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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12 12:13:04

❶ 开办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需要哪些相关手续和审批流程

你好来,主要有以下几源点:第一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是残联或民政局单位。第二场地要两百平米以上可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不能在太高楼层 第四有自己的一套专业服务人才
流程先找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然后找民间组织管理办审核机构名称,然后递交材料等待审批。

❷ 开康复中心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到什么地方办理

带好房产证,户口本,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个人照片到当地工商局和卫生局咨询与办理。

如果没有医师证,是不能开医疗机构的,你只能开健康沙龙、健康中心等。但是在这样的机构里恐怕针灸和敷药都不可以。如果不是医疗机构,那只要有场地,有注册资金(各地要求不一),从业人员健康证,基本上就可以开了。

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2)康复审批扩展阅读

康复中心的职能与任务

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

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五)技术水平

1.功能测评和能力评估:脑瘫儿童功能测评:运动发育、肌张力、姿势异常、智力评价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智残儿童能力评估: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评估。

2.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运动功能、姿式矫正、日常生活活动、语言交往训练和引导式教育。开展智残儿童六个能力领域康复训练。

3.配合同级残联康复部完成有关康复工作任务,指导社区康复训练服务,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50张(包括养护和治疗床位,其中治疗床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60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5%,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

每10~15张训练床位配1名康复医师,每10张训练床位配备1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人员)、3名康复护理人员。配眼科技术人员、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各1名,特教教师不少于2名。

(四)业务部门设置在一级基础上设:

1.康复门诊部:设有各科康复门诊、功能评定室、化验室、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理疗室、药房等。

2.肢体康复科:设有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室。

3.低视力康复科。

4.康复工程部:可利用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资源,协作开展辅助器具服务。

(五)技术水平在一级基础上,开展以下康复业务:

1.康复训练:肌力、耐力、关节活动度、平衡、步行等训练和牵引疗法。

2、电疗、透热治疗、光疗技术。

3.针灸、按摩等传统疗法。

4.低视力康复:提供低视力检查、助视器验配、视功能训练及助视器供应等服务。

5.社区指导:配合同级残联康复部完成康复工作任务;指导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对基层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6.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和训练指导。

❸ 南川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需要些什么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2、瓯海区残疾人医疗康复经济补助申请表一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5、医院发票或其它证...

❹ 求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电子档

武汉市工伤职工《公司治疗审批表》没有取消,但仅限旧伤复发和老工伤治疗的情形。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初次就诊不需要审批。 依据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受理范围: 认定工伤前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现金垫付的费用。 二、受理时间:工作日。 三、需提交的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发票、费用清单原件、 (三)病历、出院小结、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四)武汉市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审核表(单位盖章); (5)医疗费用报销涉及民事赔偿的需提供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民事赔偿调解书、判决书、赔偿明细。 四、办理流程: 获得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将垫付的医疗费用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自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的材料起一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 二、工伤认定或老工伤纳入统筹后如何去医院就医? 一、受理范围: 工伤认定后需继续治疗或老工伤纳入统筹后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工伤人员。 二、受理时间:工作日。 三、需准备的材料: 社会保障卡及工伤认定书(工伤证)。 四、办理流程: 工伤人员准备上述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个人需门诊治疗的,由该院医保办办理继续治疗登记手续后直接结算医疗费用;需住院治疗的,医保办中国上申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二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工伤人员持卡就医

❺ 请问工伤康复申请交递何时审批呢

1、按现行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60日内出结果,工伤伤残鉴定也是需要60日内出结果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❻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专,经诊断评估,强制属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❼ 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申请理出与康复需求该怎么写

一般根据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填写。要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提交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在盖章的时候,要到家庭所在地的社区的残联机构盖章。需求就看孩子需要哪方面的康复锻炼。比如听力的,视力的,肢体训练等等。

❽ 生产老年人用品和康复用要通过药械局的审批具体程序是什么希望高手解答,谢谢!!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返回]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流水线药剂和流水线器械等其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包括检验、受理、评审和批准。

第四条 凡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健康相关产品,必须按要求经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方可向卫生部申报。

已获卫生部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单位申请变更或增补有关内容时,应先向原作出初审决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方可向卫生部申报。

进口的健康相关产品直接向卫生部申报。

第五条 卫生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第六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的申报受理、评审会议有关工作、产品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卫生部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卫生部各类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技术评审工作。

第八条 参与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各环节所涉及的收费均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检验机构和审评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对审批工作中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

第十二条 涉及审批工作的单位应建立各项工作登记制度,有关资料和样品的交接均应记录在交接表中,交接表应归入该产品档案备查。

[返回]第二章 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按照“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检验单位送检样品时,应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应按规定对申请检验单位送交的样品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与申请表填报相符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检验单位凭持有的“卫生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申请检验单位应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申请检验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附在检验报告前一并提交审评机构。

[返回]第三章 初审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后,应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初审结论,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第二十一条 初审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有关健康相关产品初审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省级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各类省级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初审阶段的技术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有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及评审委员签字。评审委员对评审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审报告中写明。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的产品,卫生部将不予受理。

[返回]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专人分别承担下列工作:

申报受理:负责受理产品申报、资料审核和提交受理产品清单;

评审会议有关工作:负责与评审会议相关的资料准备和整理以及评审会议会务工作。

产品报批:负责评审会后产品资料的上报;

审批结论反馈:负责向产品申报单位反馈审批结论,包括卫生许可批件的制作发放。

档案管理:负责资料、档案管理和查询。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第二十八条 审评机构接收申报资料时,接收者应按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核对。经核对与申请表相符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审评机构公章。“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和评审机构各持一份。产品受理后,审评机构应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归入该产品挡案备查。

第二十九条 审评机构应于接收产品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和复核者签字。

第三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产品,审评机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单位,另一份归入该产品档案备查。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评审机构公章,评审机构受理者应在受理通知书存根上签字。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产品,评审机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未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需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并加盖审评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 审评机构应将经审核未予受理产品的申报资料和样品退申报单位资料和样品退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领取退回的申报资料和样品时应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未予受理通知书”存根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于自申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一个月内,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领取所申报产品是否被受理的通知书,逾期审评机构不予办理。

申报单位领取通知书时,应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交回审评机构。

第三十四条 审评机构应将受理产品及时列入受理产品清单。清单应包括受理日期、受理编号、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和生产企业等内容,并按受理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十五条 审评机构每个月底向卫生部报送受理的各类产品清单和拟提交评审会议讨论的有关议题。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提交评审会议评审的产品和讨论的议题。

第三十六条 对提交评审会议评审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认为需修改补充资料后再评审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后退审评机构。

第三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于本次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审产品的资料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十八条 审评机构接收申报单位送交的修改补充资料时,应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修改补充资料接收表”,接收表应有申报单位资料送交者和评审机构接收者签字,并加盖审评机构公章。

第三十九条 审评机构应于自收到申报单位修改补充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资料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产品,下次评审会议予以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审评机构应将审核意见以“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修改补充资料审核意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

[返回]第五章 评审会议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 每季度第3个月后2周内召开各类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会议,每季度第2个月底前受理的产品为本季度评审会议评审产品范围。

第四十一条 卫生部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会议之前,卫生部根据受理产品数量,确定评审会议具体日期及地点,并根据工作需要通知部分专家参加评审会议,组成各类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或会议期间需离会的,应事先向卫生部书面请假。

第四十三条 评审会议期间,评审机构每日应按会前提交卫生部的受理产品清单顺序,准备好当日拟评审产品清单、有关申报资料、产品样品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记录本。

第四十四条 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委员会应当使用评审工作记录本记录有关评审工作内容。休会时,工作记录本由审评机构保管。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按产品清单顺序,对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并完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会议期间,评审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打印评审报告,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事宜,并做好评审会议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评审会议期间和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整理评审资料。所有评审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外传和泄密。

第四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对“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和“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的产品,评审机构应及时完成“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

第四十九条 对“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的产品,审评机构应于自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通知评审委员会指定委员对修改补充资料进行审核。

对“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的产品,评审机构应于自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修改补充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产品,及时列入受理产品清单。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评审机构应将审核意见以“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修改补充资料审核意见通知书”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

[返回]第六章 产品报批和批准
第五十条 自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按会前提交卫生部的受理产品清单顺序,根据评审委员会报告,将“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的产品按有关要求报卫生部。

第五十一条 卫生部收到评审机构上报的健康相关产品报批资料后,对因存在问题暂无法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应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其它产品应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因存在问题暂无法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产品和未获卫生部批准的产品,审评机构应及时完成“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

[返回]第七章 审批结论反馈
第五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于卫生部批准健康相关产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许可批件或批准证书(以下统称卫生许可批件)批件,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

第五十四条 每份卫生许可批件应经过审评机构打印者、校对者和批件发放者核对后方可发给申报单位。卫生许可批件的制作发放应建立登记制度。

第五十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式两份,一份加盖卫生部公章后发申报单位,另一份归入该产品档案备查。

第五十六条 申报单位凭持有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受理通知书”领取卫生许可批件。领卫生许可批件时,申报单位应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受理通知书”交回审评机构,并在审评机构卫生许可批件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审评机构应将申报单位交回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受理通知书”和卫生许可批件发放登记表归入该产品档案备查。

第五十七条 获卫生部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目录由卫生部以通知形式每月公布一次。审评机构应于通告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卫生部通告的寄发。

第五十八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的健康相关产品由卫生部主管司局行文通知申报单位。审评机构应于接到卫生部审批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卫生部审批结论与“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一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十九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需修改补充资料的产品,由审评机构负责将评审意见通知申报单位。对“补充资料后,建议批准”和“补充资料后,大会再审”的产品,审评机构应于自评审会仪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

第六十条 申报单位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卫生部主管司局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复核时,应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

第六十一条 未获卫生部批准的相关产品,申报单位经改进后再次申报,应按本程序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报申请。重新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同时提交原申报产品的评审意见通知书和再次申报的理由。

[返回]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涉及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的资料应当归档并妥善保存。其中申报单位申报的资料原件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由审评机构归档后送卫生部档案室保存,其余资料由审评机构存档。

第六十三条 评审会仪休会期间,审评机构应妥善保管评审委员评审工作记录本。

第六十四条 审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康相关产品审批数据库,并提供检索和查询服务。

第六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产品样品,申报产品样品应当保存至卫生部做出审批结论之后3个月。

[返回]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程序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程序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章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1、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卫生许可的同时,按国内有关规定交纳审评费。
2、杀灭微生物试验,毒理试验等均应按卫生部1991年12月编印的《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提供试验报告(必须有检验和审核人员签字,注明本人专业和职称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凡产品名称或说明书中注明对肝炎或艾滋病病毒有消毒作用者,必须提供有关实验资料。
3、凡申报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皮肤消毒的药剂应有相应试验资料,获准后,将在“卫生许可证”批文上注明可用于食品器具设备消毒或皮肤消毒。
4、已取得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在广告宣传时,不得超越批准的使用范围或更改使用说明书和配方,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监测管理。
5、本“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两个月,产品申报单位必须向发给“卫生许可证”的部门报告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自检和卫生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检验报告,以办理续证手续。
六、本审批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❾ 开办自闭症儿童康复培训中心需要哪些相关手续和审批流程

工商,和教育两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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