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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36条

发布时间: 2021-01-11 04:04:51

㈠ 合同法 36条和44条

是的,针对一些特定的合同,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批准和登记,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这个合法成立,但不生效。

㈡ 加班超过36小时公司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法规36条扩展阅读:

案例:超时加班如何维权

四川省什邡市一企业职工钟先生称,他系企业的门卫,每天上班20多个小时,几乎没有休息时间,每月除了1700元工资外,一直没有加班工资。单位称,他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

针对钟先生的问题,律师认为《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表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超时加班但支付加班工资,均可受理投诉举报。所以,钟先生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㈢ 城乡规划法36条所称“国家规定”包括: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其有关部门规定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法规规章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都包括!
法律保留事项都应当特别注明,或者不违立法法

㈣ 比较中国民法通则第149和继承法第36条关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规定的异同

首先,根据来法律有限原源则可以确定,《民法通则》比《继承法》晚,应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其次,85年的的《继承法》分别规定“中国人继承中国人境外遗产、外国人境内遗产”、“外国人继承外国人境内遗产、中国人境外遗产”均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87年的《民法通则》将上述4种情况合一,规定所有的法律冲突全部采用“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原则,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为《继承法》的4种情况已经将遗产继承的所有法律冲突都包括在内了。

㈤ 深圳狗狗不系绳子要罚多少

500元不多,因为养狗者有钞票。
遛狗不牵绳将被罚!深圳市民可拨“12319”举报!
武女士展示她出门遛狗时随身携带的狗狗便器。
原标题:
养狗要登记,遛狗须牵绳
城管局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统一执法日行动,市民可拨打“12319”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

深圳新闻网讯 夏季天气炎热,狗狗烦躁不安,易出现异常且变得极具攻击性。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促进市民依法、文明养犬,昨日,深圳市城管局发动各区、街道城管执法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统一执法日行动,集中力量、全面整治“遛狗不牵绳”和“犬只随地便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重点查处无证养犬、禁养烈性犬和无主流浪犬,并严格按照《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严厉处罚。对于犬只伤人事件,除按城管法规处理外,还将及时通知公安部门介入。

“遛狗不牵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劝告

昨日19时30分,记者在罗湖区大剧院广场发现,在饭后时间,已经有不少市民带着自己的爱犬到此散步。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罗湖区城管局和桂园街道执法队等执法人员已在现场发放文明养犬宣传单张,及对《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现场讲解答疑。

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市民王先生在遛狗时,并未对犬只绑上绳子,王先生所饲养的宠物狗正肆无忌惮地穿行在人群中,与其它狗狗尽情玩耍。执法人员马上对其进行劝告,要求他马上为宠物狗绑上牵引绳。对于为何“遛狗不牵绳”,王先生向执法人员和记者如此解释,因为养狗已有十多年,他自认为对狗有足够的掌控能力,而且他所养的金毛一向比较温顺,所以一直以来并非每次外出时都会为其绑上牵引绳。在接到此次“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劝告后,他表示以后会自觉遵守,也避免发生意外,给他人造成伤害。

记者在现场看到,大多数遛犬人都是装备齐全、文明遛犬。住在大剧院附近的武女士为了外出遛犬,手拿牵引绳、背着小书包,装着水壶、报纸、垃圾袋等一应遛犬装备。“相对于北京上海等地,深圳在养犬管理这块更为开放包容,办理犬证已经免费,且能通过微信办证,”从江苏徐州初来深圳的仝先生告诉记者,“等狗狗养满三个月都熟悉了,我就带着狗狗去办证。”

大多数狗主对执法人员的宣传、劝告表示理解,并表示日后会自觉遵守相关条例。但是,也有个别市民对此表示不理解,他们认为犬只随地便溺,作为狗主的他们也无法阻止,只要不影响其他人正常通行,没必要如此严厉处罚。对此,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遛狗不牵绳”和“犬只随地便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但违反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容易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老人和小孩,不仅容易被乱窜的狗吓到,万一不小心踩到狗粪滑倒,犬主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劝导遛狗市民给犬只系上狗绳。

无证养犬,执法人员依法开出1500元罚单

无证养犬、违规饲养烈性犬也是城市养犬乱象之一,给市民生活带来诸多困扰。近日,民治街道执法队对春华四季园小区无证养犬的当事人开出1500元罚单并依法抓捕犬只。据了解,春华四季园小区曾某规利用木板当围挡,围住1楼至5楼的逃生梯及其门前与逃生梯转换空间的角落,放置铁笼违法养了3只狗。犬吠声日夜扰民,引致投诉。

经民治执法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当事人称有养犬证,但是一直不能提供给执法人员查验。执法人员经过多方取证,对其涉嫌无证养犬立案查处。该无证养犬行为违反《深圳市养犬按理条例》第8条规定,依据《条例》第36条规定,每只处以500元罚款,共作出1500元行政处罚,并将3只狗依法依规暂扣。经过执法人员宣传教育,事主表示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已缴罚款1500元。

其实各地早有出台地方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2006年7月1日《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但从上述事件中不难发现,涉事养犬人未遵守规定,且一直试图违抗管理条例。

养犬规范早已制定好,奈何养犬人抱着“法难责众”的侥幸心理,不自觉遵守规定。对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养犬管理工作将始终秉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严格依法管理,提高违法成本,及时发现、消除养犬安全隐患。”

志愿者劝导市民文明养犬。

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执法日行动,救助流浪犬也应办理犬证

在此次“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统一执法日行动中,忙碌的志愿者也是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他们来自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区域,相约来到大剧院广场和附近社区助力文明养犬宣传、劝导,发挥着重要作用。

“之前,小区里经常会有一些流浪犬,平时躲在附近树丛里,有的看样子不像野狗,很多像是被遗弃或者跑丢的。”罗湖区桂园街道新围社区一位居民告诉记者。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小区居民也遇到过相似的情况,流浪犬到处游荡,对居民狂叫,追赶小孩,引发居民的强烈不安。市民刘女士告诉记者,流浪犬还经常跟一些家养的宠物狗接触,说不定会把病菌传给家犬。

“流浪犬一直是社区养犬管理‘老大难’问题。经过多次志愿者进社区的文明养犬劝导和养犬专项执法行动,流浪犬的数目明显减少,难见行踪,且社区居民大多主动登记办理了犬证,最近也少有遗弃犬只的情况发生。”新围社区社区工作站站长季晓燕告诉记者。

据统计,流浪狗的来源多数是遗弃,少数是走失。作为养犬人,应对宠物狗的生命和安全负责,加强自律,规范管理,依法进行犬只登记和防疫,不随意弃养。罗湖区城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罗湖区将保持高压态势抓捕无证、无主犬只,严格执法、安全执法,确保养犬管理成效。此外,热心市民和动保人士如果想救助流浪狗,也应该办理犬证,依法、文明养犬,不能在小区内放养,遛狗时也应遵守《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城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呼吁市民依法文明养犬

据统计,截至昨日全市“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统一执法日行动结束,全市共出动人员2000余人,执法车辆400多辆,教育不文明养犬近300宗,查处不文明养犬约100宗。据介绍,此次全市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统一执法行动将持续至6月29日。即日起,市民若发现不文明养犬或违法养犬等行为,可直接拨打市城管局24小时服务热线“12319”举报,市城管局将全面整治、逢举必查、依法处理。

接下来,市城管局还将在全市持续开展一系列的“文明养犬”行动,从宣传、管理、服务、执法等各个方面着手,力促全市形成良好的文明养犬氛围。市城管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的重点活动《文明养犬大讲堂》,也将于6月22日晚7点在中心书城南区大台阶和市民见面,呼吁市民‘文明养犬、健康生活’。”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四条是什么规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即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㈦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新非公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

标准答案C

㈧ 7.交通法规第三十六条是下面哪个必须遵守的规定 A.司机B行人C.乘客D.交警

三十六条涉及司机和行人的法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选A和B

㈨ 第36条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而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是出自哪个法律文件

问:第36条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而不超过40小时的规定是出自哪个法律文件专?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属答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只要在《劳动法》规定的工时长度内,就是合法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实施后,国务院于1995年2月作出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全国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最迟延期至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到1997年5月1日、除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以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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