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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2 10:51:26

❶ 清朝主要实行了什么地方行政制度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盛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或称总督制

❷ 清朝时候的地方行政区划是怎么划分的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三级制。清初,分全国为18行省。
直隶、 江苏、

安徽、江西、 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山东、 河南、 山西、 陕西、

甘肃、 四川、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清朝的官制(地方官制)
一、顺天府

清定都北京后,以北京为顺天府,设府尹 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后,特派大臣 1人兼管府尹事,从六部尚书、侍郎内选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后,顺天府所属共24州县,设西路、东路、南路、北路四厅,分管各州县事。四厅所领州县如下:

西路厅:领琢州及大兴、宛平、良乡、房山 4县。
东路厅:领通州、蓟州及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 5县。
南路厅:领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 6县。
北路厅:领昌平州及顺义、怀柔、密云、平谷 4县。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于四路厅设同知 1人,分管所领各州县。初设时专掌捕盗,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后,兼管各州县钱粮。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后,刑名案件也由各厅同知审转,并定四路厅的关防为“刑钱捕盗同知”。西路同知并管稽水利,其关防加“水利”二字。四厅各设典吏若干人(少者 2人,多至14人)协助同知办事。

顺天府职官在兼管大臣与府尹之下,设有府丞、治中、通判、经历、照磨、司狱各 1人,府学教授及训导各 2人,吏员61人,分掌所属事务。以上各官,除府学教授、训导有满员 2人外,其余都是汉人。

府丞自有办事衙门,管理学校、考试之事;治中办理钱粮,户籍、田土等事;通判办理词讼、礼仪及杂项事;经历、照磨、司狱的办事机构为经历司、照磨所及司狱司。经历司掌收发文移,照磨所掌核对文书及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并兼管贡院(顺天府乡、会试考场)校舍什物,司狱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与发遣事务。以上三机构均有吏员协助办事。府学教授、训导分掌教习顺天府文、武学生。府学并兼保管书籍与文庙祭器、乐器。有继承、攒典各2人,协助办事。

顺天府所属各州县,除直属两京县外,其他各州县地方事务,均要分别汇报顺天府及直隶总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设辽阳府,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为奉天府,设府尹 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规定,由盛京将军节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人兼管。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将军兼管,府尹加二品衔,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抚事。据《光绪会典》卷74所载,奉天府所属仅有二府、四厅、五州、十四县。至光绪间增至五府,四厅、六州、二十六县。

五府:锦州府、昌图府、新民府、海龙府、兆南府。
四厅:凤凰直隶厅、兴京厅、金州厅、营口厅。
六州:辽阳州、复州、宁远州、义州、岫岩州、辽原州。
二十六县:承德县、兴仁县、海城县、盖平县、开原县、铁岭县、镇安县、彰武县、东平县、西丰县、西安县、柳河县、锦县、绥中县、广宁县、怀德县、奉化县、康平县、安东县、宽甸县、通化县、临江县、怀仁县、缉安县、靖安县、开通县。

奉天府的官僚机构略同于顺天府。

❸ 清朝的行政制度是怎么样的

清朝广泛地实行省、府、县制,在全国设了个行省,同时对边疆的管理也进一步成熟,在边疆地区设置了7个区,即盛京将军、吉林将军、伊犁将军、黑龙江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5个将军辖区以及西藏办事大臣、青海办事大臣。综观清朝对边疆的管理,除了中央专门设立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外,在地方行政上也更加完善。如清朝将蒙古分八旗蒙古、内属蒙古、外藩蒙古。八旗蒙古臣属于清朝较早,为清朝建国和拓疆立有大功,地位仅次于满洲八旗。内属蒙古由清朝内务府管理,为清皇室的直属领地,为皇帝王公贵族放牧、服兵役。外藩蒙古包括大漠南北和青海、新疆等地的蒙古族,实行扎萨克制度,即蒙旗制度。旗设旗长,为本民族首领,但须经清朝中央政府任命。盟设盟长,也由清朝中央政府任命。在新疆,则实行军府制度,总归伊犁将军管辖,下设各级大臣,行政上于乌鲁木齐和以东地区实行府州县制,新疆北部实行扎萨克制,天山南部维吾尔族聚居区则实行伯克制,但取消了伯克的世袭特权,并分割了他们的权力。对西藏,则依其故俗,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利用达赖和班禅进行统治,同时,中央派驻藏大臣,制定一系列章程,通过西藏僧俗首领管理。对南方边疆地区,则加大改土归流的力度。

❹ 清朝政治制度的机构

1、内阁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是内阁。清沿明制,顺治十五年(1658 年)农历七月,将原设之内三院改为内阁,为正二品衙门,设大学士为内阁长官,各兼尚书衔,并加殿阁衔。清代内阁在顺治康熙年间作为中枢机构,赞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国枢要总汇之所。

但自雍正中叶设军机处之后,大政归由军机大臣承旨,内阁逐渐不再参与机要,权任渐轻,遂成以处理本章为主的行政事务机构。

2、军机处

军机处指皇帝离京外出所在地方的军机大臣办事处所。清代军机处为中央枢要机构,为皇帝草拟谕旨、处理奏折、参决机务,故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无定时。

皇帝在京之日,无论住在宫内或住在西苑、圆明园等处,军机大臣等均须入值军机堂(西苑军机堂在西苑门内,圆明园军机堂在左如意门内),无散值之旨,均不得离开。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总称。

清朝于入关前的天聪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贝勒一人总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入关统一全国之后,六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体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和健全,直接对皇帝负责。


4、都察院

清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名为都察院。

都察院负责纠劾各级衙门、官吏之奸贪劣迹,条陈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参加九卿议奏事议,会同刑部、大理寺审办钦交大案及朝审、秋审,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和封驳事宜,以及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等事。

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国史笔翰,备左右顾问。顺治元年(1644年) 置,为正三品衙门;顺治二年(1645年)并入内三院,升为从二品衙门;顺治十五年(1658年)再设,顺治十八年复裁并。康熙九年(1670年),改内三院为内阁,另设翰林院为独立机构,遂成定制。

翰林院内设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以下设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

翰林院属官有主事、典簿厅典簿、孔目、待诏厅待诏及笔帖式等。领庶常馆、起居注馆、国史馆。

❺ 清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努尔哈赤起兵时实行的是军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王公贵族,重大决策由贵族共同讨论决定,是为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后皇太极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仿明朝制度设立六部,试图逐渐削弱满洲贵族权力。皇帝试图实行中央集权的努力主要集中于清朝前期。

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顺治皇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清朝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康熙皇帝设立南书房,起初是康熙帝为了与翰林院词臣们研讨学问,吟诗作画而设。因在乾清宫西南角特辟房舍故名南书房。由于南书房“非崇班贵檩、上所亲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南书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同时将外朝内阁的某些职能移归内廷,实施高度集权的重要步骤。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准噶尔蒙古激战,为及时处理军报雍正皇帝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乾隆皇帝即位后服孝,安排数位“总理事务王大臣”进入军机处,故改名总理事务处。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军机处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核心权力机构,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几乎可忽略不计,政治权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为清代中央集权制度的顶峰。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废止。

❻ 从秦国到清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中国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央制度

秦朝:确立了皇帝制度,规定皇权至高无上。并建立三公九卿制度。即在中央设置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这就是三公。三公以下设诸卿,分掌具体政务。

隋唐:确立并发展了三省六部制。隋文帝在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时期进一步明确划分了三省的职权。三省是中央最高的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的政令。

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设机构,包括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和任免)、户部(主管户口、赋税等)、礼部(主管国家的礼仪制度)、兵部(主管军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国家的工程建设)。

北宋:在中央,分散宰相权力。在宰相之下设立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这样,把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便有皇帝总揽大权。在军事上,将中央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

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和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此外,另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

明朝:在中央,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六部各设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设内阁。

清朝:初年,中央政权机构大体上采用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还保留着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凡军国大事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皇权受到限制。

康熙亲政以后,设南书房,参与机密,替皇帝草拟谕旨。从此,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削弱。康熙帝把中枢权力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相互牵制,最后集权到皇帝手中。

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了军机处,由皇帝挑选亲信的满汉大臣充任军机大臣。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

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直接听从皇帝指挥。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到乾隆帝时期撤销。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地方制度:

西周时期:在地方上实行分封制。

秦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商鞅变法的实践和韩非子法家理论的基础上,秦朝废分封,实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县长官都直接由皇帝任免,不能世袭。县成为以后历朝都设置的一级行政组织。

西汉: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为巩固统治,西汉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和封国并行制度。封国分为王国和侯国两级。其中,侯国相当于县,封侯享有租税,无治民权,受所在郡的监督

王国名义上受朝廷节制,实际上于割据势力无异。最后导致王国威胁中央局面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汉武帝先后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最后解决了王国问题。

东汉:西汉时原属于监察区划的州到东汉时得到发展。

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了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这样,原属监察区划的州,已经发展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政权。

东汉末年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唐朝:唐玄宗时期设置节度使,掌握地方军事、行政、财政、司法等大权。安史之乱以后,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北宋:为改变藩镇割据局面,采取了一系列削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元朝:在地方上实行行省制度。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以外,元朝在地方上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元朝时,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宣政院辖区);元朝还在澎湖设立澎湖巡检司,加强了对琉球的管理。

明清时期:明朝在地方上实行三司分权。改元朝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为“省”,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地方监察和司法;设立都指挥使司,管理地方军政。三者统称三司,三司分立,相互牵制,各不统属,大权统归中央。

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两国办事大臣辖区(西藏、青海),共25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蒙古盟旗等。

(6)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扩展阅读:

一、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特点

1.各部门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2.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皇权的强化和相权的弱化是一个基本趋势.

3.历代中央政治制度之间有继承和发展关系,如秦与汉、隋与唐等.

二、中国古代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

1.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矛盾。

2.中央是否能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地方,成为中央集权国家是否巩固的关键点.

3.很多地方行政制度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如分封制、刺史制度和“改土归流”.



❼ 秦朝到清朝的所有管理地方的制度

秦朝是郡县制,汉朝是军国并行制,晋朝是封国制和州郡制并行,隋朝是州县制,唐朝是道州制和藩镇制,宋朝是路为一级行政区,元设行省直接受中央统辖,明清基本继承元的行政区划

❽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

明朝中央官制是内阁制,清朝几经变化,主要是军机处。地方行政制度是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选官制度在明清是一样的,就是科举制。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此外督抚也有监察权。

❾ 明朝和清朝的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制度,选官制和监察制度分别是什么

1、中央官制:明朝是内阁制,皇帝利用太监制衡内阁,清朝是军机处,皇帝独断专行。

2、地方官制:地方明朝是三司,按察使布政使、都司,清朝主要是总督巡抚。

3、选官:明清都是八股取士,但清朝还有满族内部的选人制度,

4、监察:明朝靠御史,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度,除此以外,清朝督抚也有监察权。

体制上清朝基本继承了明朝的体制,并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改良,改掉了明朝一些明显的缺点,比如皇帝怠政,藩王奉养,宦官专权,厂卫横行等问题,以及取消了廷杖以及御史的无限制权利,对党争问题也有了一定的控制。

(9)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扩展阅读:

明成祖时期设立内阁协助皇帝处理机务,中央出现了一个新的权力中心。而对内阁的监管而涉及到了内廷的宦官,以司礼监为首的内廷宦官衙门代表皇帝对内阁干涉。

在地方上,皇帝开始外派长官,向各地派遣巡抚都御史,使之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监察御史成为中央施加于地方的新的控制力量。这是明朝政治体制的总观。

清朝时,设置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相互牵制,最后集权到皇帝手中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了军机处,由皇帝挑选亲信的满汉大臣充任军机大臣。

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直接听从皇帝指挥。

在地方上,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清朝雍正帝时期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大规模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辖,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

❿ 明清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明朝
明代地方行政体系十分复杂。大体而言,明代分省府县三级,一级行政区为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奴儿干、朵甘、乌斯藏三都司,北方瓦刺、鞑靼,西北哈密诸卫、亦力把里是一定时间内以藩部形式对明政府表示臣服的地区。大行政区之下,内地以府州县等,作为二、三级行政区机构,边地少数民族地区则以各种形式共存于全国统一体系当中。
一.省级行政区
明初沿袭元制,在各地设立行中书省,到洪武九年把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作为新的高层政区。但是民间和官方还习惯上称单个行政区为省。明代省为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可按京畿、内地与边地分为直隶省、普通省以及相当于省级之都司。
1.京畿省:南直隶和北直隶,就是南京和北京。
2.普通省:普通省为省级行政区中主要部分,分设十三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广西、广东、福建、浙江等省。
3.都司:奴儿干、朵甘、乌斯藏三都司地位与两京十三省(布政使司)平行,因地位特殊,不设省,而以都司代管行政事务,三地均可看做边地特殊省行政区。乌思藏——辖区包括今西藏自治区除昌都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地区。朵甘——辖区在今四川省西部、云南省西北部、西藏自治区东部和青海省西南部,包括今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云南省的迪庆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树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区的昌都地区和那曲地区的一部分。奴儿干都司——管辖范围西起斡难河(今鄂嫩河),北至外兴安岭,东抵大海,南接图们江,东北越海而有库页岛。
(一)各省行政长官的设置及其职权
①京畿省:设顺天府与应天府。
②普通省:省的长官设置比较复杂。明朝初年,沿袭元代,设平章政事等 官。洪武九年(1376)改制后,十三行省陆续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俗称都、布、按,三司联合组成。
三司的长官分别是都指挥使——正二品;布政使——从二品;提刑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挥使下辖卫所;布政使掌民政、财政;按察使掌刑罚和监察。都、布、按三司在地方上三权分立,互不统属,同时又分别属于中央三个不同的机构。都司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布司和六部有关联,按司受命于刑部和督察院。这三司都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被派到地方,从严格意义上讲,可以说明代不存在省一级的政区,有的只是都、布、按三使的施政范围。从这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空前加强了。
在三司互相牵制外,布政使也不是一个人专权,而是分设左右两使。其下属有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布政使的职责是通一省的民情、考察官吏、掌握田土户口、征收贡赋,并督理一省礼仪、祭祀、灾情等事。有重要政务需要与都、按二使共同商议。布政使的作用其实就是承上启下,上承六部的政令,下转知府知州执行。但是明前期布政使的地位很高,根据《明史-职官志》的记载“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使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总督、和巡抚的设置,布、按二使受他们节制。布政使就只管经理钱粮的事,布政使甚至被戏称为“钱粮衙门”。这反映出来明代的地方权利结构发生了变化。
布政使下辖的参政、参议,职掌是分守各道以及派管粮储、屯田、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分守道是设立在布政使司和府州之间的一个中间联系机构,其实就是布政使司的派出机构,明代在前后设过60道。
都司设置较为复杂,是地方军事首脑机关,“掌一方的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属于五府,而听命于兵部”。另有行都指挥使司(简称行都司),品秩与都指挥使司相同,正四品。都司除十三行省都有设置并与布司同驻省会外,又设有辽东、大宁、万全三都司与陕西(驻河州)、山西(驻大同)、福建(驻建宁)、四川(驻建昌)、湖广(驻郧阳)五行都司,此类都司、行都司管区均具有军政合一行政区性质。
提刑按察使俗称按台,这是从元代的肃政廉访使转化而来的。其属官有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另外,按司还设有分巡道,明代前后共设过69道。
二、府州县组织
1、府:明代废路置府,作为主要的统县政区,下边统辖属州和县,府又分直隶府、普通府。直隶府就是京畿府。明代因为有南北二京,故有两个京畿府:顺天府、应天府。直隶府虽然名义上是府,但权力大于普通府。直隶府长官叫府尹,官秩正三品,其职“掌京府之政令”,有单独奏事权,所以地位特殊,不宜归于二级行政区长官当中。北京顺天府即旧北平府,系永乐初年改名。南京应天府为明代初期的首都,永乐后虽京都北迁,但其建制与顺天府一样。
普通府长官叫知府,官秩正四品,其职“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牧养百姓”,并“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宣德三年以后,两京13布政使司下辖159个府。明朝前期,知府的任期很长,一任就是一二十年,有利于统治的稳定和创造良好的政绩。知府下辖有同知,是知府的副官,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同知和通判分管一府的钱粮、水利、屯田。推官负责处理刑名案件。明朝中后期,知府及其下属官员调动频繁,杂流并进,腐败现象是日益严重。
2、州:分直隶州和属州两种。直隶州和属州的长官全是从五品。区别就是直隶州直隶于布政司,而且下边可以辖县;属州直隶于府,下边不能辖县。知州的属官有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同知和判官没有定员。
3、县:县是明代第三级地方政府,明代共设1171个县。明代县的长官叫知县,正七品,主持全县一切政务。知县的职掌比府州长官更为实际,多为赋役民政之事。知县的属官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一县粮马等事。还有典史,不是流官,负责文档工作。县级佐官还有司狱、驿丞、仓官、巡检。巡检是从九品官,负责治安。明朝初年根据税粮的多寡将县分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以后凡知县均秩正七品。
4、县以下的行政机构
古代县以下行政机构的建制稳定度比较差,明代也一样。根据文献记载,坊、乡行政机构是直接与县连接的。乡之下设里甲或保甲。里甲是明朝前期基层行政与徭役相结合的组织。里甲严密控制乡民,“编成里社使就约束,如鸟之在笼,兽之在柙”。,虽然里甲制一定程度上对稳定生产力起过积极作用,但消极因素也非常显著,到后来更是弊端百出。明中叶后,里甲制度渐趋混乱。“一条鞭法”实行后,里甲制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所依赖的徭役职能消失,逐渐为保甲制所取代。
保甲原来是地方治安组织,明初实行里甲制的同时,部分地区“立保甲之法,一甲五户,一户若干丁,联为乡兵。”保甲作为基层行政组织,是在里甲制废止相当长时间后形成的,所以明后期所修地方志中各地县下行政机构很不一致。
三、总督、巡抚制度——地方省级行政权力结构的演变
明代地方行政组织体系是由上边讲到的都、布、按三司与府、州、县组成,但是在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渐在三司这个体系外形成了一套总督、巡抚体制,成了新的地方行政组织。
明代都、布、按三司分立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但是对于处理地方事务却有不太方便。由于权力分散,不能很好处理地方上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对内不能绥靖农民起义;对外无法抵御强敌的入侵。鉴于这种情况,宣德以后,中央经常向各地派出总督、巡抚,这类官员带有中央政府一、二品大员的职衔,在所督或所抚地区拥有处巡抚:洪武和永乐年间都向地方派出过巡抚,但这时候的巡抚既没有明确的职权规定也没有形成规模。就是临时的钦差大臣。到宣德五年,派遣巡抚到全国各地,督察税粮的征收。巡抚的职权才逐渐明确,而且有了分片巡抚的趋势。景泰四年起,规定巡抚一律属于督察院系统。以便于在统属地方上的按察使和巡按御史;成化二十二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抚回京议事的规定,而且还允许巡抚带家属上任,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巡抚已经地方化了。从嘉靖、万历以后,巡抚已经成为实际上的地方官员,而且职权更加扩展。首先是巡抚的派遣已经制度化,到任、离任需要交换手续;其次从嘉靖中期起,大多数巡抚都加有提督军务的职衔,明确了其职掌军务的权限。还有一个明显标志就是:自万历元年开始,巡抚的名称有“巡抚##地方”改为“##地方巡抚”,觉得这正式表明巡抚由中央官员演变为地方官。
总督:明代总督的设立不如巡抚普遍,同时特遣性质较为明显,地方性与稳定性都不如巡抚。成化十年逐渐明确了总督节制巡抚的体制。总督和巡抚一样编制也在督察院。所以总督的全称是“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副(佥)都御使总督##方军务。表面上看,都抚是监察官,实际上在明代后期已经演化成凌驾于地方三司的封疆大吏了。相应的地方三司的权利和地位随着都、抚职权的上升逐渐下降了。明末的十多个总督、巡抚辖区也有了代替两京十三布政使司,成为高层行政区划的趋势。
置军务、监察官吏、治理民事的综合权力。这样一来,克服了原来军事、行政、监察三权分立的缺陷。总督、巡抚的派遣起初只是临时性质的。但是到了明朝后期,由于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地方上的事务越来越复杂,都、抚也由原来的临时派遣变为长期设置,由派往个别省份发展到全国各地。都、抚贰职也成了地方最高一级官员,总督、巡抚辖区也就成为除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之外的行政区。
总督、巡抚虽然凌驾于三司之上,但是他们不能直接指挥三司来行事。他们对地方统辖权是通过所抚地区的道来实现的。比如:延绥巡抚下设靖边兵备道、神木兵备道、榆林兵备道、河南兵备道。
巡抚和总督是明代中央联系地方的纽带,它是在行省制度改革后,一种调节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新形式。废行中书省后,他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三司体制的不足。在地方的条件下,督抚相对集中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和应变能力,同时作为一种差遣官,又便于中央的控制。但督抚在清代终于完成了地方官化,没有摆脱监察官转化为行政官的历史轮回。
清朝
先从政区的布局和相应的行政机构来看
一、高层地方行政组织
清代沿袭明朝的旧制,以省作为高层政区,以总督、巡抚作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并且把督抚辖区逐渐调整到和明代省区相一致。后来在康熙初年,把明代遗留的两京十三司行政区调整成十八个地方行政单位,清政府开始没有给这些新诞生的行政区起名字,后来按俗称也就叫“省“。每一个省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的标准配备是:二个长官(总督和巡抚)、两个行政机构(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个省级专业官员(盐捕等专业道员)和派出官员(分守分巡道员)
清代的总督可以说是位高权重,品秩是从一品,一般是两个或三个省共设一个总督。按清代定制共有八个总督:直隶、两江、闽浙、陕甘、湖广、两广、四川、云贵。可以看出这八个总督并不能涵盖全国十八省,山东、山西、河南三省只有巡抚,不受总督节制。清代巡抚是从二品官,一般是一省一个,但也有例外,如—甘肃不设巡抚,由陕甘总督兼管。直隶、四川只有总督没有巡抚,这样一来全国总共有十五个巡抚。
督抚间的制度性矛盾。因为八个总督有六个是兼管两到三省的,除了陕甘总督,其他五个总督肯定和巡抚同时在一个省会开府,像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都在广州,经常产生摩擦,后来清政府用了个消极办法,把广东巡抚撤销了。
光绪十年(1884年)十一年相继设立了新疆、台湾两巡抚,分别隶属于陕甘总督和闽浙总督。光绪三十二年又增设了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巡抚,同时设立了东三省总督统辖这三个巡抚。
清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接受了历史上鲜卑等民族被同化的教训,重要官员都有满族人担任。中央如此,地方大员也一样。据统计,从顺治四年到雍正九年,近九十年间,满、蒙、汉八旗任总督的有307人,任巡抚有463人,这在整个官员结构中占很大比重(90%以上)。这种局面直到咸丰年间,湘军兴起后才有了转变。以湘军集团为代表的汉族地主阶层势力兴起后,不仅仅是改变了督抚民族的比例,而且增大了地方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清代省级政府其他方面的变化,省政府中裁去了都指挥使一职,只剩下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名义上布、按两司是省级政府,实际上完全变成督抚的僚属了。明代三司还定期回朝奏事,到清代这一制度废除。
明代布、按二司的属官也在省会办公,守道只是临时性的派遣。而且明代的道没有品级。清代从乾隆以后,道员成为地方实官,正四品。可是道在实际上不被认为是单独一级行政区划。所以从行政区划上看清代有省、府、县三级;但是从官员设置上看有督抚、布按、道员、知府、知县五级。(比如要想奏报个事:州、县报府;府报道;道报布按;布按报督抚)。官僚机构重叠到这种程度,行政效率肯定很低,但是达到了中央集权的效果。日本学者真水康树对这一制度的评价是“当时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行政效率的合理性,选择了督抚牵制。
清代还有许多没有地方区划的专职官员:粮道、河道、盐法道、海关道.
二.统县政区和县级政区的行政组织
清代的统县政区有府、直隶州、直隶厅。
1、府:府的长官叫知府,首都所在地的长官叫府尹,这和明代一样。知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推官后来裁了。府设知府一人,清初定制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从四品,掌一府的政务。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分别掌握粮、盐、都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这类事务。同知和通判经常被派到府的境内分防地方,后来逐渐形成了府下设的新的行政单位,叫厅。另外,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不设州县也设厅。厅有散厅和直隶厅的区别。散厅等同于县,直隶厅与直隶州一样,直属于省,一般直隶厅也不能辖县。
2、州:和明代一样,清州也有直隶州和散州两种。直隶州等同于府,下有属县。散州等同于县,所以也不能辖县,不同于明代的属州可以领县。一州设知州一人,先是从五品,后来改为正五品,掌管一州的政务。清代全国共设直隶州76个,散州48个。
3、县:一县设知县一人,清初沿袭明代旧制,知县任期满了,“行取“到京城,补授科道或部职乾隆以后取消了这一做法。知县,正七品,掌一县政务。副官有县丞(正八品),典吏(不入流)各一名。分管粮马、征税、户籍等事。
县以下还有保甲制度,负责清查户口,编定牌甲,维持地方治安。
清代地方政府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各级地方官,从知县到督抚,一般都要聘请一个幕宾,协助办理一切事务。这种现象其实也是由体制弊端造成的,明清两代中央政府一直处理不好地方官职权分合、大小、轻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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