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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定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50:3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内认为需要制定行容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② 制定法律法规与制订法律法规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现代汉语,通常表述为“制定法律法规”,它强调行为的结果;很少有人用“制订法律法规”,“制订法律法规”指草拟法律法规草案,不一定成熟,强调行为的过程。

二、“制定法律法规”与“制订法律法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制定”与“制订”二个词语的区别。

1、“制定”和“制订”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动词,都有表示创制、拟定的意思。区别是“制定”是动补型,“制订”是联合型;“制定”偏重于做出最后决定,使完全确定下来,“制订”偏重于从无到有的创制、草拟而后的订立。“制定”常与政策、法令、方针、路线等搭配,“制订”常与计划、方案等搭配。

2、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就会发现,“制定”的解释是“经过一定程序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等”;“制订”的解释是“创制拟定”。撇开它们相同的语素‘制“不谈,就看不同的语素“定”和“订”:“定”指决定、使确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强调行为的结果,可见和“了”连用,类似于英文时态中的“完成时”。比如我们编撰或整理前人的著作,在一定时间内已经整理完毕,最后确定,准备发表的本子就叫它“定本”。而“订”则有“拟”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终结果,多强调行为的过程,一般不能和“了”连用,类似于英文时态中的“进行时”或“将来时”。
比如:①根据《建议》的精神,国务院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见朱熔基总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报告);
②“中国要不要制订西部开发法”一时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见2001年3月15日《中国市场经济报》2版)
前者的“定”指决定、使确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强调行为的结果;后者“订”则有“拟”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终结果,多强调行为的过程。

③ 法律、法规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章第二条这样写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是指有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制定的;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一般统称法律法规。有经济法、民商法、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司法、财政财务、社保与保险、税务、知识产权、信息产业、医疗医药、金融银行、房产建设、民政婚姻、海关商检等各类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一、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标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l)标准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统一规定"。这种统一规定是作为有关各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做到全国统一。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推荐性标准如经协商,并计入经济合同或企业向用户作出明示担保,有关各方则必须执行,做到统一。
(2)标准制定的对象是重复性事物和概念。这里讲的"重复性"指的是同一事物或概念反复多次出现的性质。例如批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等;同一类技术管理活动中反复出现同一概念的术语、符号、代号等被反复利用等等。
只有当事物或概念具有重复出现的特性并处于相对稳定时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使标准作为今后实践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标准"重复利用范围。
(3)标准产生的客观基础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是说标准既是科学技术成果,又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和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综合和验证基础上,加之规范化,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能具有科学性。
(4)制定标准过程要"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就是制定标准要发扬技术民主,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做到"三稿定标"即征求意见稿一送审稿一报批稿。如制定产品标准不仅要有生产部门参加,还应当有用户、科研、检验等部门参加共同讨论研究,"协商一致,"这样制定出来的标准才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5)标准文件有其自己一套特定格式和制定颁布的程序。标准的编写、印刷、幅面格式和编号、发布的统一,既可保证标准的质量,又便于资料管理,体现了标准文件的严肃性。所以,标准必须"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标准从制定到批准发布的一整套工作程序和审批制度,是使标准本身具有法规特性的表现。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简称国标。国标分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GB/Z是指导性国标。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有机食品运动联盟(IFOAM)以及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具体的制定过程参见立法法就是了

④ 行政法规哪些部门有权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附: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这几种法律文件级别不同、效力不同、制定部门也不同,注意区分奥

⑤ 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⑥ 法规怎么制定的

请网络搜一下《立法法》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
至于具体程序可看一下立法法
一般分为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决定。

⑦ 中国的法规、规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门制定的

1.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2.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3.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4.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

5.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者分别是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回法规----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答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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