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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发布时间: 2021-01-12 08:25:23

A. 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工作目标
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督办,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双召集人”工作机制。区委常委、法制工作分管副区长和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会议召集人。区委政法委、区府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区科委、公安金山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文广影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法制办主任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二)发挥联席会议的沟通协调功能。联席会议分为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工作会议由召集人牵头召开,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主要任务是整体性的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总结。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开,主要任务是协商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在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沟通研究并协调解决衔接工作面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等工作。
(三)拓宽案件线索信息发现渠道。加强线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好“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联络员管理,进一步明确执法信息录入标准等事项,充分发挥平台功能。认真贯彻《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在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中的“两法衔接”子平台的建设,实现同“上海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录入执法信息,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同步开展线下执法台账定期检查工作,由检察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定期查看区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台账,抽样检查执法档案,全面掌握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健全案件介入咨询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或者调查过程中,认为案件现场情况复杂,可能涉嫌犯罪并对行政执法人员或相关当事人人身、财产存在较大威胁或者违法证据容易灭失的,应当协商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组织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应当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就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受咨询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于重大、紧急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立即介入,联合派员指导。
(五)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经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先行甄别,认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按照公安机关的材料要求办理移送手续,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移送制度和内部工作流程。
(六)加强“两法衔接”涉刑法条指导。组织、收集、整理行政执法机关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依据,与“入罪要件”和刑法条文做好对应,方便相关单位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案例并汇编成册,用于法制宣传及法制培训工作。
(七)严格考核追责机制。要完善依法治理工作考核机制,健全和细化考核内容,把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及是否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区内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擅自以罚代刑、放弃移送义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应当受理或者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受理或者不立案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二)紧密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统筹协调,整合已有执法资源和执法手段,发挥刑事威慑效应,重拳出击,确保“两法衔接”工作出成果、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法人员及具体移送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宣传报道,通报交流“两法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

B.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错在

深化行政抄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这句话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2)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扩展阅读: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C.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体衔接哪些方面

1、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已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首先,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刑法予以规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了如何去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无法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其次,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走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机关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属于特殊例外)不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侦查机关,即使让行政机关继续承办案件,因为其不具有侦查权,很难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再次,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具备行政机关没有的权力,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对于案件侦破和办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理由,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时候,发现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
但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只是针对移送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去移送,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不管怎样,也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刑事诉讼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然后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如何处理。所以,根据本条规定,司法机关在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线索,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这也就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该条也没有专门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时候,那些资料需要接受,那些资料是不应该作为立案的证据,本条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3、行政规章和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出台的一些意见,进一步了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操作思路和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6条规定:“(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此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对其进行规范:如200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
上述规定,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证据的搜集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搜集到的证据移送给司法机关之后,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来用,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前曾经存在着争论,但是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了操作,但是由于追究单位或者自然人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所以在没有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下,在实践中也不免遭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的质疑,这也往往成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一个重要的辩点,虽然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采信行政机关执法中搜集的证据,但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D. 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党的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接受采访的权威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他们认为,关键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加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E.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成功案例

特点说明:市县集中部署模式,方便运维管理的同时,也节省了资金投入,降低了建设风险。
针对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紧密衔接,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双打办、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烟草局等单位,依托市级虚拟专享信息通道,在市县两级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并出台了《鹤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现接入单位已覆盖鹤壁市本级、浚县、淇县等区域。下一步,该平台将采用分批吸纳、逐年增加的方式,扩展联网单位,直至覆盖全市各区县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 特点说明:在全国首次将功能拓展到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违法违纪、行政处罚案件批复等领域,为加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防止和纠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提供了保障。
济源市两法衔接平台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济源市电子政务内网网络资源,于2011年底建成并投入试行,目前联网单位共有32家。由济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济源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重点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信息录入的范围和时间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和共享。
济源市两法衔接平台实现的网上案件移送、网上案件办理、案件流转跟踪、案件咨询、执法动态交流、两法衔接论坛等功能,保证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信息传递程序和内容的规范,确保了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向打击和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挥出了“组合拳”。
同时,济源市将两法衔接平台的功能拓展到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违法违纪、行政处罚案件批复等领域,为加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防止和纠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提供了保障,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特点说明:市县分布式部署,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既解决了案件流程跟踪、执法动态、通知公告等模块的跨系统功能整合问题,又解决了远程数据传输的效率和稳定性问题,进而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数据统计分析平台。
许昌市检察院为推进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尽快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在全市硬件部署到位,并先后在许昌市、魏都区、襄城县、长葛市、鄢陵县、禹州市、许昌县进行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安装培训,研究制定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统一案件移送标准,明确信息录入内容,力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最大的实效。 特点说明:将“两法衔接”工程纳入全市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并全部覆盖市内六区所有行政执法单位。系统集成了高清视频会议、在线材料扫描和行政执法专项活动的监督等功能,并从案件办理时限、处罚标准、历史犯罪信息等方面加强了系统的预警预报功能。
为减少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石家庄市于2012年2月召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将“两法衔接”工程纳入全市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并下发了《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划》、《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责任务、执法权限、办案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做出准确界定。
2012年6月,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并投入试行,并首次采用3G无线链路接入。信息共享平台首批确定24个联网单位,包括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检局等22个市直单位以及桥西区检察院和辛集市检察院,目前,信息共享平台已全部覆盖石家庄市内六区所有行政执法单位。
石家庄信息共享平台,除实现了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功能外,还集成了高清视频会议、在线材料扫描和行政执法专项活动的监督等功能,并从案件办理时限、处罚标准、历史犯罪信息等方面加强了系统的预警预报功能。

F.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码事,有衔接无非是行政执法时发现有刑事案件要移交。

G.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薛江武认为,当前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推进力度。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规定,目前"两法衔接"制度框架主要为行政法规、地方规定和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性安排多,强制性规定少。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各个参与主体思想认识不一、参与热情悬殊,往往是检察机关"一头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法治思维,对"两法衔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门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对"两法衔接"工作消极对待、简单应付,推动"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压力不够、整体合力不强。二是监督信息缺乏、知情渠道不畅,制约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多头执法、行政处罚权力分散行使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信息整体上仍然处于情况不清、底数不明的状态,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也严重受限,立案监督无法有效实施,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三是职能延伸有限、监督手段乏力,无法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立足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适当向前延伸监督触角,虽已涉及行政执法领域,但整体上还是一种刑事立案监督。此外,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效果。

H.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建议楼主参考这篇论文,上面回答很详尽。
http://wenku..com/link?url=IzBGy3ynHr9_rwXEg352BoHtBcxBU94yeJv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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