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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11 05:22:56

『壹』 如何处理税收执法服务的关系

特别是作为税务稽查、征收、管理部门,如何履行税收执法监督职能,发挥税收服务作用,还需要针对税收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寻求适应新形势的税收服务措施。笔者就如何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纳税人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税收执法与服务存在的缺陷 (一)重执行权利轻履行义务。税收工作实际中,税务部门强调执法监督,而应履行的义务却关注的较少,税务干部执行权利与履行义务不对等,造成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不尊重纳税人、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让纳税人产生税务部门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感觉,对税务部门产生敌视的心理,影响了征纳双方的关系。 (二)重外部稽查轻对内监督。稽查部门的职能应具有双重性。除了对外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还要履行对税务部门内部监督职能。但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的全部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心里清楚又碍于情面怕得罪人而不进行报告,不给监察法规部门反馈信息,使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长期存在,得不到及时有效制约,影响了税收的公正、公平性。 (三)重规范程序轻执法手段。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经营手段多样化,经济结构多元化,加上科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税收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高明,给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税部门自分设以来,办案程序日益规范,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在检查手段上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仍停留在查原始凭证、翻会计报表、就帐查帐的旧方法、旧形式。对纳税人的电算化核算、帐外经营、跨区域偷税、电子商务却没有很好的检查手段,使税务的惩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四)重处罚结果轻违法分析。少数领导干部和少数税务干部对于税务检查存在着用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工作做的好坏的看法,从而使税务部门只注重查处结果与数字的大小,而没有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更没有帮助纳税人去解决问题,形成有的纳税人出现与上次同样的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税务检查偏离了执法的方向,也就谈不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重服务形式轻服务效果。税务机关还要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法律援助服务,税务部门借助社会媒体、举行送税法、讲税法活动,在宣传税法、处罚法、赔偿法等法律、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式应该说还是比较丰富的,一定程度的增强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个体户对自己应享受的权利仍旧一知半解。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征订了一些税务杂志,而送到纳税人手里的却不多,对重要内容也没有进行提示辅导。 二、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建议 纳税服务是今年国税工作的重点,更是适应税务改革,创新国税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要解决税收服务存在的难点,为税收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国税工作的新跨越。 (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详细规定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结合税务部门目前执行的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应着重把握三方面:一是纳税人受尊重权。征纳双方要相互换位思考,不能因为某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较差、经营水平低而去鄙视纳税人,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就对他们摆高姿态,给纳税人一种盛气凌人的感觉,使其心理受到伤害。应建立一种征纳平等、友好的工作关系,甚至朋友关系,让纳税人在被检查的过程中来的高兴,走的开心,即使被处罚也感到是公平的、公正的。二是尊重纳税人保密权。税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按保密制度为举报偷税、举报税务干部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让举报人勇于举报、敢于举报,让纳税人敢于对税务机关说实话,通过保密措施来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感。三是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应高度重视,正确的应充分接受采纳,有问题的应进行指正和解释,不能因纳税人找出了税务人员存在问题而"变脸"或进行报复。 (二)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实行内部和外部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要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税务内部执法和日常税收管理也要加强监督,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行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应当实事求是的填制《检查反馈单》,说明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遵守廉政纪律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监察室进行反馈,杜绝内外串通、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乱纪现象。 (三)充分履行稽查职能,突出避税和反避税同步。面对税收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国税部门必须要发挥稽查的惩处职能,不断提高稽查方法和技能。一是要拓展"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功能,把日常案件协查纳入"金税工程"协查范围,形成全国联动,打破区域范围,防止纳税人跨区域偷、逃、骗税;二是要加强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提高稽查人员对电算化知识的掌握,防止纳税人利用高科技从事涉税犯罪活动;三是要加强与金融系统、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和产品动态,防止纳税人帐外经营。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姑息迁就,特别是对屡教不改的更要严厉打击,不能让违法者存有侥幸心理。 (四)充分履行教育职能,强调违法处理和纳税遵从兼顾。教育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税收环境好了,国家才会有足够的财力去建设,人们才会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税收环境的好坏是由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高低决定的,而纳税意识可以通过大力宣传税法来提高。一是加强稽查违章处理的宣传,让纳税人明白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为什么要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改正?让纳税人经过一次检查后,更深入详细的了解税法,增强其维护自身利益意识;二是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一律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公告,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又未查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警示、前车之鉴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 (五)充分履行宣传职能,力求形式和效果双赢。税法宣传不能局限于宣传月搞活动,要有长期宣传规划,重点是宣传税法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地宣传活动,既讲形式又求实效。如为纳税人征订的税收杂志要用分送制度规范,没有送到纳税人手中和没作提示性辅导的由当事人赔偿纳税人经济损失,让纳税人确实既学法又满意。(房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承全)

『贰』 如何发挥税务稽查在依法治税中的作用

一、公正执法,树立“执法+服务=纳税遵从”的理念
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和优化服务应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不受侵害为前提条件。公正执法就是在税务稽查中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努力为全体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税法的尊严,还要学会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纳税人进行有效地沟通。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努力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二是在税务案件定性上,要给纳税人讲清税收政策,分析出错原因,帮助纠正问题;三是及时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倡导诚信纳税,使征纳之间的关系保持融洽和谐;四是改进执法方式,注重运用宣传、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采取说理式执法,提示税收违法风险,为守法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五是提高稽查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制度,大力推行阳光稽查
“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理结果公开,明确告知被稽查对象的权利及权利实施途径和方式,对降低稽查执法风险大有裨益。因此,在实行阳光稽查的过程中需牢记服务宗旨,始终突出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一是将服务措施贯彻到执法中。查前,做好预案,宣讲政策,辅导纳税人自查申报。查中,严守程序,依法定性处理,实行主查责任制。查后,及时反馈问题,督促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因为查结后如果不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对纳税人来说是明缴暗补;二是将服务思想落实在行动上。对中小型企业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需要到企业实地检查的实行限时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后,主查人员须撰写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

『叁』 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税收执法监督源于国家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系统外部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税收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二是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控、检查和调整,也包括同级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一、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税收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备案,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撤消税务机关的违规“立法”行为。工作监督主要是深入税收征管一线,听取和审议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或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质询案。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税务机关对行政监察机关发现的税务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纪规定予以处理。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所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审计方法、审计方式和审计报告,彻底纠正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4.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并制裁各类税务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预防并打击贪污、受贿等以税谋私之类的犯罪行为外,更应该注重对失职、渎职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5.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从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6.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对税务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7.各种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运用各种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
随着外部监督的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内部执法监督日益重视,实行了诸如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力、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完善。
1.监督主体。即由谁来实施同级税收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看,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税收执法监督。但是,许多地市级税务机关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税务机关一律不设法制机构,由其他职能机构代行执法监督等职责,这样难免被代行机构的“正业”所淹没。县级税务机关不设税收法制机构,违背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的主要任务就在县级税务机关的事实。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法制机构设置,充实骨干人才,是适应税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监督权力。这是涉及执法监督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定的执法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执法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执法监督就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确立税收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主体资格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是监督客体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执法监督的首要内容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应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六个方面去审核。其次是审查执法行为的恰当性,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无畸轻畸重现象,有无执法恶意,有无故意放纵,有无随意放弃执法权力。
4.监督程序。即执法监督按照什么时间、步骤、顺序和形式进行。这实际是执法监督如何启动的问题。执法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其中,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税务系统制度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应在报送时间、报送步骤、报送责任、会签形式和签署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应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坚持日常化、随时化,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积累。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外部监督是促进内部监督的强化剂,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或缺的条件。加强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是积极配合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肆』 纳税评估和日常税务检查都是执法行为,这句话怎么错了

纳税评估和日常税务检查都是执法行为,这句话不一定错。

纳税评估是内否是执不行为,学术容上和实践上争议不一。

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将其作为了执法行为。该通知第一条要求: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伍』 谁能提供一个税务机关执法危机应对的案例,如果详细加分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对税务机关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税务机关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如果处理不当,组织危在旦夕,然而处理得当,则又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体现及意义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就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而导致潜在危机的存在,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中,能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并不多,败诉率比较高,如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已办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54:46;人民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48:52;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受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20.49万人次,受行政处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439人,2006年全国仅国家税务系统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广州地税干部队伍中接连发生8名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一名局属单位的副局长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先后被纪检、检察机关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甚至逮捕关押,给广州地税带来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惨痛的教训,不得不敲起警钟,引起我们的注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有效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科学防范、化解税收执法危机,从而保障税收执法安全,这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也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化解税务行政执法危机,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确保税务执法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执法人员能始终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四)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还可以防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尽管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税务行政执法系统危机成因分析

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执法权力的行使。当前,税收执法危机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既有税务机关自身的因素,更有社会经济根源;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税务人员执法危机意识缺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其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随意执法、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滞后,未能适应经济税收发展的巨大变化,造成执法程序不严谨,导致执法危机的发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门办案时间过长,造成纳税人失踪、证据资料遗失,导致一些原来能够处理的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征收机关超时限办理涉税审核事项,被纳税人质疑;税源管理信息失真,纳税人骗购发票后失踪,造成税收流失。这类风险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容易忽视,而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2、税务处理不当。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条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对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补税处理;对未经批准缓缴税款的行为没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一些应该行政处罚的案件没有处罚;工作中注重实体,忽视程序,造成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不能处理。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4年期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其中,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3、税务执行不到位。一是文书送达不合法,文书未送达到法定的人员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引起争诉冲突,有直接败诉的风险;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对欠税(费、罚)存在追缴不力的情况,法律赋予的追收税款的措施没有充分运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制发不规范文件或内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机产生的概率。目前各类管理制度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而且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从而为自己设计了制度性不作为陷阱,增加了执法危机产生的概率。

(二)个别税务人员将手中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第一线,经常与纳税企业、经办人员及中介机构打交道,特别容易成为个别不法之徒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部分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物质利益“诱饵”千方百计拉拢和“密切”与税务干部的关系,或通过中介机构担当“掮客”,从中谋取和寻求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当个别税务人员将自己手中的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时,就有可能导致廉政危机产生。

1、稽查选取人情案、关系案。在目前选案评估尚不健全、选案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个别人员利用选案环节处于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迹”等便利条件,采取“当立不立”等选择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案件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员实施案件稽查时,利用证据取舍标准和程序不够统一、证据取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管理漏洞,对发现问题抓小放大、避重就轻,对检查出的税款查多报少或以不熟悉业务、证据不足为借口少处理应追缴的税款,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3、案件执行实施。稽查人员利用案件执行公开度不高、执行监督不严、主观随意性较大等漏洞,采取纵容或指使纳税人转移可执行财物等方式,导致案件稽查处理结果无法执行或部分执行,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多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现状,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达成默契,采取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指定中介机构等手段,私下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合谋牟取不正当利益。

5、税收减免。无论政策性减免还是困难性减免,实践中减免税具体操作口径往往掌握在税收管理员手中,在申请企业数量众多、实际批准减免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易利用上级对自身工作、纳税人对减免税条件的“双重信息不对称”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税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够完善。税收立法的缺失对于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税收实体法有关要素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终的征税结果,这就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势必引起税收争议而产生执法危机。

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而税务案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执法危机。

3、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如: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查补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属计算错误但未足额申报纳税行为,税款追征时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确,使税务执法陷于执法“乱作为”或“执法不作为”尴尬局面中,并可能遭遇执法危机。

(四)税收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原因。由于税收征管机制及外部干预等方面的系统原因从而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主要有:

1、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从“征管查”的辩证关系来看,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保证。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征管查职权范围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由于职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相关涉税信息无法在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运转,影响了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户和非正常户,形成执法危机。另外,税务与工商、银行、金融等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及不同地域税务部门之间由于同样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时等问题,也会影响税收执法的打击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动。

2、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风险。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的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存在着种种联系,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上对地方政府依赖性增强,对政府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收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执法的公平。

3、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增加了执法危机。随着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大,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对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大,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更高,执法尺度更严。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化解

对策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化解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怀特指出,由于在行政运行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权利、管理无力、不负责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因此有必要发展完善相应的对策机制,以便对行政系统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其高效地运作,同时也“确保行政官吏之行为,不仅使之与法律相协调,且同样与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们可以通过事前沟通、制定完备的危机应急管理预案等方式来将危机带给税务部门的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机一旦发生,税务部门更要学会有效沟通、学会应对和化解危机;将危机转化为税务事业发展壮大的机会。

对策之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危机管理又叫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就会在危机发生时容易出错。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对我们提高危机反应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执法危机,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有回避、顺应和合作,采取那种措施,决定了我们能否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有效地化解危机,解决危机。在当今以和谐为主旋律的社会中,以沟通、协调的合作态度去解决行政执法危机应该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可以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与司法部门协商,以及在一些对自己不重要而于对方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一些让步等等来化解执法危机,避免行政败诉以及被追究执法责任的发生。特别是危机发生之后,面对纳税人或外部监督单位,我们要说什么,由谁来说,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说,我们又如何去控制或争取最好的传播效果、沟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应把握以下原则:首先应分清责任,然后采取相应对策。如果税务机关无责任,危机完全是纳税人引起,应采取速战速决策略,尽快书面回复纳税人说明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应负完全责任,应采取以退为进策略,首先书面承诺公正处理问题,其次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最后勇于公开检讨挽回影响。如果税务机关应负部分责任,应采取社会协商策略,首先邀请公正第三方认定责任,其次选择纳税人的“意见领袖”进行平等协商,最后主动改进不足推动工作。通过上述应对策略的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摄人,最终目的是化解危机、渡过难关、解决问题。

对策之二: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客观上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量变到质变,在一定的诱因引诱下,就会成为危机的易发部位、频发部位。我们可以通过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监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税务人员对危机的频发部位、易发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机意识、良好的危机反应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事前进行各种危机的培训、教育,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危机意识,完善税务执法机制,控制和减少税务危机的发生。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化解危机能力。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目的的基础。学习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明确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和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的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责任制。要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的适配,规范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提前发现因执法过程不衔接、难以操作可能导致的管理漏洞和监控不力,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减少系统潜在危机;继续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以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上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化解执法危机。

对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主要要求税务机关创新税务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开展事前防范。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定期对正在适用的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视,对税制缺陷和税收政策漏洞,积极向上级提出对策措施,以规范税法解释,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严肃性,保证税收执法有法可依,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进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或比较原则的条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建立疑难事项会商制度,化解执法危机。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统为依托,建立稽查员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去,围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务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帐事项管理、综合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职责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资源服务体系,与税收管理员平台一起实现征稽有效衔接,通过信息数字化来实现税务管理的精细化,从而达到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效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高速运转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在税务执法活动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执法危机。

三是在税务稽查中推行审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过统一规范审核程序、步骤和方法,纠正人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造成的偏差;通过确定审核要点,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揭示性审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保证;通过工作底稿能够具体反映稽查人员的工作过程以及稽查质量,为考核稽查员提供了监控和约束的标准,使稽查人员在不廉政、不作为问题上“不能为”。

四是建立分类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引,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指标体系;建立一套中介机构代理质量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对中介机构实行风险级次的分类管理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将征收管理延伸到与企业经营有关、与税收有关的各个环节,掌握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核算体系,掌握企业的经营特性,掌握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避免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是加大税收办税事项公开,公开期限、流程并及时通报结果;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减免程序,减少税管员人为操作空间;逐步取消内部减免税名额控制,依法审批

对策之四: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在强练内功的同时,我们要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众性协税护税体系,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化解税务机关的执法危机。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种媒体,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协调。将税收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这样,可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税收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深化与国税、工商、房管、海关、银行、中介等部门的合作层次与内容,切实利用好地方政府协税护税机构的作用,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协调沟通,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从而化解外部税收执法危机,共同构建和谐、互动的良好征税环境。

1、杨柯 杨宽:《规范履行税收职责-规避执法风险》,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网(2007-09-05)。

2、霍志远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3、谢少卿:《如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中国税务报》。

4、陈瑞莲 蔡立辉:《公共行政》。

『陆』 税务稽查执法权利包括哪些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以下9个方面权限:

(1)检查纳税人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 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7)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8)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9)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柒』 基层税务所工作人员,无行政执法证,日常工作中办理的违法行政案件如出现差错,是否承担法律行政责任

答: 基层税务所工作人员,无行政执法证,日常工作中办理的违法行政案件如出现差错,应该承担法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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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如何认定税务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需要强调两个方面:
(1)税务人员“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由于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犯罪,并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当以《立法法》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级税务机关某些规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规范文件为准。
(2)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行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是偶然的关系或“一果多因”的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涉税犯罪虽然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活动在逻辑上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不构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国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应由违法分子承担而不应由税务人员承担。偷骗税的问题有些可防范,有些是不可防范的,税务干部即使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也不能完全杜绝和防范偷骗税的发生,也不能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百分之百不被虚开。
三、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是由党政纪律及规范来调整,只有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或者当事人已尽了有关的职责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可见,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与玩忽职守罪导致发生严重结果的原因不同。
四、玩忽职守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规定的税务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很多,既包括税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侵权犯罪,也包括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的范畴,除了玩忽职守,渎职类犯罪还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刑法》第404条、405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界定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如果符合以上特殊渎职税务犯罪的,应该按特殊罪名认定。

『玖』 税务稽查部门是否有刑事执法权

包括税务稽查部门在内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的权限。对于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犯罪刑事案件应当专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拾』 浅谈如何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

税务稽查在整个税收征管流程工作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外查偷逃、内查不廉、规范征纳行为、打击涉税犯罪、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纪律约束,增强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反腐倡廉意识,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摆在全体税务稽查执法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偷税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隐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处理失当的风险。 (二)随着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与税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不断地修改完善,这就使得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稍有疏忽,就会存在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的风险。 (三)随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难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规政策或者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而产生稽查风险。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尽可能掌握与稽查工作相关的知识,包括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基层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远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使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失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结合近年来稽查工作的实际经验,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办案的各个环节。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执法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从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办案依据,而忽视了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办案程序要求,导致稽查办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办案的刚性,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容易产生的环节 (一)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1、选案违法,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私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现在大多数稽查部门还是主要依靠人工选案,人工选案带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容易产生掺杂人情私利,选案行为也有较大的自由度,容易滥用手中的选案权,任意扩大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2、案件泄密,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擅自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税务稽查。3、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隐藏举报材料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二)检查环节的执法风险。1、违反法定程序,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出示的不出示,虽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实施环节的程序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造成违反程序的行为。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施检查,超越或滥用职权行使税务检查权,比如在调查取证时对当事人进行引诱、逼供或搜查等不当的权利,就会造成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3、不认真检查,不真实上报检查情况,造成税款流失的。比如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对检查内容上有较大的选择自由度,该查深不查深,该取证的不取证,或者为谋私情私利避重就轻而对重大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此时可能造成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4、泄露商业秘密,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稽查人员在检查中所了解到的企业重大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如稍不注意就可能泄露出去,此时就有可能违法。 (三)审理环节的风险,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告知纳税人应有的权益。对应查补的税款不予查补或擅自决定减少查补税款。对案件证据未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或对证据是否合法审理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进行补正,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对达到移送标准税务违法案件不移送的。以上都可能造成违法。 (四)执行环节的风险,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全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决定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执行或部分执行,都可能造成违法。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提高稽查办案能力。一方面加强对税务干部的防止职务犯罪和两权监督、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训练税务稽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引导稽查人员主动学习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新时期偷、骗税手段的变化,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 (二)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开展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首先,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执法随意性引发的稽查风险。二是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法院多沟通,协调和统一取证的要求,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中的取证规则收集充分的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稽查相对人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四)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告知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首先,在税务稽查办案的立案、实施、审理、执行各大环节都要将相应的救济权利及时告知纳税人。这样做既能降低税务执法风险,又能向纳税人传达税务机关的稽查执法信息,从而将部分涉税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其次,对稽查实施环节已经检查完毕,在审理定案之前,召开由稽查部门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共同参加的协调会,与纳税人交换意见,慎重定案处理。 (五)加强税务稽查的内部考核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对税务稽查质量进行科学、严格的评价和考核,可以有效地督促税务稽查人员遵守稽查规定,提高税务稽查质量。另外在形式上可采取不定期交叉检查和复查的办法,提高稽查质量,从而大大降低稽查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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