商品条码实施规范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工商局对某企业生产的假冒服装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㈧ 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有什么区别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持工作的关系。
(2)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构成。至于公安局的性质比较特殊,当其在依据行政法律规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被认定为是行政机关,而当其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时,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
(3)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而司法机关中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和一定范围内的刑事侦查职权,公安机关依法行使部分刑事侦查职权。
(4)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司法机关中法院和检察院则实行集体负责制。
(5)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㈨ 司法和执法有什么区别
[导读]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四个方面。 主体方面 内容方面 程序性要求 主动性司法,被动性,“不告不理”;执法;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与执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四个方面。
主体方面:司法,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方面:司法,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执法,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程序性要求: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执法,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
主动性:司法,被动性,“不告不理”;执法;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㈩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及实现的标准)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指纸上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兑现)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2)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2、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
○1法的遵守;
○2法的执行;
○3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强调法在实际生活当中所得以实现的实际的效果)
(1)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2)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1)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法的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功能的实现,只有将法的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三)法的实现的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对比;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
在法治环境之下,人们是不大谈执法的。法应该是公众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执法的含义
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1)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2)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即为狭义。此处所讲法的执行,取其狭义。
2、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1)因为:
○1现代社会,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执行法律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1)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2)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1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
○2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
(3)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2)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
(3)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如果对它们的内容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上诉或申诉,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的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
○2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
○1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2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1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2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注:事实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见,应该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对主体范围不作狭隘的限定)。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主观臆想。
(2)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
○2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不同,它是中国化了的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