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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房改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12 18:11:37

⑴ 房改是什么意思依据哪部法律操作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

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并存的住房信贷系统。

国务院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转发《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涉及经济、民生、能源重要领域的改革“日程表”,其中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启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

改革内容

1.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 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1)镇江房改审批扩展阅读: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

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

⑵ 商业房改住宅可以吗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你是要产权改成住宅的还是 说就是人住而已,人住只要条件可以就直接住,要是 想产权改的话是改不了的

⑶ 关于房改的资料

(一)1998年以前参加房改,房改住房分户表(房改分户清单)上没有明确的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及房价等基本信息资料,市房改办的房改信息库中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房价、购房时间等完整的信息资料的,均需要补建房改档案。这类档案为:1998年以前参加房改,房改批复号为09000号以前的,或者没有以F、B等字母开头的。此类房改档案由原产权单位统一申报建档。

(二)由于历史原因,没有申报房改及房改审核部门审核记录,但事实上已办理了个人房地产证的住房档案,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依照房地产证上的信息统一申报建档,在没有发现其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前提下,允许该住房信息资料补建档和录入市房改信息库。

(三)房改早期由市房改办或当时具有房改审批权的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但没有明确的房改分户表或只有申请房改住房清单,但没有申请人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坐落及房价等基本信息资料的,如尚未办理到个人房地产证,应向市房改办申请补办房改分户表有关手续,凭市房改办批复的房改分户表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个人房地产证。此类情况不能采取以上补建房改档案的方式。凡未办理补建房改档案的产权单位,应尽快向市房改办补建档,并争取一次补建档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建所有住户的房改档案的,应在提交的《房改档案情况说明》中说明原因和未建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号码、房改批复号、住房坐落。 已在市房改办补办房改分户表或办理补差、产权变更、退房以及取得全部产权的安居房,可视为已建档,但需在《房改建档情况说明》及《深圳市房改档案验收审核表》的“已在市房改办建档套数”一栏中加以说明。凡是在市房改办的房改信息库中未建立房改档案信息资料的住房,不能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申报表》(1份);

(二)《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2份);

(三)《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2份);

(四)《未建档住房情况一览表》(1份);

(五)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七)单位授权经办人代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原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特殊情况说明;

(九)《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上的住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若办理了个人房地产证的,还应提供个人房地产证复印件。个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型纸,要求提供的材料字迹清晰和真实,由原产权单位校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清单上的顺序排列并标注序号。报送的房改档案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录入“深圳市房改信息库”,房改审核部门在《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和《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上加盖房改批复章。

申请表格

《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申报表》《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

办理步骤

经办人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补建房改档案的有关表格→按要求填表并备齐应提交的相关材料→递交房改档案材料→市住宅售房中心审核→申请单位经办人领取加盖了房改批复章的《深圳市补建房改档案审核表》和《深圳市房改档案清单》。

受理机关

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或原房改审批所在的区住宅(建设)局。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附楼二楼。

办文时限

1个建档号中补建档户数在50户以下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每超过10户,办理时限增加3个工作日,不足10户的按10户计。申报单位按要求补充或更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待其按要求补齐或更正材料后重新发给收件回执,原收件回执由受理窗口收回。

⑷ 关于没有参加房改房的职工怎么办

1996年出台的《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规定:不成套的公有住房暂不能出售。当时主要考虑不成套住房出售后,在公用部位使用和维修中易产生纠纷。这一政策对房改初期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房出售起了积极作用。经过多年来房改工作的不断深化,我市公有住房主体发生了显著变化,大部分可售公房已出售给职工。截止到2002年底,全市累计出售公房达28万套,占可售公房的90%以上,剩下的公有住房中绝大部分是受当时政策限制暂不予出售的不成套住房,而居住的职工大多为参加工作多年的老职工。

为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增加住房有效流通量,满足各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需要放开对不成套公有住房暂不出售的限制。

放宽公有住房出售范围是指符合房屋使用经界清楚,共用部位维修责任可以明确并且维修自理的非成套公有住房(不包括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产有争议、属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非成套公房),可按1996年的房改售房政策出售。

哪些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转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1.未取得住房租赁合法证件的;2.有房屋租赁、使用纠纷的;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拆改结构的;4.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5.转让后,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6.涉及代管房及其他需要落实政策房产的;7.同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协商一致的;8.违法搭建的;9.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转让的。

哪些情况可免收补偿费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变更承租户可免收补偿费用:1.承租人死亡,与其同户籍同住两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2.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以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

3.承租人已在他处购房或他处有住房户口迁出,与其同户籍同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申请继续承租的;

4.套式房屋由两人分割承租,相互之间转让承租权的;5.拆迁安置的几套住房,由一人承租的,安置协议中有其使用份额且他处无住房的人申请承租其中一处住房的;

6.转让人为最低保障线以下的。

因历史遗留的各种房屋如何办理房产证?

单位、个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屋只须持市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凭证(含收款收据)、房屋安全证明,即可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房屋面积测量,取得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后再持上述资料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权属清楚的,市房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

房屋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只须持拆迁安置部门签订(或由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拆迁安置协议、房屋新旧差价交款凭证(含收款收据)、房屋安全证明,即可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房屋面积测量,取得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后再持上述资料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权属清楚的,市房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若权属无法确认,登报告示30天后权属无异议,再由市房管部门审核发证。

1999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的单位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只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证明以及补交有关规费书面承诺,即可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房屋面积测量,取得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后再持上述资料申请产权登记,登报告示30天后权属无异议,市房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房改房,售房单位只须持房屋安全证明以及补交有关规费书面承诺,即可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申请房屋面积测量,取得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后再持上述资料申请产权登记,登报告示30天后权属无异议,由市房管部门核发《房改售房产权办理通知单》,售房单位凭此单及房改审批资料申请个人房改房产权登记,市房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购房落户的具体政策是什么?如何办理?凡在南昌市购买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和银行按揭购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准许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购房落户凭房主申请报告,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购售或买卖合同原件,房屋交易协议书和过户手续申请办理。

建筑面积不到五十平方米需落户的,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在市区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不满50周岁,申请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签证一年期以上的录(聘)用合同,或街办以上行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 如有错误请见谅

⑸ 房改政策文件

房改政策文件对房改补助的规定如下: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19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

企业住房补贴,国家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有原则,就是“根据企业单位自身效益情况,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所以是否可以在新单位享受国家的房改补助,需要看新单位的实际规定。

⑹ 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安置方法及费用标准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序、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适应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有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的房屋,按规定标准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方式。

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统一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规范文本,并按规定到本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
(一)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
(二) 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界定的,下同)、地段、地址、房屋结构、等级、层次、成新率;
(三) 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可换算为建筑面积);
(四) 货币安置补偿计算标准、结算款额、分配比例;
(五) 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限;
(六) 被拆迁人的搬迁时限;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 违约责任;
(九)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逐步推行货币安置补偿形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下列不宜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一)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房屋安置且无法筹集到货币安置补偿的;
(二) 原地建有住宅,且符合原地安置条件的;
(三) 被拆除房屋的共有权人、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各使用权人对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未达成协议的;
(四)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被拆除的私有出租房屋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未达成协议的;
(五) 被拆迁人为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对象的;
(六) 被拆除房屋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七) 被拆除房屋已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抵押权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未清偿债务或重新达成抵押协议的;
(八) 被拆除房屋为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九) 不宜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其他情况。
本条第(五)项所称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对象的界定办法由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工会制定。

第六条 对住房特困且经济特困对象的房屋拆迁安置,拆迁人应提前购建、安排相应数量的廉租住房异地出租安置。政府、单位实施拆迁的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在拆迁前出资购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凡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并将不低于安置补偿总费用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本地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作为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房地产依法评估的价值,向银行申请货币安置补偿专项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货币安置补偿款额,应以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关系、使用性质及所在的区位等因素确定。具体安置补偿额计算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且符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购房政策的出租公有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扣除被拆除房屋使用权人按房改政策应交纳的购房款后,余额部分归产权人所有。

第十一条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已经购买的住房,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应付给被拆迁人的款额,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开具购房存款单。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以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宅的(指许可销售的商品住宅和允许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和购房存款。有关银行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内容,将购房存款单的款额转帐支付给住宅房屋出售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购买住宅房屋的价款,高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超额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低于购房存款单款额的,余额部分由被拆迁人以现金的方式提取。但被拆迁人购买的住宅房屋,其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确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被拆迁人购买的安置房,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不需购买住房的,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出具居住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本人作出的书面承诺,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通知银行,被拆迁人方能以现金的方式提取货币安置补偿款。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照被折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并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计算的安置补偿款中扣除以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余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分别补偿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具体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拆除非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安置补偿款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但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中有分配协议的除外。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实施货币安置补偿时,若需对被拆除房屋评估,应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接通知后不到场或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视为有效。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成部建房[1992]579号)第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货币安置补偿时,拆迁人应以现金方式对被拆迁人下列实际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偿或补助:
(一)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二) 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三) 提前搬迁奖励费;
(四) 设区市规定的一次性过渡费;
(五) 水增容费、电增容差额费、煤气建设费;
(六) 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移动费;
(七) 空调等设备拆装补助费;
(八) 其他规定应付的费。
上述费用的标准由各市、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改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方式的补充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售房的流程是什么要详细的···

卖房流程■
卖房咨询:
二手房价格虽然较一手房低,但却会出现较一手房更多的问题,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上咨询解决,除为您提供全面的房源信息外,还将为您展示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及相关的交易时间及交易费用。
二级市场自开放以来,买房者与卖房者心态一直不平稳,对市场价格拿不准,卖方总希望把自己的房与商品房比较,定价较高;买房者认为房改房是旧房,价格应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得多。二级市场真正的价格应该怎样,我们免费为您提供相关咨询。
在咱们沈阳市,凡是取得房产证 的非军管房和学校房均可上市出售。
房改房的交易过程即是产权转移的过程 。 如果您不满足于我们为您提供的网上咨询,欢迎到总部及连锁店进行现场咨询,我们的独立经纪人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房源登记:
如果您有二手房要出售,请先在房源委托中填写登记表,这样您的信息就加入到网上,便于更多的购房者浏览您的信息,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另外,在出售二手房过程中,为了减少纠纷,您有4点注意事项不可大意:
1. 您对欲售房屋的产权性质必须清楚;如是房改房,是否以成本价购买,您与原产权单位有无事先约定;
2. 您是否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 。
3. 您欲售房屋原产权单位是省级的还是市级的。
4. 您欲售房屋上级单位为非军管房 。

价格评估:
我们为您提供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将根据您不同的评估目的,如:经验评估、银行评估等,按照专业的评估程序,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您要出售的二手房价格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推测和判断。

在哪些情况下,您的房屋需要进行评估呢?我们为您综合了4种情况:
1. 交易双方当事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其成交价格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会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此外,交易双方为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也可以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
2. 进行房地产保险时需要房地产评估,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是评估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建筑物的价值。
3. 遇到征地和房屋拆迁时,要进行补偿评估。
4. 发生房地产纠纷时要进行房地产纠纷评估,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评估结果等进行科学的鉴定,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为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看房接待:
进行房源登记之后,独立经纪人将迅速地把购房者的需求信息反馈给您,在双方初步达成一致的条件下,将按排您与购房者见面实地看房。

看房过程中,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看房之前应预约看房时间,请务必准时;
2.看房过程中可以配合连锁店经纪人简单介绍房屋情况;
3.请将所售房屋打扫干净,给购房者一个整洁的印象;
4.看房过程或在未签定买卖合同前最好不要与购房者交换联系方式;
5.请勿与购房者谈论价格问题(以后到公司谈);
6.请在看房当日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房屋有关材料加以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三证、购房协议等。

签订合同:
恭喜您!购房者在看过房后,表示满意,希望与您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准备齐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房产证;
④土地使用权证;
⑤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证明;
⑥婚姻状况证明;
我们为您提供了标准的合同样本,以供参考。

手续办理:
目前沈阳市二手房主要为房改房和私房,房改房的手续办理大致可分为三步:
1、[上市审批]
① 买方需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簿。
② 卖方需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薄、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职级 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镇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房改房上市审批表》
③ 其它材料:《房地产买卖契约》备齐以上材料后,由三联房产权证代办人员向镇江市房地产交易 市场评估科提出申请。
2.[立契过户 ]
① 经审核无误后,权证代办员会提前1天通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本 人必须到场,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在《房产买卖契约》上签字。
② 缴纳国家税费(契税――由契税所收取、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收取)。卖方:评估费50元 ,审批费50元,交易费(1.5元/平方米),印花税0.05%;买方:契税1%,产权登记费评估价的0.75‰,交易费1.5元/平方米,印花税0.05%。
③ 立契后,由我公司持所有材料到交易所办理测绘手续。
3、[办证 ]
① 由权证中心专员代为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 凭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私房:
1、登记评估
2、交易审批
买方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卖方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立契过户
① 经审核无误后,权证中心专员会提前1天通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 方本人必须到场,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在《房产买卖契约》上签字。
② 缴纳国家税费(契税――由契税所收取、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收取)。卖方:
交易费(3元/平方米);买方:契税1%,交易费(3元/平方米)。
③ 立契后,由我公司持所有材料到交易所办理测绘手续。
4、办证
① 由权证中心专员代为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 凭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物业交验:

验房进户时我们为你准备了《房屋交接单》,我们在此为您提供了标准样本,以供参考。
验房时您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您还要注意以下4点:
1.物业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2.物业里的家具等是否已搬空;
3.物业钥匙是否已交付;
4.有关物业费用换出方是否已结清。另外,您还要注意结清相关的结算费用。

⑻ 房改房房屋买卖合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去年签订,职工十几年前入住,今办理上市,营业税要交吗

如果房产证已过五年,不存在营业税,只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便可上市.

⑼ 房改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来的产自物。

房改房为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又称已购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9)镇江房改审批扩展阅读:

房改房购买注意事项:

1、买家须了解该房改房是否欠交物业管理费以及水电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

2、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

3、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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