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定义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定义:“公安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注:详见《公安学刊》2011年第1期)
㈡ 请问执法的定义是什么
执行法律。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本身没有约束力,比如法律规定不允许盗窃,盗窃要吃官司,但是规定只存在于纸面上,如果违反了又怎么办?这个时候就是“执法”,由法律制定机构,在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人,专门维护这个法律,执行法律法规,就是执法。
㈢ 如何定义暴力执法
首先,随着执法机关倡导以人为本,文明办案,执法队伍的确在执法理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当权益的维护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强化,所谓在“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之下任由违法犯罪之人肆无忌惮,只能助长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还会让群众质疑执法机关的工作能力。
其次,是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所致。
随着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大大增强,但义务观念却相对滞后,导致了一些人走入误区,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于不顾,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去“维护”; 最后,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使一些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一旦执法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就认为“挣钱的道被堵死了”,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阻挠执法,直至触犯刑律。
暴力执法主要说的是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中国对暴力执法至今没有明确定义,是立法缺位,行政监督乏力的表现,其实就是违法行政,如果LZ遭遇了所谓的暴力执法,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借助媒体宣传。除此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告是很难告赢得…
㈣ 人性化执法的定义
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内重当事人合法权容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门所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
http://ke..com/view/3320746.htm
比如:某人无牌无证开个摩托车带老人或小孩进城看病,车辆被暂扣了。交警用警车将人送到医院。这就是人性化执法。
㈤ 行政执法的内涵是什么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功能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权利的功能。[1]
原则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1]
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为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羁束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对需执行的事项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自由处置的执法行为;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在法律法规规定中,执法者可在范围、方式、数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选择余地的执法行为。羁束与自由裁量是相对的,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与税额一般都没有伸缩余地,治安管理处罚却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但后者较之那种“可以处罚”而无任何种类、幅度的规定,显然又属于羁束执法。行政执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属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内进行,否则行政执法将无所适从,因执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难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为既受法律的约束,又有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置的主动权,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生效、撤销、变更和终止
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依法组成的并享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采取的,执法内容必须合法;在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行政执法的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作为该执法行为的物品;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如发现其违法、不当或不再适应新的情况,可由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或不再生效。部分内容应予撤销,部分内容继续有效的,可以宣布保留其整体而变更其应撤销部分,对应变更部分作出新的决定。行政执法行为已执行完毕,或执行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或有期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已到期,应宣布该执法行为终止。[2]
中国将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执法全面调离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中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3]
㈥ 选择性执法最权威的定义
选择性执法是政治问题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
首先,你谈到选择性执法,主要是由于政府对灵活性的考虑。我觉得这这种说法不是很全面,因为政府的选择性执法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有社会稳定的考虑,有利益的考虑等。我们很难假定政府关注的角度就是灵活性,其实很多的时候恰恰不是灵活性。我觉得,在很多时候,政府并不考虑法律是灵活的还是僵化的,而是其他的考虑更占上风。事实上,在中国,法律是否严格执行经常取决于它们针对的对象和内容。比如,对于涉及到所谓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政权的法律,执行通常都是非常严格的。那些关于宗教、政治性言论方面的法律一般都严格执行。对于一些行政法律,尤其那些涉及“民告官”案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舆论的影响。而对于普通的民事法律,似乎没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它们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或法院本身。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择性执法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涉及到社会稳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法律的执行,在很多时候都不被当作一个纯法律或者技术问题,而是被视为一个政治问题。实际上,“运动式”执法在我们这里很难避免,因为这跟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
第二点,我想强调的是,中国存在选择性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本身存在问题,而不仅仅是执法过程的问题。今天,我们一提到法律,总以为它是由一群人在某个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在18世纪以前,当人们谈到法律的时候,他们意味着,法律是建立在人们长期的习惯、实践、传统、经验基础之上的,而不是由某些人“杜撰”或者“生造”出来的。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律家常常说,法律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律本来就是存在的,法律家只不过将他们“发现”出来而已。比如,我国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一帮人打着“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旗号杜撰出来的,背离了市场规律,所以执行起来必然十分困难,难以避免选择性执法。这个法律执行的后果很可能是,如果一个企业给劳动局一些好处,它就不会被扣上“血汗工厂”的帽子,否则,就会被扣上这样一个帽子。因此,我觉得,许多情形下的选择性执法与立法问题密不可分。
第三,谈到立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成文法或者法典法的问题。我觉得,选择性执法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有很大关系。这种传统,立法时试图包罗万象,适用全国。这种做法在很多时候是荒谬的,因为大一统式的立法必然漠视地方的差异和多样性。比如中国的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往往跟各地的经济、文化、宗教等传统有关系,无法一刀切地适用于全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的缺陷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存在。
当然,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在我看来,建立一种联邦政体可能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现在一提到“依法治国”,法学家就讲“法制的统一”。我认为,“法制的统一”本身就是反法治的,因为整齐划一的立法必将抹煞地方的多样性。从知识和信息的角度来讲,用于决策的信息和知识大多是分散在每个人或者地方手里的,立法者根本无法把分散的信息和知识全部收集起来,所以,大一统体制下的立法必然有专制倾向。
第四,为什么执政者制定了法律又不执行?我觉得,一方面是执法者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公民自身的问题,即普通民众对待法律的态度和对待法律执行的态度问题。从根本上走出这个困境,我觉得取决于每个人对待法律和法律执行的态度,甚至对待自由的态度。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认识到,只有合乎正义的法律才可以被承认为法律,自由比其他的价值更加重要的时候,选择性执法才会得到缓解。因此,从终极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对当前的选择性执法负有一定的责任。
㈦ 规范执法的定义,意义,影响是什么
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
[摘 要]21世纪,在实现法制文明化、现代化这一历史进程中,包含一项重要内容,即行政法制现代化。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完善的标准在于:一是行政立法应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反映新的经济关系,以实现行政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应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彰显民主、科学;三是行政法要协调好行政权与各种权力与权益的关系,在价值上达到社会公正理念。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3)06-0042-03
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发展同行
法是社会上层ㄖ
㈧ 城管执法人员 定义
目前没有确切的定义。
可以参考一下媒体的定义
1.中国地方执法者,在执专行任务过程中常常会卷入一属些公众冲突事件。--《泰晤士报》
2.主要的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印度媒体》
3.一些处理轻微犯罪和无序状态的雇员。--《卫报》
4.一种警察力量。--《每日电讯报》
㈨ 执法者的定义
执法者就是是为了追求正义而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制裁的工作者
㈩ 简述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定义
作秀。
执法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行为;服务是成本型商业行为;
执法是严肃、严回谨、不带个体和主观答行为、对执法对象不分三六九等的,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执法客体不同选择执法或不执法;而服务是分对象进行的,回报多、收益多的就要加大服务成本,以期获得更大的收益,回报少的自然服务成本小,甚至拒绝服务,对服务对象可以选择。
服务型行政执法那是领导因为他叔他舅或他姨妈不久就要涉及某执法了,才提出这个理念,如果有心思想出政绩,也不会想出如此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