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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规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10 04:07:56

1. 如何推动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有存在的价值,要有用,即要增值;
规章制度要与公司版的实际相结合,不要抄权别人的,要适宜;
规章制度之间彼此协调,围绕实现公司的目标设置,要系统;
规章制度要让相应的员工知道了解,了解他的作用意义与如何操作,如果不执行会带来什么危害,要沟通;
规章制度详略适宜,使用的人不会产生歧义,方便操作,要有强的可操作性;
如果不执行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即违纪成本要高;
最关键的“东风”,领导作用。
希望能有所帮助。

2. 管理学原理为什么要制定规章制度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定义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是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发展的可靠保证。

四、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首先是应用于标准化管理。
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企业管理等。企业如果建立了全面、完善的规章制度,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可以得到广泛调动,企业的各项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不断得到提高。公平就是靠制度来体现的,效率也是靠制度来促进的,效益是靠制度来提高的。

2、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容易赢得商业机会(买产品先要看设备,做生意先要看制度)。

3、企业规章制度有法律的补充作用。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公司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鉴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管理的有关事项一般缺乏十分详尽的规定,事实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管理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因而用人单位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规章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政策应对。
比如发改委要求的项目基金的申报材料中,有一项就是公司政策及管理制度,必须有着非常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才可能申请到国家的项目基金支持。同理,许多项目竞标也都需企业提供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企业是否合格的标准之一。

企业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的关系

我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与企业的工作流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规章制度可以转化为工作流程,工作流程也可以转化为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告诉你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工作流程是告诉你怎样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
规章制度则重于防范(防止员工犯错);
工作流程则重于培训(教育员工成长)。

3.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从国家层面制定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中,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奠定法制基础。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开源节流”并举,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统筹规划,建立国家、省、市(州)联动协调机制,促进国家战略需求与资源开发协同落实。

一是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立法。提高节约矿产资源在法律中的地位,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和增强企业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与综合利用的法律义务,依法推进节约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首先,细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与综合利用的权利义务;其次,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条款,把矿山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首要条件,制定绿色矿山中长期发展规划;再次,强化对尾矿、废水、废气及矿山固体废弃物限制排放和加强综合利用的法律规定,明确这些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权等权属关系的界定;最后,建立健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发布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规划、准入、激励、监管、考核等机制和办法,形成覆盖勘查、评价、开发、闭坑全过程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强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修订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以“三率”等为主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和“三率”动态监测制度;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律依据。

4.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提出逐步构建什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 推进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健全完善哪些制度

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廉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第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三,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
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
二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当由反腐败法这样的廉政基本法和有关单行法律、配套法规组成。从近期看,应重点做好反腐败单行法律和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
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逐步形成与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过程,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要注意研究和借鉴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法规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工作质量。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

6. 如何推进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一)提高立法位阶,逐步拓展信息公开主体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主体,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获取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也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按照立法权限,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进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表明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然条例作为一个法规不能对这些方面的公开加以限制,而且在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无法自动解决。着眼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长远目标,经过逐步积累经验,在条件具备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实时制定国家机关信息公开法,不仅国家行政机关,基层行政机关应受到该法调整,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其信息公开行为也应受到该法的调整。
(二)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是针对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以及依照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做了列举性规定。并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此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限制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审查标准,存在着致使政府信息免除公开的范围无限扩大的危险。而且,政府信息及其繁多并处于不断变化当中。仅以正面列举的方式确定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极其有限性。
因此,建议借鉴国外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的例外规则,即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并将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性规范。根据该原则,细化《条例》第八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一一分项列出,规定所列例外情形之外的政府信息,均属于被公众所知的信息范围。对例外情形的详尽论述,有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改变以往只以公开的信息是否对自己有利为考量标准来任意扩大免除公开的范围。
(三)理顺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进行审查,是否可以公开,应当经相关部门确定。而我国现行保密法和档案法规定的原则是“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

因此针对《保密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规定存在分类标准模糊,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建议明确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保密事项进行科学分类,以具体而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范。同时,对工作秘密的范围也以明确的列举式立法加以规定。对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秘密,可以明确规定其范围:例如,与公众无关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则或事务;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在研、建议、讨论或者审议,一旦公开会影响决策过程或造成公众混乱的信息: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犯罪侦查、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或者影响被告人公平受审判权利的信息;在特定情况下为执法目的而收集的信息等。
(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与协调
根据前述的分析,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颁布实施,《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需尽快修改完善。对《保密法》的修改,除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范围作出明确、科学的界定以外,还应重点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出发,明确树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指导思想。其次,重新界定定密主体,规范定密程序。把国家秘密的定密主体界定为各级保密部门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定密责任制,做到依法行使定密权。另外,可以考虑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保密委员会,由保密委员会依法裁决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再次,建立强制解密制度,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在确定密级的同时,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保密期限和解密日期,强制性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强制解密。审查后认为不需要在保密的即予解密。对有长于一般保密期限的特殊保密期限,限定最高年限,届时解密。另外,针对只定密不解密的情况,法律应明确规定解密的权限和程序。允许对定密解密有异议的个人和组织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同时,对不按时解密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必要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救济,是指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隐私权或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体现的是没有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思想,使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和其他权利。
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即“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某些因素的不便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在变动上述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目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支持。由于信息发布的主体是政府,一般情况下公众会自然地对其产生信任感,但是一旦出现政府公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对公众的信赖利益必定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性。只有采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当公民因政府公开的信息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则允许政府随意变更或收回撤销该文件,而应当对受到伤害且无过错的行政相对人给与相应的补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运用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更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遏制信息发布中的随意性,实现公众对政府信息形成的稳定期,形成建立公信政府的良好氛围。
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来落实,要拓宽群众参与渠道。扩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健全在言论、新闻、出版、监督等方面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反腐倡廉作用的法律法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形成有力的社会性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上,要尽快启动全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能够为尽可能多的民众所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监督与权利救济机制。我们应结合我国行政实践,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展开,最终实现阳光政府的宏伟目标。
(六)以电子政务为重点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制度
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将政府所有拥的信息资源实现高度共享,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价值利用;减少公众的信息查询申请和相应的成本负担:为政府和公众的沟通开辟了新的和更方便的渠道。政府网站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一方面信息上网后,防止人为的干预,从而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的程序都是可观的,有利于行政监督,降低了不确定性。此外,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可以减少公众信息申请的费用,极大地降低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因此,除了使用传统渠道公开信息外,政府还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全方位、多途径的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除此之外,我们应继续建置网络工程设施,为政府上网提供基础环境;建立统一的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便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便于提高行政公文的处理效率;建立便民网点服务站,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特别是为了尽量减少信息服务的不平衡,保障公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取到政府信息。

7. 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要结合实际、体现特色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当前我县正处于在全省率先崛起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如火如荼,客观上存在着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而体制机制的缺陷和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的主要根源。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和基础性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对此,要深入调查研究,把实际情况摸清楚,把存在问题研究透,尤其是要找出在全县中心工作开展中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单个部门制定制度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建的工作局面,努力做到工作开展到哪里,制度就建设在哪里。从而建立健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具有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二要重点突出、实时有效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找出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有重点地加以推进,尤其是腐败现象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更急需要出台一些合适管用的制度,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由个性到一般,由重点到全面,逐步深入推进,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结构严密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当前,重点是要抓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镇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收费等事关群众利益领域的制度建设;重点是要抓好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监督制约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转变作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三要与时俱进、实用可行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要与反腐倡廉新的形势和要求相适应,不断进行刷新和完善。要坚持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办法和建设性的措施,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对策,特别是针对一些腐败行为常常采用边缘的、间接的、隐蔽的方式进行的特点,以规范权力正确行使、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和空间为目标,制定出一批新的制度和规定。如我县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率先在全省推行公推公选制,改革干部选拔初始提名权,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在财政管理制度上,率先推行财政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着力打造公共财政、民生财政、阳光财政和发展财政;在规范土地管理制度上,率先推行机械工业开发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减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上,率先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全县清理后保留的226项行政许可项目,除县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现“阳光政务”。实践证明,只有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地推进制度建设,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四要便于操作、务求实效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坚持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制定的制度要简便、易记、易行、管用,便于操作执行并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制度时,既要汲取县外的好做法、好经验,也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实践中得来,再到实践中去检验,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还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把一些好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就要狠抓落实。制度不好,落实不了;制度再好,不落实不得了。有了制度不落实,群众就会盯着你,监督你,所以制度不能光写在纸上、讲在嘴上、传达在会上,更不能束之高阁、形同虚实,只有制度真正得到落实,才能取得成效。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出一套落实制度的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尤其是针对“一把手”的监督,要坚决破除“我制定,你执行”的特权思想,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8. 如何狠抓规章制度落实,不断提升制度执行力

一、构建好的制度,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公共选择管理理论认为:在好的制度和制度环境下,坏人可以做好事;在坏的制度和制度环境下,好人可以做坏事。把制度制定好,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前提。

(1)成立专门的建章立制机构。具体负责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制度制定的审定工作,相当于人大立法机关。

企业成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立制机构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问题,保持制度的公正性,避免个别部门把设立制度作为利益切割、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工具。

(2)精简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制度体系。制度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符合实际、满足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制度过多反而会形成“文山会海”,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组织效率。

对内容空泛、缺乏约束力的制度该取消的取消;对带有部门利益保护色彩的该废止的废止。

(3)要注重调查研究。制度要符合实际需要,突出企业特色,制度出台前必须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广泛共识,为制度执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4)提升制度的亲和力。制度建设要遵循“人本精神”,体现制度对人的情感、公平关怀。对一些特殊情况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抓制度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首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一旦建立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在一定意义上执行制度比制定制度更重要。执行制度实际上是排除执行干扰、解决制度梗阻的问题。

对制度执行干扰程度最大的是权力集中、管钱、管物的关键岗位和要害部门,这些岗位和部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某些制度的执行,摆脱制度的约束,谋求制度外的待遇和利益。

其次,各职能部门作为制度的制定者,他们可以发挥获取制度信息的优势和熟知业务运作的能力,采取规避和变通的办法,维护本部门、本业务系统的利益。

公正执法就是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一视同仁,人情面前坚持原则。通过刚性公正执法,消除制度执行中的权力干预、部门干预和人情干预,解决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原则性强、作风正派、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不断充实到企业执“法”队伍中,进一步提升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制度执行奖惩、制度监督和制度评价机制,为制度执行提供保障。

(1)建立制度执行考核奖惩机制。制度考核是检验制度执行的重要手段,要保证制度落实,必须把制度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制度执行考核奖惩机制,对制度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执行差的给予经济处罚。

(2)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权力缺乏监督会产生腐败,制度缺乏监督会导致群体“失约”、行为“失常”,因此制度缺乏监督比权力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更大。

要加强上下级监督,做到责任层级清晰化,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平行监督,以新的内控制度为平台,建立各业务部门分工明确、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制衡机制。

(3)建立制度评价机制。制度实施后,针对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分析评价,认真查找制度本身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给予完善。

通过建立制度评价机制,形成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的制度运行机制,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制度管理体系。

四、建设制度执行文化,创造高效执行力。

制度执行必须依赖执行文化的力量,执行文化是企业提高执行力所要追求的最高境界。建设制度执行文化其核心就是营造尊重制度、以制度作为行动最高准则的文化氛围。

培育团队执行文化。制度的最终执行,需要一个单位和组织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木桶原理”认为:木桶的最大容量不取决于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

同样制度执行力不取决执行力最好的员工,而取决于执行力最差的员工。“木桶原理”告诉我们要提升整体执行力,必须提升每个个体的执行力,不断缩小个体执行力之间的差异。

每个员工要树立集体和团队意识,学习上互相提高,工作上密切配合协作,形成执行合力,努力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标,最终建立起团队执行力文化。

五、加强制度管理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1、是行政指令与制度管理的关系。制度的制定、执行离不开行政指令,而行政指令代替不了制度管理。行政干预过多本身就说明了制度管理的缺失或制度执行的弱化。

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上。

2、是活动安排与制度管理之间的关系。活动安排具有阶段性,是制度管理的一个辅助工具,相当于计算机软件上的一个补丁。制度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和部门经常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来弥补。

如果活动安排过多,不仅会给基层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同时也反衬出制度执行力的弱化。

3、 三是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的关系。文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建设执行力文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

只有在执行文化理念深入到每个员工心里,转化为自觉行动,形成执行合力的时候,才能最终建立起有效的团队执行力文化。

(8)推动法规制度扩展阅读

重要性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共同劳动,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立法”,是企业规范运行和行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

聪明的企业都看到了这一点,但实践中还有很多企业并未对此予以重视,认为反正有国家法律,法规,出了事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就行,其不然卖国家法律,法规是大法,不可以针对某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而企业的具体是千变万化的。

成功的企业多制度其效果是使企业运行平稳,流通,高效,并可基本上防患于未然.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成功的企业及规章制度,50%更是直接因它而产生.

可以说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是:

1. 规范管理,能使企业经营有序,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

2. 制订规则,能使员工行为合矩,提高管理效率.

它的重要意义是: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行为需要.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劳动争议不可缺少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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