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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审查抓

发布时间: 2021-01-09 14:29:18

① 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可以审查法律,法规的违宪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② 提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要求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③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政府规章合法性审查不属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依照什么行政法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这里所说“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是指依据制定规章的上位法和《立法法》进行审查,如果该规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则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该规章。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立法法》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④ 简述法律法规审查与用印法规审查的区别

简述法律法规审查与用印法规审查的区别是本质的不同

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有哪些

对于药抄品、医疗器械、农袭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应当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⑥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叫做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叫做事后审查

⑦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

事后审查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事后审查。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⑧ 中国为何针对不同的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审查模式(既备案与批准)

1、审来批(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自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2、备案与批准一般针对不同的法律法规,较为重要的一般采取事前批准的方式,需要更加慎重,经某有权机关进行审查;不那么重要的、可交由相关部门自己决定的,就可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

⑨ 法规要求irb审查多久一次

法规要求审查多久一次?其实法规都是有规定的,他们多长时间审查?一一次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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