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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毒执法打击

发布时间: 2021-01-13 23:25:55

① 禁毒是执法打击重要还是预防教育重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预防教育是基础,必须夯实、打牢
执法打击是手段,必须严格、果断

② 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目标即“三个遏制”是什么 时事政治

遏制新吸抄毒人员滋生袭、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毒品来源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要依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加大重点地区整治力度,坚决摧毁制贩毒团伙网络,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铲除毒品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中国禁毒工作必须牢牢抓住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三个重点展开。

(2)缉毒执法打击扩展阅读:

全民禁毒意识进一步增强,新吸毒人员滋生速度明显减缓,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显著提高,毒品的社会危害程度逐步减轻。境外毒品渗透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国内制贩毒品犯罪活动受到有力打击。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禁毒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缉毒执法队伍的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执法水平全面提高。

③ 打击毒品犯罪标语

1、依法禁毒,创造和-谐社会;远离毒品,享受阳光生活。

2、厉行禁毒,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3、一但染毒,终身戒毒;一人染毒,全家受苦。

4、毒品是万恶之源,禁毒需万众一心

5、抵制毒品,参与禁毒。

6、拥抱健康,亲近幸福,远离毒品

7、禁毒宣传,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娃娃抓起。

8、开展综合治理,根除毒品危害!

9、禁毒工作要持之以恒,毫不手软。

10、吸毒导致艾滋病,有害身心健康。

11、手牵手参与禁毒,心贴心珍爱生命。

12、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13、群策群力参与禁毒,同心同德珍爱生命。

14、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5、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16、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17、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18、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确保一方净土。

19、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20、罂粟再美,美不过生命之花;诱-惑再大,大不过幸福之家

21、综合治理毒品问题,减少毒品危害。

22、行动起来,参与禁毒人民战争。

23、禁贩、禁钟、禁吸、禁制并举

24、毒品是犯罪的祸根。

25、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26、众志成城,共铸利剑斩毒魔。

27、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28、毒品祸国殃民,禁毒国泰民顺。

29、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30、曾记否,鸦片战争受磨难;未敢忘,毒品危害猛于虎。

31、不让毒品进我家。

32、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

33、吸食毒品,既害国家,又害家庭,更害自己。

34、吸毒一口,掉入虎口。

35、除毒务早,除毒务尽!

36、远离毒品真爱生活;和-谐家园有你有我。

37、依法禁毒我你他,无毒无忧千万家。

38、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39、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40、依法禁毒,构建和-谐。

41、生活不一定是天堂,毒品一定是地狱!

42、抵制毒品,远离毒害。

43、全党动员,全社会行动,打一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

44.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45.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④ 中国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打击对策

毒品犯罪特征及侦查策略
上世纪80年代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后,各地禁毒专业队伍作为新的警种随毒情形势需要应运而生。随着缉毒斗争的逐步深入,毒品案件侦查的策略研究和理论化显得越来越重要。在禁毒司法实践中,笔者感到,研究毒品案件的侦查策略和方法,必须首先以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律为切入点。

一、毒品犯罪的特征

贩毒犯罪活动是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属刑事犯罪的范畴,但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又具有其独特性,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被害人的不特定性。毒品对人体乃至社会都有极大危害,这也是我国刑法将毒品犯罪列入严重刑事犯罪的原因。但对毒品交易而言,危害的对象却不是直接的、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毒品买卖行为双方在明知犯罪的前提下,秘密地自愿交易,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意义上的被害人。因此,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和报案人。即使有些案件是经群众举报侦破的,但群众也只能提供某些可疑情况,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这与普通刑事案件有质的区别。

危害的滞后性。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时的,而毒品犯罪首先是跨地区将毒品大宗贩运至某地区,经批发、分销,最后零包卖到吸毒人手中。从这个意义讲,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现在时”,而毒品犯罪的危害是“将来时”。种毒犯罪、制毒犯罪危害的滞后性就更为明显。

现场的模糊性。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是明确的,现场会不同程度地留下某些可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如血迹、指纹、脚印、毛发及其它痕迹等。贩毒犯罪的行为形式一般为“贩运”、“携带”、“交易”,是随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的,没有特定有意义的现场,一般也不会留下痕迹,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的“取证难”。

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预谋杀人、盗窃、抢劫等,但其行为方式的违法性却是显而易见的。而毒品犯罪不同,它是通过毒品买卖赚取巨额差价实现的。随着打击力度加大、刑罚加重,贩毒人员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科技手段,又采取了钱货分付、人货分离、临时改变交易地点、汇款付账、地下钱庄洗钱等多种逃避打击的方法,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更为突出。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毒品犯罪的特征决定了毒品案件侦查具有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相区别的特殊性。

侦查的主动性。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是在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立案后,随即开展侦查活动。侦查活动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是“过去时”,是被动的。而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特定的投案人、被害人,大多是从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侦查活动的,即侦查的起点是情报。侦查的目的是追踪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设法抓捕嫌疑人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于犯罪活动而言,这种侦查是“现在进行时”。也就是说,毒品案件的发现和侦查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主动进行的。

侦查效益的双重性。侦查效益是指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达到的社会效益。一般犯罪侦查都具有打击和预防双重效益,但并不是每一种犯罪都会不断地继续和重复,所以其预防作用具有突然性。而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和周期性特点,毒品的种植、生产、制造、运输、贩卖具有连续性,只要毒品或犯罪人没有打掉,必将导致犯罪不断进行和延续,直至引发吸毒并催生其它违法犯罪。因此,及时侦破毒品案件,抓获嫌疑人,及时收缴毒品,具有直接预防后续犯罪作用。其打击和预防的双重作用较其他案件侦查更为突出。

破获案件的时机性。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适时性(时机性)是指正确把握破案时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战果,争取一网打尽。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程性、周期性、连续性特点,犯罪环节多,一案能否将嫌疑人和大宗毒品全部收入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尽量在毒品分销前收网,否则一旦毒品分销进入零包贩卖状态,就很难控制,会从多途径很快落到吸毒者手中,形成现实危害。

缉毒侦查的协作性。毒品案件的流程性、周期性以及跨国、跨区域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侦查必须充分依靠协作。缉毒协作的范围十分广泛,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地区间协作,包括跨国的国际侦查协作和国内跨地区协作。二是职能部门间协作,包括公安、海关、边防以及铁路、交通、林业、民航、药监、卫生、邮政等部门的协作。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的协作。侦查协作是情报交流、融合与传递的有力支撑,是缉毒侦查的最有效手段。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毒品案件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可取证的现场,无法用因果关系排查和进行“同一认定”,实践中最有效的侦破方法就是“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诱惑侦查”或“警察圈套”。一般是指侦查机关在初步掌握一定的犯罪线索后,为获取充分的犯罪证据,派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在用谋略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交易时,对其实施抓捕,达到人赃并获的目的。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采用这种侦查手段,但仅限于侦破走私、贩毒、贩卖军火等“无被害人犯罪”案件,且都对其合法性加以严格限制。因此,笔者认为,侦破毒品案件中,合法的“控制下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贩毒犯罪意图必须是自发的,即携有毒品,准备脱手并正在积极寻找买主,而非被诱发产生的,否则就是引诱犯罪。换言之,“假买”的前提必须是对方主动要卖。第二,“控制下交付”的执行者必须是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第三,“控制下交付”只能“假买”,不能拿毒品进行“假卖”,否则无异于贩毒。掌握上述原则,是保证运用“控制下交付”方法有效获取毒品犯罪证据的前提。(陈鑫 谢安业)

问题与对策

⑤ 我国法律是如何打击毒品犯罪的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走私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走私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分别论处。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5)依照《刑法》第35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向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单位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贩卖毒品罪处罚外,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349条规定,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依照前款从重处罚;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49条的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0条之规定,犯买卖制毒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同一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予以罚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依照《刑法》第353条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3条第2、3款的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的,有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区别以下三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予以从轻到重的处罚:对单纯容留行为的,应当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容留行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容留行为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3)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1)依照《刑法》第35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有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遭受着毒品的严重侵蚀,禁毒形势十分严峻: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114.04万人,现有吸毒人员为79.1万,涉毒地区已发展到全国2000多个县(市、区),占全国总县数的3/4以上,我国已由毒品过境国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毒品消费并存的毒品受害国。

首部《禁毒法》年内有望通过

针对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国家禁毒委员会决定自今年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但法学专家们指出,在积极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同时,禁毒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首都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房慧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我国从1990年就陆续颁布了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但现在依旧缺乏一部统一、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国现行《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存在着弹性较大、缺乏量化规定等问题,而地方条例对打击串联式的毒品犯罪也有局限性。迄今,中国没有一部法律对自愿戒毒的性质、方式、法律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她特别指出,《立法法》出台后,各法律法规还存在相互矛盾和抵触,不利于禁毒行动的开展。因此,出台一部全国性的《禁毒法》十分必要。

据悉,《禁毒法》草案正在进行紧张地完善。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开表示将推动《禁毒法》年内颁布实施,并通过立法把禁毒明确为基本国策。

这部法律起草过程中,对吸毒的合理定性问题成了专家们争论的焦点。“吸毒行为应不应该被定为犯罪”,这个话题引起了广泛争议。

吸毒没被定罪,会导致执法困难?

北京市公安机关的一名缉毒警官告诉记者,一般认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窝藏携带、吸食注射等诸多环节,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员游离在刑罚的边缘而无须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许多在一线参加戒毒工作的人员指出,许多吸毒者靠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

一些法学专家还表示,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统一,会造成打击不力,更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吸食毒品。

而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则在接受采访中明确告诉本网记者,我国法律对吸毒者的处罚已经适当,没有必要加强。

“吸毒是吸毒者自己的个人消费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仅仅危害到吸毒者自身,并没有直接危害到他人和社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吸毒、贩毒和制毒的规定很明确,不应该会导致执法困难。”曲新久说。

吸毒被定罪,能切断毒品供应链?

接受采访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告诉记者,吸毒、贩毒、制毒是一个整体的链条,从宏观上讲,将吸毒定为犯罪有利于缩小毒品的需求市场,从根源上切断毒品的供应链。

“采取法律手段严厉惩罚吸毒者,对没有尝试过毒品的人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可减少毒品的市场。”夏学銮强调,在用重典治毒的同时,还要给予吸毒者和容易尝试毒品的高危人群以人文关怀,将他们的注意力从毒品转移到正常的事务上来。

曲新久则表示,将吸毒规定为犯罪行为没有震慑力,吸毒者不会因为吸毒是犯罪行为而停止吸毒。他说,即便将吸毒行为定为犯罪,正常情况下,判处的刑期最多二三年,“这样的法律处罚结果对于吸毒成瘾的人来说,其震慑力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将吸毒定为犯罪,不利于吸毒者到医院或者是戒毒所治疗,因为没有人敢承认自己的吸毒史。

曲新久还认为,将吸毒定为犯罪,作一些不可能太重的刑事处罚,根本不可能遏制毒品犯罪发生乃至增多情况的出现,根本无法切断毒品犯罪链条,“因为毒品犯罪的出现是由于非法暴利的刺激,这个根子除不掉,毒品问题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相反,只有通过人性关怀的措施,减少吸毒者,减少社会对毒品的总体需求,才有可能减少毒品犯罪。

6月22日,在北京安康医院,本网记者见到了长年和戒毒者一起生活的向日葵社区医生王志强。他十分赞同曲新久教授的观点,“吸毒者需要的是治疗和关爱,而不是惩罚”。

王志强说,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已经被列为精神病范畴,毒瘾也被定义为一种慢性脑病,不是靠惩罚能够威慑和控制的。吸毒者都希望戒毒,但是戒毒却不容易。吸毒者需要的不是惩罚而是治疗。只有当他们为了吸毒侵犯到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而且侵犯到一定程度时才可以依法处罚。

吸毒行为最后的定性如何,也许只有等到《禁毒法》最后颁布才能知晓。

⑥ 扫黄,缉毒,反赌,等一系列打击犯罪行动,触动的是什么警种是特勤还是特警

其实一般刑警就能干。特警是由公安部负责的准军事化特种警察部队。特勤实际上是出外勤的协警人员,说白了就不是警察,是帮警察办事的,由在役警察带队,协助警方开展各项工作,单独不具有执法权力

⑦ 打击毒品犯罪主要由什么机关进行

一般是有专门的这种公安机关的这种扫毒和打击毒品贩卖的这些器官进行处理,应该是可以可以进行处理,是非常不错的

⑧ 扫黄,缉毒,反赌,等一系列打击犯罪行动,触动的是什么警种是特勤还是特警

由当地的公安警察各个部门抽调统一打击黄,毒,赌等犯罪,如果规模专大还有当地的武警支队配合属行动的........................如果针对黑社会集团的犯罪,杀人的会出动特警的............

⑨ 缉毒警察和普通警察有啥区别吗

缉毒警察和普通警察
区别在于岗位不同
岗位不同职责也就有区别!
任务也有区别!

⑩ 这么多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警察中,为什么只有缉毒警察最怕遭犯罪报复

因为缉毒警察可以特情引诱侦查,并且毒品犯罪大多不顾后果和代价,给人造成的伤害很难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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