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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执法监察队

发布时间: 2021-01-11 22:15:01

① 人防机关如何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组统一领导,不断提高人防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纪检监察工作要在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组中心工作,自觉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每一条建议的提出、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要紧扣人防主线,把促进人防中心工作作为考虑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要严格掌握政策,在工作中善于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要注意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影响单位发展违法违纪问题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的人要严肃处理;对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干部职工要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要紧紧围绕办党组的中心工作,全盘考虑,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掌握规律,找准工作切入点,纪检监察工作要与人防工程建设、执法检查、干部的提拔、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大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要积极参与到各项大的工作当中去,从中发现违纪问题和制度上的漏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错补漏,为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扫清障碍。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人防纪检监察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二、搞好协调,自我提高 在开展人防纪检监察工作时,要协调处理好“三方面关系”。一是处理好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部门的重大活动、重要措施及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等都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二是处理好与党组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组的领导,与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协助党组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工作中要做到“四个主动”:主动提出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是协调好机关各部门的关系。坚持在党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要勇挑重担,当好主角。 在协调好关系的同时要着重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形象。随着时代的发展,人防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树立“五种意识”,即:政治意识、表率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宗旨意识。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增强政治意识。一是重视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要增强理论功底,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主动参与到机关的各项重大活动中去,增强对人防工作的监督。二是求真务实,做脚踏实地、甘于奉献的纪检干部。纪检监察不能只是被动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应结合中心工作主动出击,把工作做实做细。三是要具有创新意识。社会形势在发展,改革在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要善于从平时的工作中总结、发现和提炼具有规律性的东西,多做调查研究,积极创新思维,增强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主动参加各种纪检干部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人防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丰富业务知识,拓宽工作视野,加强能量储备,做到厚积薄发,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形势的发展。 三、完善监督,依法行政 抓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加大对人防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就是对人防领导干部个人的监督和对人防执法过程的监督;外部监督就是社会各方面来参与监督。 (一)加强对人防领导干部个人的监督 注重对人防领导干部个人实施监督。在工作中,人防纪检监察部门要督促领导干部个人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等制度,每年都要协助党组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综合治理,认真抓好收受财物、跑官要官、小金库的治理、借工程敛财和为子女亲友谋取非法利益等专项清查治理,让群众参加对领导干部个人、单位重大活动运行过程的监督,增强群众对重大活动和事情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激发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热情,改变仅靠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被动局面,促使人防领导干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树立廉洁观念,遵守廉政纪律,做到依法行政。 (二)加强对人防执法的监督 加强对人防执法的监督要切实做到“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全程参与每次的人防执法检查。努力增强执法力度和信心,解决执法难的问题,使执法做到有理有节。一是延伸监督触角,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纪检监察干部提前介入,直接参与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把监督触角延伸到人防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人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腐败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改变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二是提高执法和监督水平,增强工作的实效性。纪检监察干部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对各环节和人防法律、法规、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拓宽和挖掘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人防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三是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通过参与执法检查,找准管理上、制度上的薄弱环节,针对问题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逐步建立一套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三)加强社会监督 。就是要由单位“单一性监督”变为社会全方面参与的“立体性监督”。邀请人大、政协代表,联合司法、宣传、新闻媒体、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对人防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一是能促进人防部门按程序执法,提高人防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人防机关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二是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能提高人防部门的品牌效应和社会地位,让群众了解人防、支持人防、宣传人防、维护人防,提高全民的人防意识,增强战备观念。同时人防纪检部门每年组织人员走访企业、个体经商者,查询人防执法情况。对外公布人防机关的监督电话,对有群众举报或信访事件,要及时处理并公开回应。 总之,人防纪检监察工作只有适应形势,更新观念;围绕中心,明确责任;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深入研究,全面参与。坚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评价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人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通讯员:朱禹/锦州市人防办

② 人民防空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广州军区与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15号,以下简称“《贯彻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要求和建设目标,是指导我市人民防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贯彻意见》精神,又快又好地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防空领导和组织建设
(一)落实政府对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HT〗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人民防空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人民防空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人民防空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分管领导述职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有效措施,每年度应向辖区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民防空工作汇报,研讨和解决人民防空工作重大问题。
(二)坚持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领导。〖HT〗肇庆军分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辖区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在2009年底前明确1名同级军事干部兼任人防办副主任,将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配合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工作。肇庆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人民防空有关业务。
(三)继续加强各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没有独立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县(市、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端州区、鼎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县(市)设有市级经济开发区功能的城镇要逐步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目标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领导班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要求,各县(市、区)人防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前须征求当地人民武装部和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按职数配备,应优先在人防系统内选配。进入人防部门的干部职工,应优先在军事院校中挑选。
(五)健全人民防空事业机构设置与管理。根据《贯彻意见》精神,市人民防空工程物业管理站加挂“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牌子,增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建成后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
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能力
(一)明确人民防空指挥体系。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和指挥信息化建设要遵循“军地一体、联合防空、分级控制”的原则,使我市指挥体制统一、指挥机构健全、指挥关系顺位,充分发挥其战时能指挥和平时参与防灾救援的功能。
(二)加快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国人防〔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在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基本建成的基础上,2009年底前完成市人防机动指挥所建设,2010年底前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并投入使用,在条件成熟时还要建设预备指挥所。各县(市、区)要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基本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行政划拨,其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强化人民防空警报能力和有(无)线通信系统建设。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负责组织辖区警报与指挥通信系统建设,及时编制和修订《防空警报器布点规划》。按规划目标增设警报器,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护检修和技术改造,制订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实施行之有效的手段,保持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防空警报无线控制系统建设步伐,2009年底前要形成全市范围防空警报统控能力。重点目标和重点范围必须装备具有二次报警能力的警报设备,建立有(无)线双重控制系统。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人防单边带无线电台数传网络,使全市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并具备数据、声音、图像传输能力的网络,战时用于防空指挥、平时可作用防灾救灾应急通信。信息、广播电视、交通、供电、军事机关、基础电信运营等部门,负责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道、电力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切实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利用规划
(一)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管理。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为政府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将其中要素作为强制性内容予以严格落实。
(二)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修编《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人防各专项规划,于2009年前完成编制《肇庆市城区(含高要市城区)人防地下工程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工作方针,防护工程建设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条件无法修建的,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以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设计、审查、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未出示其已缴纳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凭证的,建设部门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国防战备需要,并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已建的人防工程在保障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制订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利用规划,达到“整合资源、改造利用、强化管理、盘活资产、以物业养物业”的目的,实现“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强化已建防护工程和配套设施管理,营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环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建设工事时,应积极改造旧工事,完善战备功能,强化平战转换和管理,依据战备需要和地理要素,合理安排防护工事使用性能,提高其平战结合的可用性。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并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自来水和用电增容减免,用水量和用电量适当宽松等方面优惠政策,改善其投资环境。
四、积极制订《防空袭方案》和《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建设实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
(一)修订《防空袭方案》。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根据修订方案的要求和纲目,认真组织《防空袭方案》修订工作。《防空袭方案》由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肇庆军分区批准后,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订《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发改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和重点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点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确定辖区重点目标并划分类别,组织、指导重点目标单位组建防护机构和防空救援队伍。每个重点目标要制订防护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并报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应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伪装防护,明确职责任务,适时开展防护演练。属重要工程或重大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须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三)建设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疏散地域等场所。有计划地建设应对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和突发重大灾害的场所。建设应具有疏散隐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平战两用的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场所。按照《广东省肇庆市防空袭方案》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战备防空疏散保障和疏散人员分配工作,划分隐蔽位置,确定疏散路线,标明工事出入口,维持疏散治安秩序。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所等城市公共设施时要兼顾人民防空疏散功能的需要,做到布局合理、方便疏散、保障供给和有利服务。
五、积极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转变
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明确相应职能职责。加强指挥信息化建设,在防灾救援中充分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和防空救援组织等资源,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指挥救援提供支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适时加挂“市民防局”牌子,增加民防职能,积极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职能转变。
六、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落实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等资金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人民防空工作人员予以适当的下洞补贴。
(二)规范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使用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需按规定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征缴、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七、加大人民防空执法监督和宣传教育力度,做好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
(一)加大人民防空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强人民防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规宣传机构,落实人民防空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人民防空工作问责制,提高人防执法能力。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影响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
(二)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公共卫生安全教育范围,纳入社区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大中小学教育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度在中小学开展“三防”教育,宣传部门与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主动承担防灾和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防空观念和忧患意识。
(三)抓好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在警报试鸣前要加强对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公告的宣传,交警、供电、信息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试鸣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适时结合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会同军事机关选择合适的社区开展防空袭疏散演练。

③ 浙江省人民防空条例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1-18 15:52:25 来源:浙江人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人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或者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揭发检举违法行政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执法机构贯彻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各执法机构拟制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是否一致,是否合法;
(三)各执法机构制定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情况: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4.证据是否确凿;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6.处理是否得当;7.手续是否完备;8.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五)行政许可、行政确权的情况;
(六)罚没款的收缴情况;
(七)执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规的不作为情况;
(八)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九)行政赔偿案件情况;
(十)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法律实施工作报告制度,执法机构应提供有关行政执法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采用组织现场检查、全面检查、重点调查或专项调查等方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行政执法文书;
(六)承办有关对行政行为的来信来访;
(七)依法审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
(八)其他可以采用的监督形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中代表本级机关履行下列职权:
(一)对各行政执法机构代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草拟的地方性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和以本级机关名义制发的或会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负责组织有关处室清理本级机关制定的和立法机关授权清理的有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做好呈报与备案工作;
(三)调查了解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制定机关反馈;
(四)对本级机关内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下级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五)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
(六)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
(七)其它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行政执法机构说明情况,要求其改正。如行政执法机构不改正的,经领导批准,可向行政执法机构发出《行政执法改正建议书》:
(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有抵触的;
(二)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不当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接到《行政执法改正建议书》后,应在15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下列争议,由法制机构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或执行不一致的;
(二)法条符合时,适用意见不一致的;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四)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事宜。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协调行政执法争议时,有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情况和依据。
第十五条 对法制机构的协调意见有异议的,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请领导或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如确定为行政执法过错的,应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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