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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朝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1 11:03:33

① 晋朝陈寿《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原文及译文- -拜托了…

原文如下:

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 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炼,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

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然连年动众,未能成功,盖应变将略,非其所长欤!

译文如下:

诸葛亮担任宰相,抚恤百姓,揭示法规,精简官职,权事制宜,诚心待人,公正无私。凡是尽忠职守,有益时事的人,即使是仇人也必定会奖赏;凡是触犯法令,懈怠,傲慢的人,即使是亲人也必定会处罚。坦诚认罪,传布真情的人,即使犯了重罪也必定会开释;说话浮夸,巧辩文过的人,即使只是犯了轻罪也必定会杀戮。

无论多么小的善行,没有不奖赏的,无论多么细的恶行,没有不贬抑的。处理事务非常精明干练,管理事情着重在它的根本,依照官名来要求他尽到实职,对于虚伪造假的人不予录用。最后全国的百姓,大家都敬畏他,爱戴他;刑法政令虽然严厉,却没有人怨恨他,因为他用心公平而且劝戒明白。

他真可以称得上是明白治道的好人才,和管仲,萧何是同一类的人。然而他连年劳师动众,都未能成功,大概临机应变,作大将的策略,并非他所擅长的吧!

(1)晋朝法规扩展阅读:

《三国志》全书一共六十五卷,《魏书》三十卷,《蜀书》十五卷,《吴书》二十卷。《三国志》名:为志其实无志。魏志有本纪,列传,蜀,吴二志只有列传,陈寿是晋朝朝臣,晋承魏而得天下,所以《三国志》尊魏为正统。

《三国志》为曹操、曹丕、曹叡分别写了武帝纪、文帝纪、明帝纪;而《蜀书》则记刘备为先主传 、刘禅为后主传;孙权称吴主传,记孙亮、孙休、孙皓为三嗣主传。均只有传,没有纪。

从篇幅来看,《魏书》约占全书的二分之一,《吴书》约占三分之一,《蜀书》约占将近四分之一,这可能与史料的多少有关。在陈寿撰《三国志》以前,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关魏、吴的史作,如王沈的《魏书》、鱼豢的《魏略》、韦昭的《吴书》等,可供陈寿参考取材。但蜀汉不像魏、吴二国设有史官,这造成了蜀汉史料的缺乏。

《三国志》取材精审,作者对史实经过认真的考订、慎重的选择,对于不可靠的资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核,不妄加评论和编写。这虽使《三国志》拥有了文辞简约的特点,但也造成了关键人物史料不足的缺点。

作者简介

陈寿(233年—297年),字承祚。巴西郡安汉县(今四川南充)人。三国时蜀汉及西晋时著名史学家。

陈寿少时好学,师事同郡学者谯周,在蜀汉时曾任卫将军主簿、东观秘书郎、观阁令史、散骑黄门侍郎等职。

当时,宦官黄皓专权,大臣都曲意附从。陈寿因为不肯屈从黄皓,所以屡遭遣黜。蜀降晋后,历任著作郎、长广太守、治书待御史、太子中庶子等职。晚年多次被贬,屡次受人非议。元康七年(297年)病逝,年六十五。

太康元年(280年),晋灭吴结束了分裂局面后,陈寿历经十年艰辛,完成了纪传体史学巨著《三国志》。此书完整地记叙了自汉末至晋初近百年间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全貌,与《史记》、《汉书》、《后汉书》并称“前四史”。

② 晋朝建立,在礼制上遵用谁的关于五行的学说,于是无金运,尚白的规定

周承火德,秦承水德,汉承土德,魏承木德,晋承金德,隋承水德,唐承土回德,明承火德,清承水德五行之中答,水黑色,土黄色,木青色,金白色,火赤色所以秦朝尚黑,汉朝尚黄,魏朝尚青,晋朝尚白,唐朝尚黄,明朝尚红,清朝尚黑五行之中,水属北方,火属南方,木属东方,金属西方,土属中央中国最强大的两个时代-汉唐,都是土德星,都建都长安,长安属中央土旺之地.

③ 中国晋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司马炎将“民屯田”给予农民,实施占田制及荫客制。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中国晋朝的土地制度

荫客制,包含荫亲属及荫客。占田制中即规定官吏可以按照品级的高低荫庇亲属、客户,多者可以至九族,少者可以荫三世,此为荫亲属制。宗室、国宾、先贤后人及士人的子孙待遇相同。官吏还可以荫庇食客及佃客,此为荫客制。

中国晋朝的土地制度

课田法是西晋时制定的纳税法制,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晋书食货志》:“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13-15,61-65岁)男半之,女则不课。”课田的田租50亩收租4斛,大抵合每亩8升。边远民族居民不课田,每户交米3斛,再远的交5斗,叫做“义米”;极远的每人交钱28文,叫做“算钱”。

占田制及荫客制使世族占田有法可依,平民也拥有一定大小的土地,但世族大量并购土地的问题并未解决。虽然课田法使地租比曹魏时重一倍,但由于农民由赋税更重的屯田农民构成,所以负担比屯田制稍微减轻。由于被荫庇的农民只需向荫庇者交租即可,国家税收得由其他编民齐户承担,这使更多的农民转荫至大地主名下。

中国晋朝的土地制度
由于官吏自身及被荫庇者皆不需向国家赋税,朝廷收入减少。最后由一般齐民编户负担赋税,这使得本身负担不轻的农民纷纷投靠在大地主名下。久之世族掌握了经济特权,与朝廷分庭抗礼,最后朝廷采取检括户籍的方式压抑世族荫客数。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南北朝。

④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哪部法律最重要 为什么

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
(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
(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⑤ 魏晋南北朝法律形式

这一时期的法律抄形式发袭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以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⑥ 哪位有古代《晋律》全文,以及那时候的关于司法的官员的制度。

http://www.guoxue.com/shibu/24shi/jinshu/jinshu_024.htm
http://www.guoxue.com/shibu/24shi/jinshu/jinshu_030.htm

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曹魏“新律”:
1、魏明帝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共十八篇。
2、体例:改“具律”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立法科学化的表现。
3、内容。
(1)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调整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
(2)规定“八议”制度。法律规定针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给予特别优待,奏请皇帝裁决,重罪减轻,轻罪免刑。“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礼治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与法家“一断于律”截然相反。使封建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西晋《晋律》:
1、晋武帝泰始四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共二十篇。
2、张斐、杜预注解得到官方承认,与晋律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称为“张杜律”。
3、体例。将
“刑名”改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篇首。刑名,平衡刑罚轻重、统帅全篇;法例(事例、案例),补充法律不足。
4、内容。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1)五服制度――规定中国古代家族、家庭内部血缘伦理等级制度。
(2)亲属等级――五等,出嫁、在室、嫡孙、众孙亲等关系不同。
(3)五服制度强调体现的尊卑名份是定罪量刑的标准。五服制罪,目的是维护家族、家庭内部的尊卑等级制度、礼教秩序。
(4)“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以尊犯卑者,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5)“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礼仪制度与法律适用完全结合,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不仅体现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一直延续到明清。
北朝《北魏律》:
1、篇目。20卷。
2、内容。
(1)官当制度。即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具体体现,是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特权五等,公侯伯子男。一爵位,三年;一官,二年。
(2)存留养亲。行为人犯罪后,由于需要赡养、奉养直系亲属(主要是父母),可以给予暂缓执刑的制度。实质是把社会的责任推给家庭,削弱刑罚惩罚性,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资料:北朝北魏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经过多年编纂、修定,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告成。其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北魏律》共20篇。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北魏律》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北朝《北齐律》:
1、篇目:12篇。体例:“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统领全篇,为隋唐律奠定基础,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2、内容。归纳了“重罪十条”。即对十种严重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包括:1反逆、2大逆、3叛、4降、5恶逆、6不道、7不敬、8不孝、9不义和10内乱,置于《名例律》中。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刑罚,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重罪十条”确立后,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一项重要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法律形式发展:仍以律、令为主,增加格和式,形成了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封建法律体系,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并行打下基础。格源于汉“科”,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式的名称源于汉代品章程式,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资料:《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重要内容有: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简为十二,这也被隋唐继承;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徒、杖、鞭(隋唐改为笞)。
《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变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时期,而《北齐律》则是最后定型、有草创贡献的律典,后来的隋唐法制如果没有《北齐律》的基础,是很难有那么大的成就的。)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律学发展:汉代以来律学发展及其贡献促进了封建法典编纂技术迅速提高,并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为唐律“一准乎礼”特点的形成奠定基础。
1、法典体例结构,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法在前、程序法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逻辑关系,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3、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法律概念更加明确。
4、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从“具律”到“名例律”的转变:中国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其中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位于最后一篇,秦律继承。汉代《九章律》在其后新增三篇,致具律既不在始也不在终,结构上显得不够合理。自《魏律》开始,将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并提前至第一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率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确定下来以后,经晋以后各朝至北齐定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内容定名为“名例”,从此,总则的名称及总则与其他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来封建法典所继承,法典体例结构更加科学。

刑罚制度逐步完善:
1、废除宫刑。西魏和北齐皇帝相继颁布诏令,凡判处宫刑者,皆由官府没收为官奴婢,不再处刑。至此宫刑被正式废除,废除残酷的奴隶制肉刑的改革始告完成。
2、徒、流制度进一步完善。北魏时,正式以“徒”为主刑刑名;北周时徒刑自5年至1年的制度正式固定下来。北魏和北齐,“赦死从流”的量刑原则和与之相应的流刑制度逐渐固定下来;北周定律,首创流刑五等之制,自2500里至4500里,适用于罪行轻重不同的罪犯。将流刑改为法定刑,填补西汉废肉刑以来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为隋唐确立封建制五刑奠定了基础。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北朝将鞭、杖列于五刑之中;北周规定鞭自60至100为五等,杖自10至50为五等,数额趋于规范化。鞭和笞除作为主刑外,还可作流徒刑附加刑,其数额与流、徒刑年限或远近相对应。可见,北朝后期,已形成以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为主刑的封建刑罚体系,隋唐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封建制五刑的刑罚体系即正式确立。刑罚制度的演变:肉刑→肉刑+劳役刑(秦代)→肉刑+自由刑、教育刑(鞭笞)(汉代中期的刑罚改革);《大统式》正式废除宫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登闻鼓: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有冤可以击鼓鸣冤,官府闻声录状,奏报皇帝,即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⑧ 简述魏晋南北朝中央政治制度

九品中正制度
内容:各州郡设“中正”,负责察访、品评本州郡士人;中正评定人物,要“计资定品”,就是考虑此人家世官位的高低,确定“品”;还要看此人的才德,作出评议,谓之“状”;中正把被评者的品状呈报吏部,作为政府选官的依据。
评价:
东汉以来世家大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进一步促进了汉魏际士族形成及以后的巩固发展。
封建社会作为私有制的社会,从法理上讲属于身份社会,既然如此,就会需要森严的等级来确立社会秩序,官员也是如此,为了保证中央集权,使得政令畅通,不同级别间的官员建立起了不平等的关系。但正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权力架构中的两极一样,士族的形成表面上即是这一制度造成,却也从理论上证明了社会权力的再分配。从历史的长河来看,九品中正制在当时是有一定进步性的,它扩大了统治的基础,有利于决策的民主性和执行政策的延续性。
地方
士族制度——按门第高低为标准的选官制度
1、 产生原因:
士族制度的形成,从制度上讲是与九品中正制相关,从社会基础上讲与豪强地主势力尾大不掉相关,从历史根源上讲是小农经济的分散性相关,从社会权力根源上讲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矛盾和冲突的极端反映。
2、 含义
士族:以家族为基础,以门第为标准,在社会上形成的特权阶层。“士庶之科,较然有别”,士族是地主阶级中的特权阶层。
庶族:士族以外的地主称庶族。“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3、 发展过程(沿革):是东汉以来在政治经济上享有特权的豪强地主势力发展的结果。形成于汉魏(九品中正制度),巩固于西晋(门阀制度成熟),鼎盛于东晋(东晋是由士族支持下建立的),衰落于南朝(士族腐朽,庶族兴起),消失于唐末隋唐科举制度的冲击和唐朝末年农民战争的打击)。
4、 士族特权(士族的特权、西晋的士族门阀政治与士族制度。)
政治方面:按照门第高低分享特权,世袭要职。西晋政权以士族作为其统治基础,士族制度与士族政治得以巩固和发展。政治上,九品中正制保证了士族的政治特权。中正只重门第,当时有人写了专门记载士族的族姓家谱,中正就以此为依据评定人物品级,完全不看才德。这样,西晋政权完全被士族垄断,出现“公门有公,卿门有卿”,高门士族把持政权的局面;
经济方面:广占良田和劳动力。品官占田荫客制保证了士族的经济特权。
文化方面:崇尚清谈,占据文官要职。东晋和南朝前期士族制度充分发展,士族势力之盛达到巅峰状态。
社会生活方面:那时候,门第成为衡量贵贱的唯一标准,士族凭借自己的出身门第,享有特权,处处高人一等。永嘉之乱以来,大批士族迁到南方,“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他们与江南原有士族共同成为东晋政权的统治柱石。士族势力膨胀,特别是王、谢、庾、桓等高门士族,社会地位极其尊贵,权力极大,“晋主虽有南面之尊,无总御之实,宰辅执政,政出多门”。

5、 士族衰落的原因:士族的腐朽性和寄生性(不学无术、能力退化、生活腐化)
南方士族在东晋、南朝前期势力最盛。东晋南朝前期,门阀士族重郡望、婚姻和流品,区分门第尊卑,等级森严。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上享有特权。东晋末年后,士族在奢侈腐化中开始走向衰落,庶族取而代之。他们为了维护特权地位和既得利益,宣扬士庶天隔(可指导学生阅读、理解课文所列的史料)。但是,特权也造成了他们的无能,士族中的许多人已成了寄生于社会的废物。士族不愿带兵打仗,一些庶族就凭借军功,渐握实权。例如,刘裕就是这样权势大张,控制政权,最终建立起刘宋王朝。士族不屑做那些事务烦琐的官,自己的能力又差,南朝寒人乘机逐渐典掌机要。东晋末年,士族渐趋衰落。南朝后期,特别是侯景之乱的冲击之后,晋朝南渡时迁来的百家士族已经“覆略殆尽”。
讨论南方士族衰败的原因。其主要原因应包括:腐朽奢华的生活、与身俱来的特权导致士族缺乏执掌政权的能力,甚至缺乏生存能力;东晋、南朝统治集团内部斗争激烈,厮杀混战迭起;农民起义的打击;侯景之乱的冲击。在讨论中,教师对学生的发言都应给予适当的肯定,特别是如果有的学生能引用课文以外的历史材料作为论据,或提出了一些课文内容不包含的新观点,且言之有理,更应适当鼓励。
史料:何曾日食万钱,还说“无下箸处”;王恺与石崇斗富:“恺以粘澳釜,崇以蜡代薪;恺作紫丝布障四十里,崇作锦步障五十里以敌之;崇涂屋以椒泥,恺用赤石脂”

6、 影响:
士族制度和士族门阀政治是两晋南朝最突出的政治特点。士族贯穿于整个魏晋南北朝,决定了这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官僚门阀特色,对后世影响深远。历代史家都有论及。“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族寒人,无寸进之路”,“魏晋及南北朝三四百年,莫有能改之者”(赵翼《廿二史札记》)。
士族制度的加速形成和士族门阀政治盛行,也是西晋政治腐朽黑暗的重要方面。

资料:
魏晋动乱而黑暗,名士思治不得,苟且性命于乱世,心态畸形,对文化、思想、社会风气产生了巨大影响。传统的无形约束消失了,法律的明文制裁无效了,对天下、对自己绝望了,对人生、对未来失去了信心,摆脱名教而自命通达,形成所谓“魏晋风度”。
儒家一向讲究仪表端庄,儒冠儒服,循规蹈矩,道貌岸然。魏晋名士过分讲究化妆,男人妇性化,或不修边幅,放浪形骸,走两个极端。“士大夫手持粉白,口习清音,绰约嫣然。”何晏“粉白不去手,行步顾影,”喜欢“服妇人之服”。曹植洗澡后都涂脂抹粉。王羲之为女性化的杜弘治“天姿国色”倾倒。刻意效仿,使自己“飘若游云,矫若惊龙”。梁朝全盛时,贵族弟子无不“熏衣剃面,傅粉施朱”。
一些名士以丑为美,说丑话做丑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接待宾客“望客而唤狗”,参加宴会“狐蹲牛饮,争食竞割。”更有接待来客时赤身露体,却自名“通达”。
另外饮酒与服药,成为时尚。曹操《短歌行》中,“对酒当歌,人生几何?何以解忧,惟有杜康。”《世说新语》中云:“名士不必须奇才,痛饮酒,熟读《离骚》,便可称名士。”刘伶说:“天生刘伶,以酒为名”。服之药为寒食散(五石散),为纵欲忘却人间烦恼,长远追求长生不老。
最安全的方式是逃避山林。向往庄子“织而衣,耕而食”。如陶渊明。
三、屯田制
屯田古已有之,汉代实行过,当时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
1、 出现原因:
必要性: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
可能性: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
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利用地图,了解当时屯田的主要地区。
2、 具体史实
曹魏:
蜀国:
东吴:
3、 典型:曹操在许下屯田
做法:三国招募流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设官管理。
形式:民屯、军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屯民的权力与义务:屯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屯田制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土地属于国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把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使之成为封建国家的依附农民,即农奴
意义: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恢复与发展。一些地区经济残破凋敝的面貌迅速改观;
曹操推行屯田,使军粮供应有了保证,为他基本统一北方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剥削沉重,农民没有人身自由,被固定于土地上,但由于农民被控制在国家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和对劳动力的争夺

4、 屯田制度的废弛

四、均田制
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影响很大的土地制度。它肇始北魏,不仅以后几个朝代相继沿袭,而且还被日本借鉴、吸取。均田令的颁行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回忆前一节北魏的有关历史知识,引入本目教学。
1、 推行原因:西晋末年以来,北方多事,几无宁日,农民离散,田畴多荒。这使北魏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也使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增多。推行均田制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可能。
2、 目的: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力役征发
3、 概况:时间:485年;人物:北魏孝文帝采纳汉臣建议
4、 前提:在不触动地主利益的前提下,把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进行再分配,不是平均分配土地。
5、 内容
·国家将掌握的土地进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妈婢与耕牛相应受田。农民能得到一定数量的田地;
·土地不得买卖。年老或死去露田归还,桑田传后代。
·官吏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妇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田承担徭役。

6、 性质、特点:封建土地国有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土地制度。
7、 实质:变革奴隶制生产关系,建立封建生产关系
8、 意义
以法律形式承认受田者的土地事有权和使用权,改变了赋税征收的混乱局面,使更多农民成为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保证了政府对土地、劳动力的有效控制,这也就保证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劳役需要。
政府公开颁定均田令,公开授田,确定租调的数额,这些都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
有些少数民族的贫苦百姓也成为了均田制下的受田农民,这也促使他们转为农耕定居,促进了民族融合,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
地主则根据奴婢、耕牛受田的规定,官吏还可以受公田,他们的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不准买卖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鲜卑贵族逐步转化为农业地主
一向深远,及至隋唐都沿袭均田制
9、 局限
再一次从制度上固化了中国的小农经济。加之儒家推崇的无农不稳,重农抑商等,同时与中国的地理因素相关,中国的小农经济一步步得到强化。
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占有不均匀的情况,而封建土地私有制是破坏均田制的主要原因
地主占有奴婢,可以多得到土地,而农民受田往往不足

⑨ 魏晋南北朝法律内容和历史地位

首先是在法典结构和法律形式上的变化,<<曹魏律>>18篇对先前的秦汉时期的法律有了较大的改革版,将具律改为权刑名放在了律首,规定了八议制度.<<晋律>>在<<曹魏律>>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在刑名后增加法例.
<<北魏律>>20篇是当时著名的法典.12篇的<<北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合成为名例篇,该律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次在法律形式上,出项了律,令,格,式,科,比相互为用.
在法典内容上,规定了八议,和官当制度.北齐的重罪十条.规定了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在.<<晋律>>和<<北齐律>>中规定了"准五服制罪"制度.影响深远.北魏则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司法上,北齐设立了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构.晋则设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
总体来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完善了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为后世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⑩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法来律儒家化进一步加强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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