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维持
1. 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由谁管辖
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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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应该向哪级法院起诉
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需要符合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4. 行政处罚被行政复议维持后,原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吗
在复议机关维持了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发现新证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不当,是否有权自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撤销。理由:一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对行政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构成影响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新的事实和证据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对象不再存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也就不再具有拘束利和执行力。二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承担诉讼风险的机关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非复议机关。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有权自行撤销经复议维持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权撤销。理由是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政府应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在复议决定生效的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镇政府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与法院撤销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法院撤销被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导致原维持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原作出处罚的行政主体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并不能使其上级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无效。由此反推经行政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能自行撤销。
5.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改变,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所以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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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复议维持,提起行政诉讼,针对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怎么列请求
1)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容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对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可以提起诉讼。因为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也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可以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应向哪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作为被告
根据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即上级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住所地法院来受理你的行政诉讼,以县级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因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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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8. 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何时生效
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或者原行政行为规定的生效时间。
具体可以参看《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即,原则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停止执行的,即他是有效的。除非经过复议,复议决定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
9. 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上级决定维持,应向哪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谁是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已经告诉你了像哪级法院起诉,即使复议了,也还是像那级起诉。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复议单位为共同被告。举个例子,甲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告知他可以像石家庄市公安局或新华区政府复议,也可以像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甲像石家庄市公安局复议后,决定维持,甲这时起诉的,石家庄市公安局和新华分局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