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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式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08 22:43:11

『壹』 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会如何处置

会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有可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提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贰』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吗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但是除了以上四个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


(2)处罚式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含义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叁』 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该怎么办

不是给了时间你到本辖区或本地政府又或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吗,快抓紧时间。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你就到纪检投诉、检察院举报,但前提是你有证据在手上,不然都是废话。毕竟现在是讲法制,讲证据的年代。

『肆』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吗

包括,但是除了以上四个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伍』 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陆』 民事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执法主体是什么

民事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执法主体会因为违法内容不同,执法主体也不同。如产品假冒伪劣执法主体是工商局,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城管局,餐饮卫生执法主体是食药监局,电瓶捕鱼执法主体是渔政局……等等

『柒』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向当事人出具: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等等。可见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在建设法治政府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对实践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的反对。

法定行政程序,是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的“底线”,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违法和应当被撤销的。法定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具有不可违背的性质。这种不可违背性,是因为该程序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程序的重要性首先是因为事实上它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次(也是关键的)是因为法律承认了这种重要性,法律要求这些程序内容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否则就要产生违法或撤销的后果。具体来说,行政法定程序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

一是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的程序。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性等原因,立法表达了某些行政程序必须遵守和不得违背的意图,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了这类程序的规定,就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或撤销。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法律明确表达了这种意图的方式,就是将“不批准”、“不成立”、“无效”等作为了违背这一程序的法律后果或处理后果,也就是说,立法以结果的否定强烈的表达了法定程序的意思。

二是行政行为的形成程序。形成程序是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的程序步骤,正是在这些一个又一个的步骤程序中,才产生了行政行为这个“产品”,这些步骤是形成行政行为的程序构成要素。由于形成程序在行政行为的形成过程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和起着形成行政行为的作用,所以,如果违背这些程序的规定要求,足以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例如,按照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处罚行为是在传唤、讯问、取证、裁决这四个步骤基础上形成的,这四个步骤构成了治安处罚行为的形成程序,也就是治安处罚行为的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形成程序的要求(如缺少其中某个步骤等),即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与法律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程序。有些程序内容和程序制度,是与法律设计的某种制度的目的、原则相关的。这些与制度目的和原则相关的程序,就是法定程序,如果违背这些程序,就等于破坏了这一法律制度的精神。例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明确了结婚或离婚当事人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设计的婚姻登记制度,其中贯穿着一个基本的精神,就是婚姻自由自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就是在程序上确保婚姻(结婚和离婚)自由,以防止包办、胁迫等自由原则的情形。如此说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办理婚姻登记这个程序,就是与婚姻法律制度婚姻自由原则密切相关的一个程序了,当属法定程序无疑。

四是有关真实性和正确性的程序。违反这类程序,可能导致事实错误或事实不存立,使得行政行为在法律上错误和违法。例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自行书写陈述。违法嫌疑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人员收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违法嫌疑人自己书写陈述的,只要求在末页上签名或指印,而在笔录上则要求逐页签名、指印,这显然是对真实性问题关注的程序制度设计。同样,要求在抽样取证时有持有人或见证人在场、签名,也是与证据真实性相关的大是大非问题。这些与真实性相关的程序,应当属于法定程序。因为真实性是行政行为、行政案件的基础,如果真实性不能得到保障(包括在程序上不能得到保障),或者是没有足够地体现真实,就不能说遵守了法定的程序。

五是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这些涉及他人权益的程序,也是法定程序的内容。因为,行政机关对这类程序的遵守执行情况,直接涉及到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问题。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上这些立法中规定的程序,都共同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告知,无论是告知事实、理由、决定还是告知诉权,都涉及到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如果不告知,当然不仅是告知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还侵犯了被告知人的知情权利。

六是有关行政基本秩序的程序。有些行政程序,也许并不与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也与行政行为的正确性相关,甚至是行政行为已经作出或决定后的程序,或者完全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但却仍然会构成法定程序。因为,这些程序关系到维护行政的基本法治和秩序,违反这些程序,会严重的破坏法律制度所要极力维护的秩序。即使与当事人和行政行为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也不得不遵守这些被立法认为是重要的和最起码的程序,否则,法律所要建立和维护的行政秩序就得不到保障。《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摘自《学习时报》)

『捌』 哪些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复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制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拓展资料: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有法可依,;

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社会机关来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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