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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09 17:36:10

『壹』 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部门法分为宪法、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回诉讼与非讼程序法答等八个法律部门。社会法部门又有权益保障法和劳动法的分类。在这两个分类中,都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贰』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6、《失业保险条例》
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3、《工伤保险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四、部门规章
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55、《最低工资规定》
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57、《集体合同规定》
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司法解释
9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叁』 劳动法关于社保的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法》第九章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建立养老基金对于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是竞争。它既有激励人们去获取胜利和成功的作用,也有因之被陷入困境的风险。

为了克服市场经济这种弊端,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建立了体现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的一套失衡机制, 如税收调节机制、企业破产机制、社会保险机制等,以分散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其中尤以社会保险是最为完整的社会稳定器,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社会保险中又以养老保险涉及的人最多,花费的金额最大,影响最深,关系到几代人。由此可见,从一定意义上讲,养老保险更是重中之重了。

但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水平很低,其主要表现是现有离退休职工已达2600多万人的庞大队伍(而且这支队伍每年还以较大比例日益增加),却没有养老基金积累,完全采取现收现付的办法勉强予以维持。

而实际上,当前不少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其职工离退休费用已经处于难以为继的境地,这种现象,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相适应的。

为把《劳动法》规定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精神落到实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列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协商和解。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此途径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二、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有关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三、行政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违法事实。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赔偿。

四、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申请支付令。对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还可以直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六、诉讼。提请仲裁后对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肆』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第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该制版度具体规定对劳动者在年权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

『伍』 国家最新出台的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建立和发展,从时间上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创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6月, 政务院颁布了带有失业保障性质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1年2月, 政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这个《保险条例》和195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对职工的医疗、生育、养老、病假、伤残、死亡、失业等待遇都作了最低标准的规定,从而解除或减轻了职工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政务院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保险条例》。到1956年,我国当年享受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195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保护条例(草案)》。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一制度增加了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障项目。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1950年颁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革命工作人员的伤残死亡待遇作了规定。1952年颁布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1955年颂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这些单行法规分别对疾病、养老、生育、伤亡等项的保险待遇作了规定。到1957年末,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立法工作。

2、第二个时期(1958年初——1966年4月):发展时期。1958 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职、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待遇,解决了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办法不一致的矛盾。为了解决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中存在的浪费问题,1965年和1966年我国分别颁布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的通知》和《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改善了职工患病时的医疗待遇。同时,为了保证职工在病伤或生育时获得合理的休养和病伤、产假待遇,做好职工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批准工人、职工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这期间建立了移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为了方便移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及时享受待遇,减轻基层负担,厉行节约,避免支付差错,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制定了《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试行办法》。为了合理解决轻工业、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职工的退休退职的福利待遇问题,1966年4月颁布了《关于手工业厂、社职工、 社员退休福利统筹办法(试行草案)》、《关于手工业厂、社职工、社员退职处理办法(试行草案)》,这两个试行草案对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实施范围、退休退职的条件和补助标准以及统筹基金的来源和征集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通过以上的改进立法,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3、第三个时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滞和受破坏时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十年内乱时期,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在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被否定,劳动保险被污蔑为“修正主义”,是“腐蚀人民腐蚀机关工作人员”,是“形式上为工人好,实际上腐蚀工人意识”,是“鼓励懒汉”等,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认识。在实践上,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社会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被停止,正常的退休退职工作在一些地区被迫中止,移地支付保险待遇的办法也被迫停止执行。特别是196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建议(草案)》,停止提取社会保险金,取消了社会保险费统筹制度,将社会保险改为企业保险。这就降低了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劳动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总之,在十年内乱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大大地倒退了。

4、第四个时期(1976年10 月至今):恢复、 改革与创新时期。 1976年10月,十年内乱结束,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也得以全面恢复和重建。1984年,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社会保障法律法规。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同年,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了生育社会保险试点。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1992年初,劳动部、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筹集。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国家政策用好基金,使之尽快运转起来,并建立健全审计和检查监督办法。1992年,广东、海南、深圳的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开始运转,进行了以待业、养老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1996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同时加强了失业保险,到1994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其中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职工,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达9500万人。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中国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系统的法律规定。围绕着《劳动法》的施行,劳动部颁布了17个配套规章。 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依据的现代社会救济制度, 继1993年6月上海市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济措施后, 厦门、青岛、福州等城市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了大病医疗统筹和试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补充回答:具体的法条在上文已经罗列,要法条全文的,请按提供的法条名称,在网上搜索。
参考资料:中国法律应用网www.cnflyy.com

『陆』 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

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

(6)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柒』 劳动保障法规包括哪些法律和规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

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

(7)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是2009年10月人回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内容简介:为了方便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学习、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辑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共收录现行有效的、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00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常用法律法规》分为宪法、综合、国家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军人转业退伍安置、离退休管理、劳动力市场与就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与福利、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为了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在每类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顺序排列;相同效力等级的,按照发布时间先后排列。

『玖』 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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