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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挑衅

发布时间: 2021-01-10 18:48:55

㈠ 寻衅滋事最先动手打人挑衅的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学习姿势最先动手打人挑衅的肯定是主犯了,要承担最大的责任,不过要判断是谁先寻衅滋事,如果是被打的,那这个责任就会小得很多

治安事件公然挑衅 执法尊严为何不再

“派出所”作为党政机关的执法单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也是维护一方治安和谐的有力保障。但随着此次事件的爆光,我们不得不深入地进行反思:这种行为是对执法机关的公然挑衅;还是意味着法治社会形同虚设?这些无一不紧扣我们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心弦。随着国家的富强,百姓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我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努力将政府的地位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服务群众,为百姓谋福祉是“服务型政府”的最终目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应有的“权治”;更不代表百姓就可以肆意妄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毫无约束。而在此次事件中,悍匪竟敢公然藐视“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和尊严,将严重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旁若无人地在此上演,此等嚣张气焰为社会公众所不齿。究其缘由,笔者认为:归根结底还是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法律法规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执法部门体制建设尚显不够。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彰显的是一个人的无知与愚昧,更体现的是人性缺少法律约束的放肆和法制社会建设的不完善。“法”作为国家和谐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人民福祉,社会和谐,井然有序的保障。完善社会法制建设需要我们个以为公民的参与,更离不开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机制有待完善。“派出所”公然打人事件中,犯事人员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追究;究竟是法律约束的局限,还是执法部门的懈怠?我认为,应从其后者。执法部门懒散、懈怠,早就不是什么新闻,往往老百姓找执法部门办事时,他们一贯的懒散性情就体现的淋漓尽致,一拖再拖,不送礼就不办事的情绪高涨······这些不正是懒散、懈怠的直观表现吗?由此看来健全相应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机制尤为必要。执法部门体制建设尚显不够。正如事件中的派出所所长介绍,事发当时所里的民警都忙各自的事,没有顾及受害者被打的事情;暂且不讨论事实如何,权且认为所长所述为实,但是问题是:为什么派出所就没有人值班?难道派出所的所有人员都忙不过来?以至于没有人员值班巡逻。这只能凸显我们执法部门内部的体质建设不够,尚需加强。

㈢ 农民工挑衅骂执法人员属于犯罪行为

你好,是属于违法行为,妨碍公务可以对其拘留并外罚金,犯罪还没那么严重,若有帮助请采纳一下。谢谢!!!

㈣ 警察挑衅群众:要打就来

处置不当你可以投诉,不是你妨害公务的借口。

㈤ 男子袭警出言挑衅,被称没有“文明执法”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袭警本身就是一种很严重的错误,一点都没有尊重我们的交警同志和我们国家的交通规则。

这名男子袭警并且出言挑衅,这本身就是对国家交通规则的不尊重,并且还说没有文明执法,这更是对交警的不信任与侮辱。这种行为是非常严重的,也是不可原谅的。我们作为中国的人民,更应该自觉遵守我们国家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去触犯。像这位男士的行为是极其严重的,这是极其的不尊重。

对这些不好的之前坚决说不。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位男士是很不对的,作为公民的我们,更应该积极配合和遵守,坚决不可以袭警。

㈥ 对以行为挑衅、软对抗等不作为、慢作为方式者拒不执行命令属于哪类阻碍执法

对于那些通过聚众挑衅,聚众对抗的行为,应该属于一种障碍执法,也是一种,对抗法律的行为

㈦ 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路面等场所,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居民身份证,被检查人拒绝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在高速收费卡口拒不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

此时交通警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有辱骂或暴力、威胁等行为的,可依法现场制服后,传唤至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发现可疑人员,需对其人身、车辆进行检查,行为人拒不配合的。

此时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现场制服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7)执法挑衅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㈧ 挑衅警察或某国家机构算犯罪吗

挑衅警察或者国家机构,如果故意阻碍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则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8)执法挑衅扩展阅读

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以下6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1、殴打、撕咬、拉扯、推搡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

2、公然威胁、谩骂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

3、毁坏警用装备、设备,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4、抗拒检查或为了逃避检查、查处,驾车拖、撞、碰擦公安民警;

5、使用刀具、棍棒等械具,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6、以其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

㈨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打人是不是属于知法犯法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打人,是不是属于执法犯法?当然了嗯,他知道打人犯法,他还打人,这样警察一定要告他,告他告他下把

㈩ 对政府执法机关不满,挑衅的行为”如何定罪

欲加之罪何况无句,随便给定罪都让人吃不消、有的干脆一直关也不定罪,总而言之,民不与官斗,否则吃亏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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