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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规制定

发布时间: 2021-01-11 16:53:03

Ⅰ 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 有依据

经济特区人民来政府制定的规章源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条文所列举的可以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根据《立法法》63条第4款,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搞法律的人都知道,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是两码事

Ⅱ 地级市制定的法规能否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在这里首先说的就是“较大的市”,指的是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
其中包括
1、省会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石家庄、呼和浩特、太原、济南、合肥、南京、杭州、南昌、福州、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乌鲁木齐、兰州、银川、西安、西宁、成都、贵阳、昆明、拉萨 。

2、经济特区所在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3、国务院特批的城市:1984年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8年批准的宁波,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 1993年批准的徐州、苏州。
重庆市198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但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不再是“较大的市”。

只有上述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在中国283个地级市中,只有上述49个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直辖市作为省级城市不在其列)。因此,上述城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其他城市根本没有制定法规的权力,当然就谈不上作为法院审理依据了。

例如,徐州和泰州同为江苏省的地级市,但是由于徐州市国务院特批的“较大的市”,因此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法规制定权,而泰州人大及常委会没有。因此你问的问题,需要看具体是在哪个城市。

Ⅲ 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后报什么备案

地方性法规按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3)市法规制定扩展阅读:

法规、规章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二)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处理;

(三)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四)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五)规章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规章的原报机关在接到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三十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法制局。

Ⅳ 中国哪些市级人大可以制订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这些较大的市,大多为副省级(或市委书记高配为副省级)。可见,地级市人大制定法规说法不准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里自治州是地级市级别,可以制定法规。
自治州名单(30个)
吉林省(1个):
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1952-9-3
湖北省(1个):
①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1983-12-1
湖南省(1个):
①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1957-9-20
四川省(3个):
①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1950-11-24
②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1952-10-1
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1953-1-1
贵州省(3个):
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1956-7-23
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1956-8-8
③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1982-5-1
云南省(8个):
①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1953-1-24
②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县—1953-7-24
③怒江僳僳族自治州—泸水县—1954-8-23
④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1956-11-22
⑤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甸县(香格里拉县)—1957-9-13
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1957-11-18
⑦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1958-4-1
⑧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1958-4-15
甘肃省(2个):
①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1953-10-1
②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1956-11-19
青海省(6个):
①玉树藏族自治州—结古镇—1951-12-25
②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1953-12-6
③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1953-12-22
④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1953-12-31
⑤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1954-1-1
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1954-1-25
新疆(5个):
①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1954-6-23
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1954-7-13
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1954-7-14
④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954-7-15
⑤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1954-11-27

Ⅳ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专常委会;

2、省、自治区属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市法规制定扩展阅读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的范围内适用。

但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非经济特区范围内不能适用,如深圳的宝安区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因此经济特区法规就不能在宝安区适用。

但由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许多法规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项,只在城市的部分区域实施,而不能在整个城市的区域内实施,不利于对整个城市的统一管理,同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经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因此,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Ⅵ 中国的法规、规章、法律等是由哪些部门制定的啊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专  
行政法规是国务属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Ⅶ 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在效力位阶上是何种关系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Ⅷ 在我国,地级市政府可不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规章.

我国,地级市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规章。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Ⅸ 设区的市可以对哪些方面的事顶制定地方性法规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从2015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按照该法第七十二条内 :

  • 设区的容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综上所述,主要是城乡建设管理(如城管立法),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Ⅹ 哪些级别的政府可以指定地方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是什么

政府没有权力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有权力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专其常务委员会属还有深圳市的人大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规章: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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