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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09 08:03:19

㈠ 在体育赛事中,涉及各主题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

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答案。
分批投料、分批加工、分批检验、分版批出厂、分批保管、分批装配
批次管理的权目的是为了产品的可追溯性,降低返修或报废的产品数量。
批次管理生产制造型企业发展到科学管理阶段,批次管理是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常用的可追溯性管理方法。
批次管理
产品从原材料投入到交付出厂的整个生产制造过程中,严格实施按批次进行的科学管理,它贯穿于产品生产制造的全过程。搞好批次管理,能确保产品从原材料进厂到出厂交付的每个环节,做到“五清六分批”。五清指批次清、数量清、质量清、责任清、生产动态清;六分批指分批投料、分批加工、分批检验、分批出厂、分批保管、分批装配。这样就能使在制品在周转过程中工序不漏、数量不差、零件不混,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迅速准确地查出原因,把返修报废的数量和用户使用的影响限制在最低程度。

㈡ 我国相关法律对体育赛事的奖金有什么规定限制吗

国家、省级奖励所得,获得的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奖励所得,获得的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得奖,按照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计税。
无偿受赠房屋等实物,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申报纳税。
代言广告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税款。
提供个人肖像权,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税。
奖牌拍卖所得: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税金及合理费用。
详细网址https://mnews.17win.com/views/details/42292
以孙杨为例,孙杨在伦敦奥运会上揽得两金一银一铜并打破世界纪录,回国后获得浙江省政府260万元奖励,杭州市政府240万元奖金奖励及绿城集团赠与一套价值约300万元住房。按照我国目前的纳税办法,省政府奖励的260万元,大白杨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两项则需纳税,现金是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而房子则是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也就是说,杭州市委市政府奖励的240万元,根据20%的偶然所得税率,大白杨需要缴纳48万;绿城集团赠与的一套住房,则根据实物的价值按照“其他所得”税率缴纳。

㈢ 体育运动伤害法律法规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应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其介入范围应分类而定,对于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应部分“入罪”,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应全面“入罪”。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应区别对待。
几乎每一场体育竞技运动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伤亡事故,从危害后果来看,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造成的危害结果并无二致,但绝大多数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行业内部规范所“消化”,并未进入刑法规制的射程圈,从而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尽管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不同于现行刑法中的普通伤害行为,有其自身特殊之处。然而,体育竞技不是法外之地,从事体育竞技运动并不等于取得刑事责任的豁免权,体育竞技场也不是犯罪的避难所[1],这已在体育学界和刑法学界得到应有的认同。刑法到底应在多大程度和多大范围内介入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规制,使之既能够助推体育竞技运动的健康发展,又能够惩治和预防体育竞技伤害的犯罪行为,以寻求两者的完美平衡,这无疑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如何把控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和范围是一个困扰学界的疑难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1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限度
11以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应该清楚,寄希望于体育竞技参赛人员的“自我救赎”或通过向其输送“道德净化”来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违法犯罪问题,简直是不切实际的赌注。体育竞技领域不能成为犯罪的“世外桃源”,刑法对此不能熟视无睹。但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应审时有度,必须以促进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宗旨。为此目的,必须防止“两极化”现象。
第一,刑法介入不能过度。让刑法干预体育竞技的各种违法犯罪伤害行为,期望依靠刑法手段解决所有体育竞技的伤害问题,同样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妄想。一方面,它可能会忽视体育竞技行业内部的管控。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一般要遵循行规制裁前置原则,依靠预设的比赛规则、体育各专业协会的行规习惯以及体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来解决[2],如禁赛、罚款等。但行规制裁亦不能排斥法律,只有当行规制裁不足以预防和威慑此类行为的滋生时,并且当这种行为具有违法的可罚性时,刑法方可介入。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能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辅助手段出现。
另一方面,刑法过度介入将会阻碍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如果刑法不顾及人们对体育技竞伤害行为的容忍范围或程度,与社会上的普通伤害行为一视同仁,必将导致体育竞技运动的颓废或消弭。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施以过分严厉的刑罚处罚,无异于给参赛运动员的竞争行为带上“紧箍咒”。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总担心自己的竞争行为会超出“红线”,不敢进行身体对抗而畏手畏脚、小心翼翼地处理好各种身体对抗行为,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参赛运动员的斗志或激情,这直接影响到体育竞技的精彩程度和可欣赏性,而缺少激烈对抗和热情激扬的体育运动将会索然无味。那么,刑法就变异为迟滞竞技体育精彩的“减速带”,也成了阻碍竞技体育的“轨条砦”。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管控应以不阻碍体育竞技健康发展为要件,同时考虑社会伦理道德的容许范围,进而给人们预留一个合理的行为空间,并放任人们在这一空间之内进行此类行为,一旦在刑法给予的这个范围被滥用并危害到人们可容忍的限度时,刑法才得以干预。
第二,刑法介入亦不能松弛。将体育竞技的伤害行为都诉诸于行业内部处理,使体育竞技领域成为脱逸于刑法管控的一片“净土”,同样也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如此,体育竞技就真的会变异为犯罪的“避风港”,这会纵容大量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横行,甚至于一些恶意伤害现象滋生不断。从现今乱象丛生的体育竞技比赛就可见一斑。近几年来,体育界“黑哨”“赌球”“假球”“群殴”以及“兴奋剂”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而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不得不说与刑法手段管控体育竞技领域的疲软有一定关系。正如有学者认为,对于类似在运动竞赛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使其逍遥法外,极不利于运动竞赛的健康发展,只会徒增或助长赛场上的野蛮粗鲁,甚至下黑手,不正赛风泛滥,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体育竞技运动简直是场灾难。
第三,刑法介入应宽严有度。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价值追求,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普遍调整,在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从而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因为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所以立法者在创设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时既要考虑法益保护,同时也要考虑权利保障。反映在体育竞技领域,刑法介入既不能过度而不顾及参赛人员的自由权利,也不能过于松弛而忽视了体育竞技秩序的维护,关键在于如何在保障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和惩治预防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滋生之间寻求一个法益保护的最佳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就是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使所受到的法益损失相对最小化,而法益保护达到最大程度化。
12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还要以刑法干预最低限度为原则。刑法干预最低限度原则要求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手段性而出现,这是由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高成本性所决定的。如果不管行为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与否,而任意进行刑罚制裁,这不但会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而且国家亦难以承担无谓的高额司法成本,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的介入,只有穷尽行业规范以及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手段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
第一,这是由体育竞技的自身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体育竞技自身具有对抗性、激烈性或竞争性等特征,蕴涵着巨大天然危险,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在所难免。其一,体育竞技更加钟爱“激情”,而“激情”常促使人犯错。试想,在体育竞技比赛中,运动员个个精神状态异常亢奋,或狂奔或跳跃,动作千变万化,轻重缓急往往很难控制,碰撞、伤害不可避免。其二,体育竞技运动通常在大型场地举行,环境开放,人流涌动,欢呼雀跃,运动员不免会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干扰,进而影响其判断力,造成动作失误或误差,很容易变异为伤害对方行为,即使一些经验丰富的运动员也无法避免,而初出茅庐的新手尤甚。其三,现今体育竞技越来越充斥着商业玄机和功利色彩,盛行以成败论英雄,利益机制触动运动员获胜的动机不断强化,相应地运动场上不仅是技术的比拼,而且使激烈对抗更加白热化。其四,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更为刺激、危险更大的体育项目不断上演,这无疑增加了竞技伤害的概率。尽管如此,人们却不以为然,心旷神怡。
第二,刑法介入要遵循行业规范前置原则。众所周知,法律不理会“琐碎之事”,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加以具体规范,而仅仅基于规范目的对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予以规定,可谓“法有限而情无穷”。那么,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空白地带,一般由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予以调整,这些社会规范只要不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精神相冲突,为社会通念所接受,那么它就属于“软法”的组成部分。竞技体育运动需要借助于行业规范来调整,参与人员首先必须遵循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它是任何形式的体育比赛必须遵循的“铁则”,也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的重要依据。这种制度设计主要基于体育竞技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和职业性,而行业规范的职能性质决定较之司法程序更富有行动效率,并有能力对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予以监管。但行业监管也有缺陷。其一,它对较为严重的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威慑力。其二,行业内部监管机构由于与体育竞技比赛的参与者存在主体身份或经济利益的勾连,可能会使监管出现乏力或流于形式。其三,行业监管的有效实现要受多种因素制约,像制度的规范性、制度的执行力以及群体心理认同等,这些制约因素在不能有效协调运行的情势下,行业监管的漏洞就无法避免。这也给刑法的介入留下空间。
第三,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属于事后预防,谨防法益预防提前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源自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各种社会风险以不可阻挡之势正悄无声息地扑面袭来,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前所未有的潜在危险或严重威胁。这激起世界各国不大不小的震动。在西方,自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以来,“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理论便成为德日刑法学界研究的主要阵地,对刑法如何应对现代社会逐渐猛增的各种风险的研究如火如荼。在国内,刑法学界也对风险社会及其风险刑法有着浓厚的理论热情。的确在风险社会渐行渐近的情势下,风险源的复杂性、风险滋生的不可预测性以及风险波及范围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的公共安全遭遇前所未有的威胁[5]。越来越多的国家面对这日益增大的风险,尤其在严重影响人们社会生活的交通事故领域、环境污染领域以及食品安全领域,逐渐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使法益保护提前化,以防患于未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竞技体育领域本身蕴涵巨大风险,而这种风险不会危及到广大民众的最基本社会生活,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的介入切不能“与时俱进”,仍然要坚守事后预防的矜持。
2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
21与体育竞技关联的伤害行为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形式不一而足。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对抗性竞技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对抗性竞技中,前者像拳击、足球等,而后者如F1赛、马拉松赛等。由于非对抗性竞技体育只有一方,自然不存在对另一方刑法规制的问题。因此,刑法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范围问题只存在于对抗性竞技中。在对抗性竞技运动中,在赛前、赛后或赛中休息时而发生的关联伤害行为,不管是运动员对运动员,还是运动员对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抑或裁判员、教练员或其他在场人员之间而发生的伤害行为,我们称之为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此类伤害行为不是发生在比赛过程中,与竞技比赛遵守规则无关,跟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区别,可以直接依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此类伤害行为的主体运动员、裁判员、教练以及现场观众等往往受到比赛场景的刺激或感染而实施,往往因激情或冲动以及情绪和感情的投注而爆发,犯罪学理论上称之为激情犯。但对于激情犯与其他普通犯罪相似,并无法定从宽处罚的依据。因此,对于体育竞技关联伤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全面“入罪”。
22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
以比赛为目的且犯规致人伤害行为其情况最为复杂。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并非全面“入罪”,而是有的放矢地部分“入罪”,这里可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轻罪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出罪”。基于比赛目的且违规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属于排除犯罪化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犯规是体育竞技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体育竞技中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就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必须遵守体育竞技预设的具体规则。但违反比赛规则且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体育犯罪。因为比赛中的犯规并造成伤害行为往往属于体育竞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比赛秩序之下的“合理碰撞”。犯规行为增加了比赛的刺激性和精彩程度。无犯规行为的比赛则索然无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赛[6]。实际上,犯规在比赛中不仅无法避免,而且一方为了获得比赛胜利目的基于比赛策略的考虑,常常故意利用犯规行为来消解对方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对抗性、激烈性、近距离接触性或高风险性,预示着在比赛中必然会存在人身安全危险,因犯规而造成轻伤以下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更是不可避免,这是参加体育竞技必须要付出的代价。造成轻伤以下的危害后果鉴于具有比赛目的的正当性,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可责性相对较小,仍属于体育比赛的正常范围,并没有超出人们所容许的危险预测可能性。而且这种伤害行为没有必要启动刑法予以干预,由体育行业采取行业制裁方式予以解决就可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应“入罪”。基于比赛目的违规而造成重伤以上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已经超出人们对此所容许的社会伦理范围,完全具有刑罚可责性。
其一,此种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具有入罪化的罪质基础。根据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重伤害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形。不难看出,致人重伤害往往使人生理器官残疾或机能丧失,使之很长一段时期甚至终生不得恢复,这无疑是对人身权利的极大摧残,直接侵犯了运动员的健康生命权,给运动员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煎熬。不仅如此,这种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严重践踏了公平竞赛的基本原则,制约了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体育竞技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或过失,具有入罪化的主观恶性。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概括为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前者指的是运动员出于比赛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实施的犯规行为,而对于后者指的是运动员应当预见自己的犯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这样就可以得出,行为人基于比赛目的,在其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下而实施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规行为,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过失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行为人不可能存在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因为它与基于比赛目的的主观目的相冲突,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变异为非比赛目的,超出了这里所论述的类型,而应直接依据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的情形处理。
其三,具有入罪化的罪量基础。如上所述,体育竞技运动首先遵循其行业规范,体育协会作为国家体育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制定的行业规范虽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力,但仍然有着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而对于造成重伤或死亡严重后果的伤害行为超出了体育行业自治权限可管控的射程圈,行业规范对此类行为的管控疲软,即使管控其效果也适得其反。只有刑法的介入,运用刑法利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够有力惩治和预防体育赛场上频频上演的体育暴力行为。这对于维护运动员的人身权利,促进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保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23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
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完全是隐藏其背后的不法行为,已经不能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无论其危害后果是轻伤,还是重伤抑或致人死亡,都应该全面“入罪化”。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其他目的,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例如个人恩怨的报复目的、发泄愤懑、起哄闹事以及其他扰乱比赛秩序目的等除比赛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这充分暴露出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出于恶意,有违反比赛规则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结果,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比赛规则,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可见这种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背离了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与刑法中规定的普通伤害行为并无不同,完全超出了社会所容许的危险范围,具有刑事可罚性。
如果刑法容忍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干预,将会纵容此种不法行为的滋生,使体育竞技走向畸形发展的不归路。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对此种行为的处罚。诚然,比赛过程中情形复杂多变,体育竞技伤害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从实质的角度看,以非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但此种行为发生在比赛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的目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行为人会辩称自己是基于比赛胜利目的的失误所造成的伤害行为,因为同样的竞技伤害行为可能是出于比赛目的,也可能出于其他报复等目的。因此,如何判断竞技比赛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大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出路就是贯彻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为主观见之于客观,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表征出客观的具体行为,从伤害的手段、方式或伤害的程度、部位抑或伤害的时间点以及行为人的违规程度、频率等一系列的客观状况,来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通过这些情况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从疑问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应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3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
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毕竟不同于刑法规定的普通伤害,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具有一定的社会相当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要从宽处罚。但笔者并不予认同,文明进步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允许以人的重大健康生命权做赌注以换取体育竞技的精彩和刺激。对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样不能搞“一刀切”,一味地从宽处理,这里需要做分类处理。
其一,不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赛前、赛后或赛中暂停休息时的竞技伤害行为以及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譬如,在比赛休息时,因运动员不满或发怒,将球猛踢到观众身上而导致轻伤以上的伤害行为。由于这些伤害行为与遵行比赛规则无联系,不再视为比赛的一部分,可责性较大,无论从法理和情理上都缺乏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其二,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对于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尽管造成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该行为是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行为人的犯规伤害行为并无“恶意”,因此对该行为应当与恶意伤害行为做以区分,对该行为人可以从宽处理。其立论理由简要归纳如下:1)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在比赛过程中,当运动员在遭受外部刺激时,会产生神经紧张、情绪激动或心跳急促等诸多身心反应。在这些心理状态下,运动员往往对外界事物的判断力或自我控制力会急剧下降,甚至短时间丧失。加之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根据外界的刺激而迅速做出反应,动作千变万化。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为的失误或误差,碰撞与伤亡在所难免。这些伤害行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不同于普通伤害,有些伤害为社会可允许的危险,即使超出人们可预设的危险范围,其可责性相对降低。2)从规范刑法学角度来说,在体育竞技比赛过程中,完全期待运动员在激烈对抗状态中做出合乎比赛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在这一点上也蕴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7]。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责难,相应地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试想,法律要求运动员在紧张激烈对抗的紧迫状态下,以理性冷静地判断自己的行为并做出完全合乎规则的动作,显然是强人所难。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价值意蕴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仅是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规范,而且也是对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以禁止和命令为内容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要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则将遭致法律的制裁。然而,法律不是随心所欲而设定规范的,必须反映人们的实际情况。也即是说,法律设定的禁止规范和行为规范应以人们在行为当时可以不违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为前提条件的。从“法律不强人所难”和法律规范的设定规则都要求立法者在设定刑事责任承担时必须充分考虑运动员在体育竞技比赛这一特殊场景极为容易做出违规行为,进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而触犯刑律,这属于事出有因,自然其可责性相对较低,对其从宽处理具有法理存在的正当性。
其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情形。在竞技体育比赛中很多参赛运动员为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实施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同样严格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我国刑法而言,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划分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处遇原则:一是从宽处理原则,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和不成立累犯原则。三是从宽适用缓刑原则和免除前科报告义务[9]。针对这些从宽处理原则,不论行为人是基于比赛目的且犯规的伤害行为,还是基于其他目的且犯规的恶意伤害行为,只要是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都应当遵循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原则。

㈣ F1是世界三大体育赛事之一,该赛事的比赛制度是怎样的

F1的冠军归属赛制是使用单一年度获得积累的总积分,决定车手和车队的成绩,从中产生冠军。

F1是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FIA Formula 1 World Championship)的简称 ,由国际汽车运动联合会(FIA)举办的最高等级年度系列场地赛车比赛,是世界最高水平赛车比赛,与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并称为世界三大体育赛事。

三、F1赛车和常规赛车最大的不同是F1可以自由DIY。

F1赛车的所有组件都是可以随时拆卸组装,高度的自由DIY属性,大到赛车底盘,车身,尾翼,轮胎。小到发动机组件,方向盘等都可以自由调整。正是这种高度自由的组合性,赋予了F1赛车的独特魅力和精彩的看点。

各位小伙伴对于F1赛车有什么看法补充欢迎留言板留言哦。

㈤ wwe的分类和赛事规则

太多了,普通比赛就不用说了,就是让把对手双肩压地3秒或者对手放规,对手投降,对手在10秒内没有回到擂台,都可以定下比赛的胜负,不过除了普通比赛还有很多其他的比赛,比如Steel Cage Match(牢笼赛),就是被关在一个大牢笼里面,谁先爬出牢笼或者在牢笼里面双肩压地对手3秒都可以取胜,但是是无规则,没有投降~还有就是No Holds Barred Match,也就是无规则赛,这种比赛不管你干什么都可以,没有规则,当然也没有投降,没有场外10秒,唯一的胜利只有把对手双肩压地3秒~还有Ladder Match,就是梯子赛,擂台四周摆满了梯子,可以用梯子或者其他的武器随意攻击对手,梯子赛一般都是冠军赛,所以唯一的胜利方法把梯子放在擂台中间,然后爬上梯子,拿下擂台顶上悬挂的冠军腰带~还有“I quit”比赛,也是可以随意用任何东西,必须让对手说出“I quit”(我退出)才能算赢~还有Last man standing Match,就是必须让对手在地上10秒钟无法站起来,TLC比赛,主要比赛武器就是桌子梯子和椅子,最后还是需要把对手双肩压地3秒才能获胜,担架赛,只有把对手弄到担架上,然后退出规定的一条线外就算赢,Fall Counts Anywhere Match,可以再任何地方打斗,街道 商场 楼顶都可以,裁判也会跟着选手,随时随地数秒,把对手双肩压地3秒算获胜,第一滴血赛,可以用任何武器,只要让对手流下第一滴血,就算获胜,还有很多很多,说也说不完,反正每个比赛都有不同的规则,所以才让wwe的比赛更加丰富~
很多很多

㈥ 电子竞技赛事,要用到哪些法律法规

电子竞技运动项目规章制度》(年),包括五项管理内容:《全国电子竞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积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成立2010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组织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度电子竞技国家集训队选拔赛入选参赛运动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举办2010年度电子竞技国家集训队选拔赛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关于举办2014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的通知》附《2014年全国电子竞技公开赛竞赛规程》
《电子竞技赛事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二、 现行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劳动法》、《商标法》、《刑法》等均适用。
承办商举办电竞赛事,与场地出租方签订合同,这时《合同法》用上了。
举办电竞赛事要办哪些审批手续?《消防法》是必须研究和适用的。
电竞选手擅自跳槽离开经纪公司,必须研究适用《劳动法》还是《合同法》。
赛事过程中发生意外,这时《侵权责任法》派上用场。
有人利用赛事进行赌博,妥妥的找《刑法》。
赛事转播权归谁?查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一个案例发生,通常会涉及到几部法律,如何全面适当运用所有相关法律,正是专业性的体现。
三、 法律滞后性
目前专门针对电竞的法规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规章,系低位阶法规,属参考适用范畴。要解决电竞相关法律问题,更多时候,我们只能借助于刑法、民法总则、劳动合同法等普适性的法律法规。尽管有法可用,但总感觉不直接、不具体,不特定,打个不恰当的比喻,有“隔靴搔痒”之嫌。
况且,目前电竞业尚不成熟,乱象丛生:假赛,职业选手工资差距大,赛事IP保护不力,选手与经纪公司薪资纠纷增加,竞技性弱化,裁判、主播或选手非职业化,无准入标准等等问题,都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
笔者相信,随着电竞相关案例、判例增多,相关部门会进一步完善电竞法律法规。

㈦ 英雄联盟s系列赛事规则

1、LPL/LMS/NA/EU四大赛区的3号种子与原外卡赛区的8支队伍共计12支队伍进行两轮入围赛,争夺进入小组赛回的4个名答额。

2、小组赛16支队伍分成ABCD四个小组进行双循环BO1积分赛,小组头两名出线进入八强(即四分之一赛)。

3、半决赛,淘汰赛为BO5。

4、决赛,淘汰赛为BO5

(7)赛事法规扩展阅读

全球总决赛已经举办了S1-S8(S是season的缩写,赛季的意思)八届的比赛。全球总决赛一般在每年9月-10月开赛。

英雄联盟s系列全球总决赛是英雄联盟中一年一度的最为盛大的比赛,全球总决赛是所有英雄联盟比赛项目中最高荣誉、最高含金量、最高竞技水平、最高知名度的比赛。

参考资料:网络-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

㈧ 竞赛规程的依据与原则

在竞赛活动中,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共同协调和制约着运动竞赛的全过程。规程着重于竞赛的组织管理,规则主要是对技术规范以及确定成绩和有关场地器材条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综合性大型的竞赛,至少要在一年或半年前下达竞赛规程,使参加者能根据规程安排来调整训练计划,为参赛作好充分准备。基层的小型竞赛,也应在数月前印发,使参赛单位能根据竞赛规程的宗旨、内容和要求,组建队伍,确定竞赛和训练目标,积极准备,迎接比赛。在制订竞赛规程时,应遵照下述依据和原则。
制订竞赛规程的依据
1、以运动竞赛计划为依据:竞赛规程应依据单位、系统或省、市及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组织的竞赛计划来制订的。竞赛规程是多年度或年度(学校则以学年或学期)竞赛计划中,安排的某一次竞赛活动实施的具体法规。其内容可根据情况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修正。
2、以竞赛目的和任务为依据:竞赛规程应体现出运动竞赛的方针、政策和体育发展的远期目标与近期策略,有效地调整与推动体育的改革和投资方向。此外,对该比赛项目的训练指导思想、人才梯队建设和良好的赛风起着引导、促进及培养的作用。同时还根据国际、国内乃至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运动竞赛的需求,全面考虑竞赛的目的任务来制订规程。
3、以客观实际条件为依据:即当时的经费条件、场地设施和人员情况为依据,来制订竞赛规程。
制订竞赛规程应遵循的原则
为使竞赛规程制订得科学、合理,保证竞赛的质量,应遵循下述主要原则。
1、可行性原则:竞赛规程所提出的比赛组织方案和内容,必须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做到切实可行。在竞赛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利用人才、物力、财力和时间,本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实施对竞赛过程最优化的设计和组合,以达到机构精简,工作效率高,竞赛效果好的目的。对群众体育竞赛项目的确定,要考虑到有群众特点的传统项目和近代体育项目,注意普及和提高、娱乐性和竞技性相结合。对群众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其时间、场地安排不能像正规的竞赛一样,应根据竞赛的规模、水平、参加对象及现有的场地情况灵活安排,必要时可根据场地条件来设置比赛项目的确定竞赛时间。
2、公平性原则:竞赛规程是参加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规范与准则,其内容应使全体参加者在客观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展开竞赛。无论是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当地所属的主队,或外来的客队,均应享受同等的待遇。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等同条件下进行竞赛,使比赛结果具有真实性。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参赛者的技术、战术特长,提高竞赛的质量和综合效益。 </FONT></P>
3、稳定性原则:竞赛规程一经公布,就应相对稳定,不能随便更改。若规程中确有不合理的内容需要修正或补充时,须经制订部门尽可能在比赛前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影响到参赛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准备工作时,应征得多数参加单位的同意,方可变动。一般在比赛开始后,规程不能再改动,以保证规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程的最终解释权应属主办单位。 </FONT‘’</P>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保持规程的连续性,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与单项规程之间,不同单项竞赛规程内容之间,以及年度之间应连续一致,不能前后矛盾。文字表达要简明准确,内容要详尽完整,切忌表达含糊,自相矛盾。

㈨ 在大满贯赛事中的赛事规则

比赛开始前,双方用掷钱币或旋转球拍的方法进行清先,得胜者有选择发球权或有权选择场地;选择发球或接发球者,应让对方选择场区;选择场地者,应让对方选择发球或接发球。

1发球动作
发球员在发球前,应先站在底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的区域里,然后用手将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抛起,在球接触地面以前用球拍击球。只要球拍与球接触,就算完成了球的发送。
发球时,发球员不得向上抛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球,否则判重发。如果是故意的,应判失分。

2发球时间
发球员须待接球员准备后,才能发球(接球员做还击姿势就算已做准备,如接球员在发球员做出击球动作后又表示尚未准备好,这时即使发球员所发的球没有落到发球区内,也不判发球失误。

3发球位置
每局比赛开始发球时,发球员应先从右区端线后发球。得或失一分后,应换到左区发球。如果发球位置出现错误而未被察觉,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觉,应立即纠正。

4发球次序
第一局比赛终了,接球员成为发球员,发球员成为接球员。以后每局终了,均依次互相交换直到比赛结束。
如发球顺序发生错误时,发觉后应立即纠正,由此轮发球的球员发球,发觉错误前双方所得的分数都有效。如果发觉前已有一次发球失误,则不予计算。如一局终了才发觉次序错误,则以后的发球顺序就以该局为始,按规定轮换。

5空换场地
双方应在每盘的第一、三、五等单数局结束后,以及每盘结束双方局数之和为单数时,交换场地(如果一盘结束时,双方局数之和为双数则不交换场地,须等下一盘第一局结束后再进行交换)。
如果发生未按正常顺序交换场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按原来顺序进行比赛。

6发球失误
发球时如果出现发球脚误、未击中球、发出的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等现象时,均判失误。
(1)脚误
发球员在发球动作中,两脚只准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不能触及其他区域,不得通过行走或跑动改变原站的位置(发球员发球时如两脚轻微移动而未变更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动)。否则,就会被判为脚误。
(2)击球未中
发球员在发球时由于用力过猛、动作不协调等原因而未击中抛出的球成为击球未中。
如果发球员在向上抛球准备发球时,又决定不击球而将球接住,这不算失误,判重发。
(3)固定物
单打比赛在双打场地上进行时,使用了单打支柱。发出的球如果触及单打支柱后落入了规定的发球区内,应判失误,因为单打支柱、双打支柱以及其间的球网、网边白布均系固定物。

7发球无效
当合法的发球触及球网、中心带、网边白布后,仍落到对方发球区内时;当合法的发球触及球网、中心带、网边白布后,在落地前又触及接球员的身体或其正在作准备时,无论发出的球成功还是失败,均判发球无效。重发球时,前次发球不予计算,但原先的第一次发球失误不予取消。

8失分
在网球规则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均判失分:在球第二次着地前未能还击过网;还击的球触及对方场区界线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还击空中球失败;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用球拍拖带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触球超过一次;"活球"期,不论运动员的身体、球拍(不论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触及球网、网柱、单打支柱、绳或银丝绳、中心带、网边白布或对方场区以内的地面;来球尚未过网即在空中还击,算过网击球;除握在手中的球拍外,运动员的身体或穿戴的物件触球;抛出手中的拍去击球;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改变其球拍形状。
(1)"活球”期
自球发出时起(除失误或重发外),至该分胜负判定时止,为"活球"期。
(2)触网
在双打比赛中甲乙一队、丙丁一队,甲发球给丁,丙在球着地前触网,而后球落在发球区外。这时应判丙与丁失分,因为球落在发球区外之前丙先触网了。
在比赛中造成失分的情况还很多:发球时,球拍从发球员手中飞出,在球触地面前触网,应判发球员失分(因为在"活球"期间球拍触网);发球时,球拍从发球员手中飞出,在球接触发球区以外地面后触网,应判发球失误(因为当球拍触网时,已成"死球");运动员在"活球"期间跳过球网到对方场地,应判该运动员失分;站在发球区外的运动员,在对方发来的球落地前被击中,应判他失分;运动员站在场区外还击界外的空中球或用手接住球(除非他还击空中球为有效还击,比赛继续进行)判他失分。

9第二发球
网球比赛规则规定,发球员有两次发球权。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应在原发球位置进行第二次发球。如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发觉发球位置错误,则应按规定改在另区发球,但只能再发一次球。

10压线球
压线球是指落在比赛线上的球,算界内球。

二、双打规则
单打规则均适用于双打,但双打规则也有自己的特殊的规定。

1发球次序
应在每盘开始之前决定发球次序,即每盘第一局开始时,由发球方决定由何人首先发球,对方则同样地在第二局开始时决定由何人首先发球,第三局时由第一局未发球方的球员发球,第四局由第二局未发球的球员发球。以下各局均按此次序轮换发球。

2接球次序
与发球次序一样在每盘开始之前要决定接球次序,即先接球的一方应在第一局开始时,决定何人先接发球,并在这盘单数局继续先接发球。对方同样应在第二局开始时决定何人先接发球,并在这盘双数局继续先接发球。他们的同伴应在每局中轮流接发球。

3发球次序错误与接球次序锗误
发球次序错误应在发觉时立即纠正,但已得的分数或已成的失误都有效。如发觉时全局已经终了,此后发球次序就以该局为准轮流发球。
接球次序错误发觉后仍按已错误的次序进行,等到下一接球局再行纠正。

三、网球比赛计分方法

1盘数
正式比赛时,男子单打和男子双打采取五盘三胜制。女子单打、女子双打和混合双打采取三盘两胜制。

2局与盘
(1)局
运动员每胜一球得一分,先得四分者胜一局。但遇双方各得三分时,则为"平分"。"平分"后,一方先得一分时,为"接球占先"或"发球占先"。"占先"后再得一分,才算胜一局;如一方"占先"后,对方又得
一分,则仍为"平分"。依此类推,直到一方在"平分"后净胜两分才能结束该局。
(2)盘
一方先胜六局为胜一盘。但遇双方各得五局时,一方必须净胜两局才算胜一盘。

3决胜局计分制
决胜局计分制用于每盘的双方局数为六平时(但三盘两胜制的第三盘和五盘三胜制的第五盘不得使用此制度,应使用上述局的长盘制)。
(1)单打的决胜局计分制
先得七分者为胜该局及该盘。若分数成六平时,比赛须到某方净胜两分时止。决胜局应全部采用数字计分。
发球员在有区发第一分球后,即改由对方依次在庄区和有区发第二、三分球。此后双方轮流交替发球,每人连发两分球,其中第一分球均应在左区发球。如果出现从错误的场区发球,发觉后应立即纠正错误的站位,但发觉前已得的分数仍有效。此后,双方轮流交替发球,直到决出该局与该盘的胜负为止。运动员应在每六分及决胜局结束时交换场地。
(2)双打的决胜局计分制
双打决胜局规则与单打决胜局规则基本相同,只是在发球时双方要轮换发球。另外,对待几种特殊情况要特殊处理。
①在比赛前已决定并宣布采用长盘制而不采用决胜局计分制,但在局数战成六平时却忘了比赛前的决定,而仍采用决胜局计分制。
如果第二分球尚未开始比赛前发现此错误,则第一分有效,但应立即纠正错误;如果在第二分已开始比赛后才发现此错误,则继续按决胜局计分制比赛。
②在比赛前已决定并宣布采用决胜局计分制,但是在局数战成六平时忘了赛前的决定,而采用长盘制比赛。
如果在第二分球尚未开始比赛前发现此错误,则第~分有效,但应立即纠正错误;如果在第二分球已开始比赛后才发现此错误,则继续按长盘制比赛。
③双打比赛在决胜局时,某方运动员接球次序错误。
如果刚赛完一分球,则应立即纠正接球次序,已得的一分有效;如果在第二分球已开始比赛后才发现此错误,则仍按错误的接球次序轮流交替进行。
④在单打或双打比赛决胜局,某方运动员的发球次序错误。
如果刚赛完~分球,则应立即纠正发球次序,已得的一分有效;如果在第二分球已开始比赛后才发现错误,则仍按错误的发球次序轮流交替进行。

四、休息时间与指导
从第一次发球开始到全场结束,如第一次发球是失误,发球员必须毫不延误地开始第二次发球。
接球员必须按发球员合理的速度进行比赛,当发球员准备发球时,接球员必须准备去接球。
交换场地时,从前一局结束至下一局开始发第一个球,最多有l分30秒的间歇。
男子比赛在第三盘打完之后,女子比赛在第二盘打完之后,双方球员可以有不超过10分钟的休息时间。在团体赛中,在交换场地时可由在场内的队长给予指导,但在决胜局换边时不得进行指导。
如果比赛被暂停至第二天才能恢复,则在第二天打完第三盘之后(女子第二盘之后)才有休息权。第一天未打完的一盘作一盘计算。
如果是由国际网联承认的国际巡回赛和团体赛的组织者,可以决定分与分之间允许间歇的时间,在任何时候,间歇的时间都不得超过30秒。
决不应该为了使运动员能够恢复体力暂停、延误或干扰比赛。但是如运动员受伤,裁判员可允许一次暂停(3分钟)。
当有外界干扰,使比赛无法连续进行时,裁判员可酌情处理。当需要和适宜时,裁判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暂停或延缓比赛。
锦标赛的委员会应给运动员做准备活动的时间,但不可超过5分钟,并且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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