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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考评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1-10 14:01:33

❶ 各位父老乡亲们,请求帮忙写一篇《关于对2011年派出所第二次执法规范化日常考评不达标检讨书》。

自己结合自己的感受书写吧,别人爱莫能助。

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的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版标。对考核结权果为优秀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凡申报交通运输系统全国性荣誉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是优秀。
第二十四条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及执法工作需要,向执法考核中未达标的执法机构派出执法督导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执法指导,与基层执法机构共同执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❸ 如何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考评贯彻落实工作

(一)依法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和范围,是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基础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首先做好基础性工作.只有明确了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谁,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什么,行政执法职责的范围和具体任务是什么,行政执法的生效条件和违法执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才能进一步把执法职责层层分解,使之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而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奠定基础.同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将行政责任进行细化分解并加以具体落实的系统工程,具体就是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列排序,拟出执法目录,明确执法责任,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并将其自上而下,逐件逐条层层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使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的执法部门将执法责任细化到岗到人,确定执法责任人后,还在执法部门首长与每个责任人之间签订责任状,制定若干奖惩办法,用制度约束每个执法人员,也约束执法部门每一位首长.通过这种细化工程,并把细化的内容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使每个执法人员意识到自己的职责,意识到行使权力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分解执法职责和明确责任后果并落实到人,是有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突破口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展示出来.如武汉市推行执法责任制就是从推行公示制开始突破的.因为公示制作为一项执法制度出台后,一改过去执法暗箱操作,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利于监督,不利于追究责任等弊端.给各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以很大的震动.在执法责任制的一系列制度中,它往往起着纽带性的作用.首先,公示制要求执法主体具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明确的行为规范及合法的程序,并向社会公示出来,并促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执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应运而生,并使之严格化,稳定化;其次,公示制以其明确的执法规则公之于众,便于社会及公民监督,便于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这表明行政执法公示制与执法监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最后,行政执法公示制由于公开了执法人员的行为规则和责任后果,更便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又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的问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不仅是执法职权的享有者,也是执法义务的承担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客观上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对执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具体评议出一级地方政府,一个政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而且把这种考核评价与该地方,该部门的整体工作的好坏相联系,甚至同公务员职位的升降结合起来,从而就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执法者的切身利益挂上了钩,也就使得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落到了实处.
(四)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必要举措和重要收获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而实践证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对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导向,示范的作用,公开,公平和公正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可以培养行政执法人员忠于法律,信守法律的优良品格,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这些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摸索到了一条良好的路径.
第三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十多年以来,各项工作已基本纳入正常轨道.全国各地都纷纷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现阶段还处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初期阶段.我们通过近几年来的实证调查,发现全国各地在实施行政执行责任制的过程中,仍然普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进一步的总结,深入进行研究和努力去克服解决.

❹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五)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适用、变更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请逮捕,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
(七)在办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第七条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三)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
(四)依法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等情形。
第九条在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行凶、自杀的情形;
(二)无在押人员、执行对象脱逃的情形;
(三)无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执行对象的情形。
第十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十一条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业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十二条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三条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各项内容所占分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五条因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导致其重伤、死亡的;
(二)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的;
(三)因对监管场所管理不当导致被监管人集体脱逃的;
(四)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五)因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对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公安机关的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考核评议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凡报评“全国优秀公安局”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❺ 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有哪些

《评议考核规定》规定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规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上报。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❻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方法

你选择项都没有怎么回答啊

❼ 试论如何构建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

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提出到现在已有十多年时间。目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了切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将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引入行政管理过程,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行政责任制追究机制,方能全面改善我省的交通管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一、目前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思考 目前,对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有省、市、县政府机关做出的综合评价,也有交通部门行业内部的考核;有针对部门机构的目标考评,也有针对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人事考核;有交通行业整体检查考核,也有各个分管部门对业务工作的综合评价。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交通建设、规费征收、复议诉讼等目标上,包括公路、航道、港口、客货运站枢纽等建设情况,交通建设“四项制度”以及工程质量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收费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解缴任务完成情况。其中重要的否决类项目有治理“三乱”、廉政建设、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信访和稳定工作等。考核的方法,就行业内部而言,主要在每年年初,由交通主管部门与下属机构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年底,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航道、运管、海事及有关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联合组成考核小组,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对否决类考核项目,只要其中一项未通过考核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评奖资格;最后按计分类项目的评分高低,确定名次和奖励。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考核,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省交通厅《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等为主要考核面内容,并把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作为考评后按分数实行末位淘汰制和实施奖惩的依据。上述这些传统的考核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具体说来,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工作质量标注难以衡量。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成果不同于企业产出,甚至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门,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的确定与度量都十分困难,尤以工作质量指标的确定更为困难。如我厅海事局的业务考核系统,采用了基础分+系数的方式,较为合理的解决了工作数量标准和指标的核定,但对于质量指标,只能采用是否合规这一模糊的概念进行评价,从实际的运作结果看,这样的考核标准不能准确地反映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成果。由于执法门类众多,各个不同的执法部门的目标呈现多样性和弹性。目标的多样性表现在不同的部门追求不同的价值内容的目标,例如规费征收看重征收数量,而行政许可则重视许可规范;目标的弹性即软目标,表述笼统、抽象且难以量化为硬性指标,很难用统一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工作绩效。例如运输管理执法,只有依靠每月上路检查次数、行政诉讼败诉、规费征收任务完成、举办讲座培训以及文字案卷规范可以作为量化指标,而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则一般较难具体衡量。这些都为绩效考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是考核方法不够科学。在考核方法的选用上,各机关考核普遍采用的是粗放型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事实上这一方法的有效性往往受到很大的质疑。通常领导在当面很难真正听到群众的心声。正因为此,“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就很容易蜕变为“主管首长直接决定法”。其更加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而这显然又严重违背了考核必须遵循的原则,偏离了考核的目的。而与此相对的另一种方式,万人评议的考核方法,作为一项评价政府工作情况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政府为民服务的理念,但在实际过程中,百分之百地依赖社会评议来衡量政府工作的成效,定也会有失公允。事实上,许多群众对机关工作作风的不满,其实也是对某些不合时宜的现行政策、现行体制的不满,这些不满却不是由于政府各基层部门本身工作疏忽所在造成,因此公众的评议和领导的直接决定的评价产生误差是不可避免的,不能采用任何一种评价作为唯一的考核方式。 三是考核标准缺乏质量指标。我国目前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规定“德、能、勤、绩”四项标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务员队伍庞大,职务层级复杂,所以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要达到公正、合理,就必须具体化,以此适应各个层级的各类公务人员。然而,绩效考核标准过于笼统,虽然有的部门出台了一些细则,但是由于部门之间差异较大,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而且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仅仅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绝大多数公务员的考核结果都集中到了称职这一层级上,这就大大削弱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过于笼统的考核标准,等次偏少往往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因此而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在机构和人员的考核中,由于定量指标难以确定,因此过于偏重选择了以定性为主的考核,主观随行性较大,在考核评分中难免极少数人受个人利益与利害关系的影响,给与明显歪曲事实的评价,甚至可能产生影响评议结果的不规范做法。例如向基层打招呼、拉选票等错误行为,这就造成了考核及缺乏科学性,又难以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很难保证考核工作的全面公正。 四是考核结果的缺失和使用不当。绩效考核结果公布后,对优秀者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者机构领导人员的处理又太重,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和被确定为称职的机构和公务员,在物质奖励、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执法人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者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终于受行政处分。这样考核的结果便助长了不少工作人员甘心在这样平淡而又无可奈何的制度下混日子、等年头,考核评估的激励作用得不到体现,缺乏激励,缺乏动力。 五是考核时间集中于年末,不利于全面评价。目前执法部门的考核,如政府目标考核、参照公务员的执法人员考核,多数都安排在年末进行。而年末正是政府机关年终事务繁忙之时,大量的考核都集中在这个时段,“个人自评、相互评议、民意测验、领导决定”的考核程序最终就演变成为仅仅是个人的工作小结,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更加缺乏反馈和改进,不能使考核产生应有的成效。这样的一次次考核制度难以操作和公平全面评价机构和个人全年的工作情况,因此绩效考核是要注意平时考核,平时工作中的指标提取最能反映本质。 二、构建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对策和思路 针对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构建新的行政执法效绩考核体系,就成了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根据我们前一阶段作出的大量调查与思考,我们感到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新的考核体系: (一)科学确立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及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目标 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权责划分来看,交通行业管理职能集中在直属局、站和下属管理机构,行政的主要职能为:公路路政管理、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公路养护行为及质量监管,此项职能由公路机构负责。航道航政及船闸管理、养护费等航道规费的征收、稽查,此项职能由航道机构负责。公路、水路运输管理、搬运装卸业管理、汽车维修管理、驾驶员培训及驾校管理、运输服务业管理、运输管理费、客货附加费征收、稽查等由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船员考试发证、船舶检验、船舶港务费等规费的征收、稽查由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上述机构执法人员的工作目标主要依据各所在机构的执法职能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按照职务等级和分工来完成各自的工作指标。总之,对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来说,未来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合理规范的行政执法,保证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的有效行使,并做到依法行政。 (二)制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基本绩效考核指标 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各级领导及各个机构的积极配合、参与。在充分调研、了解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工作目标和职责的基础上,选取执法机构和人员考核的共性指标。制定绩效指标的步骤可分为; 罗列指标、筛选指标。首先,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的第一步是按照指标的不同来源罗列指标,可按照平衡记分卡的四个角度:岗位职责、执法成效、执法数量和质量、执法队伍建设来进行,从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决定等交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入手。具体可分为: 1、岗位职责(依法履职)指标。各执法机构、各执法人员对于自身的岗位职责履行应该是放在首位的,只有做到了依法履职,完成各自的岗位职责,交通行政执法整体的工作任务、目标才能得以完成。因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突发事件处理等就成为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的指标。 2、执法成效(公众满意度)指标。这类指标主要用于考核执法工作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法职能目的的实现,一般是指执法机构和人员所管理的领域是否达到了该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次序和状态;二是社会公众对执法工作的评价和衡量。据此,执法效果可以罗列的指标有:管理对象违章率、管理主体被投诉率、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及行政诉讼被变更、撤销等败诉率、评议满意率、执法差错率、差错影响程度及不久难度等。这些指标既反映了执法工作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也反映了管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社会评价。 3、执法数量(执法效率)、质量指标。一是执法投入,表现为占用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时间,而是执法产出,表现为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数量。从执法案件的数量要求来看,可以列出的执法效率指标包括收结案件比、占用人员数量、机构人员数、人均结案数、规费征收数等;从执法案件的时间要求来看,可以罗列的指标由处理案件数量、法定或合理期限内结案率、依法延长期限结案率、占用工作时间、案件平均处理天数等。执法质量的考核指标,主要应当着眼于执法结果及关键性的、可量化的执法环节。具体而言,可以罗列的指标有,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规、文书制作规范、归档情况、执法认定事实准确、执法证据充分、法定依据正确性、自由裁量适当、执法计划下达情况、执法统计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 4、执法队伍建设指标。主要包括:执法机构中人员知识技能符合条件、执法证件持有符合规定、岗前培训、年度更新知识业务培训、转岗培训、年度执法考核、编制符合要求、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建立、执法人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程度等。 (三)优化组合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方法 纵览世界各地政府、企业的绩效考核经验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一种考核方法都有其优势和缺陷,要用一种单一的方法对复杂的行为和环节作出全面正确的评价显然不现实,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某一种现成方法,应从多种方法中找到适合构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体系的科学成分。目前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是平衡记分卡法、目标管理法与关键成功因素法(KPI)的特点、优劣及应用。平衡记分卡的优点是它既强调了绩效考核与组织工作目标之间的紧密关系,又提出了一套具体的指标框架体系,弱点主要是没有能进一步将绩效指标分解到业务单元及基层管理和执行人员。目标管理法是对机构主要使命和工作目的任务进行总评,评估标的明确,结果针对性强,弱点则是不全面,重结果,轻过程。关键绩效指标(KPI)的精髓,或者说是对绩效考核的最大贡献,是把总目标分解具体可操作的工作目标,弱点是没能提供一套完整的、对操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指标框架体系。因此,可综合运用平衡记分卡、关键成功因素法(KPI)与目标管理法构建各机构普遍适用的基本考核指标体系框架,而结合目标管理与关键绩效指标(KPI)来选择特殊及重要指标。 (四)积极推动交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体系全面实施 要注重明确绩效考核的主体。绩效考核需要从高层到低层的全面协作和沟通,绩效指标体系设计也是如此,因此不能将这个任务看成仅仅是政工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主管领导的支持和全体人员的参与。政工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绩效考核系统的开发、培训、实施监督和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而考核则是由上级机构、社会公众、同事、下属以及自身共同开展的。绩效考核主体的多元化保证执法部门绩效考核有效性的一个基本条件,应该逐步建立多重评估体制,既包括机构自我评价、上级评价、政工部门和下属的评价,也包括行政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评估、社会(含舆论)评价,通过这样一个“360度”的绩效评估,使之具有代表性、适宜性、广泛性、公正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要注重把握绩效考核的周期。绩效考核的周期,即考核的时间间隔。目前,大多数政府部门的人事考核是实行年度考核。实际上,平时的绩效考核应该随时进行,包括月度考核、季度及年终进行绩效综合考核,以及年终的汇总。尤其要加强平时的考核。为了避免所有人员在同一时间都专注于考核,也可实行交错考核。 要注重制定绩效考核的计划和制度。确定绩效考核的主体和对象、准备绩效考核的工具,如表格等,将绩效考核的有关工作信息予以公布,使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做好思想准备与工作准备,积极参与绩效考核。根据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特点,绩效考核组织常设机构为政工科或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安排,考核制度的制定、实施、运行,考核结果的汇总,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归档,以及人员的培训、沟通。具体考核则需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体考核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小组成员必须经过群众评议后确定,以保证考核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性。 要注重编制绩效考核的标准。绩效考核标准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以及指标所对应的标准值。针对机构来说,是以机构职责履行、执法成果等为基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个人而言,则是以职务分析中的职务说明与职务规范为依据,因为这是对执法人员所应尽之责的正式要求,包括个人岗位职责、执法业绩等。在每次的期末绩效考核中,可以将机构或个人初期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等作为绩效标准,并参照这些标准对考核者进行评估。同时,要注意收集和绩效考核标准有关的资料。对考核对象认识的科学性是考核合理性的前提,认识和判断都是建立在对其相关信息的了解基础上。所以在对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时,必须取得详细丰实、有说服力的相关资料,使得考核过程有据可依。 要注重做好绩效考核实施中的沟通与评估工作。考核者要与被考核者就执行绩效计划进行不断沟通。在这一过程中,非常强调双方之间的沟通以及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监督和指导,但不能一旦计划拟订就万事大吉,只等年底或者绩效周期结束时进行评价和考核。实施绩效考核时,要根据所收集的信息,对被考核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测定和记录。并根据考核体系总的指标权重和标准计算总分值,得出该机构或人员的所得评分。 要注重处理绩效考核的结果。绩效考核的结论通常应反馈给被考核者。绩效反馈一般有两种形式:绩效考核意见认可和绩效考核面谈。同时,针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因为绩效是主、客观因素的综合结果,所以纠正不仅是针对被考核者的,也许针对环境条件做相应的调整。绩效考核结果必须公开公示,这不仅仅是考核工作民主化的反映,也是组织管理科学化的客观要求,对绩效考核结果的保密,只会引起被考核者的不信任和不合作的后果。因此考核告一段落之后,应公开考核过程,宣布考核结果,兑现奖励。通过合理运用考核结果,让执法机构和人员感到考核结果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要注重绩效考核的监督与控制。考核完成后,首先要对整个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处理绩效考核中双方较大的异议和某些绩效异常的问题,同时对绩效考核后的各类部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提出建议性意见。其次要设置考核申诉程序。考核申诉产生的原因,一是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不满,或者认为考核者在评价标准的掌握上不公正;二是被考核者认为对考核标准的运用不当,有失公平。因此,要设立考核申诉的程序,从制度上促进绩效考核工作的合理化。再次,要建立一个监督控制机制,从我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绩效考核监督控制机制来看,主要是由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来实施监督和控制。但作为绩效考核本身,其监督主体是多样的,包括上级监督、部门之间监督、自我监督诊断等,因此,改进绩效考核的监督与控制,也是绩效考核的题中应有之义。江苏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

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2 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已于2010年7月9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❾ 如何建立,科学合理,执法考核评估体系

1、科学设置指标,体现科学发展观。
实绩考评指标由重点工作、日常工作、创新工作、绩效问责四项构成。社会评价包括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

在实绩考核指标中,新的绩效目标设置突出体现科学发展观,把目标细分为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稳定、重点工作(包括上级规划的重点工作和自身规划的重点工作)、
创新工作等方面。这样的考核目标框架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总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
首先,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和安全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描述和体现;
其次,下级目标是实现上级目标的方法和手段,通过目标的层层分解使得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思路更加明晰,重点更加明确。
第三,在目标值或具体达成标准的制定上,贯彻目标管理的思想,通过上级制定框架、自我承诺细化、上级审核批准等程序确保目标制定的规范、科学与切合实际。这样使考核的范围进一步拓展,考核的内涵进一步丰富,考核的导向进一步明晰,把考核的侧重点从经济领域向社会领域延伸,以此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注重发展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2、合理分配权重,有效激励创新、创业。
绩效管理与考评体系中,实绩考评1500分,社会评价500分。在实绩考评中,重点工作500
分,日常工作1000分,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创新工作加分和绩误问责扣分
项,加分上不封顶,扣分下不设底,放开科学发展的跑道,激励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踏实创业。
3、实行差异管理,增强考核结果可比性。
客观事物千差万别,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发展的禀赋、工作基础也不尽相同,过分强调同一性、起步走,难以体现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不利于发挥各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新的干部政绩考核中,我们注重体现差别性,鼓励创造性,在具体指标上不搞一刀切,在达标进度上不搞齐步走,采取分类考核的办法。新的绩效管理考核方案,充分考虑不同单
位、不同层次人员的工作特性,按照地域、职能等特点,把乡镇分为三类(平原7个、丘陵
6个、山区6个),县直单位分为7类(党政综合部门14个、执法监督部门11个、经济管理部门
14个,社会发展部门8个、社会团体及服务部门11个、企业与四大园区7个、垂直管理部门
15个);把领导干部分成党政正职和其他副职领导干部,并设置了差异化的考评目标。这样做的目的:
一是力争使每个单位尽可能处在同一起跑线进行比较,使考核结果更科学合理;
二是突出各单位的职能定位,促进各单位去规划好符合自身特点的战略目标;
三是使领导干部职责更为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既能激励各地攻坚克难,创造特色,
又有利于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❿ 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强化执法管理有哪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随着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消防部门作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安全运行环境的执法机构,越来越突显出其监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出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面临着巨大机遇和挑战。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谈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从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消防监督执法等方面,对现行《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是为更好地服务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门、各系统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审批等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其他部门、系统、行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系统、行业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保证自己部门、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单位的责任。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积极参与。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二)明确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实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公安消防部队在抗震救灾中尤其在抢救人员生命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新《消防法》顺应实际的需要,做出了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并完善了与之匹配的保障措施。这些规定突破了现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确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四)加强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条件,增加强制措施有效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客观上放任消防违法行为和对违法行为处置不及时的问题。二是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做出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从而使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顺。

(五)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为此,新《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灾赔偿难题,奠定了推行火灾强制保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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