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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化

发布时间: 2021-01-11 18:30:19

㈠ 审判权检察权要去行政化确保怎么行使司法权

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在西方,司法权一般仅指审判权。广义的司法权专就包括了检属察权,狭义的就只有审判权。司法权是关于法律适用的权力。在三权分立学说中,司法权是与行政权、立法权明显区分的。中国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一样,都继承了列宁的检察权理论,把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的权力,与审判权并列为最高权力之下的司法权。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把检察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抛开意识形态,检察权本身是间于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的体现了行政权的特点。检察院是上级领导下级,这和行政机关一样。总结,检察权与审判权都是广义的司法权,过分追究检察权的属性没有必要。

㈡ 人民日报:教育如何去行政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这让教育去行政化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要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按教育规律办学,排除外部和内部因素对教育的干扰和制约,让学校回归本色。
从外部来讲,主要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改变政府把学校当作下属行政机构来管理,改变“统、包、管”模式,转变政府角色。对于基础教育,政府教育部门的责任主要限于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保障对学校的投入,解决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素质不高、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二是监督学校依法办学,尤其是政府部门要带头依法示范,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干预学校的办学,动辄用行政权力,对学校指手画脚。
对于高等教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放在宏观管理方面,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的质量等。探究学问、追求真理、培育人才、崇尚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本质特征。只有在民主、平等、自由的氛围里,才能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才能充分发挥大学人的聪明才智。从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改革要坚持的一个基本目标导向,就是减政放权,政府只做应该做的事情,而应该由学校来做的事情坚决交由学校来做。因此,政府应改变直接管理高校的机制和对资源的分配方式,可成立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可通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高校评估。当然,这做起来是比较难的,但它决定于我们能不能构建一种比较好的政府和学校的关系。
从内部来讲,主要是应理顺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学校管理不能行政化,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行符合教育本质要求的管理模式,充分尊重教师的意见,集中教师的智慧。对于基础教育而言,学校的民主管理,主要是指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并参加学校的管理活动。学校的民主管理,就是集中广大教职工的智慧来管理学校;就是在学校内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有参与管理学校的权利,有监督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使教职工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
对于高等教育,大学的民主管理主要是理顺党委、行政(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4方面的关系,关键是必须清晰区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范围与界限。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是指政治领导,把握办学方向,谋大事,如负责干部选拔聘任、培养教育工作以及党建工作。除此之外,检验党委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能否大胆放手、大力支持校长和行政的工作,确保他们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开展工作,而不是事无巨细,包揽一切。检验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好坏的标准,是管理者能够遵循学术发展的规律,让教师们能够安于教学与科研,而不是用行政思维来管理学术事务,实现学术自由;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能够真正为学生服务,真正做到以生为本,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思想上的规训和行为上的约束。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应以教授、学科带头人为主体,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中起领导和指导作用。高校要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相对分开,清晰区分两种权力的范围与界限。要明确区分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是两个不同的系列,避免行政人员因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为自己谋取学术地位的情况,还要尽量减少所谓“双肩挑”的现象,坚决防止行政权力和学术地位两者之间的“通兑”。同时,应充分发挥高校教代会的作用,学校的规划、经费使用等要提交教代会提出意见建议,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度等重大问题要由教代会讨论通过。
总之,教育去行政化,应当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让学校从只对上负责变为既对上负责又对下负责,变以往的注重追求政绩为追求教育本质和宗旨,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

㈢ 法律文化的制度层面

(一)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到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
古代中国,法即是刑,法律就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同时,刑也就是法。刑事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存在于应当由刑法予以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而且在许多民事经济领域,刑法与刑罚也涉及到其中,使本来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被烙上“刑”的印迹。这样,整个社会基本上是以刑为中心,重刑轻民是其突出表现。从古代的一些立法实践来看,所立的基本上是刑事类的法律,不论什么原因都可能违反刑律的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对民事事务的刑事化,民事活动受到极大的打击,因而经济的不发达是必然的。法律的高度刑事性使人们都认为法律是用来镇压民众的,而不是用来保护人民的权利的,这种重刑轻民的倾向的基础就是在经济上的重农抑商。
而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全球化带来其他各方面的全球化思潮,使得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进而导致基本理念和制度的变迁。由此导致法也不再是以刑为中心,而是以民为中心,民刑并重,刑法与刑罚是为民事领域的经济活动而服务的,刑法与刑罚被大大地限制,其作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类法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它为中国法律以民为中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使民刑并重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同时,中国现在的刑事案件比重日益下降,相对来说民事类的案件的比重却在上升,也验证了这点。
(二)程序工具主义(低程序化)到程序正义的转型
程序工具主义或低程序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是指这种程序只重视判决的实体而轻视判决的形成过程。即使有程序的存在,也只不过是为实体服务的工具,自己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⒈实体与程序不分,中国历来的立法重点是在实体方面,成文法典相当发达,却没有出现一部程序法典;⒉民刑不分,司法上没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区分,民事案件的审判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采取刑事手段等;⒊从案件的审理来看,没有一套固定的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则,司法者可以随意启动和终止审判程序,庭审调查由司法者自己选择;⒋传统法律即使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残缺不全的,没有一套封闭、有序、较为完整的程序。
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程序性的立法日益完善,其突出表现是在立法实践上有三部诉讼法的颁布并实施,另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程序性法律甚至是实体性的法律,也有相当多的程序性的规范,例如,《行政处罚法》中对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仲裁法》本身就一个关于程序性规范的立法成果。同时,特别是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对中国影响巨大,程序正义得到了空前的重视,体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在中国逐渐具有独立性的价值,为公正的审判结果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以说,程序正义的观念和做法保证了司法结果公正的实现,是因为,即使被认为公正的实体结果,由于没有遵循严格的程序,也会使当事人难以认为是公正的;即使实体上不是非常公正,但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作出判决结论,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这个结论的,因为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日益深入到人们的基本观念之中,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而是不可或缺的法治因子。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中最关键的既不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因为当时所有国家都是这样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的国家权力观念发达,而且这并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视出这种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国家政治性。〔9〕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栻先生说过:“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10〕例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民事类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原因大概有:⒈经济上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能够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必然的减少,理所当然体现在其法律体系上是与外界的联系较少,另外小农经济属性也造就了法律体系的封闭;⒉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导致这种环境下的法律与法律体系必然与之相适应;⒊中国地理环境相对较大,这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环境;⒋中国特有的宗法制度与宗法组织的封闭性,特别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构)化加剧了它的封闭性;⒌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唯一的思想渊源,思想上的封闭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是必然的。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其重要原因表现为: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小农性的色彩也趋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开放型的经济,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⒉政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可是中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⒋中国的封建专制体制与对人进行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组织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五)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现为司法行政一体化,即司法的行政化。〔11〕还有:“每一个官员不论中央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首脑,都拥有司法职权,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负有天生的职责来处理案件”。〔12〕主要体现在:⒈组织机构上传统中国意义上的的司法与行政难以区分,中央虽有司法的专门机构,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约;⒉司法主体上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司法只是行政人员的职权之一;⒊司法权不是由特定部门来行使,同一级部门都有司法权。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与措施保证司法独立,而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一体化到司法独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中国的现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中国也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具体规定。

㈣ 教育如何去行政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这让教育去行政化的问题再次引起关注。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要让学校回归教育本位,按教育规律办学,排除外部和内部因素对教育的干扰和制约,让学校回归本色。
从外部来讲,主要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改变政府把学校当作下属行政机构来管理,改变“统、包、管”模式,转变政府角色。对于基础教育,政府教育部门的责任主要限于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保障对学校的投入,解决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素质不高、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二是监督学校依法办学,尤其是政府部门要带头依法示范,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干预学校的办学,动辄用行政权力,对学校指手画脚。
对于高等教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放在宏观管理方面,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学校的质量等。探究学问、追求真理、培育人才、崇尚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本质特征。只有在民主、平等、自由的氛围里,才能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才能充分发挥大学人的聪明才智。从目前中国的现状来看,改革要坚持的一个基本目标导向,就是减政放权,政府只做应该做的事情,而应该由学校来做的事情坚决交由学校来做。因此,政府应改变直接管理高校的机制和对资源的分配方式,可成立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大学拨款委员会,可通过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对高校评估。当然,这做起来是比较难的,但它决定于我们能不能构建一种比较好的政府和学校的关系。
从内部来讲,主要是应理顺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学校管理不能行政化,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行符合教育本质要求的管理模式,充分尊重教师的意见,集中教师的智慧。对于基础教育而言,学校的民主管理,主要是指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并参加学校的管理活动。学校的民主管理,就是集中广大教职工的智慧来管理学校;就是在学校内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有参与管理学校的权利,有监督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使教职工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

㈤ “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行政化”的意思

“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行政化”是递进性的表述,回是指部门在社会运行与管答理中都承载与赋予了相应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公共权利资源或为公共服务的权利,但一些部门在运行中确过度或不当的扩大自我权力;而且把部门的利益承赋于权力的运行中;利用行政管理的社会运行机制中把不当利益赋承于行政运行与管制的机制中。

㈥ 政府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推进高校去行政化

政府切断和高校之间的一切控制措施,才能解决去行政化问题,而不是采取什么措施,现在的问题恰恰是采取的措施太多了。

㈦ 南方科技大学去行政化是什么

所谓的去行政化,是指大学的管理(management)需要去行政化。大学的管理,指的是大学的内部行政管理,指像大学高层行政人员的任免、学术管理、教授员工的招聘、学生学位的授予、大学内部教授员工报酬的确定等等这些管理层面的事务。长期以来,中国的教育部所属大学的内部管理收到教育主管部门的严格的限制,例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副校长,可能就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来任免的,校长没有权力解聘副校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能否授予学位,也是由教育部管着的,中国的教育部甚至会定期对大学进行行政化的考评。另外大学内部也是像行政机构一样,处长、科长享受着官员的待遇。

像中国的大学这样,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介入大学管理事务的模式,我们把它称为行政化的管理。

南方科技大学由朱清时校长提出要去行政化,从现在来看是否做到了呢?应该说基本上做到了。南科大校长以下(包括副校长)都是由全球招聘而来的校长提名任免的,学校内部行政人员是没有官位的,南科大的办学不受教育部的具体管理,学位也是自己授予、自主办学的,南科大的教授老师都是面向全球招聘,没有行政部门加以干预的。应该说,南科大办学管理的权力,基本上完全在校长及校长招聘来的管理团队、以及教授老师们的手上,因此,南科大的管理权是完全去行政化的,没有也不是来自于深圳市政府的行政化管理。

既然南科大的管理是去行政化的,那么公众为什么又认为南科大没有做到去行政化呢?

究其原因,是南科大新成立的理事会中,深圳市政府的官员占了一半以上。对于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公众对大学管理权(management)和治理权(governance)的混淆和误解。

所谓的治理权,是指企业或者非盈利机构的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企业和非盈利机构的大政方针的最后决定权,这种最后决定权包括:批准院校的任务和目标、批准院校的政策和程序、任免、审查和支持校长、批准院校的章程等等。

对于一所大学的管理来说,是可以完全交给校长及校长任命的管理团队和学术团队的,但是对于大学的治理来说,治理权(governance)肯定是最终掌握在出钱的人手上的。因此治理权没有所谓的去行政化的问题,谁出钱谁治理。

就南方科技大学而言,南科大是由深圳市政府出钱的,肯定应该由市政府行使治理权,当然许勤市长也可以不当南科大的理事长,他可以委托其他人来干,但是这与去行政化无关,况且许勤市长在百忙中出面担任南科大理事长,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南科大,而不是为了干预南科大的具体管理。事实上管理大学也不是理事会的职责。

当然,大学是属于公共机构,这种机构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出钱人不能完全垄断理事会的治理权,因此南科大的理事会,还吸收了社会名流、大学校长、企业家等各方面人士。

从南科大的办学和治理完善的角度来看,南科大今后也可以遴选一些其他利益阶层的代表进入理事会,例如让学生家长、中学校长、甚至著名校友进入理事会。

㈧ 大学去行政化,还是去行政化

教育部官员:大学去行政化不能等同于去行政级别
大学去行政化不是去掉行政管理
众所周知,任何社会组织都离不开行政管理,大学也不例外。大学去行政化的实质不是取消大学级别和层次,而是改变目前政府与学校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资源配置方式,让学术权力参与其中,发挥作用。对教授学术水平的评价应以学术同行为主,而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政策。高等教育要深化改革,当大学的办学经费、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不是政府拨款时,大学的过度行政化甚至官僚化会自然消亡。很明显,民办大学去行政化的呼声就并不高。
大学的去行政化不能简单地与国外类比。中国的大学是在靠政府主导和提供主要资源的条件下逐步发展的,而国外的大学是在经费自筹的基础上不断自主发展的。中国大学行政化色彩越来越浓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费分配和人事任命的掌控,为了防止和减少大学的腐败现象,政府通过层层上收审批权限使监管越来越严,不能把政府加强监管等同于行政化。
大学的去行政化并不是要去掉大学的行政管理,而是应该去掉学术权力按照行政权力的逻辑来运行的管理模式,去掉给教学和科学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应行政级别,去掉行政机构对学术事项的决定权,去掉掌握学术权力者也套用官僚作风的行权方式。其实,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有两种不同的结构模式。行政权力是金字塔结构,每上一级台阶都会增加权力范围;学术权力则不同,研究越深入细节,越有发言权。所以,应该去掉行政管理对教师授课、学生培养和学术研究的非科学性制约。
大学去行政化不能等同于去行政级别
历史上,给大学校长确定行政级别是为了解决教育处于弱势地位的问题,这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有人认为,大学行政级别的存在,限制了学校独立行使自主权的空间,用行政规则管理学术,会让学校充斥衙门作风。那么,取消了行政级别就没有衙门作风了吗?任何社会组织都需要行政管理,管理学理论认为管理的有效幅度是7~8人(或机构),两千多万的在校学生、巨额的经费开支,不分管理层级的依据是什么?
有人认为,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后,让政府和高校之间保持距离,能增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让高校学术地位受到尊重。只讲从政府拿钱的权利,又要与主办者保持距离,这算什么逻辑?只要大学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大学校长就只能是委任制;只要大学校长采用委任制,大学校长就自然有委任机构的相应级别。
大学的去行政化关键不是取消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而是要改变目前大学内部按照政府机构设置的管理部门,避免大学成为政府的下级机构,要在大学内部按照教学和科研的本质规律设置相应的服务部门;大学的去行政化还体现在教师自身的观念上,教授不要自觉或不自觉地去与处长、科长工资待遇或社会地位挂钩。
依法规靠章程才能去行政化
从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要实现大学系统的良好运转,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大学的发展行为,来明确大学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大学,在法律的基础上办大学,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研发出创新成果,使大学真正担当起为国家和社会输送急需高质量人才的责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为了使大学科学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前几年,教育部组织了各大学制定大学章程,进一步规范大学的运行模式,使大学的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大学要依据《高等教育法》理顺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在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大学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依据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理顺大学党委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真正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依据大学章程处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实现大学由行政主导,转为行政服务学术发展;靠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内部制度建设与各机构之间运行的关系,实现科学高效管理,避免大学的行政化。
大学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首先要有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人员组成和明确的议事规则,机构和程序规定是学术委员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第二是要有与行政权力交叉相配套的若干制度,对于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的行为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第三是学术委员会组成和规章制度要结合学校学科和文化特色。
大学行政管理的内涵决定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只有当大学行政管理服务于教学与科研,服务于广大师生,大学的人才培养才能得到科学发展。只有当教授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被尊重,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被认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习权利才能被关注和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才能提升,行政管理也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大学去行政化的根本,就是要使行政管理确保学术权力的良好运作,监督学术权力的不当偏离,保证教师的教学、科研权力,从而最终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使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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