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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3 23:40:34

1. 用电安全中的“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要求是依据哪个标准规范或法规

如果你是在石化行业
SH3505-1999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的通用规定版的"施工用电与施工机具"一节权第9.1.14有规定:
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手动开关只许用于直接照明电路和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

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
也有类似规定:
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1台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

补充:
一般用电都可以参考执行

2. 企业安全用电有哪些法律法规或者条例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3. 安全用电有哪些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包括:1、总则
2、术语、代号
3、临时用电管理
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5、接地与防雷
6、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7、配电线路
8、配电箱及开关箱
9、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10、照明
,还有一些附录。

4. 电力安装法律法规

5. 电工操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全称为《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指施工现场的电力安装维修要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是国家硬性要求,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的章程。

一般规定

  1. 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并定期两年复审一次。

  2. 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3.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线路(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将设备(线路)断开电源,并对可能送电的部分及设备(线路),采取防止突然串电的措施,必要时应作短路线保护。

  4. 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应先将电源切断,(拉断刀闸,取下保险)把配电箱锁好,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派专人看护。

  5.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工具柜内,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是否良好后,方可使用。

  6. 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严禁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有关尺寸。

  7. 用锤子打接电极时,握锤的手不准戴手套,扶接地极的人应在侧面,应用工具将接地极卡紧、稳住,使用冲击钻、电钻或钎子打砼眼或仰面打眼时,应戴防护镜。

  8. 用感应法干燥电箱或变压器时,其外壳应接地。

  9.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严禁将外壳接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须使用二线带地,三线带地插座。

  10. 配线时,必须选用合适的剥线钳口,不得损伤线芯,削线头时,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匀。

  11.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以大代小或用其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12. 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由工作负责人根据要求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向全体人员进行布置,并明确分工,对于患有不适宜工作的疾病者,请长假复工者,缺乏经验的工人及有思想情绪的人员,不能分配其重要技术工作和登高作业。

  13. 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不许饮酒,工作中衣着必须穿戴整齐,精神集中,不准擅离职守。

6. 用电安全中的“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要求是依据哪个标准规范或法规

如果你是在石化行业
SH3505-1999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的内通用规定的"施工用电与施工机具"一节第容9.1.14有规定:
现场用电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制,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手动开关只许用于直接照明电路和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
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
也有类似规定:
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1台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
补充:
一般用电都可以参考执行

7. 农村安装电有哪些规定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组织与任务
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社(乡)队(村)要建立健全有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贯彻执行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公约;
3. 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
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
5. 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
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工管理
八、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必须根据用电设备数量配备电工。农村电工的职责是:
1. 在管电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供电部门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掌握本供电区所用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缺陷记录和图表;
3. 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
4. 负责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正确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 配合供电部门保证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
九、农村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人民服务,热爱农村电气化事业;
2.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 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电工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触电急救法。
十、农村电工,须由本人申请,社(乡)队(村)推荐,县供电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才能从事电工工作。
电工应保持稳妥定,更换电工应取得县供电部门同意。
十一、凡未配备电工的用电社(乡)队(村),供电部门可不予供电。严禁无电工证的人员从事电工工作,凡无证人员造成事故,除从事处理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培训和考核农村电工是供电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县供电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农村电工进行培训。
县供电部门应做好农村电工的考核和年审工作。每年要对农村电工普遍进行一次考核,考试不及格的要暂停工作限期复试,复试不及格应吊销其电工证。
设备管理
十三、供电部门要根据农村用电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在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停电,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电。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可邀请公安政法部门参加。
十四、县供电部门按照规程规定、组织用户对低压电网每年进行一次检、评级和定级工作。并协助社(乡)队(村)制订整改计划。督促社(乡)队(村)消灭三类设备。
十五、社(乡)队(村)管电组织每年要组织农村电工对供电区全部电力设备进行春检和秋检,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事故发生。
十六、架空线和接户线要有农村电工负责经常维护,定期进行全面巡视。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和用电高峰季节,要增加巡视次数,对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要及时处理,直至停用。
十七、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要安装触电保安器,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八、农村新建高低压电力设施,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九、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包括家用电器)均应安装保护接地。
安全用电
二十、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二十一、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二十二、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二十三、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捕鼠、灭害。
二十四、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二十五、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事故责任划分
二十六、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
1. 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2. 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
1. 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
2. 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
3. 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1. 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
2. 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
3. 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4. 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
5. 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1. 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
2. 私设电网;
3. 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4. 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5. 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
6. 汽车、马车、拖拉机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7. 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
8. 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三十、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者,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事故处理
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三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电部门要向当地政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 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3. 私设电网,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5. 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坏事件。
事故统计
三十七、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就于三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
三十八、发生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县供电部门应立即以电报报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主管部门,同时报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月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年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一、凡在农村发生的任何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农电部门,县供电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8. 电力安全有哪些法规标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配电、变电)、电力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电力法、电力安全预防性试验标准、低压技术规程、国家电网应急管理条例。

9. 电力安全有哪些法规标准

  • 电力安全领域法律法规标准有:

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令[1993]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6]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2011]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999]第8号令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4]第4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第5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9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5]第15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06]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13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令[2006]第2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监安全[2006]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电监安全[2006]34号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监市场[2006]42号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7]第2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电监安全[2007]38号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009]第27号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安全[2009]61号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办安全[2010]88号 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2]11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3]5号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GB 50260—1996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26164.1—201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 26859—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1—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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