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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2 03:49:41

A. 我国法律法规孩子多大可以骑自行车

法律无此类规定,但为了孩子安全,建议等孩子在12周岁以后即可上路。

B. 骑自行车注意哪些交通法律法规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骑车人在交通道路上必须遵守下列交通规则:
1,不准双手离把;,
2,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骑车;
3,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5,骑车不准带人,带学龄前儿童时须遵守有关规定;
6,拐弯时要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7,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8,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9,车辆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畅通;
10,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车;,
11,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12,不准进人非机动车禁驶区。

C. 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车逆行违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两条规定了自行车逆行违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D. 关于自行车与行人的交通法规

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
条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条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
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必须具备两个
条件:条件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件二,有证据证明机
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受害人有过错)
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一份数据表明, 2004
年3月份,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
140人,受伤1, 014人,损失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其中发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伤
240人;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
伤154人。行人违章成为广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
因。大多数学者认为,即使侵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且
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失时,从事这种高度危险作业
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律作这样的规
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有过错时侵害人仍要承担全
部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
全部责任。如果侵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在汽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应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处
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寻伤害时,可以免除加害
人的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失(一般过失或重大过
失)时,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可以适用过失相
抵规则,即法庭斟酌双方过失比例,减少受害人应
得的损害赔偿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饮酒后,醉酒骑自
行车回家,途中与相向驶来的前车拖拉着后车(发
动机故障车)的两辆机动车相遇,双方临近时,王×
酒性发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两车之间,后车虽及
时发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情况突然,距
离过近,王×头部被轧当场死亡。另据现场勘查证
明,双方在会车时横向间隔1. 9米,若自行车正常
行驶,是可以安全通过、互不妨碍的。经检验,证明
被拖拉故障车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主要机件合
格,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无违章行为。据此判定受
害者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不负事故
责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死者本人的过错造成
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依据《安全法》的
规定,应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按照《安全法》的规定,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无
论是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并不构成承担责任与否的标准,而构成承担责任轻
重的重要标准。关于这一点,《安全法》第57条~
第66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通行规定。
二、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
置措施
所谓必要处置措施,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减小损害后果的一切技术行
为,而且这些必要的处置措施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
之前就已经实施,如果是在事后采取的措施,则不
能减轻责任。
(一)不问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
《安全法》第42条~第56条规定了机动车驾
驶人的通行规定。按照《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情况下,不考虑机动车驾
驶人有没有违章,只要能证明其已经采取必要的处
置措施即可。但是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违章行为,却
会决定其赔偿责任的轻重。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
章的前提下,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无违章行为,也可
能存在着违章行为。在双方都有违章行为的情况
下,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实务中,要对
双方责任作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大小的标准应以
双方对应尽注意义务程度的轻重来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机动车
驾驶人是否违章呢?是简单地以我国关于交通管
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吗?笔者认为,鉴于机动
车的高度危险性,不能仅以是否违反交通法规这一
点来判断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轻重,而应该考虑机
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实现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断车辆对人的过失大小时,对
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就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对他的过失轻重的判断要根
据其行驶的道路状况、车辆状况、法规要求、机动车
驾驶人的自身状况等进行判断,分析当事人当时是
否应该回避损害的发生,是否能够回避损害的发
生。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
种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
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机动车驾驶人在操纵机动车
时,在精神上应当保持更高的紧张程度。而对一般
行人来说,他们不掌握危险工具,其行为一般不会
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但法律同样要求行
人遵守交通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因而一般不
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
上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与普通人的一
般注意义务相提并论,否则,过失的判断标准是缺
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发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00年1月7日21时许,一位步行者在距离人行
横道70米处横穿1条宽约14米的机动车道,结果
被驶来的汽车撞倒受伤。根据警察对事故的记录,
事故类型:人对车辆。车辆事故时状态状况正常。
道路状况:路面状况干燥,柏油马路,下坡道路,无
照明,能见度良。事故当时该道路交通量一般。肇
事车辆在事故发生路段的行驶时速约为50公里,
该路段限制时速为50公里。肇事车辆在距行人20
米处发现该行人站立在道路上,并采取紧急制动措
施,但仍然将行人撞倒。这是一个由保险公司代理
和解的案件。根据警方的记录、勘测图表等资料和
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双方达成了在本事故中
行人的过失为10% ~20%;机动车辆驾驶人过失为
80% ~90%的共识。而最终保险公司以行人的过
失轻微为由,未作过失相抵,全额赔偿。
(二)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明确规定,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交警
将按照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进行调
解;对机动车无违章,而且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处
置措施,而行人有违章行为的,将依法减轻机动车
一方的赔偿责任。
例如,一小客车由东向西通过一路口时,发现
一自行车由东向南左转弯,司机立即刹车,但因车
速过快(时速82公里以上),小客车将骑自行车人
撞起,使其头部碰在小客车挡风玻璃上,自行车被
撞出10余米。骑自行车人经送医院检查系重型开
放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救治无效身亡。在本案
中,从自行车被撞遗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车刹车始点
29. 50米的情况分析,自行车转弯时恰好在小客车
停车距离之内,显然在其转弯前未注意避让直行的
机动车,属违反《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
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
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
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
全后通过”的规定。小客车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
段,如能严格遵守规定速度行驶,发现前方转弯的
自行车而紧急刹车,该车能在20米之内将车停住
以避免事故发生;但因其严重超速行驶,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发生,属违反《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
定。从表现上看,双方均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但
是,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规,就
可以在20米以内将车停住,即使自行车违反交通
法规未注意避让直行的机动车,也不会发生此次人
身伤亡事故。但是机动车驾驶人不仅未尽其高度
注意义务,而且违反交通法规超过限制速度一倍以
上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了受害者的
死亡。应该说,机动车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过失
的,其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大一些。
综上所述,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证据证明机动车
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综合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当时的具体主客观条件,即应减轻机动车驾驶
人的责任。

E. 关于自行车的交通法规

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

我国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
条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条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
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减轻,必须具备两个
条件:条件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件二,有证据证明机
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受害人有过错)
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一份数据表明, 2004
年3月份,广州市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5宗,死亡
140人,受伤1, 014人,损失折合人民币300万元,
其中发生行人交通事故250宗,死亡40人,受伤
240人;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141宗,死亡25人,受
伤154人。行人违章成为广州交通事故的重要原
因。大多数学者认为,即使侵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且
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失时,从事这种高度危险作业
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律作这样的规
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有过错时侵害人仍要承担全
部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
全部责任。如果侵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在汽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应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处
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
“受害人具有故意,即系自寻伤害时,可以免除加害
人的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失(一般过失或重大过
失)时,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可以适用过失相
抵规则,即法庭斟酌双方过失比例,减少受害人应
得的损害赔偿金。”
例如,受害人王×在朋友家饮酒后,醉酒骑自
行车回家,途中与相向驶来的前车拖拉着后车(发
动机故障车)的两辆机动车相遇,双方临近时,王×
酒性发作精神恍惚突然摔倒在两车之间,后车虽及
时发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因情况突然,距
离过近,王×头部被轧当场死亡。另据现场勘查证
明,双方在会车时横向间隔1. 9米,若自行车正常
行驶,是可以安全通过、互不妨碍的。经检验,证明
被拖拉故障车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主要机件合
格,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无违章行为。据此判定受
害者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不负事故
责任。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死者本人的过错造成
的,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过错,依据《安全法》的
规定,应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按照《安全法》的规定,在责任认定过程中,无
论是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
并不构成承担责任与否的标准,而构成承担责任轻
重的重要标准。关于这一点,《安全法》第57条~
第66条规定了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通行规定。
二、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
置措施
所谓必要处置措施,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
取了最大程度制止或减小损害后果的一切技术行
为,而且这些必要的处置措施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
之前就已经实施,如果是在事后采取的措施,则不
能减轻责任。
(一)不问机动车驾驶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
《安全法》第42条~第56条规定了机动车驾
驶人的通行规定。按照《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情况下,不考虑机动车驾
驶人有没有违章,只要能证明其已经采取必要的处
置措施即可。但是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违章行为,却
会决定其赔偿责任的轻重。在行人和非机动车违
章的前提下,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无违章行为,也可
能存在着违章行为。在双方都有违章行为的情况
下,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实务中,要对
双方责任作出一个比例,这个比例大小的标准应以
双方对应尽注意义务程度的轻重来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什么标准来判断机动车
驾驶人是否违章呢?是简单地以我国关于交通管
理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吗?笔者认为,鉴于机动
车的高度危险性,不能仅以是否违反交通法规这一
点来判断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轻重,而应该考虑机
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的实现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判断车辆对人的过失大小时,对
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就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对他的过失轻重的判断要根
据其行驶的道路状况、车辆状况、法规要求、机动车
驾驶人的自身状况等进行判断,分析当事人当时是
否应该回避损害的发生,是否能够回避损害的发
生。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
种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
相比,前者要高得多。机动车驾驶人在操纵机动车
时,在精神上应当保持更高的紧张程度。而对一般
行人来说,他们不掌握危险工具,其行为一般不会
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但法律同样要求行
人遵守交通规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无阻,因而一般不
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
上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与普通人的一
般注意义务相提并论,否则,过失的判断标准是缺
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例如,发生在日本名古屋的一宗交通事故。
2000年1月7日21时许,一位步行者在距离人行
横道70米处横穿1条宽约14米的机动车道,结果
被驶来的汽车撞倒受伤。根据警察对事故的记录,
事故类型:人对车辆。车辆事故时状态状况正常。
道路状况:路面状况干燥,柏油马路,下坡道路,无
照明,能见度良。事故当时该道路交通量一般。肇
事车辆在事故发生路段的行驶时速约为50公里,
该路段限制时速为50公里。肇事车辆在距行人20
米处发现该行人站立在道路上,并采取紧急制动措
施,但仍然将行人撞倒。这是一个由保险公司代理
和解的案件。根据警方的记录、勘测图表等资料和
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双方达成了在本事故中
行人的过失为10% ~20%;机动车辆驾驶人过失为
80% ~90%的共识。而最终保险公司以行人的过
失轻微为由,未作过失相抵,全额赔偿。
(二)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明确规定,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交警
将按照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进行调
解;对机动车无违章,而且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处
置措施,而行人有违章行为的,将依法减轻机动车
一方的赔偿责任。
例如,一小客车由东向西通过一路口时,发现
一自行车由东向南左转弯,司机立即刹车,但因车
速过快(时速82公里以上),小客车将骑自行车人
撞起,使其头部碰在小客车挡风玻璃上,自行车被
撞出10余米。骑自行车人经送医院检查系重型开
放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救治无效身亡。在本案
中,从自行车被撞遗留路面挫痕距小客车刹车始点
29. 50米的情况分析,自行车转弯时恰好在小客车
停车距离之内,显然在其转弯前未注意避让直行的
机动车,属违反《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
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
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
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
全后通过”的规定。小客车行至有40公里限速路
段,如能严格遵守规定速度行驶,发现前方转弯的
自行车而紧急刹车,该车能在20米之内将车停住
以避免事故发生;但因其严重超速行驶,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发生,属违反《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
定。从表现上看,双方均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但
是,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如果遵守交通法规,就
可以在20米以内将车停住,即使自行车违反交通
法规未注意避让直行的机动车,也不会发生此次人
身伤亡事故。但是机动车驾驶人不仅未尽其高度
注意义务,而且违反交通法规超过限制速度一倍以
上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了受害者的
死亡。应该说,机动车方是有比行人更重的过失
的,其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大一些。
综上所述,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证据证明机动车
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综合发生道路交通
事故当时的具体主客观条件,即应减轻机动车驾驶
人的责任。

F. 哪一条法律规定骑自行车不准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内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容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因此应该看当地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北京就有一定的条件,《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G. 电动车法律法规有哪些

阐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力二轮车,不包括电动汽车等。一、电动车属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一、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因此,电动车要么是机动车,要么就是非机动车,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我们平常说的电动车,如果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就属非机动车;除此以外的,都属机动车。

二、哪些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属非机动车,根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即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符合这三个条件的电动车,即可认定为非机动车。其他的电动车,均属机动车。

三、为什么要弄清楚电动车的属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都不一样。主要区别有:(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投保交强险、登记上牌、驾驶人需要持有驾驶证;非机动车无此要求。(二)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地方,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比例有所照顾,即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正常责任比例上多10%)。

四、电动车是否需要登记上牌: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即电动自行车,目前尚无规定需要登记上牌 ,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且称之为超标电动车,依法应当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即需要投交强险,取得行驶证、号牌后才能上路。但由于我国特殊国情,超标电动车市场的庞大需求,大量的超标电动车被生产、销售,已成泛滥之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在源头上未能制止,公安机关对已经投入的超标电动车难以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非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无法上牌,目前厦门对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现象,一般不按无牌机动车处罚,即只警告,不罚款。但如果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要按机动车的管理和通行规则去判断事故责任。

H. 中国自行车法律 及处罚

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
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
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享有路权;
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
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
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应当下车推行通过;
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自行车其他规定

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
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
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
不得醉酒驾驶。
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
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相关处罚
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
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
关于汽车携带自行车问题
车顶架:高度不得超出车顶0.5米
车尾架:(没规定)不得遮挡机动车牌号。
牵引挂车:不得超过700公斤
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n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I. 交通法规 自行车能不能带人

自行车可以带人 只能带小孩 不能带大人 而且通行道路有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专共和国道路交通属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后款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市区和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不准带人,但在不通行公交车辆的道路上,可附带一名学龄前儿童;附带学龄前儿童的自行车应安装牢固的座椅,通过有公交车辆通行的路口时,须下车推行。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自行车不准带人
在一些辅路型道路,以及城市主干道的辅路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缺乏隔离设施,为机动车和自行车互相串道行驶创造了物理条件。机动车驶入自行车道,不仅阻碍了正常行驶的自行车,而且给自行车通行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有的道路,尽管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隔离,但机动车为了方便,侵入非机动车道。影响了自行车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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