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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配合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09 05:07:58

『壹』 公民在公安执法时可以录像吗

可以的。

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公安部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

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可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

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1)公民配合执法扩展阅读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对象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执法对象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的情况。

公安部要求,面对此类情形,民警正确的处置方法是:

1、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取证。

2、冷静克制、规范言行,明确告知执法对象自己正在执行职务并全程录音录像。

3、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执法,当场揭露执法对象违法犯罪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针对具体的情况,公安部也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

1、面对辱骂和暴力阻碍执法,民警要保持冷静、不受干扰,继续执法,不与执法对象对骂。

2、对抓衣服、撕警号的,警告其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3、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迅速带离现场,避免纠缠。如果警力不足时,应该及时请求警力支援。

『贰』 什么情况下公安执法部门可以对公民进行拘留。

《刑诉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这是大法的规定,应该说可能是不违法也有可能被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决定拘留与否,并由公安执行,可以说公安机关拘留的权力是很广泛的。
至于其它的关于拘留的小的法规众多,到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里查吧

补充的:刑诉法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叁』 公民如果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怎么办

看执法部门是属于哪一类了。如公安机关需要公民配合,这个是合法的,如何是城管或者运管所,这个不合法。求采纳

『肆』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权益在后 这句话出自哪里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处警现场必须绝对服从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之一,对于警察来说,他们眼中没有好人和坏蛋,有的只是守法和违法。只要在职责范围内,不管对方是触犯了刑法还是治安法,都要进行执法。站位不一样,考虑的自然不同。仔细想想,诸如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被警察抓捕的时候,有谁让警察出示过工作证?不都是能跑就跑?在帮助群众摆脱困境之时,有谁让警察出示过执法证?不都是恨不得上去就抱大腿?在主动找到警察寻求帮助的时候,又有谁质疑过他们的执法资格?为何当自己成为接受盘查或执法对象的时候,就开始质疑起对方的资格呢?人性本是趋利避害,这无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当我们在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护时,也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合警察执法。个人的身份、地位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执行公务,代表的不是警察个人。他们是国家法律的维护者,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尊严。对抗警察,对抗的不是警察个体,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国家的法律。个人理由也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因为立场不同、利益不同、价值观不同,每个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觉得自己完全正确。甚至有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也会觉得自己有非犯罪不可的理由。实际上,这些都是个人的原因,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对抗警察个人理由最充足的肯定是那些身负命案、被抓住会判死刑的亡命之徒,是否逃脱抓捕对他们来说意味着生或死。即使警察执法有瑕疵或者错误也不能成为对抗警察的借口。“坏人脸上没有刻字”,警察归根结底也是普通人,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准确地瞬间分辨出善恶,做出完全正确的判断,难免会出现瑕疵或者错误,但这并不能成为个人对抗警察的借口。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警察的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认为警察执法有瑕疵或错误可以事后投诉、检举、复议、控告、信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不是在现场抗拒警察执法。

『伍』 警察执法时,居民有权向警察要求出示证件吗

居民有权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证。

第一,便衣警察要主动出示,无需居民要求,第回二,着装警答察可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是老百姓要求出示的时候,警察应当出示。

首先,不论是警察城管或者其他公职人员,都应该持证上岗,执行公务的时候,应该主动出示自己的证件,下一步才是执法。

另外,警察执法的过程中,也要遵纪守法,不能暴力执法,一旦有这种情况发生,我们要即使拍照录像取证,进行投诉。

(5)公民配合执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二十三条: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陆』 公民有配合警察的义务吗

公民有配合警察办案的义务,但是如果不配合,警察也不能强制执行。

市民帮助警察办案是一个权利,也是一个义务,但是在帮助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妨碍警察,这样警察会提醒协助者,如果做伪证,将会以妨碍公务拘留。

另外,配合警察办案也要看情况,有些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比如作证、不得作伪证,有些则不是法定义务,比如帮助警察抓捕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6)公民配合执法扩展阅读:

民警的执法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公民为了能够获得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必须让出适当的个人权利,来配合警察权的实现。

同时,警察执法活动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限制或制约公民的部分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所以,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公民要尽量配合,听从警察的指挥、安排。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属于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然,公民配合执法并不意味着其在执法权面前是完全被动的。出于对秩序的维护,公民固然需要首先履行其配合执法的义务。不过在公民守法的背后,还站着由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环节构建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所以,公民有责任和义务普及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这一基本常识,而不是一味质疑警方的合法性、规范性,甚至采取暴力抗拒警察执法行为,破坏社会信任的基础。

『柒』 俳谤公民是不是有权不配合执法工作

说执法人员“诽谤”是要有依据的,且是否属“诽谤”,不是你说了算,而是你向执法人员的上级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诉后,由他们来决定是否属于“诽谤”。在执法人员执法时,他们不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所以你只有不折不扣地配合扏行,否则就是妨碍执行公务,是可以定罪量刑的。这种事例电视报纸常有报道。请不要义气用事,以免造成损失。这样可以吗?谢谢,请采纳。

『捌』 公民配合执法部门拦截违法车辆可以吗

看执法部门是属于哪一类了。如公安机关需要公民配合,这个是合法的,如何是城管或者运管所,这个不合法。
求采纳

『玖』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句话出自哪里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予以废止。

(9)公民配合执法扩展阅读:

妨碍公务罪的定义和妨碍公务的后果是什么?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3、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拾』 公民妨碍执法者执行公务怎么处理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回职务,或者答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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