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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的

发布时间: 2021-01-12 13:02:18

『壹』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

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1)行政处罚的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贰』 行政处罚主要有哪几种方式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叁』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共有七类。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的扩展阅读

国家在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来执行,公民可根据法律进行监督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4、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肆』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的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

1、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给予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表现;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③行政处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④行政处罚以存在违法事实为前提,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有:①行政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③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⑤行政处罚不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法进行,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①行政处罚必须由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国家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设定;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③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并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公正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既是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也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这一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所享有的行政处罚程序权利要予以保障,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不代替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该违法依法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得因其受到行政处罚而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它包括以下要求: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其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赔”;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书面谴责和告诫。警告具有惩戒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口头批评教育,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警诫,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形。

【罚款】即行政罚款,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强制收缴一定数额的款项,以减损或剥夺其一定财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它与罚金不同:罚金是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判处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有贪利动机的犯罪。罚款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保障手段。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收归国有。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入和所得,而后者是指违法行为人所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收回或注销违法行为人已取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凭证,从而禁止其从事与该权利或资格有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剥夺违法行为人原享有的某种资格或权利。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中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在一定时期内留置其许可证或执照,待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后再予以发还,其目的在于限制违法行为人原享有的某种资格或权利。

【行政拘留】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且由人民警察执行,其他行政主体或个人不得为之。行政拘留只对自然人适用,拘留期限有严格限制,法律规定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等执行的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人实施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除了以上六种行政处罚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二是如果法律对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除外。

【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除外。

【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适用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指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它们是最主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是指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有关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权的某一行政机关。这种由某一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称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必须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行政处罚专属管辖的规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机关,但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这种授权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经法律、法规授权;②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③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有关组织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以下规定:①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不得自行委托;②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③行政机关必须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④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⑤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⑥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权限分工。影响行政处罚管辖的因素主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的级别、行政机关的职能等,因此可以将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违法行为地从实施过程来看,包括违法行为预备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这三个地域通常是同一地域,但有时可能是不同地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域管辖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依据一般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犯罪,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决定是否从轻、从重、单处、并罚以及与其他措施并用等。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了运用行政处罚方法外,还应结合其他措施,才能更好地达到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方法的不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形式可表现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等,其本身不是行政处罚。

【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实存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某些有违法行为的人不予追究行政责任。不予处罚的情节是: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一个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并已经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人民法院在给予刑事处罚时,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将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形式、时限和过程。《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一般和听证三种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作了基本的规定: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

【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①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和依据;③告知权利: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手续严格、适用广泛的特点。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决定;送达。

【立案】立案即案件的成立,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材料或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行政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依法决定列为行政处罚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的行政程序行为。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写明立案程序,但这一步骤不可缺少。【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并收集有关证据,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必经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可以进行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或检查的具体要求是:①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②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③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④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调查终结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⑤对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组织听证会,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目的在于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处罚中普遍适用的程序,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的罚款。

【听证程序的步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具体程序是: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听证中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进行的申辩和质证,作进一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一般程序分别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使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程序性活动。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③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并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当场收缴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等。

【罚缴分离制度】是指行政处罚的执行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除了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受罚款的程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定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②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③银行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制度】《行政处罚法》在规定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当场收缴罚款的制度,并严格限制了当场收缴罚款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的暂缓或分期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罚款、罚没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执法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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