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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10 03:01:01

『壹』 行政合同的主体

A.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

由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下属机构或公务员之间的合同关版系也应受到现代行权政法的调整,那么把它们称为行政合同并无不妥。但是由于对行政合同正当性的质疑多针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而起,且此类合同在现实中的运用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对行政合同的文化解构和制度构建主要针对此类合同。 行政合同存在的正当性,从文化的层面来看,在于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形式,具有先进的文化内涵,既是以自治平等为特征的契约精神对传统高权行政的冲击与渗透,也是现代行政理念借助契约的合理形式对传统行政模式的改造和转换。从法律层面来讲,现代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机动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提供了合意的空间,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地位的不平等并不能成为否定行政合同存在的理由。 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建构上,为保证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实现,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主导性权利,包括:①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②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③行政主体单方变更、终止行政合同的权力;④对严重违约的相对人一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同时赋予相对人对其监督的权利和在受到损害时...

『贰』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行政合同的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监督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2)行政服务合同扩展阅读:

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权力和契约关系的结合。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叁』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合同。习惯上,物业服务合同又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它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职权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行政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其与一般的委托合同又存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而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不得以不信任为由擅自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才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此外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物业服务合同只可能是书面、有偿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了约定义务以后,有权获得报酬。物业服务合同与涉及劳务提供的承揽合同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虽也涉及劳务的提供,但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合同的目的,承揽人应以其劳务产生某种物化成果,并承担工作中的风险,如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则不得请求报酬;而物业服务合同以特定劳务为内容,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了约定的服务行为,其余风险由业主承担。
4)物业服务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业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物业服务企业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没有无偿的物业服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都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因其服务综合事务具有涉及面广且利益关系相当重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为避免口头合同取证困难的弱点,《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其为要式合同。

『肆』 行政合同的名词解释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

『伍』 行政合同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内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陆』 行政合同有什么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权利义务版的确立、变更或消权灭缔结的契约。行政合同的特征是: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行政合同争议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柒』 行政合同一般有哪些谢谢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版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权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国家订购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计划生育合同

『捌』 行政合同怎么写

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内容格式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要坚持公开竞争原则,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

『玖』 行政合同的性质

关于行政合同的性质,目前存在三种看法:一是认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与合同两方面性质的综合”,[1]既不等同于行政命令,又区别于民事合同;日本行政法学界认为不能简单地把行政合同归类为公法契约或私法契约,行政合同具有公私混合性质,应该对契约的内容逐条逐款地进行分析,“那些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才能实现的条款是公法性质的,而私人也能实现的条款是私法性质的”。[2]二是将行政合同基本等同于民事合同,并将之置于民法理论与规则的调整规范之下,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此种理论,我国民法学界亦有人持此观点。例如,民法学家认为国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身份“并不是主权者和最高管理者,而是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国家与公民、法人的地位平等,都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然是符合《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的民事合同”。[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存在以民事合同规则调整行政合同的现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承包条例》)第18条规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第15条规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三是认为“行政合同实系现代政府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4]行政合同就其实质而言,仍是一种行政行为,合同只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采用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笔者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
另外,http://www.nwcliniclaw.cn/nwcliniclaw/shownews.asp?newsid=672这篇文章专门谈了行政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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