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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1-10 02:50:43

『壹』 比较德国与法国早期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的区别

项目 德意志君主立宪制 法国共和制
国家元内首 德意志皇帝 总统
国家元首产生方式 世袭容 由国民会议多数票产生
国家元首任期 终生制 任期制
国家元首权力 掌握国家的实权 掌握国家实权(行政权)
政府首脑 首相 总统
政府首脑与议会关系 政府首相不对议会负责 对议会负责
政府首脑的产生 由皇帝任命 由议会选举产生
国家权力中心 皇帝和首相 议会

我从历史PPT课件上贴下来的……

『贰』 为什么说英国议会内阁制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互相结合的关系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是对议会负责。一个政党成为多数党时就版获得执政地位,党的领袖就权会被国王任命为宰相。首相的地位非常重要,他有权提名内阁成员即各部大臣,决定国家的重要政策,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他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实际上掌握了国家大权。
议会是立法机关,内阁是行政机关,这样英国议会内阁制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互相结合的关系

『叁』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的具体解释

  1.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以美国为例,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2. 立法权: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立法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类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等,它们都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3.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4.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5.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实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土壤。

『肆』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属于哪些管理范围急

立法权:中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国家立法权,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版常委会才是国权家立法机关。(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但目前通说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伍』 日本政府首脑与议会的关系,国家权力中心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首脑签署的命令要得到议会的授权,议会是限制和约束首脑权力的。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者互相独立平行。三权分立。这个和美国一样。国家首脑天皇,只是象征性的。无实质权力。

『陆』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区别有哪些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从他们的定义即可看出区别:

1、立法权:回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答法律的权力。
2、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3、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柒』 马克思如何批判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关系

在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 专制的王权、官僚的行政权、狭隘的立法权等理论,得出了人民民主、关切民生、普遍参与等人民政治理念.<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政治价值 观的萌芽.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积极的启示.

『捌』 1.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 2.什么是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3.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1、在中国,这些权是不分的!立法权在人大,但是人大代表中多数是有公职或以前有公职的官员!
2、职权要在权限范围内行使。
3、行政权是对公民权的侵犯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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