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立法规划
⑴ 2018年立法计划有哪些立法项目
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目前初步安排,2018年将制定或者修改20多部法律,包括民法典各分编、有关单行税法等。同时将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立法工作计划将在大会后及时公布。
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坚持开放发展,实行互利共赢的战略,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第二,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举的方针,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第三,坚持为外商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合法投资的权益。第四,坚持外商享有国民待遇条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⑵ 地市一级政府能称立法规划吗
不能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
地方立法规划的权力在有制定地方法规的人大机关。
望采纳。
⑶ 请问国家的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具体内容是什么
“十二五”规划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的起止时间是:2011——2015年。规划的内容可分为十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2、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3、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4、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二、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1、改造提升制造业;
2、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3、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
4、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5、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6、推进海洋经济发展。
三、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
1、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2、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3、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环境。
四、优化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1、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2、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3、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五、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1、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2、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4、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5、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6、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六、创新驱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1、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2、加快教育改革发展;
3、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七、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1、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2、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3、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4、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5、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6、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7、全面做好人口工作。
八、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2、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
3、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4、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5、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九、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1、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
2、推进文化创新;
3、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十、改革攻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2、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3、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4、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5、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十一、互利共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1、完善区域开放格局;
2、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3、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
4、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区域合作。
十二、发展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十三、深化合作,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1、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2、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
十四、军民融合,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1、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2、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十五、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
1、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2、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中国是以五年一个时间段来做国家的中短期规划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1953——1957年,简称为“一五”, 第二个五年计划因为苏联援华中断胎死腹中,第三个五年计划是1966年重新启动为1966——1970年,以后的五年计划都未中断,其中,“一五”至“十五”称“计划”,“十一五”起改称“规划”。
⑷ 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国何时可以建成法治国家
110年前,即1901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中国何时可以建成法治国家的疑问。110年之后的今年,我们用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为“梁启超之问”作了一个回答,而这也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他各级立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履行立法职责,努力探索立法规律,不断总结立法经验,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积累形成了一些宝贵经验。这些经验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带有普遍性、规律性、指导性的一些根本原则,二是体现我国立法工作实际的一些具体做法。
一、从立法原则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要求,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要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确把握和解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倾向的影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
(二)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努力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自觉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严格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方针和政策履职用权。就本质而言,我国的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成熟的党的政策。
(三)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将法律体系的构建扎根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制度。要特别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分析社会生活各方面提出的实际问题。要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既符合全局的需要,又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既符合长远的发展方向,又切合当前的实际;既充分反映和肯定改革开放已有成功经验,又积极促进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还要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留有必要空间。
(四)坚持以宪法为依据,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要始终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统帅、为核心,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切立法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而不能从本部门、本地方利益出发,从制度上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谐和内部一致。
(五)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始终将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构建我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努力实现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准确反映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律和法律自身体系的规律;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是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要在立法过程中实行公开立法,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最终实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二、从具体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经验:
(一)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抓紧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我们采取了立足现实、突出重点、精心组织、阶段推进的积极构建方式。在不同时期,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适应改革开放的阶段性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这是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一个突出特点。
从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来看,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至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党的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目标。至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在此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确保到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从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来看,为了统筹制定急需的法律,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的初步设想。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对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多的立法工作作出安排。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任期五年要有立法规划、年度要有立法工作计划的做法,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指导性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与此同时,还形成了将五年立法规划报请党中央批准的做法,以此作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方面。这样,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下,经过积极探索,逐渐形成了我国有目标、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道路,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十分有力的保障。
(二)坚持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
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加快立法步伐的需要,从一开始我们就实行了“多条腿走路”的办法,坚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法律规范共同推进。考虑到所有法律规范都让全国人大来制定,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1982年宪法将国家立法权由1954年宪法规定的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扩大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肯定了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的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地方实际,从本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立法探索,取得了突出立法成就,创造了大量鲜活经验,为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持。
30多年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各级立法机关积极开展立法活动,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不同层次立法齐头并进的繁荣局面。实践证明,“多条腿走路”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各方面积极性,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既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又加快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
(三)坚持综合运用多种立法手段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30多年来,我们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备案等多种立法手段,确保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科学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一大批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急需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二是坚持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对过去制定的一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事实上,立法工作越向前推进,修改法律的数量就越多。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修改法律已占到全部立法任务的一半以上。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宪法和一大批法律进行了修改,有的法律甚至多次修改。三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于明显不合时宜、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法律,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予以废止,促进法律的新陈代谢。四是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积极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五是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开展了法律清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也集中开展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促进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六是依法履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审查权,以保证法律以外其他形式的规范符合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不断创新
30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我们立足于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将继承历史传统、借鉴国外经验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世界文明的融合。
一方面,实现历史传统的现代化。继承中国历史传统中的优秀成分,将过去一些好的东西发扬光大,推陈出新,使之现代化。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调解制度,就是在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另一方面,实现国外经验的中国化。充分吸收人类法制文明的成果,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立法成果和先进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发展市场经济方面的制度,比如证券制度、反垄断制度等,但又不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加以改造和创新,将国外的东西转化成我们自己的制度,为我所用。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成为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做,大大加快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步伐,也充分体现了这个体系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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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什么叫12.5规划
解释〕
国家是从1953年开始制以五年一个时间段来做国家的中短期规划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我们就简称为“一五”。而2006-2010年这个时间段刚好是我们国家提出来的“五年计划”的第11个,所以我们也就叫他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简称就叫“十一五”。“十二五”也就是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它的时间段就是:2011-2015年。“十二五”规划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的起止时间2011-2015年。规划编制工作大体包括前期调研、编制起草、论证衔接、审批发布四个阶段。在制定程序上,各部委省市区在2009年下半年初步完成本领域、本地区的规划统一汇总到国务院,编制全国的“十二五”规划,将在2010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讨论建议稿,而后提交2011年3月份的全国两会上审议通过付诸实施。目前,各部委省市区的“十二五”前期课题调研均已启动。
[编辑本段]〔程序〕
在制定程序上,各部委省市区在2009年下半年初步完成本领域、本地区的规划统一汇总到国务院,编制全国的“十二五”规划,将在2010年下半年的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讨论建议稿,而后提交2011年3月份的全国两会上审议通过付诸实施。目前,各部委省市区的“十二五”前期课题调研均已启动。
[编辑本段]〔进展〕
2008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召开了新闻通气会,规划司司长李守信介绍开展“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工作的有关考虑。李守信主要从三方面作了介绍。 第一,开展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启动“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在即。目前,我们需要充分和扎实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搞好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即将进入的“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将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因此,“十二五”规划将是我国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的五年规划,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十七大提出的新的发展要求的五年规划,也是承诺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五年规划。科学制定并实施好“十二五”规划,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民主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对重大问题形成共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进行公开选聘研究单位。 每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一般都要经过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规划框架和起草规划草案几个阶段。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是基础,是否能够做到充分和扎实,直接影响到基本思路的提出,影响到最后形成的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二,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为了做好“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公开选聘研究单位工作,发展改革委在课题内容安排上作了改进。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总体部署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包含8个领域39个题目的《“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选题指南》,供大家申请课题时参考。《指南》选取的这些题目,重点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研究,发展目标研究等;另一方面是关于需要推动解决的制约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发展等,研究重点是寻找破解这些问题路径、方向,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举措。项目单位在申报课题时,可以依据自己的研究优势,直接用《研究指南》列出题目,也可以围绕《研究指南》确定的领域,自行确定研究题目,但是一定要围绕规划编制工作需要,突出关系全局发展的问题,突出战略发展的问题,突出宏观性、政策性方面的问题。要能直接为提出“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思路、起草“十二五”规划《纲要》服务,从国家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问题分析透彻,把解决思路梳理清楚,并提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政策措施。 第三,公开选聘工作的有关安排 具体安排大家可以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公告》或登陆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查询。目前,发展改革委课题申请对象仅限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及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或组织,不面向个人。请有意申请课题的单位,一定要在规定日期前报送课题申请书,以免错过评审。发展改革委将主要依据申请单位选题是否准确,针对性如何;课题方案思路是否清晰,可操作性如何;研究方法是否科学,是否适合选题要求;以及研究单位的资质、研究人员的素质和以往的研究成果等,来确定最终入选课题。为进一步将课题研究与规划编制工作结合起来,增强研究成果的针对性、实用性,发展改革委将在研究期间,组织有关专家听取2-3次课题成果汇报,请各课题负责人能够带头做好研究工作,按要求进行汇报。希望各单位能够继续本着为国家未来发展出谋划策的意愿出发,并撰写出有思想、有深度、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研究报告,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研究任务。
[编辑本段]〔亮点〕
“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据悉已经开启,中国国家发改委副秘书长杨伟民近日透露了“十二五”规划的5条思路,其中,结构调整为首要目标,社会建设则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须明确提出“富民”任务 作为统领未来5年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规划,我认为,“十二五”规划应明确提出“富民”的目标和任务。 中国每个五年计划或规划都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主题。所谓主题,也就是未来5年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当然,问题最后能否解决或解决的程度如何,取决于诸多因素,但在编制规划的时候,总有个相对集中的主题。具体到“十二五”规划,之所以应将“富民”作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而提出来,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十二五”规划是新中国60年后的一次再出发。中国刚刚隆重庆祝了60岁生日,进入下一个甲子,应该有一个新的发展思路。 其次,“十二五”规划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实行的第一个五年规划,而此次金融危机无论对世界还是对中国,都提出了一些新的命题。 第三,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目前中国人均GDP首次达到3200美元,按照国际标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以上、开始进入工业化中后期,这一时期的发展思路肯定与过去不同。 上述三点决定了“十二五”规划与此前的十一个规划有着本质的差别。这个差别就是,过去的十一个规划追求“国强”,“十二五”规划则追求“民富”。这当然不是说,建国60年来特别是改革30年来百姓的生活没有提高,而是指相对于GDP的增长,作为整体的民众的富裕程度没有GDP增长快。何况,按照联合国的贫困标准,中国至少还有一亿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下。 另外,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中国社会的很多问题都跟贫富差距和民众的普遍不富裕有着直接的关系。如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问题、消费和内需不足的问题,乃至一些群体性事件,都有着贫富分化的影子。贫富分化甚至直接影响到中国社会的稳定。 所以,“十二五”规划政策的着力点应该转到把提高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富裕人民群众作为全新思路和战略,围绕着如何“富民”问题,制定行动路线图。而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今天的经济实力也已经为解决“富民”问题提供了物质基础。 民乃国之本。对于“民富与国强”的关系,是先有民富而后才有国强,而不是相反。事实上,多少国家兴衰的历史也告诉人们,民富虽然不必然等于国强,但民不富,国家必然不强;即使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强,也只能是外强中干。只有建立在普遍民富基础上的强大,才是根本性的强大。 因此,中国政府需要更新观念,在政策上,把“富民”作为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这就有必要在编制“十二五”规划时,制定一个长期的提高福利的战略规划,这个战略规划的目的,是为建立一个有竞争力和公平正义的福利国家打下基础。 结构失衡根源在于政府主导经济 “富民”虽然是一个经济问题,但经济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治。事实上,改革以来贫富差距的形成和拉大本身就有政治因素在内。为什么经济高速增长但人民的生活水平却得不到同步提升?症结就在于蛋糕的分配不合理。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成果的最大收益者不是普通群众,而是政府及其与公权力有关联的利益群体,以及资本利益集团和垄断国企的经理层与员工等。而政府之所以能够抽走国民收入的大头,并随心所欲地支配财富而不受监督,资本之所以能够压制众多的劳动力,原因又在于政府的权力过大。 中国传统上本就是一个大政府国家。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心中都存在一个大政府观念。所以,要在政府权力过大的情形下改变收入分配不合理状况,须将之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看待,否则,仅仅视之为一个经济问题,解决起来很难。 另一方面,尽管“富民”问题在未来5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非常重要,但毕竟不是事物的全部,不能代替其他问题的解决。正如本文开头所说,在官方看来,“十二五”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和区域结构等诸种结构构成的结构难题。结构问题在中国来说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十二五”规划还是把它列为必须优先解决的头等大事,这说明,结构问题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造成的危害不能再延续下去。 现在的情况是,虽然高层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要解决起来相当困难,否则,它也不会积累到今天这个程度。中国经济结构的失衡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不当干预造成的。众所周知,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该增长方式的特点是,以追求GDP为主要目标,以扩大投资规模为主要任务,以重化工业项目和热衷批租土地为主要途径,以行政推动和行政干预为主要手段。 在这样一种增长方式下,经济越是高速发展,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获利就越大。原因很简单,政府掌握着切蛋糕的刀,他当然会把最大的一块留给自己。而利益一旦累积,要改变起来就非常难。这也是调整结构和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喊了多少年却一直进展不大的根源。不但如此,当遇到外部的危机时,就像本次金融危机一样,为了保增长,还会进一步强化结构失衡和政府对经济增长方式的主导。 以外部力量促进政府变革 所以,要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各种结构调整,关键在于变革政府的治理方式。政府若不放弃对经济增长方式的主导权,不将自身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建立在市场基础上,要转变发展方式只能是一句空话。 但在政府成为市场最大获利群体的情况下,要政府放弃自身利益,主动改革,谈何容易?这个时候,就需要靠非政府的外部力量去促使政府变革。外部的力量可以通过立法等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修正性、补充性的约束和重新界定,或者以严格的程序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或者通过加强社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从而迫使政府做到:(一)转变和缩减政府的行政职能,限制行政权力;(二)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三)加强社会自治,将一部分行政权转化为社会的权力,使公民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以此建立起政府的公共治理结构。 应该说,在目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博弈成为基本现实的背景下,依靠包括经济主体的市场力量在内的广泛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促进政府变革,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已越来越大。总之,要减少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须使政府形成一个稳定和完善的权力运作机制和框架。当政府用一种比较规范的方式来行使公权力时,经济主体自会在市场的作用下,自然完成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型,而无须政府劳神费力。就此而言,“十二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能否如期完成,取决于政府变革的程度。
⑹ 我国现有多少部法律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程序是民主的保证。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
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二)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
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议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条文的形式体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每年还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将需要制定法律的项目列入规划和计划,并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时间。立项是作出立法决策的重要形式。五年立法规划经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后报中央批准实施。如果没有列入规划和计划,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认为需要制定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决策,组织起草。在作出立法决策时,应当初步明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目的,立法应当把握的主要原则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立法列项后,根据提出法律案的时间要求,承担起草任务的机关或者部门即着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者指定专门的起草人员,组成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来自于与立法事项有关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
3.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调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资料等。调查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立法事项的规定;二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项的理论研究情况;四是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五是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
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并按照逻辑结构拟出法律框架以及对主要问题的意见,确立起草思路。确定法律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是草拟法律条文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使法律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基本可行,有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并报起草机关的领导审定,以确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础上。
5.起草条文。确定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后,在研究明确法意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法条,即运用立法技术,科学地表达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称“试拟稿”,供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讨论。“试拟稿”经起草部门或者单位初步讨论同意,有的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形成为“征求意见稿”或者“讨论稿”,发各方面征求意见。对于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起草班子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以作出正确决策和判断。
6.征求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或者“讨论稿”形成后,通常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征求意见稿或者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
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征求意见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提案机关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前,起草单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正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案机关不同,对送审稿的审查程序也有所不同。比如,由国务院部门起草的法律案,在送审稿形成之后、国务院决定提出议案之前,先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国务院决定。军队各总部起草的法律案,报中央军委决定前,交中央军委法制局审查修改。
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国务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央军委提出法律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分别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出的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修改现行法律的议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
(三)法律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这种情况,实践中曾发生过几次。比如,1987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后,由于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等重大问题有较大不同意见,会议决定原则通过该草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予以颁布试行。据此,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在对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后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关于三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实践证明,实行三审制,对于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对法律案进行深入审议,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立法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一是,如果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二是,对属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三是,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
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一审着重审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
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二审重点审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是否合适、可行。
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三审的审议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常委会的分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当次会议中再次召开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交分组会议作最后的审议。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建议表决稿没有大的不同意见,则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4.关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外,还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基本经验。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几种制度。
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简便易行,可以根据法律草案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书面征求意见和参加座谈会的机关、组织和专家,便于对有关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因此是我国立法实践中最经常运用的两种方式。
论证会,是就法律草案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论证会制度主要是解决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论证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对立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证论证意见的客观、公正,举办单位在邀请论证会参加人员时.应当使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专家都有代表参加,发表意见。论证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由同意论证结论的人员签署,并附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以供立法机关作出全面判断。
听证会,是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听取意见会的一种方式。听证会的主要特点:一是公开、透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般事先向社会公布,如果公民有意愿出席听证会发表意见,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如果公开举行会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不公开举行。二是充分、客观。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参加听证会,以使各种不同意见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反映和表达。三是程序性强。听证会参加人员往往比较多,为了使参加人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也为了提高听证会效率,听证会一般都要制定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会场纪律等作出规定,以保证听证会有秩序地进行。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记录整理成听证报告书,提交常委会作为参阅资料。
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立法发扬民主的又一重要方式。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案,除采取以上几种方式征求意见外,还采取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的方式,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向社会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民法通则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婚姻法修改草案等十多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收到了很好效果。
(四)法律案的表决
列人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者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者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凡发现各种法律文本之间不一致的,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
⑺ 政府五年发展规划有法律效应吗
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五年发展规划,是一份法律文件,当然有法律效力。
⑻ 以近期通过的法律为例,说明我国立法的程序
这是在网上找的--你结合反分裂国家法就可以完成作业 程序是民主的保证。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一)法律案的提出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实践中,属于全国人大立法权限范围的基本法律的制定,一般都是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之前,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过常委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审议。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对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二)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议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以条文的形式体现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础性环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每年还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将需要制定法律的项目列入规划和计划,并列明提出法律草案的大致时间。立项是作出立法决策的重要形式。五年立法规划经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后报中央批准实施。如果没有列入规划和计划,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认为需要制定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决策,组织起草。在作出立法决策时,应当初步明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目的,立法应当把握的主要原则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立法列项后,根据提出法律案的时间要求,承担起草任务的机关或部门即着手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建立或指定专门的起草人员,组成固定或相对固定的起草工作班子。起草班子一般由来自于与立法事项有关的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组成。3.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是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重要方面。调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的资料等。调查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立法事项的规定;二是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项的理论研究情况;四是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五是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并按照逻辑结构拟出法律框架以及对主要问题的意见,确立起草思路。确定法律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是草拟法律条文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使法律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基本可行,有时还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并报起草机关的领导审定,以确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础上。5.起草条文。确定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案后,在研究明确法意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法条,即运用立法技术,科学地表达需要确立的法律规范。起草出来的法律草案,最初一般称“试拟稿”,供在一定范围内研究讨论。“试拟稿”经起草部门或单位初步讨论同意,有的报送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形成为“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发各方面征求意见。对于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起草班子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以作出正确决策和判断。6.征求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形成后,通常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征求意见稿或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书面征求意见,二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征求意见稿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提案机关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前,起草单位通常要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正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案机关不同,对送审稿的审查程序也有所不同。比如,由国务院部门起草的法律案,在送审稿形成之后、国务院决定提出议案之前,先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国务院决定。军队各总部起草的法律案,报中央军委决定前,交中央军委法制局审查修改。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国务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央军委提出法律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案,一般由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分别由委员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讨论通过。提出的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修改现行法律的议案,一般附有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三)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这种情况,实践中曾发生过几次。比如,1987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后,由于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等重大问题有较大不同意见,会议决定原则通过该草案,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予以颁布试行。据此,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对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后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3.关于三审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实践证明,实行三审制,对于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对法律案进行深入审议,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立法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一是,如果各方面对法律案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二是,对属于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三是,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一审着重审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二审重点审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是否合适、可行。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三审的审议重点是,各方面提出的对法律草案中若干主要问题的意见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常委会的分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在当次会议中再次召开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交分组会议作最后的审议。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建议表决稿没有大的不同意见,则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4.关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外,还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基本经验。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几种制度。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简便易行,可以根据法律草案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书面征求意见和参加座谈会的机关、组织和专家,便于对有关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因此是我国立法实践中最经常运用的两种方式。论证会,是就法律草案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论证会制度主要是解决立法的科学性问题,论证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对立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证论证意见的客观、公正,举办单位在邀请论证会参加人员时.应当使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专家都有代表参加,发表意见。论证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由同意论证结论的人员签署,并附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以供立法机关作出全面判断。听证会,是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听取意见会的一种方式。听证会的主要特点:一是公开、透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般事先向社会公布,如果公民有意愿出席听证会发表意见,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但如果公开举行会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以不公开举行。二是充分、客观。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中选择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参加听证会,以使各种不同意见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反映和表达。三是程序性强。听证会参加人员往往比较多,为了使参加人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意见,也为了提高听证会效率,听证会一般都要制定听证规则,对听证会的发言顺序、发言时间、会场纪律等作出规定,以保证听证会有秩序地进行。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记录整理成听证报告书,提交常委会作为参阅资料。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立法发扬民主的又一重要方式。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案,除采取以上几种方式征求意见外,还采取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的方式,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向社会公布了宪法修改草案、民法通则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婚姻法修改草案等十多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收到了很好效果。(四)法律案的表决列人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所谓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实有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指代表名额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是指到会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谓过半数,是指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赞成票刚好是半数,不是过半数。(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所谓标准文本,就是凡发现各种法律文本之间不一致的,均以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以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
⑼ 个人破产法立法计划
2019年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计划,预计2025年正式出台。有点晚,可能很多债奴都等不到那天到来而先选择离开这个世界!
⑽ 中国有什么法律将采用或修改,以实施2011-2015年五年计划和中国面临哪些挑战呢
2008年10月,出台了5年立法规划,规划制定或修改64件法律。其中,列为一类项目,任期内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9件;列为二类项目,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15件。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立法规划坚持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立法等方面,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二是继续加强社会立法,规划的社会立法有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等6项。这些法律出台后,我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将更加健全,尤其是关系民生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将比较完善,人民的社会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三是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立法项目总数下降为64件,修改法律的比例上升为28件。 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201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4件: 2月: 行政监察法 (修改); 4月:预备役军官法(修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6月: 水土保持法 (修改)、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 (修改); 8月: 职业病防治法 (修改)、 预算法 (修改)、车船税法; 10月: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产保护法)、 增值税法 、 刑法修正案 (八); 12月: 森林法 (修改)、 土地管理法 (修改)。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预备项目12件: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社会救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法 (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出境入境管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 能源法 、考试法、 电信法 、资产评估法、 兵役法 (修改)、慈善事业法。 追问: 你好,这个是十一五出台的。我需要的是 十二五 回答: 还没制定出来啊,就这个也是在2010年7月份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