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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

发布时间: 2020-11-22 00:15:43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二)物证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三)视听资料

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四)电子数据

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五)证人证言

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六)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七)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1)行政证据扩展阅读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侦查、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其他法律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Ⅱ 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Ⅲ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什么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但当事人举出的或人民法院收集的上述证据,须经法庭审查核实,才可用作定案证据。行政诉讼的可定案证据,要具备三个特征: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证据所证明的主张与本案无关,或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的,即使是真实可信的,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客观性证据必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伪造或虚假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首先指证据的收集、来源合法,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可定案证据;其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不具备特定形式,不能作为可定案证据。

另外,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还有其特殊性:

①证明对象具有特殊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对解决民事纠纷有意义的法律事实,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法律、法规预先设定的事实要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依据。

②举证责任的承担具有特殊性。

③提供证据的时间有限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供,而且该证据应是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Ⅳ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五、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六、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Ⅳ 行政诉讼证据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证据是由诉讼参加人收集并提交人民法院,或由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收集或调取的。证据主要有三个特征:①真实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应当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假定或臆造的;②关联性,即诉讼参加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联系,要反映案件事实;③合法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专门规定;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作出重要的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共有以下七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以自身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有公文、信件、清单、收据、证书、证件、证明、发票、合同文本、图表、图纸等。

【对书证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物品自身的特征、质地、形状、颜色、气味、功能、重量等证明案件事实。

【对物证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记载声音和图像的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胶卷、传真资料、光盘、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尽管记载一定的内容,但与书证的记载方式不同:视听资料是使用特定机器设备来记录、保存和再现一定的内容,而且内容广泛,包括画面、声音、活动和环境等,因此视听资料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对视听资料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的,应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书面的陈述。依照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对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用科学方法、设备仪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行政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很多,因此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证据中十分重要。

【对鉴定结论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案发现场或有关物品进行勘测、检验后所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场当场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不同,勘验笔录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也可以是法院工作人员所作,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而且是亲自参加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此外,勘验笔录的对象是特定的场所或物品,而现场笔录的对象是某一种事件的过程。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形式,只有在其他证据不可能或难以取得,或易于灭失情况下才能使用这种证据;而且现场笔录必须是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并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其他人签字等。

【对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证责任】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用于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差别较大,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提不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和规范性文件,就有败诉的危险。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特点】①行政诉讼强调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没有把法院的调查、取证置于同等的地位;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单方责任,即被诉行政机关负有主要举证责任;③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内容不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举证责任);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的事实,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在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举证责任的实施】被告所举证据应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谁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利于它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为了全面掌握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人民法院除了有权主动调取证据外,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查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Ⅵ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你好,第33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4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35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6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Ⅶ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7)行政证据扩展阅读: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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