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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1 02:18:55

『壹』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对还是错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对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这句话是正确的。推行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权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1)执法监督制度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贰』 简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由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的创制与发展源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实践探索过程,且各行业的执法监察实践长期领先于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缺乏对执法监察二重性的正确认识,造成了在执法监察实践及队伍名称中,长期将执法监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察执法以及监察长期混用(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就有城管监察大队、城管监察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等多种名称),甚至将执法监察与纪检监察、行政监察错误混淆,产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分支等错误认识(当然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确实是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执法监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也包括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
 
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通过执法巡查监察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行事,达到社会共治。
 
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主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有助于纠正执法监察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管、执法与监督错位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实现执法监察驱动的法治视野下社会各方参与共治理

『叁』 公安行政执法事前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回社会,建立答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就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监督的观念,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要制定和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制度,使监督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要加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从源头和根本抓起,做到不断改善自身的行政执法活动;就要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如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制、执法检查制度等,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肆』 简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察是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相关各方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作为行政执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监察已成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

(4)执法监督制度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检查类别:

根据不同的行政执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监察又分为:土地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城管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纪检执法监察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作为纪检监察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得到高度重视,学术界围绕这个领域的研究十分密集。纪检监察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认为是行政监察的核心。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连续就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并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城市管理与执法的重要文件;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被放置于更广阔的政府服务转型与社会共治视野下审视,城管执法监察的相关研究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综合执法改革以及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科学化已被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伍』 浅谈如何加强监狱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做好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狱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劳教所负有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劳教所的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职责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质量、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工作配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监狱、劳教所的改革举措;监狱、劳教所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监督。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向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 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狱、劳教所通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监狱、劳教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并明确给予回复意见。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有关监管改造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三、协同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查办监狱、劳教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严明办案纪律,依法取证,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按规定向监狱、劳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取证时,监狱、劳教所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依法办案提供便利。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协同监狱、劳教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对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派员调研解剖,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预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
四、严厉打击罪犯、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监狱对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应当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派出人民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应当定期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改造状况,定期对关押地点和劳动场所进行安全防范检察,保证监狱、劳教场所的稳定,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监狱、劳教机关实行动态管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动态监督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要经常互通情况。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省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均应当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及时掌握有关改造教育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和信息动态,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及时通报监狱、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情况,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警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培训干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培训计划,相互派员授课,对干警进行多层次分期分批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和监管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干警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以适应新时期改造教育工作和执法监督的需要。

『陆』 如何健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现有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2、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更有被监督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说“不”。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不必要,没用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以为然,或者推诿拖延执行;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是“找岔子”、“乱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类似的问题很多,从以上两点已足见行政执法监督之艰难。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一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受到本身体制的限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勉为其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设在行政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要求较高。但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衔接的各项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虽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一府两院”的崇高地位,但由于国情特殊,实际地位则并不然,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侦监、民行、自侦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由侦监部门参加,民行、自侦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2)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所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不能够加以干涉,只能调取案卷。同时,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而没有违法,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移送监督程序。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送的检察建议权三个基本部分。这种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与监督权同时存在的。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调查权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执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线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权、检察建议权、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5)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制度。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却很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4、加强素质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发挥作用,关键在队伍。检察队伍素质高,法律监督能力强,水平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就能体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历史使命。因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检察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使干警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永远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业务涉及知识领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规专业强。因此,要引导干警认真学习各方面知识,加强知识储备,以满足法律监督工作之需。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理论研究,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

『柒』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本系统上级主管机关和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七)纠正违法、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八)协调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
(九)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十)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2人,重、特大案件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批准,可以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工作秘密;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联系并指导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捌』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第四章 执法监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查处。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同级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玖』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监督对象的抄特定性。对袭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⒉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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