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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执法考试

发布时间: 2021-01-09 01:41:25

❶ 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❷ 谁有森林公安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的题目和答案带答案的。

省以及国家的森林公安局有森林公安机关有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复习资料〈包括较小范围题目〉和答案。当然,不可能将考试券直接发下来。

❸ 各级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内设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❹ 公务员考试中,考森林公安执法勤务,笔试中的专业科目 是考什么,笔试一共需要考多少天

森林公安局公务员招考专业笔试考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与公安业务知识。
专业科目的这个各个省份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是根据你报考的岗位来确定的
考试的流程和公务员考试是一样的
望采纳,谢谢

❺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二

第一题的解答:1.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的时候不能直接将赵某拘留。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本案中情形既不属于紧急情况,又非现行犯,不得直接拘留。
2.“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这里有两处错误:
询问证人不得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更不得召集在一间办公室一起询问。
3.“出示警官证后,对赵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于某一直在场。”根据刑诉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除非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本案非属于紧急情况,所以必须出示搜查证。
4.“搜查中,侦查人员发现了部分盗伐的林木和一些淫秽光碟,侦查人员口头通知于某并将林木扣押,将光碟退给了于某。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将搜查的情况制作了笔录,要求于某在笔录上签名,于某拒绝,侦查人员遂代于某签名。”对于扣押物品,必须有书面文件,不得口头通知。见证人拒绝签字,不得直接代为签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参见刑诉第一百一十五条。
5.即使本案因紧急情况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不得拒绝在之后出示拘留证,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不得刑讯逼供(拷打,罚跪)。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❻ 森林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5

你好,简要回答一下:
1.王某鼓动孙某的行为理论上两种观点:一种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同时刑法中规定了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还有一种观点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其利用孙某15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利用人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
后到孙某家盗走4000余元成立盗窃既遂。

2.根据以上分析,若认为孙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则考虑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若认为王某成立间接正犯,则孙某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赃物在量刑时应考虑自首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盗窃罪的处罚。因其举报制假窝点并提供有利于破案的线索,构成立功(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成立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❼ 森林公安类执法勤务岗专业科目是 想要报考一个森林公安局的警员,不知道人家的专业科目考啥。

这个复要看你所在的省份一般制森林公安的岗位会考行测、申论、还有公安基础知识。至于你说的专业科目的这个各个省份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是根据你报考的岗位来确定的;专业限制要求这块你可以看一下本省公告的职位表里面会有详细的说明,因为岗位的不同对专业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现在复习虽然时间紧但是科学的复习还是来的急的,可以考虑报个培训班什么的,总之祝你考试成功吧。

❽ 森林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4

你好,一下解答仅代表我个人观点:
牛某(25岁)、吕某(21岁)二人因陈某(17岁)曾揭发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于是怀恨在心,进行报复并将其砍伤。(牛某,吕某砍伤行为:故意伤害罪既遂)

陈某在逃跑过程中,牛某、吕某二人仍不罢休,继续持刀追赶陈某,并叫喊着要砍下陈某的胳膊。眼见二人已经逼近,适逢一男子靠着摩托车(价值9000元)在路边抽烟休息。情急之下,陈某将该男子推倒,抢车逃走。(陈某抢车属于紧急避险)

陈某驾车驶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见四周无人,便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陈某遂将现金据为已有。(陈某据现金为己有,且之后的行为表示其没有返还摩托车的意思,成立盗窃罪既遂,盗窃额包括现金3000和摩托车价值9000共计12000)

陈某开摩托车回到县城,遇见好友张某(19岁)。二人将3000元挥霍后(张某对于陈某盗窃的3000现金,两种观点:不构成犯罪,或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张某没有盗窃的事前共谋,故不成立盗窃的共犯),商量着再弄点钱花花。

于是, 陈某骑车,张某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银行门口伺机抢妇女的提包。傍晚,二人见妇女李某取出5000元装入挎包后出来,即驾摩托车尾随,在与其擦身而过之际, 张某抓住该妇女李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李某紧紧抓住, 张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陈某驾车逃走。张某从地上起来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妇女李某。妇女李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 张某落荒而逃。(陈某:抢夺罪未遂,张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张某和陈某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犯)

陈某驾车至某十字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查获。陈某即向交警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通知他的老婆从家里拿来现金3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并提供了张某及牛某、吕某的住址,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陈某对于自己和张某的罪行成立自首,提供了牛吕住址帮助公安抓获他们成立立功。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免除处罚;对于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查,牛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刚出狱一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例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构成累犯)

❾ 森林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

1、赵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2、公安机关对于孙某报案应当受理。接受口头报案的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有报案人签名或盖章。
3、正确
4、不可以。
个人愚见,请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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