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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11 02:55:46

Ⅰ 请问有谁知道,深圳执法类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都考哪些类型啊,分别题量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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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8个重要注意事项
一. 行测重在扫描。对于重点题进行重点复习,每一种题型都简单做一点练习,保持对各种类型题的敏感度。 可以参加速读记忆训练。
二. 申论重在思路。申论要思考每种题型的应对技巧与应对思路,这几天不必做过多练习,关键是进行题型应对的思路训练。
三. 提前熟悉考场。一定要提前找到考场,了解行车路线,估算行车时间,尤其要把当天的可能堵车考虑在内,除非对考点极为熟悉,否则每年都有会有考生因交通问题被迫放弃考试。如考点较远,可考虑提前一天住进考点附近的宾馆休息。
四.打印准考证。检查准考证是否打印(多打印几张,可以当草稿纸)、身份证件,放在一个文件袋内回书包内,书包可以带入考场,但考试工具拿出来后,包须放在指定地点。将考试所需物品准备到最方便自己的程度铅笔应削成扁状(笔头类似刷子形状),以确保提高涂卡速度。同时,须购买质量好的橡皮一块,行测考试和申论考试均需要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每位学员至少准备2支。
五. 注意休息,切莫熬夜。休息是考试成绩的重要保障,应保持10个小时左右的良好睡眠,保证良好的状态,这一点比你熬夜到两点多看几道题强多了,我们通常讲,一个良好的状态会使你提高5-10分。
六. 不要随意改变习惯,造成身体不适。比如你很少吃早饭,那考试当天也不要吃早饭,否则身体会有不适,影响答题状态。
七. 考试当天应保持头脑清醒,不要太受吵闹(例如挤公共汽车),受外界影响与刺激较多,否则大脑会过多的保持与外界的联系,影响考试的精力集中,尽量少说话,保持平静,减少与外界的联系。
八. 早晨到考场不宜过早。一般考试前十五分钟入场,考生可以离考试25-30分钟到场为宜,否则外面较冷,会影响综合状态的。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Ⅱ 深圳市考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的区别

集成的内容管理类和行政执法考试,主要区别在于应用征文
公务员考试综合管理职位和行政执法岗位上的文章写作考试的应用程序可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一,“关于考试要求的综合管理应用20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的立场 - ”来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与自己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给定数据的理解要求分析,发现和界定问题,评估或权衡提出方案或措施,解决“它恰恰对应于研究文章的政策的基础上:所谓发现的问题和定义,评估或权衡标识的缺点和问题的积极的宏观经济意义,如问题的存在,需要高度重视加以解决,然后提出解决方案计划。作为一个综合管理类考生,他们的政策对的文章,通常是通过材料的具体问题,角度的宏观深度把握,如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需要综合管理类职位,从产业结构的升级,这两个把握的具体问题产生的食物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健康的经济发展问题,强调宏观,全局,社会问题减少了要充分利用材料的对策文章,从而保证了有针对性的,具体的阻力即协调,他们不能简单地粘到材料,该材料需要加以完善,升华和拓展,体现了一定的高度全球化思维,如教学大纲指出,与自己的实践经验或生活经验,措施的建议,这种做法经验和生活经验和深度,可以理解为六个理论的角度总结出在课堂上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改革正分析

二,“20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公共科目”行政执法求职者在考试要求 - 。“的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 要求使用其在具体问题上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来做出正确的分析,以确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沉

在行政执法岗位仍然需要看政策的文章,它们共同构成上的问题和命题的主链的结构稳定性的标题和两个X 2 +应用程序的概述,其中法律规定,但综管系统的文章,比较的要求是不同的,难度有所下降而已,没有特别要求你“的愿景,有见地,”你可以选择材料的具体问题较大的切口,来的想法?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全面的管理类必须升华延伸到很深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没有宏观性质,标志着深奥的必然要求,同比仅作为参考,要求更宽松,比低,这样更困难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生的行政执法只就任何类别的材料,或在行业结构性问题的帖子,其中食品安全问题为切入点的文章,让“更深入的了解” ;而综合管理类的考生视力的要求干,有见地“,需要产业结构和粮食安全问题提升到一个更广泛,更深入的背景下作出通盘考虑,经济即协调发展或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构成的评分标准必须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文章,缺乏这样一个宏,和深刻的,难以进入优秀文章卷序列。

三,因此,在文章写作相同的策略,其精髓在于测查与未来的决策能力和潜力的经理,但不同的候选人是否是在综合管理类,充分利用了材料的写求职应聘时,材料吸收,转化,整合,同时还强调要整体提取的具体问题,电阻的深度,材料提取,升华,扩大达到规定教学大纲“的愿景,有见地”,这是也标志着判断一篇文章的一个重要标准,而执法考生可以写这些文章肯定感觉更好,但这并不构成标志的基本要求,它说,需要降低难度下降,没有具体要求,一般在较大的材料具体问题,该物质已被细化深化罐的基础上。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求职者的文章,请放松,降低它的难度。但对于考生,你要追求的,但我们不能达到的水平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具备的天赋发挥出来的文章,文章是同样的想法,只是在文章的行政执法程序编写工作,考生可以写深刻和宏观,尝试写,写,下一个最好的事情。在帖子标记并不在这一点上作为一个重要标准适用于判断文章的质量,行政执法,是有一定的提炼升华能,它只是需要相对宽松,该文章是不是还是一样的帖子?

Ⅲ 深圳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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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深圳处理交通违章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
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六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由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六十六条 简易程序案卷应当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应当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七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式样。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Ⅳ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怎么样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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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我想知道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我需你回答的正规出处。

是行政机关!
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发[2009]9号),设立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挂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主管园林绿化、林业、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市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专职副书记或纪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9名(正处级8名,副处级11名)。

Ⅶ 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类,和职员考试(一般类),哪个相对容易考。解释越详细越好,可追分

行政能力测试反正是都有得,行政执法类根据大纲偏向行政法规相关的多一点,职员一般类的综合知识的话是很泛的一些东西,常识啊,时事政治啊都会考,你看你哪方便更熟悉一点咯,反正难的不会会的不难

Ⅷ 深圳公务员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考试科目有何区别

  1. 综合管理岗位。

    综合管理类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说明:一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为《行测》,包含公共基础知识、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五大模块,都是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100分,《行测》是所有报考深圳公务员的考生均须考的科目。

  2. 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类考试科目也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根据不同职位分为《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社会保险执法素质测试》、《地税执法素质测试》、《食品安全执法素质测试》、《特种设备执法素质测试》、《卫生行政执法素质测试》,《金融专业素质测试》等。

    其中,《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相关知识及应用。

    《金融专业素质测试》为主观性试题,由三道试题组成,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包括公文写作、分析论述目前宏观金融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地税执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有行政执法基础知识(30%)和税收基础知识(40%)、会计基础及电算化知识(30%),税收基础知识包括税收制度基础知识、税收征管基础知识、营业税基础知识、所得税基础知识、其他地方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基础知识、国际税收基本知识。会计基础及电算化知识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财务报告、会计电算化。

    《社会保险执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基础知识(30%)和专业知识(70%),专业知识包含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相关知识及应用。《食品安全执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包含行政执法基础知识(30%)和专业知识(70%),专业知识包括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知识及应用。

    《卫生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包含行政执法基础知识(30%)和专业知识(70%),专业知识为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相关知识及应用。

    《特种设备执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包含行政执法基础知识(30%)和专业知识(70%),专业知识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相关知识及应用

    《司法素质测试》为客观性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行政执法基础知识(50%),包含刑法、行政复议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的相关知识及应用。专业知识(50%),如监狱法、禁毒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相关知识及应用。

Ⅸ 深圳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试视频讲座,行政执法知识视频讲座教程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深圳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报名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10:00至2014年12月29日17:00期间
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1月4日10:00至2015年1月8日17:00期间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年1月21日10:00后,以本人实名注册的用户登录考生服务系统打印准考证。
笔试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星期日)。具体安排为:
1月25日上午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月25日上午10:15-12:15 申论(A类)、申论(B类)、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社会保险执法素质测试、地税执法素质测试、食品安全执法素质测试、特种设备执法素质测试、公安素质测试、司法素质测试、气象专业素质测试、计算机专业素质测试。
1月25日下午14:30-16:30 外事翻译素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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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Ⅹ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怎么样 待遇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是公务员编制,待遇当然也是公务员待遇。
祝你好运!
如果能帮到你,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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