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欧盟法规体系

欧盟法规体系

发布时间: 2021-01-13 20:16:16

1. 欧盟法律体系的介绍

本书是以研讨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结构为主题,一方面对于欧盟实体法进行了陈述,另一方面对欧盟法律体系复杂的内部逻辑进行了阐释。

2.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欧洲共同体(简称欧盟)委员会自从20世纪60年代初就制定了食物政策,以确保食物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每一个国家层次上的法律条款必须由共同体的条款来代替。欧盟委员会的初期法规可以称为垂直或处方法规,即它们只适用于一种或一组食品。当食物方面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疯牛病、沙门菌、大肠杆菌O157)后,降低了消费者对欧盟食物管理制度的信任度。在1985年欧盟委员会发表“食物通讯”之后,食物立法程序才真正加速发展。

目前,欧盟实行由一个独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欧盟食品安全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独立机构,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成员国和欧盟共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欧盟委员会也参与对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产业受成员国有关机构的监督,但这些机构同时受欧盟的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全面生效,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将成为一个统一、透明的整体。法规要求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在2007年1月1日建立和实施对于食品和饲料的国家控制计划。一些国家如德国、丹麦和瑞典等均以欧盟食品安全指令为原则和指导,释义和制定本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部门具体执行指南,形成层次分明的法规体系。

1.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独立机构,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家小组组成。

EFSA的主要责任是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这些事件包括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健康、基本生产和动物饲料有关的事件;建立各成员国食品安全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信息网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具体说,根据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有关食品安全和其他相关事宜(如动物卫生、植物卫生、转基因生物、营养等)的政策建议;为制定有关食品链方面的政策与法规提供技术性建议;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信息,监控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状况;确认和预报食品安全风险;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此外,EFSA还对非食物和转基因饲料、与欧盟法规和政策有关的营养问题等提出科学建议。

欧盟食品安全局还在风险管理方面向其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支援。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一个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局将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和政策建议。危机处置小组会收集相关信息,提出防止和消除风险的办法。欧盟食品安全局还承担着快速报警的任务。各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机构有责任将本国有关食品和饲料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其限制措施的信息,迅速通报给欧盟快速预警体系,欧盟理事会将收到的通报信息转发给各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宗旨是要保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将一切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公之于众,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带来的隐患。

近年来,欧盟的许多成员国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局,它们的责任和任务在各国之间也各不相同。其中尤其以爱尔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非常成功,成为世界上的一个典型范例。

2.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以食品基本法及后续补充发展的法规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从200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到2002年生效的《食品基本法》(即178/2002号法令),欧盟在食品安全立法领域确定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和理念,并在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如2004年4月,欧盟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涵盖了HACCP、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第853/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第854/2004号法规“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细则”和第882/2004号法规“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这4个法规都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除了这些基础性的规定,欧盟还在食品卫生、人畜共患病、动物副产品、残留和污染、对公共卫生有影响的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根除、食品标签、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转基因食品、辐照食物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法律。

3. 进出口国(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标准、认证体系

中国是3C认证,欧来盟是CE认证,美国源是UL FDA(看产品和客户要求),日本是PSE(不同产品分菱形和圆形标志)。这些认证都属于强制认证,各个国家地区有不一样的标准,有相通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4. 欧盟法律渊源的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

5. 欧盟法律渊源的特点是什么

A 欧盟法律渊源的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律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律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的正当程序原则已经被大陆法系广泛接受,而大陆法系的均衡与合理期待原则也为普通法系国家所接受。

四、欧洲联盟法是法律全球化的实验室

欧洲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经济政治组织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一体化程度远非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望其项背。欧洲联盟虽然是历史的产物,其形成与发展都是由历史的合力形成的,但是,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将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欧盟法是一种特别的法,为我们在经济政治合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样式。

其次,欧洲联盟的扩大与发展,使得欧盟的版图不断增加,新加入的这些国家之间的文化、宗教并不完全相同,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盟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文化宗教问题方面的样式。

总之,欧盟在经济、政治、外交、安全、司法等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可以广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欧盟的法律在协调成员国的冲突、解决成员国的矛盾、促进成员国经济政治的合作与发展、保障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绩,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律发展史上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

6. 二、比较说明欧盟宪法、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欧洲法院的判决这些法律渊源的效力。

欧盟法律渊源 与各成员国的法律类似,,欧盟将其颁布的法令分为三种形式,,即共同体基础法、共同体与非成员国 间签订的条约以及基本原则和从属的法律法规。 1、基础性的共同体法律 成员国在建立欧盟时签订的条约,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 共同体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等构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从法理上讲这些基础性 条约是一种类似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另外,基础条约的补充性公约和备忘录、及 欧盟与其他非成员国缔结的国际协定都是欧盟法的重要内容。这些基本法律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 2、共同体的一般法律原则 由于共同体的条约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关于共同体的具体运作方面,欧洲法院提出,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 本原则对欧盟的实体法进行补充。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保护人权、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宗教自由、尊 重个人隐私、财产保护、 贸易自由、信赖保护和安全原则、相称原则(即立法、司法中所采取的手段不能 超过达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平等无歧视原则(即欧盟成员国消除边境障碍,各成员国的人力资源、 货物、服务贸易和资金平等自由流动,不得有内外有别的歧视)。 与上面讲的共同体基本法律一样,这些 基本原则对各成员国产生直接约束力。 3、 派生性的共同体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授权, 欧洲委员会、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可以颁布一系列派生性的法律。 其中最主要的 有规定、指令、 决定、 建议和意见。 (1)规定 从性质上讲, 共同体的法规相当于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它在生效后不须成员国立法机关将其转 换成为国内法,即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指定的基础规 定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2)指令 指令是一种应用较广的法律形式。指令本身对欧共体的公民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每个指令都有一个时 间规定,它要求各成员国在此期限内将指令的内容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只有从这时起指令才对公民个人 具有法律效力。 (3)决定 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 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 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4)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不具备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它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仅供成员国参考。 欧洲法院职权: (一) 司法审判权 欧洲法院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170条的规定,受理由委员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违反欧共体法的成员国的诉讼,以明确各成员国的责任,同时就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成员国发出警告。此类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纠正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的行为,执行共同体法的规定。 在审理此种案件后,欧洲法院将作出判决。与国内法意义上的判决不同的是欧洲法院无权在判决中命令某成员国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执行判决。根据共同体条约,如果法院认为一成员国对于依照本条约由该成员国承担的义务中有一项义务未予履行时,该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为执行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很显然,判决是有约束力的,但执行方式保留给各成员国,这展示了欧共体在维护法律秩序与顾及成员国间寻求平衡的技巧。 (二)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 欧共体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中又以法、德的影响为大,因而在对欧共体机构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律设计上借鉴了法国行政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的经验,规定了欧洲法院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力和范围。 条约173条规定: “欧洲法院应当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审查由理事会、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议会单独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它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通过此条,在基础条约中就明确规定了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机构立法的审查权。 根据欧共体条约,允许对共同体机构行为提出四类诉讼:无效、拒绝行为、非法和损害赔偿。 (三)初步裁决管辖权 欧共体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共同行使欧共体的司法权,成员国法院管辖着大量的涉及欧共体法的诉讼。成员国个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个人或公司与成员国之间发生的涉及欧共体法的纠纷只能在成员国法院解决,这就必然引起欧共体法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因而欧共体条约建立了特有的初步裁决程序。 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 :“欧洲法院有权就以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1)本条约的解释; (2)共同体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与解释; (3)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如那些章程有此规定。 成员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类事项时,如认为对该事项的裁决是其作出裁决所必须的,则该法院可请求欧洲法院对此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参考文献: 法大欧盟法研究中心

7.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一、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理事会
其前身为部长理事会,《欧洲联盟条约》上改为“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在欧盟中居于中枢地位。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欧洲联盟的各项基本政策,以确保基础条约的执行和履行。在实践中,理事会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欧洲联盟的立法机构,它负责协调各个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指导欧洲联盟各个领域的工作和活动,制定欧洲联盟的方针、 政策和各种形式的法规; 另一方面作为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各成员国政府代表又分别代表各成员国维护本国利益。
2.欧洲理事会
又称首脑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组成。它是部长理事会的进一步发展,其职能是为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和方向,对政治合作及对与欧盟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针对欧盟中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欧洲理事会的决议必须通过部长理事会的程序才能生效。
3.欧盟委员会
这是欧盟的独立机关,由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17名委员组成。委员须有成员国公民身份,但以纯粹个人的资格接受任命,不听命于任何组织或成员国政府。其主要任务是:
(1)对是否实施欧盟法进行监督;
(2)对必要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3)在指定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并参与联盟立法;
(4)为实施理事会决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限,颁布法规。
4.欧洲议会
它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成员国政府或欧盟其他机构的任何职务。它不是以各成员国的国家为单位,而是以横跨几个国家的政治集团为单位进行独立的议事活动。在形式上,欧洲议会是欧盟最高议事机关和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拥有的权力十分有限。从其发展来看,其权力逐渐加强,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欧洲联盟还设有货币委员会、审计院等几十个机构从事专门性工作。《欧洲联盟条约》新设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与区域委员会。

二、欧洲联盟的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1.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
欧洲联盟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关税同盟。通过关税同盟,使各成员国调整立法,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消除成员国之间在相互商品贸易中的各种障碍,实现的所有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人员、服务和资本)在欧洲联盟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而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统一对外贸易法的基础。其特点是:以统一的欧洲联盟关税领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员国的关税领土;对内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中的一切关税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实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外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中各成员国建立统一标准的关税制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人员自由往来、劳务自由提供、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人员自由往来的制度在欧洲联盟已经基本实现。 目前, 欧洲联盟内部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本有:直接投资、不动产投资、汇回本国的利润、短期和中期商业信贷等。
2.欧洲联盟竞争法
竞争法是欧盟共同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十分广泛,从专利、商标到价格歧视、倾销乃至企业的合并与集中等。归纳起来主要是三方面的禁止: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规定企业间任何影响到联盟内部贸易的,以及妨害、限制或破坏竞争的协议或一致行为的措施,一般都在被禁止之列,个别的可除外。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规定任何不正当地利用一种支配性地位和干扰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行动都是禁止的。
(3)国家援助的禁止。 成员国援助或授权援助一个企业或一种商品的生产,导致或可能导致破坏竞争的都是禁止的。但某些特殊原因的援助例外,比如给予消费者个人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援助,用以弥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的援助。
3.欧洲联盟反倾销法
反倾销问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属于竞争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禁止成员国通过商品倾销来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展和深入,欧盟反倾销法已经形成了以条约规定为基础、以理事会条例为主干的完整体系,主要针对第三方国家所实施的倾销行为,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根据有关条例,反倾销案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外国产品在欧洲联盟市场确有倾销事实;
(2)这种倾销给欧洲联盟工业造成损害;
(3)对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 包括农产品,但不包括服务贸易。
4.欧洲联盟公司法
欧盟公司法由欧盟基础条约的有关条款、欧盟有关机构的立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组成,但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不同甚至相抵触的公司法是欧盟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到目前为止,欧盟公司法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仍然是理论多于实践。
5.欧洲联盟对外缔约权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欧洲联盟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对外交往和缔结条约的权力。欧洲联盟的缔约权有两方面:
(1)明示缔约权: 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明确赋予欧洲联盟在一些特定事项上缔结条约的权力,包括为实施共同商业政策而缔结的关税和商业协定;同那些与某些成员国具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签订的联系关系协定;同联合国的组织、专门权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合作协定等。
(2)默示缔约权: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逐步确立。
关于欧洲联盟的缔约权限,欧洲联盟拥有专属权限和共有权限,在欧洲联盟享有专属权限的领域,成员国不再有权缔结与欧洲联盟行使的明示或默示权力明显或潜在发生冲突的条约。

三、司法制度

1.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根据欧盟基础条约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保证欧洲联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证在解释和适用欧洲联盟法律过程中的法律统一。
(1)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推选其中一人为院长,并由9名检察官(即公设律师、法律顾问或合法性代理人)协助工作, 下设1正2副3名书记官组成。法官和检察官任期6年,院长任期3年。
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其他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计酬或不计酬的其他职业。检察官的工作独立于法官,他们不代表欧洲联盟也不代表任何成员国,只为公共利益代言,其意见对法官具有重要影响。
(2)欧洲法院管辖权,包括:
①先予裁决的权力。先予裁决权指欧限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的解释、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释,或者其他机构的章程的解释问题进行裁决。这一程序适用于成员国法院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审理的涉及到欧盟法解释的案件。在此,欧洲法院行使的职能相当于宪法法院的职能。
②受理委员会或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事实进行审查,直至宣告违法行为的存在。
③受理对欧盟机构提起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应当事人请求,对欧盟机构的法令和其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欧盟法,从而在法律上制约欧盟各机构管理联盟的行政行为,欧洲法院在此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
④欧洲法院同样具有普通法院的职能,有权受理纯司法性质的案件。它有权审理非契约上的损害赔偿的纠纷,以及联盟机构与其雇员的雇佣契约上的纠纷。
2.诉讼程序
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应遵循的法定正常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1)书面程序。 这是由原告提出诉状开始的第一阶段。法院书记官将诉状及有关资料送达被告后,被告在一个月内应提出答辩。对此,双方可反驳和再答辩。然后书面程序结束。
(2)预先调查。 这一阶段,涉及到对事实问题的认定,由法院决定需要哪些证据。收到诉状后,法院院长即指定法官担任审判长,相应法庭负责审理,并同时指定检察官。法官着手审理,并进行必要的开庭、调查取证、鉴定等。全部调查取证完毕,院长决定下一程序开始的日期。
(3)口头程序。 相当于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由院长主持。审判长宣读报告后,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询问, 检察官宣读意见书。
(4)判决。判决由法官秘密评议后作出,以多数法官意见为准。判决当众宣读,自宣告之日即起生效。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欧洲法院对其判决没有直接执行的权限;但由于欧盟法规定了有关成员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成员国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判决基本上得到了履行

8. 什么是欧盟指令

各成员国政府有责任将本国的法律与指令取得协调一致,与指令有冲突的现行国家法律都应撤消。欧盟颁布指令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实现产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指令主要规定了与健康和安全有关的基本要求,对于电气产品,还规定了电磁干扰和抗干扰的要求。 编辑词条 欧盟协调标准 “欧盟协调标准”是指由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标准。1999 年以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机构下了26 个标准化委托书,其中13 个与新方法指令有关。CEN、CENELEC 和ETSI 制定“协调标准”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 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规定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的标题和代号必须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标准,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标准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根据欧盟网站资料统计,截止 2002 年底,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协调标准已有2000 多个。如:低电压指令(Directive 73/23/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 600 多个,建筑产品指令(Directive 89/10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 50 多个,机械安全指令(Directive98/37/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 400 多个,电磁兼容指令(Directive89/33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0 多个,医疗设备指令(Directive 93/42/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200 多个,燃气设备指令(Directive 90/396/EEC)涉及的协调标准有95 个,无线电通信和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9/5/EC) 涉及的协调标准有180 多个。、 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初探 作者:张丽莉 孟冬 崔路 王力舟 来源:中国标准化 日期:2006-3-7 16:10:20 1.引言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 协定》)所管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任何一个经济体在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时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三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当然,针对货物贸易中的不同对象,基于各经济体不同的贸易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三要素的作用不是并重的,而是各有其侧重。自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创立欧洲单一市场始,到现在建成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欧洲联盟的过程中,欧盟已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其中三要素具有协同作用的典型特征。本文旨在通过对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构成和三要素对具体货物贸易对象的应用的剖析,阐明一经济体在构建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时,必须对三要素给以同样重要的战略地位,统筹兼顾各要素的发展规划,并使之在统一的有机整体中发挥协同作用,方能在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科学水平的同时,跨越和打破其他经济体依托技术性贸易措施构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其对经济贸易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 2.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在建立欧共体初期,各成员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目的,自行制定了符合本国经济利益和科技发展水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使得欧共体内部缺乏协调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导致欧共体成员之间贸易的种种不便,阻碍了单一市场的建立。建立协调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体系,从而在欧共体内部构建统一的市场,促使贸易便利化一直是欧共体努力的方向。从 60 年代初起,欧共体就开始了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的制定工作,从旧方法指令到新方法指令,辅之以欧洲协调标准以及使合格评定模式规范化的“全球方法”的制定,在欧盟内部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成熟和协调化的、涵盖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与合格评定程序体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2.1 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 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欧盟的立法权,而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 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四个基础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包括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正式批准的文件颁布在每个工作日出刊的《欧盟官方公报》的 L 卷上: -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适用性。条例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它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须经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三读批准后方能颁布实行,条例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转化成本国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把有关立法纳入欧共体法律的条文,它只能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指令的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期限使其转化为国内法律,成员国在实施指令的同时必须修订或废除与指令有悖的国内法律。 -决定(Decisions)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针对特定成员国或所有成员国发布,也可以针对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发布,还可针对进口自欧盟之外经济体的具体产品。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是针对个别、具体、确定的群体、个人或事件。 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决定等形式出现。 欧盟技术协调指令的制定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因此其技术协调指令也分为两种类型。 -旧方法指令(0IdApproachDirectives):1985 年前的技术协调指令通常对产品的规格和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规定,要求成员国完全执行。按照这种方法制定的欧盟指令主要集中在药物、农药、食品添加剂和机动车辆等领域。这在三要素协同作用机理的理论研究中,可归为“规定型技术法规”。规定型技术法规是指确定了达到特定结果方法的一类技术法规,它确定了要达到特定结果的方法,其焦点集中在达到目标的惟一途径上。因此,规定型技术法规的最大特点是其具有方法上的确定性。 -新方法指令(NewApproachDirectiyes):1985 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85/C136/01),建立了以新方法指令为主体的较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新方法指令的特点是只在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制定基本的、强制性的要求,达到指令目标要求的途径是多方面的、有选择余地的,而对指令要求的符合程度则由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予以判定。在 j 要素协同作用机理的理论研究中,这种类型的技术法规可归为“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功能导向型技术法规以精确的术语规定了要达到的目标,但允许通过对实体本身进行调控来确定其达到结果的方法。 2.2 欧盟的标准体系 欧盟标准体系的特点是与其技术法规紧密相连。欧盟技术法规的制定仅限于产品在欧盟统一大市场中流通时所必须符合的保证安全、健康、消费者保护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并不对符合要求的具体途径做出强制性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境内销售和使用,至于如何使产品符合指令中的基本要求的,并没有列出具体的技术细节,而是通过发布“协调标准”(EN)的方式为制造商和进口商提供指导。欧盟委员会授权区域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 ETSI)承担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欧盟指定领域的协调标准的制定通常由这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完成,它们为欧盟成员国及其统一市场的贸易利益提供技术支持。 协调标准的制定以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为基础,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协调标准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要求”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一种工具。目前,依据新方法指令的 基本要求制定的协调标准达2000 余项,《欧盟官方公报》不定期地公布与相关指令相适应的协调标准题录。但这些协调标准在新方法指令中仍然保留其自愿采用的性质,它为生产企业正确实施新方法指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然而,指令往往又赋予协调标准特殊的地位,也就是凡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可以被推定为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这就为欧盟以功能导向型为主的技术法规的有效实施搭建了平台。借助协调标准,欧盟技术法规达到其既定目标。这种符合性推断,使得欧盟各成员国的生产商和拟向欧盟出口产品的其他国家的生产商以采用欧洲协调标准为达到欧盟相关指令的首选措施。 2.3 欧盟的合格评定体系 为了使其技术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欧共体理事会于 1989 年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该决议提出了合格评定的总体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用以确定产品对技术法规和协调标准要求的符合性,保证并提高投放市场的产品质量。1993 年欧共体理事会又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各阶段的模式和 CE 合格标志的贴附及其使用规则的决定” (93/465/EEC),该决定对合格评定全球方法决议进行了补充,规定了新方法指令巾将要使用的合格评定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同时还对加贴和使用CE 标志的规则做出规定。 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细分为8 种基本模式和8 种派生模式。这些模式依据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例如设计、定型、完全生产)、有关评定的类型(例如文档审查、型式批准、质量保证)和承担评定的主体(制造商或指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依据这些模式,合格评定活动以第一方(制造商)或者第三方(欧盟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因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向各成员通报其名录而被称为NB 机构,即NotifiedBody)为基础进行。 欧盟在每一项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对所涵盖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并依据产品的危险程度,要求采用不同的合格评定方法。指令中提供的合格评定模式为制造商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NB 机构依据每个相关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前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 3.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三要素的关系 3.1 三要素的主要区别 3.1.1 措施制定主体 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的。欧盟的技术法规是由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依据基础条约授权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标准是由非政府部门的标准机构制定的。欧盟的标准是由CEN 和CENELEc 等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技术文件。 合格评定程序是评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程序文件,它既要评定产品对标准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评定对技术法规的符合性。对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部门往往与技术法规的制定部门具有相同的层次。在欧盟及其各成员制定的技术法规中往往既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又规定了产品如何符合这些要求,成为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混合体,欧盟的新方法指令就是这样。因此,欧盟在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也是由欧盟理事会制定的。 3.1.2 强制性与自愿性 技术法规和标准在法律效力上不同,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则是自愿遵守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技术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指令形式出现,是必须强制执行的。 标准是自愿遵守的技术文件,标准管辖范围内的产品供生产企业自愿执行该产品的相关要求。根据欧 盟指令98/34/EC 中的定义,欧洲标准是“欧洲标准化组织为满足非强制性重复或持续运用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规范”,说明了欧洲标准的自愿性质。 合格评定是据合格评定程序进行的符合性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是用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操作程序,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这取决于其所评定的对象和技术法规及标准中对相应对象的要求。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形式出现的就是强制性的,如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标准形式出现的就是自愿性的,如标准化的检验测试方法。合格标志则是产品对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证明。 3.1.3 表现形式 技术法规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技术文件的总称,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既包括欧盟层次的法律、条例、指令、决定等,也包括欧盟各成员国的技术法规。 标准是供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技术文件。在欧盟包括欧洲标准、新方法指令中的协调标准,也包括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以及其他欧盟内标准机构制定的标准。 欧盟在其新方法指令中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现为合格评定的8 种基本模式和8 种派生模式以及它们的组合。 3.1.4 约束范围 技术法规和标准都是对产品的特性、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进行约束,也可对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进行约束。但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除上述约束之外还对适用的管理规定进行约束。 技术法规和标准规定了对产品的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产品符合这种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是对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约束。 3.1.5 对贸易的影响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不同。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以及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由于其具有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使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更大、更直接,是最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未通过强制性合格评定的进口产品不得入境;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而那些与标准不一致的产品则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只是由于与当地的标准不符,可能影响其在市场中占据的销售份额。 3.1.6 透明度要求 《TBT 协定》对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要求是相同的,而对标准的透明度要求有所不同。拟议中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需在其正式批准与实施前向 WTO 秘书处通报,而对于标准,《TBT 协定》只是要求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 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包括其名称和地址、正在制定的标准及前一时期已采纳的标准。 为履行《TBT 协定》的透明度义务,设在欧盟委会企业总司的欧盟 WTO/TBT 咨询点负责向 WTO 秘书处通报欧盟境内的技术法规草案与合格评定程序草案的基本情况,而欧洲标准化组织负责向ISO/IEC 信息中心通报欧洲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计划。 3.1.7 可协调性 标准具有相对统一的、固定的特性,在理论上是可协调的,在实践上也能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致,如欧洲协调标准、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区域标准化机构的标准都是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技术法规缺乏这种统一的、固定的特性,常常因国家与文化特性的差异而不同,而且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因而是不可协调的。合格评定程序亦因国家与文化特征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不可协调的。但是,《TBT 协定》鼓励各成员之间通过签署相互认可协议(MRA)来承认对方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以避免重复检验,从实际意义上讲,这对于双方的合格评定程序起到了一种协调的作用。 3.2 三要素的主要联系 3.2.1 内容上的相关性 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三要素以产品为纽带联系在一起。内容上,技术法规和标准二者都是对产品的特性、过程和生产方法做的规定,也可包括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而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包括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以及它们的组合。但是合 格评定程序的实施是有针对性的,在实施合格评定的过程中,必然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具体内容发生直接的联系。 3.2.2 措施制定的理由 制定措施如果是出于相同的理由,即出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等原因,则《TBT 协定》规定,WTO 各成员有权针对产品制定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或自愿性的标准,以及确定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 3.2.3 措施制定的基础 《TBT 协定》鼓励各成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亦鼓励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所以说,国际标准是制定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技术支撑。 3.2.4 措施的作用 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都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一种形式,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积极作用,但当其被用作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工具时,则都会对贸易产生壁垒作用。出于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利益的目的,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时会变成不合理的贸易壁垒的工具,例如歧视性的技术法规、过于苛刻的标准、过于烦琐的合格评定程序等,都会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从以欧盟为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个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中,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要素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协同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一个综合、立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但是,WT0 各成员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政治、历史、文化传承方面的差异,很多成员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或是在构建的过程中没有达到各要素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而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以其结构上的完整性、发展上的成熟性、各要素间的协调性等特征,为 WTO 各成员构建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分析与探讨 发布时间:2009.11.05 新闻来源:冷热冲击试验箱|高低温冲击试验箱-众志冷热冲击试验机厂 浏览次数:0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分析与探讨 欧盟规范管理体系是由欧盟技术法规、新方法指令、欧盟协调规范、欧盟的合格评定顺序构成的欧盟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 即商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满足的保证健康和安全的基本要求。而欧洲标准化机构的任务是制定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相应的技术规范 ( 即“ 协调规范 ” 符合这些技术规范便可以推定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凡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涉及平安、卫生、健康及环境保护等产品,欧盟规定。都必须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顺序,并加附 CE 标志后方能进入欧盟市场。产品一经加附上 CE 标志后,便标明该产品符合欧盟新方法指令中关于安全、卫生、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可以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 1 欧盟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 然后再颁布实施。技术法规是指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 ; 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法规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然后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发达国家构筑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欧盟技术法规主要是以法令、指令决议等形式颁布实施的涉及平安、健康、卫生、环保等内容的强制性文件。 为减少内部自由贸易障碍 , 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统一市场建立过程中。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规范和协调其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同时为克服原有技术法规 ( 指令 ) 存在技术性要求过于具体、制定时间长、通过生效条件过高等缺点已不能适应欧洲经济、科技及贸易发展要求的问题 , 欧盟公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商品自由流通的法律框架内分清了欧共体立法机构和欧洲标准化机构之间的职责。 2 欧洲规范化体系及欧盟协调标准 同时欧洲规范化组织的规定,欧洲规范化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欧洲规范化委员会 ( CEN 欧洲电工规范化委员会 ( CENELEC 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 ETSI 欧洲各国的国家规范机构以及一些行业和协会标准团体。欧盟 “ 协调规范 ” 指由 CEN CENELEC 和 ETSI 根据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商议后发布的命令制定并批准实施的欧洲规范。协调规范制定的顺序是公开透明的并且建立在所有利害关系方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各成员国必需将协调规范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规范。协调规范会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制造商的产品只要符合由官方公报公布、且已被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协调规范,即可推定该产品符合相应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执行协调规范是一种自愿性行为,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用任何其他技术方法来确保符合基本要求。 欧盟技术法规和标准概况分析与探讨 3 欧盟的合格评定顺序和 CE 标志 以及它综合顺序。合格评定顺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2 大类 合格评定顺序是指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关要求的任何顺序。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程序。: 即产品认证; 1 对产品的平安、功能特性等进行的实验室检测顺序。 即所谓体系认证。其中, 2 由国家认可机构对企业或他组织机构内部质量管理或环境管理等进行的认可顺序。产品认证又分为平安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平安认证是强制性的合格认证和体系认证是自愿性的机器在投放市场时,必需附加 CE 标志,以表明该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的法规及标准 字号:小 中 大 2008-04-15 近年来欧盟对纺织品实施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提出越来越严格的生态要求和社会责任问题,陆续发布的包括禁用染料和其他化学品的法规已形成欧盟所有成员的统一行动。欧盟是浙江省纺织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为此,有必要对欧盟有关生态纺织品法规及技术标准的信息有个全面的了解。 1、欧盟67/648EC 指令 欧盟于1997 年发布67/648EC 指令,是一个欧盟国家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与当时德国政府的法规不同的是增加了邻氨基苯甲醚和氨基偶氮苯,共22 个致癌芳香胺。 2、欧盟2001/C96E/18 指令 欧盟于2001 年3 月27 日发布了2001/C96E/18 指令,该指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列入控制范围的纺织品。该指令还规定了三个禁用染料的测试方法,致癌芳香胺的检出量不得超出 30mg/kg。三个检测方法为:35LMBGB82.02-2-1998(纺织日用品),B82.02-3-1997(皮革),B82.02-4-1998(聚酯)。该指令列入的致癌芳香胺中减去对氨基偶氮苯,只有21 种。 3、欧盟2002/61/EC 指令 欧盟于2002 年7 月19 日发布了2002/61/EC 指令,对氨基偶氮苯重新列入致癌芳香胺,并对它的测试方法进行了评估,重申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量为 30mg/kg,并对禁用偶氮染料在所有成员国于2003 年9 月11 日开始实施。 4、欧盟2003/3/EC 指令 欧盟于2003 年1 月6 日发布了2003/3/EC 指令,重申了 67/648/EC 及2001/C96E/18 法令,并禁用一种蓝色着色剂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该蓝色着色剂是两只酸性金属络合染料的混合物,分为:611-070-00-2 及EC.NO.405-665-4;前者为 CAS.NO118685-33-0。 欧盟关于因致癌芳香胺而涉嫌禁用染料的法令滞后德国政府法规和Oeko-Tex standard 100 标准。根据目前情况,全面禁用涉嫌染料已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全面展开,因此,禁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行动。 5、欧盟的生态标签Eco-Label 欧盟的生态标签是由欧盟执法委员会根据 880/92 法令建立的。申请该标签纯属自愿行为,企业希望借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培育自己的市场,也有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 最早的纺织品标准Eco-Label 是根据1992 年2 月17 日欧盟委员会 1999/178/EC 法令而建立的。2002 年5 月15 日公布了欧盟判定纺织品生态标准的新标准。它分为三个主要类目即纺织纤维标准、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使用标准的适用性。

9. 欧盟规则是什么

欧盟经济正处在大变革中。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中,欧盟已经取得重要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今后一、二十年,将是欧盟社会经济发生巨变的时期。变革中的欧洲经济需要正确的评估。本文试图在这方面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
一、欧盟经济发展态势
从短期看,进入21世纪后,由于受美国经济衰退等影响,2002年欧盟经济估计只增1%不到。但从一个较长时期看,欧洲维持上世纪90年代平均2%左右的增长速度,问题并不大。今后十年,欧洲经济增长速度超过美国的可能性不大,但美欧经济增长速度差距将缩小。
欧盟经济增长速度不如美国,但发展比较平稳。通胀率一般低于2%。财政赤字占预算的比重控制在3%以内。内债占GDP比重低于“马约”规定的60%。投资收益率一般在3-4%。今后,在个别年份,上述个别指标可能会突破。欧盟东扩后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可能性更会增大。但今后十年,欧盟经济大致会维持平稳的增长。21世纪,欧洲是世界经济保持平稳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关于统一市场建设
迄今为止,欧盟在统一市场建设方面已经取得决定性的进展。欧盟基本上建成了统一的内部市场。1999年1月1日欧元问世和2002年2月欧元进入流通领域,使一体化进程得到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看到,欧盟统一市场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欧盟统一市场至今并未全面形成。
1958年欧共体成立后,在一个很长时期中,它的主要精力放在关税同盟的建设和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上。到20世纪80年代中,欧共体在这两方面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它仍然是12个独立存在的、分割的市场。
1985年6月,欧共体通过了《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制定了1992年底完成统一内部市场的计划。同年12月,欧洲理事会又拟定《统一欧洲文件》,把1992年完成建设统一市场目标,以修改和补充罗马条约的形式写进了罗马条约,使统一市场的建设获得了法律上和组织上的保证。欧共体还制定286项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来消除阻碍货物、人员、劳务、资本在12国间自由流通的各种非关税壁垒。截止1992年底,这些立法已有95%获得通过,其中85%已转为成员国的立法。(注:伍贻康、周建平主编:《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比较》,1994年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06页。)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宣布1993年1月1日建成统一的内部市场,基本上拆除了阻碍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通的非关税壁垒。随着欧共体发展成欧盟,特别是统一货币欧元的问世和正式进入流通领域,标志着欧盟在建设统一的内部市场方面取得历史性突破。
但是,欧盟全面的统一市场并未建立。
其一,欧委会2001年4月17日发表专门报告,对15个成员国按统一市场目标改革市场机制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在可量化的36个项目中,仅有20项,即占55%的项目能在2001年6月前按预计的时间完成。(注:转引自裘元伦:《欧元的前景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2001-2002年世界经济年鉴》。)另据欧盟有关机构统计,在欧盟1339条“统一市场规则”中,目前只有70%被所有成员国按规则作了转化,尚有30%未成为成员国国内立法。即使已经转化为国内立法的,真正实行和贯彻也还需要时间。
其二,根据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首脑会议做出的承诺,欧盟要到2003年才在成员国之间开放电信和电力市场,在这两个领域实行统一的规则和法规。
其三,里斯本首脑会议还规定,2005年建成统一的金融和资本市场,在这之前先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委员会”,而目前在欧盟内部有40多家金融监管机构。(注:郑秉文主编:《2001-2002年欧洲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51页。)它们各自为政,使统一的金融市场难以形成。
其四,目前欧盟内部还没有统一的劳动市场,各国的养老金等制度并不统一。劳工要能充分自由流动必须无论到哪国工作,都能与该国劳工享受同等的权利及医疗、退休等社会保障。目前,在欧盟内部这方面的问题还很多。
其五,在企业层面上,目前欧盟成员国的利润税等制度远未统一。2002年6月笔者在布鲁塞尔访问时,欧盟的学者曾出示一本厚厚的有关欧盟怎样实施利润税的新书,书中提出了各种有关未来统一利润税的实施方案,并认为这些问题不解决,真正统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最终形成。
现在看来,欧洲建立统一市场的过程远比原先设想的复杂。统一市场不是某年某月某一天建成的,它也不是哪一天宣布建成就建成了。这是一个动态的整合过程。欧洲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展现出来的。
三、欧元的作用
1999年1月1日欧元问世之初,人们预料,欧元很快将挑战美元,从而结束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权地位。但之后,欧元对美元汇率一直走低。这时人们又对欧元问世的作用及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提出各种各样的怀疑。这些意见都有失偏颇。
欧元问世和进入流通领域对于国际经济和政治,特别是对国际货币体系,有着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它使国际货币体系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2001年,用欧元结算的对外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15%左右,欧元占世界官方外汇储备的比重超过12%。2001年第一季度,欧元对美元的比价虽然处于低位,但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额中,欧元债券约占47%,超过美元债券所占比重。这是在欧元问世前,任何欧洲国家货币都无法做到的。
但推出欧元首先并不是为了同美元争夺国际货币体系的领导权,而是为了欧洲一体化的内在需要。因此,评判欧元成败得失,不应首先看它对美元的汇价是上升还是下降,而要看它在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建设。欧元问世和进入流通领域巩固了统一市场的建设,增强和提高了欧洲市场的统一性质和程度。它也有助于建立统一的欧洲金融市场;
增强了居民对欧洲统一的认同感。欧元进入流通领域就是进入了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欧洲公众普遍认为:“欧元让我们深感自己是个欧洲人。”这种认同感对于进一步促进欧洲的一体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消除了欧元区各国之间的汇率风险,成为欧洲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稳定因素;
进一步促进了欧元区国家物价的趋同,加强了欧盟内部的公平竞争。欧元区国家的商品使用欧元统一标价后,消费者可对区内12国的商品价格直接进行比较,这既会促使生产要素在区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又有助于各国商品价格的逐步趋同,有利于在欧盟各国间进行公开和公平的竞争;
促进了欧元区国家旅游业的发展,节省了大量的货币兑换费用。
欧元问世和投入流通对欧盟经济的上述作用,从本质上看,并不受欧元对美元汇率变动的影响。无论欧元对美元是升值还是贬值,欧元问世对欧盟经济的上述作用都继续存在。欧元问世后,它对美元的比价一度曾步步下跌,但欧盟内部却相当平静。欧元的国际地位也没有因为欧元对美元汇率的波动而有明显变化。1999-2001年,欧元对美元的汇率最低时曾跌到1欧元兑换0.82美元的水平,但它并没有改变欧元作为国际主要货币之一的地位。何况欧元对美元的比价并不是一直走低,2002年即呈升势,1欧元兑换1个多美元。用欧元结算的对外贸易额,总的说来,还出现了扩大的趋势。迄今为止,欧元问世并不久。它需要有一个成长的过程。欧元挑战美元只是时间的问题。过多地强调欧元对美元汇率的升降,或完全以此为标准来评价欧元的国际货币地位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四、欧盟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欧盟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在一点,就是增速不高,活力不足。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1.社会经济体制在强调公正和公平的同时,对效率注意不够
欧盟各成员国中,德国一直被认为是欧洲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竞争制度视为核心和支柱。社会市场经济的奠基人艾哈德强调,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内在的要求”。(注:参阅顾俊礼:《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武汉出版社,1999年,第一章;维·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路·艾哈德基金会出版,第二章。)与此同时,社会市场经济又强调经济政策应对“经济”和“社会”予以同等的重视,强调用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平衡自由竞争和按资分配带来的社会不公平。1997年6月16日,欧盟15国首脑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特别将实现“就业与公民权利作为欧洲联盟的核心任务”,认为这是欧盟的“基本宗旨”之一。(注:参阅杨伟国:《欧元生成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78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欧洲国家普遍存在社会福利措施过多、福利负担过重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欧盟的社会福利费用占GDP的比重平均高达28%,其中1999年德国为33.7%,1998年瑞典为33.3%,法国为30.5%,丹麦为30%。(注:转引自裘元伦:《欧洲的改革:理论解析与实际进展》,2002年2月。)法国国际关系研究所的研究人员说:“过去20年,法国5个人工作养活一个人,现在是一个人工作要养活2-3个人。人们一旦失业,初期得到的补贴和工作时得到的相差无几。一年之后也还能得到工资的60%。全法国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宅补贴。有的时候,一个人不劳动反而比劳动能得到更多的收入。”结果如同英国首相布莱尔所说,他们“只知道从福利国家领钱,而对他所处的社会却毫无责任心”。
2.宏观调控不力
货币政策是欧盟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欧盟强调,货币政策“不应为短期经济目标服务”,而要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这也是欧洲央行坚持的政策方向。根据“马约”的规定,欧央行是一个独立于欧盟其他机构和各成员国政府的独立机构,其人事任免、运营操作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目标是维持成员国“物价的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
应当说,迄今为止,欧盟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机制是在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的,这种状况必然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欧盟对经济的调控,目标首先是为成员国经济达到一个入盟的共同标准服务,否则便难以把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宏观经济政策各不相同的各成员国纳入到欧洲联盟中来。这时如果去强调增长速度,必然会使成员国之间的差别进一步扩大,为欧盟的建立平添更多困难。因此,各成员国必然要压缩财政支出,限制财政在刺激经济增长方面起的杠杆作用。从长期看,从根本上看,稳定有助于经济的增长,但从短时期看,对稳定的严格要求会制约对经济的投入,限制增长速度的提高。二是调控的效率不高。欧盟层面的宏观调控同各成员国不同的利益要求之间的矛盾,使成员国常常不去执行欧盟的有关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控的效率,最终影响经济的增长。2002年7月20日,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说:“目前欧盟的经济制度存在漏洞”,“即使欧委会通过财长会议做出的决议,也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他认为,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注:新华社柏林2002年7月20日电。)
3.科技投入不足,内部的科研合作亟待加强
欧盟与美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差距,在相当程度上是二者在科技投入和科研合作方面的差距造成的。欧盟委员会负责科研的委员菲·比斯坎指出,欧盟对科技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美国和日本。欧盟各成员国对科研的平均投入只占GDP的1.8%,而美国和日本的科研投入已分别占GDP的2.8%和2.9%。欧洲科技界流行一种说法,法国科学家从巴黎到德国慕尼黑的实验室去工作,比到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去工作更为困难。如何联合和集中整个欧盟的科研力量,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的重视程度是摆在欧盟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注:新华社巴黎2000年2月26日电。)
4.劳动市场僵化既影响雇主,又影响雇员的积极性
欧盟各国普遍存在比较强大的工会组织。雇主一旦聘用了一个工人,很难轻易解雇他。员工的工资一般是由工会和雇主协会通过“自主谈判”决定的,政府不予干预。因此,雇主在雇用人时非常慎重,这就影响了就业机会的增加。雇员一旦受雇,不太担心被解雇,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
5.德国为“统一”付出很大代价,削弱了欧盟经济增长火车头的作用
德国每年为东部地区的重建付出的开支占GDP的5%。德国经济部的克劳斯教授认为,今后10-15年时间内,德国仍要为消化西部地区付出沉重代价。目前德国东部地区的年轻人在大批地向西部地区流动,结果东部地区“人空为患”,西部地区就业形势却变得格外严峻。在欧盟其他成员国中也存在形式不同的结构性失业现象。这是欧盟失业问题难以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6.统一内部市场的建设既有利于出口,又有影响竞争力提高的另一面
欧洲统一市场的建设为各成员国企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内部市场,从而有利于欧盟经济的增长,但长期地过分依赖地区内部市场,又限制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7.政府对企业约束过多,影响企业积极性的发挥
欧洲国家是以高福利和高税收著称的。高税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居民个人征收的税收税种多,税率高。如2000年底,法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高达54%。二是企业的税负重。如上世纪末,法国的企业税达37%,意大利为41.3%。(注:转引自裘元伦:《欧洲的改革:理论解析与实际进展》,2002年2月。)税负重影响了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欧盟未来改革问题
20世纪后半期,欧洲主要做了一件事,就是进行了一体化建设。21世纪上半期,欧洲面临三件大事:东扩、深化政治和经济的一体化建设以及内部改革。三者之中,内部改革是基础。
从目前情况看,欧盟的改革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这场改革是由上而下推动和进行的,核心是要解决欧盟体制缺乏活力的问题。
半个世纪以来,欧洲在一体化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但它始终没有解决欧洲社会惰性大,体制缺乏活力的问题。它使欧洲在新的世纪里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正是这些困难和问题迫使欧盟把内部改革问题进一步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
2000年,欧盟在里斯本召开首脑会议,制定了欧盟的社会经济发展远景规划。2001年3月,欧盟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特别首脑会议,讨论如何落实里斯本会议制定的远景规划。会议认为,为了落实里斯本会议定下的战略目标,欧盟在现阶段必须在就业、经济改革、科研和技术创新以及增强社会凝聚力等4个方面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这些问题涉及欧盟必须进一步建立或改善一系列有关的制度、标准、机构、法律和政策,并传递和落实到各成员国。为了进一步建立统一的市场机制,欧盟在1999年召开的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上已经制定了一个五年计划。2000年里斯本首脑会议又制定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要求各国逐项加以实施。
第二,改革的覆盖面很广。这是一场全面性质的,而不是局部性的改革。
欧委会主席普罗迪在解释欧委会提交给2001年3月斯德哥尔摩首脑会议的建议文件时说,尽管欧洲的失业率有所下降,但在欧盟范围内仍有1400万人没有工作;尽管共同市场已存在许多年,但电信、能源、运输、邮政和政府采购等关键领域的统一市场仍远未形成;尽管欧盟的高新技术投入已较前有较大增长,但与美国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尽管成员国经济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但贫困和发展失衡现象仍在欧盟范围内继续存在。斯德哥尔摩特别首脑会议确认,要解决这些问题,欧盟必须在全方位开放劳动力市场等十个方面采取措施。这些措施既涉及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又涉及社会问题的改革;既涉及生产领域的改革,又涉及服务和金融等部门的改革,既涉及宏观层面的问题,又涉及企业层面的许多问题。这是一场带有全面性质的改革。21世纪,欧盟企业改革的重点不在于把尚剩的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而在于放松政府对私有大中型企业的限制和约束,鼓励企业去建立各种激励机制,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改革的幅度较大,涉及了一些多年积累的深层次问题。
比如在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方面,欧盟有些国家,除法定养老金外,开始重视建立私人补充养老金。在农业问题上,2002年7月10日通过的改革方案,被称为是一项“彻底”的改革计划。多少年来,欧共体的农民一直是按农业产量领取补贴的。改革后将停止这一做法,改而采取固定的补贴额,农民享受的直接补贴将和农业产量脱钩。
六、关于欧盟的发展前景
欧洲要走自己的路,建立一种既非美国式的,又非传统欧洲模式的资本主义。
欧洲的资本主义历来被称为“社会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以别于美国的“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欧洲在改革,但不会根本放弃欧洲的价值观和社会发展模式。这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历史上,欧洲是资产阶级启蒙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以及科学社会主义运动的故乡和发源地。二战前的一段时间内,欧洲面临纳粹的“社会主义”和苏联社会主义的夹击。二战后初期,社会主义运动在世界各地的发展曾对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构成现实的威胁,“人民资本主义”等思潮在欧洲一度被广泛传播。社会民主党在欧洲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力量。这些都是欧洲不同于美国的地方。欧洲要改革,目的是革除欧洲社会和经济体制中缺乏朝气和竞争力的一面,而不是照搬美国的社会经济模式,全盘接受美国的文化和价值观。就拿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来说,欧洲也不是要摒弃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核心部分,而是要杜绝滥用,消除过度的社会福利负担,让“那些不尽其力、不尽其责的人……丧失他原来享有的社会团结,即国家资助的权利”。欧洲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需要一个长的过程。同一体化一样,改革会取得成功,但进程是曲折的。困难将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改革越深入,越要求各成员国向欧盟转移更多的国家主权和更多地触及各成员国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引起更多的矛盾和利益的碰撞。二是这样的改革是一种巨大的创新,在历史上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任何重要失误都会带来严重后果。三是欧盟正处在扩大的过程中。2002年12月,欧盟首脑会议决定接纳10个新成员国,这10个候选国业已完成入盟申请程序,并将于2004年成为欧盟的正式成员。新成员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加参差不齐。他们目前的总体水平还不如入盟前意大利等“南方国家”的发展水平。东扩将给欧盟带来新的困难。但东扩势在必行。预计今后10年内,欧盟将拥有27至28个成员国,届时欧盟的土地面积将达400万平方公里,人口5亿多,GDP超过11万亿美元。这将改写欧洲的政治版图,并对世界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