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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2 23:23:25

Ⅰ 哪个网站政策法规最全特别是优惠政策对企业的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蓝顶中介之家】旗下的【政策法规库】是一个较全面的、可以实现分类查询的政策法规资源库,可满足各种用户的需要。

Ⅱ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法规

集资房的来产权归企事业单位自,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集资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集资房一般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建的房屋,由于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原则上单位还有一定补贴,因此集资房一般比商品房便宜。买集资房时应当注意土地开发是否交了土地出让金,是否有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您将办不到房产证。集资房只有在卖方个人拿到房产证后您购买才不会有大的风险,当然您还要看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Ⅲ 软件企业认证的政策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Ⅳ 国家对政策性关闭企业职工补偿政策法规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企业政策法规扩展阅读:

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Ⅳ 国家发布的有关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哪些

1988〕78号9月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市、区、县商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经营的条件和形式:
(一)地处偏僻或利微的小门店,可实行个人或合伙承租。
(二)小型企业和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企业全体职工承租(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三)经济效益或经营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由经济效益较好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承租(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每届一般不少于3年。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企业转租或改变经营方向。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经理,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经理。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行使经理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商业业务并善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合伙承租的,必须有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
个人承租的,要有两名保证人,并核定保证金,出具证明。
(二)全员承租的承租方成员,必须有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承租经营者的担保财产至少应相当于其他成员担保财产的3倍;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承租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根据情况确定。
担保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必须有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书。
承租方应将担保现金交给出租方。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清查或评估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商品或其他财产短缺、残损、变质的,出租方应会同财政、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冷背呆滞商品贬值的损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中解决。
企业租赁期间,商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新的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租金按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地理位置和行业效益等条件综合确定。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租赁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资产现值)总额和行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
(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租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租赁调节费:按租赁企业前3年平均留利额、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所在地段经营情况计算,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固定比例。
固定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均在税前列支;租赁调节费在税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确定租赁形式。
(二)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投标者进行登记审查,确定投标者。
代表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参加投标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的同意。
(三)组织投标者进企业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标书,提出承租经营方案。
(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征求职工意见,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必须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由承租方持租赁合同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租赁后,其原有职工在本企业安排。承租经营者的家属,如系本系统职工,允许调在同一企业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承租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租赁双方必须在资产损失、债务偿还、清缴税款以及其他遗留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前6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和续租的条件。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形式、租赁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状况。
(二)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和计算方法。
(三)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企业的收益和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四)担保金数额、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五)风险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和遗留亏损的处理。
(七)租赁双方的要利和义务。
(八)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十二)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租赁企业的清产核资登记表、担保人和财产共有人的保证书,以及合伙人或全员租赁企业职工对承租经营者的委托书,应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合伙租赁经营的,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租赁中财产担保、利润分配、债务清偿、入伙、退伙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将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依本规定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
(1)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企业无力承受。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或者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已接近或达到担保财产和风险保证金总额时,出租方有权提出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由于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干涉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出租方严重违约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时,承租方有权提出解除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合同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二十七条 困变更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分清责任后,按责任大小合理负担。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按租赁合同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定期对承租方的财产、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
(三)收取承租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四)监督承租方建立并执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租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承租企业按规定应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
(二)负责租赁企业计划商品的分配,按承租方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租赁企业经营中的困难。
(三)指导租赁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租赁企业需要,有偿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和培训人员。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使用租赁企业的一切资产,支配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集资,增添新的设施、财产。
(二)决定租赁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以本业为主的前提下,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项目。
(三)经出租方同意,可以投资或合作方式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开展横向联合。
(四)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聘用、辞退临时工。
(五)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以及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执行价格政策、供应政策,改进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依法纳税,按合同交付租金和费用,按期向出租方报送统计、会计报表。
(四)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修理费、家具用具修理费和削价商品准备金,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保证企业的财产完整。
(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执行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
(六)加强民主管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按年度向出租方和企业职工报告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奖惩公开、分配公开。
第六章 收益分配和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或合伙租赁经营的企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和财务制度;全员租赁经营的企业,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收和财务制度;企业租赁经营的企业,执行企业租赁前原税收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租赁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并交付租金后,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
(一)实行全员租赁经营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税后不设此项基金),并从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成工资)中按合同规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
(二)个人或者合伙租赁经营的,按合同规定比例从企业留利中提取风险保证金,其余部分可自主分配。
(三)企业租赁企业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留给所租赁的企业,其余部分并入承租企业税后留利中进行分配。
第(一)、(二)款规定的风险保证金应全部交给出租方。
第三十五条 全员租赁经营的企业完成租赁合同时,承租经营者除按原标准领取工资、奖金外,还可按合同规定或职工同意的比例,提取风险责任收入,承租经营者工资、奖金和风险责任收入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
完不成租赁合同的,承租经营者不得领取风险责任收入,并且按合同规定或职工同意的比例,根据企业利润下降情况,扣发其奖金(提取工资),直至扣发其20%以内的标准工资。
第三十六条 合伙租赁经营的,承租经营者和合伙人的个人收入按照租赁合同和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租赁企业新增财产,按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全员租赁的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投资的,归企业所有。个人、合伙租赁的企业用税后留利部分投资的,归个人或合伙人所有。承租企业筹资投入的,归承租企业所有。
第三十八条 租赁企业职工集资,或者个人、合伙人投资扩大企业经营的,可将集资或投资部分作股到人,实行按股分红。
承租企业筹资投入租赁企业部分,可作为承租企业的股分,实行按股分红。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以租赁企业名义向金融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应经出租方批准。未经批准的,承租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四十条 租赁期满,经验收确认各项指标达到合同要求后,出租方应将风险保证金、担保现金和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承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能完成租赁合同、欠交租金或有债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保证金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及其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保证人以其保证财产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饮食、服务、修理业企业在租赁期间减免的所得税,由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行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企业,系指按照《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标准确认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订立的租赁经营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商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5日起实施。

Ⅵ 国家出台了哪些类型的创业政策法规

国务院出现的最新创业政策:

政策一:鼓励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对众创空间等的办公用房、网络等给予优惠。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和投向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支持。将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推至全国。

政策二:创新投贷联动、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鼓励发展相互保险。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外资等开展创投业务。

政策三: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户籍、学历等限制,营造创业创新便利条件。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成长留出空间,不得随意设卡。

政策四: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发展创业孵化和营销、财务等第三方服务。

政策五: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双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打造信息、技术等共享平台和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创业创新加油添力。

Ⅶ 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有什么影响

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对工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企业和政府需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来规避不利影响?如何利用宏观调控的积极因素来发展壮大工业经济?
调查显示:这次宏观调控机遇与挑战并存,宏观调控对规模工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我们抓住机遇,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解决当前制约工业发展的资金紧张、成本增加等问题,工业生产将不会大幅度回落。

一、调查显示: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宏观调控对工业企业的有利因素

1、为企业提供了一次苦练内功的机遇

企业最重要的是内涵、底蕴、品牌。盲目的外延扩张最后会跌得很惨。但是在过去,大家都在大踏步求外延扩张,自己如果不跟上,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吃“眼前亏”,根本没有时间去“练内功”。现在国家收紧外部环境,在“降温”形势下,正为企业提供了补课的良机,企业可以抓住机遇,苦练内功,改善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集中有限的资金,不投硬件投软件,不求外延求内涵,不求量的急剧扩张,求根基的扎实和细化。目前,有许多企业正在建设研发中心,大量网罗国内行业人才,打造技术基础,等到消费热潮再掀起时,打一场有准备之仗,从而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2、为企业提供了一次壮大提升的机遇

任何一项调控政策都会抑制一些产业,但也带来新的发展方向,工业企业正好发挥“船小好掉头”的灵活性,及时调整优化产品结构,进一步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抓住机遇壮大、提升。宏观调控是一次重新洗牌的时期,经过这一次宏观调控的洗礼,克服了困难,经受了考验的企业将更强,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同时,由于宏观调控后,农民增收将为企业提供一个更广泛的消费市场。据专家预测,经过宏观调控,生产效率低,资源利用率低的企业将因为资金的短缺、利润的下降而逐步淘汰,资源和市场将向资源配置最好的企业集中,如目前我国有120多家略有规模的汽车生产厂家,若干年后将只有20家左右的企业能继续生存下去。因此,工业企业将利用这一次机遇,适时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生产率,一方面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改善发展环境,吸引东部沿海和国外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使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好、利润率高的产品。

3、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出口机遇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的货币政策一直是采用调整银行准备金和提高再贴现率来实现,轻易不动用提高利率这一调控手段,这说明国家对人民币升值是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提高利率会增加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而人民币不升值,就不会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也不会降低进口产品的价格,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一次十分重要的增加出口的机遇,在全国有效需求不足的大环境下,如果我们的企业能抓住机遇增加出口,将会更进一步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壮大企业的实力。

4、为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机遇

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加强了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了行业间的竞争秩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可以使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盲目竞争和不平等竞争。这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将面临着一个重要机遇,抓住这次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促使企业从量的积累走向质的飞跃,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下将进一步做大做强。

(二)宏观调控对工业企业的不利因素

1、融资渠道不畅

由于国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企业难以在银行取得贷款。因此造成部分企业的扩大生产计划不能顺利进行,而且缺乏足够的资金购买原材料,对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手段,意在限制一些行业投资的盲目,但现在影响到全国所有企业的资金流动,而现金流是企业的血脉,现金流一发生问题,资金周转变慢,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利润。

2、原材料涨价

虽然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地产等行业进行限制,使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下降产生了积极影响,但由于钢材、水泥等生产企业的进一步规范,原材料的供应仍然趋紧,使原材料的价格回落较迟缓,价格指数仍在高位运行,

3、能源涨价

由于交通运输成本增加等原因,全国燃料动力类价格指数上升,随着水、电的涨价,工业将增加成本,对用电大户企业影响较大。

4、其它影响

由于国家对建筑业、钢铁工业的限制发展,同时对基建规模进行控制,将影响金刚石、铝型材、建筑涂料、远大空调、建筑机械等产品需求下降。此外,由于新交通法颁布实施,将增加运输成本。也将对产品生产销售造成一定影响。

由于宏观调控造成的融资困难、部分产品销售不畅,宏观调控对规模工业生产增长的影响将增大。

二、企业目前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应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1、优化人员结构

通过人员的重新整合,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降低人工成本。

2、规避成本高峰

由于工业用电电价进行了调整,为降低用电成本,部分企业采用低谷电运行;因新交通法规出台使运输成本上升,部分企业采用铁路运输原材料和产成品方式,有效地降低了成本。

3、调整产品结构

调整产品结构,及时应对利润空间下降的形势变化,将进一步改善企业的利润结构,提升企业实力。

4、开辟销售渠道

在国内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上游产品的价格居高不下,下游产品价格上升幅度有限,开发新的用户,充实营销一线队伍,以扩大出口来提高生产是一个较好的应对措施。

5、进行技术改造

通过技改对耗能大的设备进行改进,既可以降低成本,使产品更具竞争力,又可以节约能源。同时在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开发新产品,可以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Ⅷ 熟悉经济建设和企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I control the market marketing, management, economics, advertising aspects the basic theory and knowledge, be familiar with our country business enterprise management of relevant principles,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master the market marketing method

Ⅸ 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停产倒闭现象增多,吸纳就业减少,而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针对形势的变化,近期政府抓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意见》专门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措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还应考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扩大贷款规模、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尽快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等。《意见》提出,要增加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同时,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经济和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简化手续清理壁垒

不断降低创业门槛

良好、平等的政策环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土壤。《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创办企业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大力推行阳光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相关手续,建立创业绿色通道。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此类政策将有效节约中小企业的办事成本,鼓励创业的积极性。

创业门槛也在不断降低。《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而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使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项目得到稳定发展,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

创业服务体系是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服务的网络。对于中小企业,最急需的创业服务就是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729家,近5年累计为近6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800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创业场地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载体。《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创业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创业基地建设,可以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稳定率。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编:陈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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