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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3 08:42:28

1. 外资企业印章审批依据

外资企业印章审批依据
1、[87]粤公发(治)56号,转发广东省公安厅工商行版政管权理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公安厅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84)粤公治260粤工商业(1984)95号,《关于工商企业刻制图章问题的通知》和粤工商(1987)24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华侨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印章,参照国内同类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格刻制,但中央不刊五角星,以示有所区别。其所属部门印章,一律用横径4.5厘米,坚径3厘米的椭圆形规格刻制。
2、粤办函[1993]614号,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等印章规格问题的复函。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式样和规格为:椭圆形,横径4.5厘米,坚径3厘米,中央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排,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据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2. 急需,机关印章管理制度,或办法,只要党政机关的。

1、党委印章由组织办保管和使用,政府印章、党政办公室印章由党政办保管专和使用,印章管属理员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若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2、党委印章、政府印章和党政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党委政府的行文、决定、人事任免、合同、项目、矿山开采、各类上报材料等重大事项用章由书记、乡长审签后办理,其他事项用章由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日常事务用章由党政办主任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3、印章管理员对盖章事项必须认真审定,不得随意盖章,若因随意盖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责任。

4、印章一般不准携带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携章外出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携带印章外出,必须做好领用登记,注明用章事由和用章时间,由经手人做好签领手续,并负责领用期间的一切责任。

3. 企业部门公章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
一 、总 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条: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第三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四条 :公司法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五条: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印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三、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章按部门职责分工,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定移交登记表。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八条 :印章损坏,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办公室将印章统一登记,收缴销毁。
第九条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盗或丢失,需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盖戳。对外重大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在盖合同专用章前,需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三条 :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违规用章。印章管理审批人必须书面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违规审批或运用权力压服印章保管人违规用章。印章管理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经济到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擅自私刻公司印章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七条 : 印章使用人不经批准,私盖印章的给予纪律处分;偷盖印章的给予除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履行职责不力,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给予除名,因管理不善,被他人偷盖印章的,给予行政处分,不经批准使用印章的,给予除名:因违规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4.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二) 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三) 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
(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
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
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当按第九条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全国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十五条 新办的期刊,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并应当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缴送样本。
第十六条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全国性期刊增刊由国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
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但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凡注销的期刊,由新闻出版局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5. 政府部门什么情况下可以盖章,什么情况下由负责人签字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谢谢!!!!!!

职权范围之内的对外盖章,像开个证明什么的,送达文书签字、盖章,但只在存根上签字;对内签字盖章,像上级部门报送报表等。个人理解

6. 跪求一份企业“财务用章管理制度”

公章及财务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1、XXX公司公章一律由公司会计保管。
2、票据章与行政回章分柜保管,共同用章需明确答登记。
3、凡需盖章的一般性文件、证明、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盖章;涉及重大事项的,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盖章;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盖章,否则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4、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公章的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内容及批准人进行记录。

7.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当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中央单位申请设立下列收费项目,属于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 (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公共事业类收费;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收费。 第九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专门面向企业的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的规定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当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通过本系统或行业的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考试收费; (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证照收费; (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注册、登记等管理性收费; (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检验、检测收费; (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其他收费。 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无权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收费以及中央单位的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已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未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其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未明确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其征收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省以下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 第十四条在收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收费项目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改,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新的规定执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收费项目不宜再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撤销,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程序撤销。

8. 电气线路审批制度和手续

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临时线路漏电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建筑施工、大型安装及生产现场因使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而临时拉接的电源线路。
第二章 临时线路范围
第三条 凡未按电气规范敷设的线路均属临时线。
第四条 为了建筑施工、设备调试及临时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而拉接的电源线属临时线路。
第五条 易燃易爆及火灾危险场所内未达到其相应防火要求的电气线路。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临时用电线路申请表》的审批、用电安全监督、用能监督及申报负荷的定量审核。
第七条 环境安全保障部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按工作职责负责临时用电线路的现场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安装。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理能源使用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临时线路的审批及施工
第九条 全公司范围内所有临时线路的安装、敷设均由环境安全保障部和制造部设备保全处按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其它单位无权施工。

第十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必须按《临时用电线路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并一式两份,报环境安全保障部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申请使用单位、环境安全保障部各留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外单位(相关方)在公司内从事工程施工时,需由项目发包单位协同填写《临时用电线路申请表》,交环境安全保障部批准后,由环境安全保障部或制造部设备保全处组织实施安装。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线路的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期限时,需到环境安全保障部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基建施工用临时线路的期限与基建施工工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审查合格后可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危险区域内(油漆存放间、油料存放间、化危品库、喷漆作业场所等易燃易爆场所),一般不得架设临时线路。
第六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敷设临时用电线路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 (一)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二)线路的架设,应选用电杆或者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跨越公路时不得低于6M。临时线与支承物间、线与线间应有良好的绝缘; (三)临时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等的距离应大于0.3米; (四)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线; (五)临时线路应设一个总开关,每分路应设臵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六)临时线必须绝缘良好,导线截面应与负荷相匹配; (七)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电表等应有防雨保护设施;
(八)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穿线管完好无变形、破损,电线无破损和金属裸露。临时线路与建(构)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潮湿、污秽场所的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
(一)未申报临时线路手续而拉接临时电源线的; (二)临时用电线路超期而未办延长手续的; (三)临时用电线路,不符合第六章要求的;
(四)利用临时用电线路窃用能源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 部门专用章的规定怎么定

对任何企业来讲,都需要具有公章,而公章作为公司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一定要加强管理。为了加强公司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需要制定公章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1、专项业务章(各部门用章等)由各专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公章的使用由各保管人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使用《公章审批单》。
3、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携章随同。
4、公章使用(公司红头文件除外),必须见《公章审批单》批准后公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5、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各专业人员审核并会签(合同、协议会签单),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人事行政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登记。
8、任何公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9、对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方可盖章。
10、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11、公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公章备案单位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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