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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1-13 05:50:12

㈠ 如何规范将来员额制检察官执法办案

检察官作为执法的主体,就必须具备执法者应有的职业素质和修养。而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包括知识结构、法学理论基础、执法水平和个人修养。

个人修养就是个人认识、情感、意志、信念、言行和习惯的修炼和涵养,是个人经历自我认识、自我解剖、自我教育和自我提高的过程后所达到的一种境界。个人修养包括道德修养、文化修养、党性修养、职业道德修养等。

一、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加强自身文化修养。

所谓“文化”,是人文文化与科技文化各学科的总和。所谓“修”,乃吸取、学习,为的是打下知识体系的基础。所谓“养”,是在“修”得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提炼、批判、反思乃至升华。

文化修养总的来说,则是对人文文化、科技文化中的部分学科有了解、研究、分析、掌握的技能,可以独立思考、剖析、总结并得出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的一种能力。只修不养,是只知道死读书的呆子。只养不修,则是热衷于主观臆想的狂人。

具有较全面的知识体系,在学习中思辩,不断完善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这就是文化修养的核心和标志。

检察官的文化修养是一具长期的过程。

1、作为检察官要加强学习,积累知识。

人文知识、科技知识、现代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知识都要广泛涉猎和认真学习,不断积累和丰富学科知识,改变自己的知识结构,为执法办案奠定坚实的基础。要改变检察官知识结构单一,只学习和注重法律法规知识而忽视人文、社科和现代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努力成为业务精通、学识渊博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2、作为检察官要在学习中不断实践、总结和提高。

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实践和运用。在实践中才能知道不足 ,在实践中才能发现问题,在实践中才能解决具体问题。通过实践才能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发现不足,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古人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就是这个道理。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反复过程,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身的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3、作为检察官要通过学习加强自身的品行修养。

检察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就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现代执法理念,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规范。

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忠诚是检察官的政治本色。

㈡ 如何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指导办案

一、坚持理性执法,必须转变执法观念,用理性的思维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内、坚持平和执法容,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用平等谦和的工作态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坚持文明执法,必须消除特权思想,不断提升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
四、坚持规范执法,必须强化队伍素质,不断完善执法规范化机制。

㈢ 如何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现象

当前,在检察机关的一些岗位和环节上存在一些执法不规范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法”的同时,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 1.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违规。笔者认为,一是要主动接受外部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和执法责任机制等。 2.用宪法和法律原则、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应做到“三个认真”:(1)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人性化执法,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不超越法律规定办案。(2)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掌握立案、逮捕、起诉、抗诉和不起诉条件,坚决防止错立错捕错诉。(3)认真实行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坚持重大案件依法适时介入,坚持疑难案件交叉阅卷、主诉检察官“会诊”案件,防止发生失误和以案谋私。 3.用严谨科学公开的方法强化和规范执法行为。(1)细化办案程序,防止执法随意性。尽可能减少外部因素对办案的干扰,尽可能完善内部各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漏堵缺。(2)科学分解各种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种岗位职责。(3)抓规范执法行为,应当从小处着手。(4)通过推进执法公开,来推进执法规范。 (作者为四川省容县检察院检察长)

㈣ 执法办案四个一律

公安机关办案将坚决做到“四个一律”: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严禁违反规定带出办案区讯问询问;

2、进入办案区后,一律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

3、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一律要有人负责看管;

4、在办案区内开展执法活动,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

(4)执法办案规范扩展阅读:

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设置情况。主要检查:

1、改造完成情况。

(1)办案中心建设或者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完成情况;

(2)办案区是否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

(3)办案区以及供违法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卫生间是否达到不得设置在二楼或者二楼以上的要求;

(4)办案区是否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功能室、区(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候问、辨认等)。

2、基本设置情况。

(1)办案区是否安装双向门禁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并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存放柜;

(2)讯问室、询问室是否规范设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座椅;

(3)办案区是否安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讯问室是否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3、安全隐患问题。

(1)办案区内各功能室、卫生间是否存在凸出的硬棱角、悬挂支点及其他可能被直接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门窗是否安装防护栏网等设施;

(2)讯问室、询问室的墙面、门窗是否作隔音和防撞处理,是否使用阻燃材料;

(3)办案区是否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㈤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宜斌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窗口,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其规范化执法水平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基层检察院如何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笔者认为要在执法能力、制度管理、信息化建设、自身监督等方面实现深刻转变,才能使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司法公正。一、提高执法能力,为执法规范化打好基础(一)端正执法理念。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司法实践中既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又要防止检察权的滥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检察干警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执法理念,不断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在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始终保持执法者应有的理性,坚持客观公正,慎用执法权力;始终以平和的心态对待群众,善于运用群众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耐心听取诉求,真心解决问题,诚心接受监督;始终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做到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作风文明;始终遵循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使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严格依法,每一个执法办案环节都合乎规范。(二)增强队伍素质。通过强化法律学习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指导相结合,学习教育和案例剖析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干警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同时,针对不同层次干警的执法需要和实践中遇见的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专题辅导讲座,及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交流执法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提高学习效果。积极鼓励、支持干警参加各类法律知识培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浓厚氛围。(三)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把检察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根据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切实提高发现违法犯罪、分析研判矛盾、侦查突破案件、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政策等法律监督能力。注重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情应对和引导能力,努力使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有质的提高。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在实践中锻炼。基层院要根据每个人的素质分配任务,为大家提供施展才华、锻炼提高的机会;干警要自觉的把岗位当作舞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真正通过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技术支撑(一)完善办案软件系统建设。通过设定精细化的办案流程,将案件受理、审查、侦查、出庭公诉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全部在软件应用上得以体现,把工作职权、责任和要求数字化、流程化,让执法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都能对应到软件中的具体步骤,实施执法全过程自动控制。对于违反办案流程的操作,办案应用软件将根据呈现出的数字特征的异样性而拒不实行,并发出警示信息,使办案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业务应用软件的程序性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二)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督查。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将每个办案人手中的执法信息,统一在网络化信息系统中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可以设置让不同用户根据查询权限的大小,查阅不同内容的执法信息。院领导或其他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管辖范围内的执法信息,既可以对案件办理的实体性内容进行督导,又可以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性、制度性内容进行监督,使执法过程始终处于规范、有序的程序之中。同时,这些存储的办案信息,可设定查询权限以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办案的相关信息,接受他们的监督,促进执法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三)加强执法信息的综合管理。以信息化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需要我们利用信息化的整合性特征,推动执法的一体化,强化宏观管理与指挥。如建立线索信息库,形成统一的线索资源,强化线索的调度和初查工作的管理;建立案件信息库,形成统一的案件资源,全面掌握检察机关各类案件的有关信息,加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建立执法人员信息库,形成统一的执法人力资源,便于调度精干力量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类执法信息资源,强化执法工作的上下领导、横向整合和对外协调,形成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整体合力,充分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执法工作中的内在要求。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制度保障(一)规范办案流程机制。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加强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职责范围,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同时,要注重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做到权责制定分明、内容清晰易懂、操作简便易行。(二)完善案件考评机制。规范办案行为,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必须建立科学、合理衡量办案质量优劣的质量考评标准,主要根据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综合评定,并细化为可供操作的具体指标,使其具体化和制度化。案件质量考评应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检查,即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件效率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事后监督检查,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三)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奖惩机制是执法工作好坏的一种直观体现。为了有效激发基层检察院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积极性,增强检察干警执法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奖惩机制。每月进行执法之星的评选活动,表彰优秀办案干警,激励办案干警自觉学习,增强执法办案水平。季度进行最差案件和最佳案件的评选,对办案干警形成压力,人人争取办好案。年终就所有干警在执法质量上进行评选,实行排名通报。对规范化执法工作执行到位、落实好的干警在职级、职务上给予优先考虑;对规范化执法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干警给予批评、教育,激发干警的上进心,促使全体干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四、强化自身监督,为执法规范化提供执法保障(一)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广大干警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把主动接受监督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基层检察院要把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的执法程序、职责权限、办理主体、工作要求、办理时限、结果、记录和审批环节作出具体规范化的规定,使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加强干警目标量化管理考核,确保考核目标与干警的评优、评先、奖励相挂钩。通过依法办案,规范管理,严格考核,有效杜绝办案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二)加大查处力度。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应着眼于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核心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将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放在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上。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建立职责分明、统一规范的执法责任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中政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三)强化检务督察。严格落实纪检监察人员跟踪办案、“一案三卡”、执法档案、案件评查、一案一事一监督等措施,坚持不懈地落实案件流程督察。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监督,真正把制度机制转变为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推动力,有效规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案件质量。

㈥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㈦ 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符合设施齐全、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别设置为服务用房、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应按照“对内对外分开、办公办案分开、工作生活分开”的原则,对应设置在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
服务、办公、办案、生活区域应相对独立。值班民警负责公安派出所内部的办公秩序,外来人员需经过值班人员许可才能进入办公区域。
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要实行物理隔离。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办案区域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设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长廊。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规范标准名称。除武器警械室外,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该房标准名称的标示牌。
标示牌式样、规格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规定。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设置、管理。除本规范规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设立其他业务用房。如确需设立的,由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报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批准,可以设立。
第二章 服务用房
第九条 服务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综合服务厅、接待室、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十条 服务用房应设在临街或内部比较靠外的区域,以方便群众出入。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厅应配备桌椅、纸笔、饮用水等必要设施。有必要的,可设置排队叫号设备。
第十二条 综合服务厅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警务公开栏。
户口办理规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许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办理时效性的对外服务内容应采取制作办事指南小册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众公开。
有条件的派出所可采取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实行警务公开。
第十三条 在派出所门前或院落内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宣传栏,公布预警信息、防范常识和办事结果告示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厅应设置意见薄,派出所门口应悬挂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范等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会议室、所长办公室、教导员办公室、副所长办公室、民警办公室、110处警室、值班室、备勤室、武器警械室、现场勘验室、档案室、监控室、纠纷调处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
现场勘验室、值班室、备勤室、监控室、心理疏导室、党员活动室、荣誉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或与其他办公用房合并设置。
实行所领导与民警集中办公的,所领导、民警办公室不再单设,应在房门醒目位置安装“办公区”标示牌。
第十六条 110处警室、值班室应设在办公区域入口处,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领导及民警办公室应设立标明姓名、职务、岗位、警号及照片的标示桌牌。
第十八条 监控室负责对辖区重点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综合服务厅、值班室、110处警室、等候室及办案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武器警械库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当设置专用库房,并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办案用房
第二十一条 办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击职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询问室、讯问室、候问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信息采集室。
人身安全检查室、醒酒室、辨认室、候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是楼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派出所办公用房是平房的,办案区域应集中设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采用“约谈式”桌椅摆放形式,体现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平等的法律关系。
讯问室用于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采用“审讯式”桌椅摆放形式,应配备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审讯台及能够约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讯问必须在讯问室进行。
询问室、讯问室必须安装监控设施。被询问人、被讯问人身后墙壁上应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询问、讯问、羁押环节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有条件的,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随时接受上级领导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询问室、讯问室内墙上应悬挂包含被询问人、被讯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询问室制度》、《讯问室制度》。
第二十五条 醒酒室应配备约束带或者警绳,依法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或处在醉酒状态的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 辨认室应设置被辨认人看不到辨认人的单向视觉设施,有条件的可安装单向镜,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应建立物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设置必要的存放、保质设施,确保物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时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置候问室。
候问室的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75号令)规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条 生活用房是指设在公安派出所内,供民警食宿、训练、学习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卫生间、警体训练室、阅览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房条件设置。
第三十条 阅览室应配有报刊、杂志、图书,并及时更新。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阅览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直属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边防派出所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㈧ 如何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治意识。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识和民本理念,增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理论认识,使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执法成为广大公安民警的一种自觉行动和自发要求。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环节。坚持从民警日常执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执法标准细化工作,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增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民警每个执法动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借助信息推力,加强执法监督。构建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并以警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尽快实现网上执法办案、执法监控、执法问题研判和执法质量考评一体化流程,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8)执法办案规范扩展阅读

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

1、从加强源头防控、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强化执法权力监督制约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过建立系统化、实时化、常态化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一是严格源头防控。落实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程序,实现接报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流转,落实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深化法制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基层一线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派驻配备的法制员的作用,负责对案件质量审核把关,建立起保障执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2、二是严格过程监督。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重点执法环节统一审核,在审查起诉环节统一与检察机关对接,这项工作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效果已初步显现,下步将进一步探索、完善。

3、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着力打造覆盖接处警、现场执法到案件终结的整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机制,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同步记录、实时监督;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执法责任体系,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对民警违纪违法行为的督察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对触碰“高压线”的事,一经查实,坚决严肃查处。

㈨ 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幻灯片,关于公安执法办案“四区七室”建设情况的PPT演示文稿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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