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
Ⅰ 国土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15版)
收编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综合类
法条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1.17划拨用地目录
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权属登记
法条名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
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2.10土地登记办法
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订)
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三、土地征收
法条名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
四、土地储备
法条名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法条名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
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条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涉外法律相关
法条名称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
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
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
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
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8.4农村宅基地
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
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Ⅱ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使用法律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征如下:
(1)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2)用途、取得与权利内容的相关性
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关于权利的分类,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权利的取得方式进行分类,在分类中土地用途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从现行制度来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类基础,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采用不同方式取得,进而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
(3)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的土地资源虽然是国有,但是为了防止资源浪费,只要民事主体满足条件,并且提出获得土地使用的请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规定的流程,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之后需要到制定的机构缴纳税额,若是在获得土地后逃税,是会受到处罚的。
Ⅲ 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1、《土地登记规则》;
1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3、《土地复垦规定》;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等。
Ⅳ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由于加拿大宪法赋予各省对土地资源的主要管理职责,因此各省在土地管理方面都制定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制定了土地规划法,在土地征用方面制定有土地征用法,例如,艾伯塔省的《艾伯塔土地征用法》,安大略省1947年颁布的《规划法》,各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土地管理严格、有序。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耕地面积最大、土地最为肥沃的省份。安大略省根据宪法制定了《规划法》,并以该法为依据制定了《政策宣言》,对安大略省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工作范围及程序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政策宣言》起到了决定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中《规划法》对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作用、效力、审批、修编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策宣言》则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做出了清晰、全面、具体的政策指向,要求地方政府在履行其规划职责时必须考虑省的相关利益。这两个法律文件,为政府上下级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利益分配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安大略省还制定了《评估法》、《建筑留置权法》、《联营公司法》、《登记法》、《开发收费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则和办法,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土地法律体系。
通常,在土地管理的某一领域也会涉及多个法律,例如安大略省房产业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Contract Law)、不动产和商业经纪人法(Real Estate and Business Brokers Act),商业经营法(Business Practices Act)、土地转让税法(Land Transfer Tax)、征用法(Expropriation)、竞争法(Competition Act)、收入法(Income Tax)、土著人土地法(Native Land)、土地登记法(The Registry Act)、土地权法(Land Titles Act)、分区法(Zoning By Law)、建筑物法(Building Code)、火法(Fire Code)、代理人法(Agency Law)、租赁法(Tenant Protection Act)。
Ⅳ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行政法规吗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规章吗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因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法规。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章。
Ⅵ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具体是哪个法规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和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Ⅶ 土地管理法规可以写哪些方面的论文越深入越具体更好
对于土地的总体规划可以说是土地资源管理的总原则,是一切管理的先行工作,同时更是对城镇总体建设的有效保障,在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实现对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社会总体生态环境得以大幅改善的前提条件之一。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也日趋显得突出起来,特别是对城市建设中对于土地占用的相关问题,社会土地利用率、农田保护情况、占补情况等。作为国家政府而言就是要从整体的角度与立场出发,对国家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宏观调控,从而带动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
一、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发与大量占用,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也逐步变得迫在眉睫,而相应的管理措施也随之进行了一些变动,因此管理过程也实现了不断的制度化与程序化,尤其是不断的规范市场行为的过程,也逐步实现了集约化的管理模式。但在实际的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系列较为难解决的问题。
1.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相对较低
对大部分地区虽已逐步实现向集约型的不断转变,但仍存在着大量的不同程度的土地闲置情况,这是对土地不能充分利用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此类现象在城镇级农村可以说是十分普遍的,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大量的以往居住农村的居民通常为给自己留下部分空地,而不愿将原有的宅基地等交由政府集体来进行处理,从而出现了新建就是对两处宅基地的占用,但由于不加以运用,常年空荒的土地几乎不存在利用价值。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的严重问题。
2.土地资源的不断流失
Ⅷ 违法土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