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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治乱

发布时间: 2021-01-10 14:39:32

❶ 如何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以下是六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原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一)主要证据不足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作为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处理,采用了罚款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收集违法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表现形式。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食品卫生法》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那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也叫越权执法。这样越权执法行为,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几年中,不少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违法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中,常有越权执法字样。如买卖双方食品变质的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常有这样字样:“卖方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决定,不仅是监督机构的越权执法,而且把监督机构置于双方经济纠纷中去。监督机构的这种判决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又如罚款处罚。罚款是《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有越权执法字样,写“罚当月奖金,降一级工资,撤销行政职务”等越权字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罚款权,没有涉及奖金和工资权。更没有撤销行政职务的权力。监督记录的这种字样实质都是行政行为的违法。

(五)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也经常有所发生。本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范围,硬要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对菜农索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借故勒索。这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应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而具体执行人员长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复,或拒绝不办。这种行为就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表现。

❷ 行政霸权现象是什么

在行政管理事务日趋复杂、公民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现实态势下,如何合理规制最有效、最严厉、同时也是最危险的行政强制权?如何在保证政府权威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达致平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下,行政强制立法如何表达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如何植入应有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光芒……

这些行政强制立法无法回避的关节点,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而其最终的决策,不仅决定着《行政强制法》的质量良莠,也将标示出中国行政法制的精神品质。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立法三步曲中的第三步。”《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入一审程序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向媒体介绍立法情况时,形象地概括了中国“控权”行政法的历史进程。

此前,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已在1996年诞生,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亦于2003年问世,两者均成为中国立法史上轰动一时的标志性事件。而《行政强制法》,则成为规范行政权力的最后一块立法“硬骨头”。

双刃之剑

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分两者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依法作出之前,行政强制执行则在行政决定依法作出并生效之后。举例而言,某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家企业有转移资金、拒交税款的企图,就冻结了该企业的银行存款。该企业接到纳税通知书后,果然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于是税务机关再次采取行动,从其银行账户上划拨出相应的资金,用来抵缴税款。在这起案例中,“冻结”是行政强制措施,“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一次法制讲座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知名学者信春鹰女士如此解释行政强制权的由来。

一方面,如信春鹰所言,“效率是行政的生命”,从市容整治到城市拆迁,从市场清理到质量监督,行政强制的触角已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亦如信春鹰所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自由、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鉴于行政强制的特殊性质,学者们普遍将其视为一把双刃剑。“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秩序。反之,行使不当,就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知名行政法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分析说。

如今已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是滥用行政强制的一个典型样本。这项制度原本以救助为宗旨,并不具备行政强制功能,但由于各地法规自定“规矩”,执法队伍混乱不堪,大批收容站最终蜕变成了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创收”不当利益的“第二看守所”。据统计,在收容遣送制度存续的最后几年,全国七百多个收容站每年收容遣返的人数高达一百多万,许多无辜公民在大街上好端端行走,只要执法人员“看不顺眼”,就随时可能被“抓走”,被迫支付高昂的“保领费”、食宿费、遣返路费等等,甚至被遥遥无期地关押。收容遣送这一被滥用的行政强制手段,在不少地方激起民怨。直到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顺应民心废除劣制,这种大规模、长时期的侵权现象才得以终结。但显然,我们的社会已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

行政强制这柄双刃剑,必须配备法制的剑鞘予以约束。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行政强制法起草工作,经过六年多的打磨,终于交出了初步的答卷。

从本质而言,行政强制立法是一门平衡公权和民权的艺术。正如信春鹰所言:“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极端状态,如何实现行政效率和权利保障的平衡,是行政强制制度的核心问题。”而参加行政强制立法的另一位重要人士李援则使用了“天平”的比喻:“这是一个天平,要把它摆平。既要给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又要给老百姓提供法律救济和保护。”

源头治“乱”

行政强制“乱”,是行政强制实践的一大弊病。

行政强制“乱”,首先表现在行政强制设定乱。不仅法律在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乃至“红头文件”等等也蜂拥而上,随意创设。

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6月底,现行行政法规有72部规定了行政强制,其中42部没有上位法律依据,另外30部虽有上位法律依据,但有些规定也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强制范围。

在地方性法规和更低层级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情形更为混乱。1999年的有关调查就表明:8469件部门规章中,有145件规定了行政强制。而上海市政府五百多件地方规章中,有26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其中11件没有任何上位法依据。

行政强制“乱”的又一表现是,行政强制的具体方式种类繁多,五花八门。

早在1999年,就有学者进行过统计,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竟然多达二百六十多种。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方式的多种表述和概念混淆,引发了更大的混乱。以生活中常见的扣押违章车辆为例,“有的叫暂扣,有的叫终止驾驶,有的叫责令停到指定位置等等,都可以把同一种强制措施变成各种不规范的说法。”李援说。

❸ 扰乱公共秩序被罚款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吗

扰乱公共秩序属于治安违法。

❹ 整脏治乱的行动纲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深化“卫生与秩序”主题创建活动,着重解决全省城乡“脏”、“乱”的突出问题,从2006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开展“整脏治乱”专项行动,整治城镇乡村、交通沿线、旅游景区等的脏乱状况,使全省城乡面貌发生根本改善,树立贵州新形象,造福广大人民群众。为使整治工作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为构建和谐贵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旅游大省,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的道德素质,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
一年重点治理,两年初见成效,三年巩固提高,四年规范管理,五年大见成效。到2010年,基本改变全省城乡“脏”、“乱”状况。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区域
(三)重点内容
“五脏”:公共厕所脏、车站码头脏、饮食摊点脏、集贸市场脏、街巷院落脏。
“五乱”: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排乱倒、乱搭乱建、乱停乱行。
(四)主要区域
1、市、州、地所在城市和县级市;
2、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和其他重要线路过境的县城、村镇、集镇;
3、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以及收费站、加油站、生活服务区;
4、旅游景区、景点;
5、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市场。
三、保障措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党政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贵州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整脏治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文明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党委办、政府办联系有关方面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动。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要负责总体部署和协调工作。
组织部门要将“整脏治乱”方面的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将工作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落实项目经费。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纳入年度预算。要保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正常运转。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风景旅游区建设规划的审查、指导和实施管理,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加大对公交、货运、的士的监管力度。指导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综合执法、城管、市政、环卫、爱卫会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卫生(爱卫)部门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县城)活动,开展公共厕所达标治理活动。搞好饮食行业、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经贸部门要负责检查督促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加强对加油站环境卫生和厕所卫生的管理。负责工矿企业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并负责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收费站、生活服务区环境卫生的治理。抓好交通运输秩序整治。督促指导车站、码头等窗口单位卫生与秩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要抓好交通标识的中英文标牌。
铁路部门要加强车站、铁路和宿舍区域环境卫生整治、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乱停乱行等现象的治理。
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宾馆、旅行社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
质监部门要随时查处各种制假售假和短斤少两行为,维护好市场秩序。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乱排乱放行为的治理和处罚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取缔城镇周边的和可视范围内的采石场、打沙场。
民政部门要抓好社区建设,发挥社区作用。推进殡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整脏治乱”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提高学生爱护卫生、保护环境的意识。
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环境卫生义务监督。
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设立“脏乱曝光台”,加强舆论监督。
(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
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垃圾处理、公共厕所、集贸市场、污水处理、标志标线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需经费落实。各市州地所在地、县级市和重点县城,已有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确保运转正常;无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安排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2010年底前建成使用。到2010年,贵阳市、遵义市的垃圾处理率必须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其他市州地所在地、县级市垃圾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60%以上。县城垃圾处理率必须达到60%以上,污水处理率必须达到50%以上。
(七)建立长效机制,实现规范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整脏治乱”工作规章制度。
建立领导责任制度。把“整脏治乱”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因脏乱突出,整治效果差,经群众评议,满意率排列在倒数前三名的,要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脏乱问题无明显改善的,其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定期听取“整脏治乱”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为确保及时沟通信息,抓好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建立举报公示制度。各地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并做到有专人值守,接受群众监督。组建义务监督员队伍,对“脏乱”问题进行举报。对所举报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进行梳理,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在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媒体予以曝光。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把“整脏治乱”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按当年确定的工作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采取问卷调查方式,以群众满意率为标准,评出名次,并在媒体上公布。
建立属地责任制度。对责任划定明确的区域,由责任单位负责;对责任有交叉的区域,由当地政府协调划定责任;对责任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中央驻黔单位、垂直管理部门、驻地各级机关、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地的统一部署和督促考核,积极参与和支持整治工作,对工作不力、不服从所在地的安排部署、造成脏乱问题突出的,由当地“整脏治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强化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八)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发放资料、举办市民学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整脏治乱”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充分认识“脏”、“乱”的危害,自觉投入到“整脏治乱”活动中来。动员全省城乡广大干部改陋习、树新风、治脏乱,搞好个人、家庭和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各级新闻媒体要开辟“整脏治乱访谈”栏目,推出“脏乱曝光台”,对各地的脏乱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舆论监督。
(九)把握重要时段,不断掀起高潮
每年可结合重大节庆活动开展整治工作。一般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时段。第一时段为元旦、春节前后,第二时段为“五·一”黄金周前后,第三时段为“黄果树瀑布节”前后,第四时段为“十·一”黄金周前后。结合3月“公民道德宣传月”、“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共铸诚信贵州”等活动,以“与文明同行,建和谐贵州”为主题,开展相应的专项治理行动,不断掀起整治活动的高潮,营造整洁卫生、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环境。
(十)坚持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好计划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本《纲要》精神,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报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❺ 治安处分和行政处分有什么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抄
实施治安处分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家行政纪律方面的法律规范
2、实施主体不同
治安处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行政处分是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适用客体不同
治安处分适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得的处罚。如违反社会安全的行为;
行政处分则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和违反内部纪律行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等。
4、法律性质不同
治安处分是一种外部制裁行为;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制裁行为。
5、适用对象不同
治安处分的相对人是一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的对象则限于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部纪律行为的国家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处罚形式不同
治安处分的形式,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行政拘留等多种形式,并可由法律法规、规章依具体情况而设定;
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九种。

❻ 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再举个例子)

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版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权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侵害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违法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
(4)行政违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❼ 难道大多数企业的行政管理都是混乱的吗

太正常了,一个大企业,部门众多,规章制度也多,多了就容易乱,刚刚进去版是有点摸不到门路,慢慢来就可以权了,其实行政管理不像财务管理那样有章可循,通常是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和企业领导的喜好制定的相关行政管理制度,所以有的时候是非常乱的,但是这种乱是外边人看的乱,深入其中了解以后,就可以如鱼得水了。你可能经常听到有一些企业老板,甚至于是非常大的企业老板发牢骚,看不上一个员工,想要开掉,但是这个员工一直游走在各种制度的边缘,但是从来没有越过雷池半步,找不到相关的理由,这就是真正的制度高手。所以抓住企业行政管理制度制定的脉络,慢慢的捋清楚,你就不会觉得乱了。祝你成功,加油。 来自职Q用户:陈先生
梳理员工岗位职责,梳理制度和流程,缺人补人,缺系统上系统!乱不怕,要有颗治乱的心! 来自职Q用户:风语者HR

❽ 在行政机关闹事怎么处理

适用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罪。再教你们一招,他们再来闹,你们先用摄内像器材拍下来,如果他容们有过激行为,损坏你们的财物的可以告他们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如果他们扬言要报复你们的,可以告他们恐吓罪。如果打你们,千万别还手,告他们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只要他们不按正规程序来的。都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来惩治他们。注意:必须要进行录音和录像,且你们不能有过激言语和行为刺激对方。惩治这些无赖要用合理的方法,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❾ 开展行政“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专项整治活动

  1. 一要严厉惩治“乱作为”。严格推行责任追究制,让乱作为者丢脸、版丢官甚至丢命,权为乱作为付出惨重代价,坚决遏制乱作为的蔓延。同时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防止滥用权力,自觉依法履职。

  2. 二要严肃查处“慢作为”与“不作为”。要以反腐的高压态势问责“慢作为”与“不作为”的懒政,重点整治具体工作中“不作为”现象,使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勤政这根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彻底与不作为的恶习决裂。同时要形成治理懒政的长效机制,把勤政与否作为检验部门工作成效、衡量干部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尺,作为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形成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每位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法律要遵守、有原则要坚持、有纪律要执行、有规定要照办、有职责要尽力、有工作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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